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9岁孩子沉迷游戏怨谁?手机制造商?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

时间:2024-05-04

欧阳峰

小学生成绩断崖式下滑,细究缘由,竟是父亲手机上的游戏软件导致的。于是,父子俩将手机制造商、游戏开发商及运营商告上了法庭。

儿子沉迷游戏成绩下滑,爸爸额外花钱请家教

家住运城市的曹俊,从事机械售后服务工作。2020年秋季,曹俊因公去国外为出口产品提供安装服务。走之前,他叮嘱刚升入小学三年级的儿子曹小林用功学习,保持住班级前三的名次。9岁的曹小林竖起食指和中指,打了个“胜利”的手势,让老爸放心。

当年12月,曹俊的妻子林红去学校参加家长会。班主任向她反映,曹小林学习越来越不在状态,上课经常打盹儿,成绩严重下滑。林红工作繁忙,家里的事大多由公婆打理,儿子在学习上一向自觉,她平时也不怎么过问,还真不知道儿子在学习上出现了问题。听闻班主任的提醒,林红回家后询问儿子怎么回事。曹小林很不耐烦:“你别烦我!”林红只好给丈夫发微信说了这事,让丈夫抽空问问儿子。

2021年1月30日,曹俊回国,到家已是夜晚。林红递给他儿子的期末成绩报告单,竟然有两门主课不及格。曹俊冲进儿童房,见儿子正蒙头睡觉,便掀开被子。这一掀,他发现儿子虽已睡着,但还戴着耳机,旁边的手机还闪动着游戏画面。

曹俊这才想起,出国前夕,单位配发了一部新手机作为工作用机,他就将购买不久的OPPO手机放在了写字桌的抽屉里,但自己从未下载过游戏软件呀,儿子怎么会玩起这个呢?曹俊叫醒熟睡的儿子,追问究竟。

在曹俊的追问下,曹小林讲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老爸出国的第二天,曹小林发现了OPPO手机,同时发现手机没有设置屏保密码。因为听同学说过《忍者必须死》手游非常好玩,出于好奇,他打开手机桌面上的软件商店,下载了这款游戏。说到游戏,曹小林来了兴致:“这个游戏是练习闯关动作的,玩家在游戏里扮演忍者,不停下蹲和上跳躲避障碍物,是需要技巧的。”因为玩得入迷,他每天晚上早早上床,蒙着被子偷偷打游戏,有时能玩两个多小时。

曹小林还说,登录游戏必须实名认证,他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输入后才进入该游戏;充值时,他点了话费支付选项。

2021年2月5日,曹俊到当地移动营业厅查了账单,发现游戏支出共计63元。他还了解到,这个游戏软件是手机软件商店里自带的。

想着儿子在春季开学前要补考,曹俊决定请一对一家教上门服务。由于疫情防控抓得紧,他费尽周折才找到家教老师,为此支付了较多的费用。

状告手机制造商、游戏开发商及运营商,向其索赔

曹俊认为,OPPO手机软件商店自带的游戏软件,通过不恰当的方式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儿子曹小林的隐私权,且诱导未成年人消费,进而耽误了孩子的学业。于是,他分别致电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杭州炎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太公司),要求三家单位共同赔偿损失,并删除曹小林的个人信息,均未得到回应。

2021年5月,曹俊、曹小林父子起诉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要求OPPO公司、欢太公司、网络公司删除曹小林的个人信息;退还曹小林已支付的游戏费用63元,赔偿曹小林补课费5000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各项费用4200元;三家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审法庭上,曹俊、曹小林诉称,网络公司作为游戏开发公司,其开发的游戏《忍者必须死》由欢太公司负责运营、收取费用、进行分成,手机生产商OPPO公司私自通过远程软件升级,单方面强制用户与欢太公司签订用户协议及隐私声明。这些协议和声明涉及个人隐私,都是无效的。同时,三家公司违反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商业伦理及相关法律规定,給孩子的学业造成了影响,导致曹俊额外支出了教育费用,故三家公司应予赔偿。

网络公司辩称,其不存在故意获取曹小林个人信息的情形,也无法删除曹小林的个人信息。网络公司是游戏开发商,其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将游戏运营权利授予有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即欢太公司。双方约定,欢太公司进行信息收集和数据整理,游戏用户将游戏费用统一支付给欢太公司,欢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部分游戏费用支付给网络公司。网络公司作为游戏开发商,享有收益权和游戏所有权,并无主动获取信息的权利,在游戏进入市场之后,网络公司亦从未主动获取任何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OPPO公司作为手机制造商,仅是网络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服务平台,OPPO公司的行为与网络公司无关,网络公司从未与OPPO公司共同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也未从服务平台获利。

网络公司还辩称,因下载平台不同,网络公司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具备删除的能力。曹小林通过OPPO平台下载案涉游戏并注册,用户信息统一由OPPO平台掌握。网络公司仅可通过游戏获悉角色信息、数据信息、充值信息、设备信息等与游戏相关的信息,而原告要求删除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用户姓名等,网络公司并无获取渠道。原告可与OPPO公司协商关于删除曹小林个人信息事宜。

欢太公司称,曹小林的购买合同合法有效,游戏费用不予退还。曹小林虽然是9岁的未成年人,但在当下全民手机化的社会中,9岁孩子使用电子设备下载游戏和进行网上支付,这两种行为都是与其年龄相符合的正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曹小林支配63元人民币用于游戏充值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同时,游戏的用户服务协议载明:网络公司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用户收取相应的费用;如用户不同意支付该费用,可选择不接受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曹小林作为9岁的小学生,完全能够理解下载游戏和为游戏充值的后果。用户服务协议还通过标红的方式强调: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否则用户不得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任何资费。因此,欢太公司与网络公司均不必退还相应钱款。

OPPO公司认可网络公司和欢太公司的答辩意见,另提出,作为9岁孩子的家长,曹俊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存在极大过错。

一审休庭期间,OPPO公司出具了已经删除曹小林个人信息的情况说明。

法院:监护人应加强引导和监督,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为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通知,要求所有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欢太公司作为网络游戏的运营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曹小林提供个人信息后,曹俊、曹小林主张删除曹小林的个人信息,于法有据。鉴于庭审后OPPO公司已经删除了曹小林的个人信息,曹俊、曹小林的相关诉求已得到解决,不再处理。

曹俊、曹小林主张退还游戏费用的问题,属于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处理。至于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问题,曹俊、曹小林未举证证明三家公司存在其他侵权行为,并给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予支持。如曹俊、曹小林发现涉案游戏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向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一审法院指出,曹俊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规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2021年11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曹俊、曹小林的诉讼请求。

曹俊、曹小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9月8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

(文中曹俊、曹小林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