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问:我4岁的儿子在某游乐场玩滑梯时受伤,导致左小腿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手术,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我向经营游乐场的体育公司索赔,对方拒绝,因为我与其签订了《运动安全协议书》。该协议是体育公司自己打印的格式合同,孩子進游乐场前签订,重要条款有两条:第一,未成年人须由成年人陪同入内,否则自行承担安全责任;第二,只有设备和器械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害才予以赔偿,否则由本人自行承担。我儿子受伤时,我没有在玩耍区陪同,设备和器械也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但体育公司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值守,我儿子受伤后居然找不到人帮忙救治。请问,这种情况,我只能自认倒霉吗?
钱女士(河北石家庄)
律师意见: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您儿子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体育公司作为游乐场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在游乐设施旁安排工作人员值守,事发后未能及时施救,故该体育公司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您在儿子玩滑梯时未能完全履行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您起诉,法官会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份额,大体上各承担一半治疗费用。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本案中的《运动安全协议书》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游乐场经营者的责任,属于无效合同。即使您与对方签订了该合同,也不能成为对方免责的理由。
【编辑:陈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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