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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索要离婚补偿,为何被驳回?等

时间:2024-05-04

持借条索要离婚补偿,为何被驳回?

问:我与前夫离婚时,出于对我的补偿,他给我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事后,前夫未依约付款,还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无奈,我以借条为凭提起诉讼,要求前夫付款,法院却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余女士(北京)

律师意见:基于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您与前夫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您与前夫实际并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也未发生过资金融通或借贷,明知无借款事实而出具借条,无疑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自然从一开始便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离婚时不能虚构借款事实、出具虚假借条,但并不等于双方不得协商有关补偿事宜,也不等于相关补偿协议无效。如果您与前夫明确10万元是前夫对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补偿,则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本案的教训在于,男女双方就离婚达成的协议,应明确主题,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乃至错误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

丈夫做生意失败,妻子有义务替夫还债吗?

问:两年前,我丈夫不听劝阻,执意要与别人合伙做运输生意,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合伙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用来购买货车。现在,运输生意失败,投资血本无归。清算时,丈夫欠合伙人65万元。请问,我有义务替丈夫偿还这笔借款吗?

刘女士(山东莱阳)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續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法律规定是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法律依据。简言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主要有:第一,所负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第二,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第三,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签字或追认);第四,夫妻双方有共同经营的意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您丈夫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不需要替他偿还。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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