时间:2024-04-23
吴敏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司法局干部宋清龙、王富贵二人因工作变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以致长期未交纳党费,其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临翔区区直机关党工委对宋清龙、王富贵给予党内除名处置。“以为不转组织关系就躲得了交党费,省下的不过是蝇头小利,但失去的却是组织的信任和党员的资格。”宋清龙、王富贵在接受调查中后悔地说道。
按照党章规定,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每一名合格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的基本尺度,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每个党员,都要用党章约束自己,从主动、定期、足额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做起。党员交纳党费要有主动性,要自己积极去交,不能依赖他人来收或者来催。一次次自觉交纳党费的过程,就是党员自我提醒“我是党员”的过程,就是牢记责任、升华党性的过程。党员自觉主动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身份、党性观念和党性修养的体现;等着组织“收”,则是被动地“交”,反映的是党员对履行党员义务的“不上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员党性修养的松懈、党员意识的弱化。每名党员都要自觉树立党章意识,切实增强党性观念、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党费交納义务。
《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要按期交纳党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被认为是自行脱党……面对明文规定,党员必须坚决遵守,党组织也要强化管理。交纳党费不只是钱的事,也不是可以不当回事的小事。治理党费交纳乱象,不仅要通过专项整改促使党员补齐应当交纳的党费,还应建立健全党费收取、使用、管理、定期检查等制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让党员在认真履行缴纳党费义务中,增强党员意识,恪守党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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