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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开车门致行人受伤谁赔偿?

时间:2024-05-04

問:我开车带5岁的儿子出行,在银行门口,车还没有停稳儿子就打开了车门,导致电动车驾驶人丁某受伤。交警认定,我儿子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丁某无责任。我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事故责任仅承担车辆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承担幼童的责任,也就是说,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赔偿?

张女士(江苏南京)

律师意见:本案为乘车人员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汽车在通行道路上停车开门时,应当保证不妨碍其他通行者,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驾驶人有义务提醒乘坐人开启车门时注意防止发生意外。

本案事故由一名幼童不慎引起,但因其为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您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承保的保险公司是两家,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超出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您和儿子不再承担给付赔偿款的责任。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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