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问:住我家楼上的宋某经常与朋友饮酒至深夜,其间大声喧哗、肆意歌舞,严重干扰我家大人孩子休息。我多次与其协商,宋某口头道歉,但行为并未收敛。一怒之下,我将偷拍的协商经过和他答应整改的视频发在某社交平台上,希望借助自媒体维权。几天后,宋某找到我,说我发布的视频给他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尤其是他的脸完整出现在视频里,侵害了他的肖像权和荣誉权,并扬言起诉我。请问,我用曝光的方式维权,所拍内容真实可信,怎么反倒侵权了?
靳先生(黑龙江鸡西)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同法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当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案中,您与宋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多次因噪声扰民问题产生纠纷,您擅自拍摄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含有宋某肖像的视频内容,构成了肖像权侵权。
借助网络力量曝光他人不当言行,可能会给他人造成远超过纠纷本身的损害后果,如果不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更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为自身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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