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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快递被强制“刷脸”,合法吗?

时间:2024-05-04

取快递被强制“刷脸”,合法吗?

问:近日,我家所在小区附近的一家快递代收点推出新规:为防止偷窃和误拿,所有前来取件的人必须拍照存档才可取走快件。请问,快递代收点这样做合法吗?

龚女士(上海)

律师意见:人脸信息是我们最为重要的隐私,一旦泄露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所以,人脸识别软件的使用,应当是在绝对必要,无其他替代手段的前提下,而取快递,显然不在此列。现实生活中,利用随机的取件码等其他识别方式,就可轻松完成身份甄别,避免误取和盗取。既然有如此成熟的解决方案,何必多此一举,强行要求刷脸呢?

说到底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给了这些人可乘之机,但这个漏洞也即将消除。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当中,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其中之一便是“取得公众的同意”。这将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套上紧箍咒,遏制如今泛滥的信息收集乱象。

收养孩子12年为何被判无效?

问:梁先生与徐女士婚后无子女,2008年经人介绍领养了汪某,并与汪某的生父签订了领养协议。12年后,汪某的生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孩子重新回到自己身边,称当年并不知道孩子被送养的事情,一直以为孩子丢失了,后来通过警方才知道收养一事。法院最后认定,双方虽然签订了领养协议,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当时均未达到法定收养人年龄的标准,遂判决梁先生与汪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行为无效,只是由汪某的生父母补偿梁先生8万元抚养费。请问,这样的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敬忠(河北邢台)

律师说法:我国《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本案中,梁先生收养汪某并不符合收养的规定,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

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吗?

问: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为孩子口渴难耐,母亲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随后,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付账,但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賬。他认为,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十倍赔偿。请问,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吗?

刘女士(河南郑州)

律师说法:这位母亲将饮料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所以主观上母亲没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母亲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母亲主张付款,行为人(母亲)和标的物(饮料)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围,母亲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母亲的做法不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盗窃罪。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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