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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取向下,如何为民办园教师赋能

时间:2024-05-04

张根健

整体素质偏低、待遇差、流动性强,是一直以来困扰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当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肩负着大力发展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学前教育使命的一支重要力量。适应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要求,基于公平与质量理念制定普惠性幼儿园教师政策,应当列入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议程。

身份管理导致待遇差别

影响教师职业吸引力的往往是教师待遇水平。从教师权益角度讲,主要体现为经济待遇和非经济待遇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包括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待遇,后者主要指教师进修、培训、职称评聘等专业发展权益。前者是显性的,后者是隐性的,但后者的重要性不容小觑。经济待遇水平会影响教师队伍的职业吸引力和专业化程度,而专业发展权益的获得水平会进一步影响这一群体的专业化程度。在无法得到政策保障的情况下,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往往会陷入经济待遇差、专业发展权益缺失与专业化程度低之间的恶性循环。

当前,普惠性民辦幼儿园教师还没有被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不同程度地存在聘用合同不规范问题;工资待遇与公办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相比整体明显偏低,且不稳定;普遍缺少外出进修学习的机会,专业发展氛围差;职称评聘机会少,高级职称比例过低;评优评奖、参与科研课题的机会少。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普惠性补助中的一些原因影响,教师待遇改善之路困难重重。

从根源上来看,幼儿园教师待遇差别大的原因在于身份管理。研究发现,幼儿园教师劳动力市场存在制度和社会属性因素上的分割。现实中,这种分割体现为有差别的身份管理,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与非在编教师的待遇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而就非在编幼儿园教师来讲也存在不同情况。目前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中至少有公办幼儿园中的非在编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三种不同的教师身份。公办幼儿园中的非在编教师因政策倡导的“同工同酬”,待遇相对有所保障,而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只是“参照公办”“合理确定”,更多地取决于幼儿园自身的保障水平。近些年随着国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重视和投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拥有了不同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比如一些地方对普惠性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做了规定,或给予普惠性学前教育财政资金支持等。在短时间无法消除身份管理和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经济待遇及其专业化程度,将是今后学前教师政策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教师是为幼儿发展服务的重要他人,是学前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素质决定了学前教育的质量。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下降不仅会影响当前的队伍稳定,还会影响到未来后备教师的补充,最终对学前教育质量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同时,学前教育的公平,不仅体现为幼儿接受教育的机会公平和过程质量公平,还体现为教师待遇与发展权益的公平。有差别的教师身份管理,可能使得无差等的教育变得有差等,进而影响到受教育者的公平。现实中,因为实行编制管理,非在编教师无法享受到《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也难以完全享受到《教师法》规定的权益,有些地方的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甚至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进修、培训、职称评审等专业发展方面的权益更是无法保障。

在以人为核心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关注不同主体。保障幼儿获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这是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初衷,但教师群体的尊严问题、权利问题、公平问题,也应当得到尊重与关照。如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麾下承担着完全相同的任务,却面临着重重的身份阻隔,对实现公平且有质量的教育造成一定的阻碍。在积极引导转普的当下,能否突破身份壁垒尤其是单位身份的限制,是对学前教师政策的一次考验。有必要在今后学前教师政策设计中,以实现学前教育公平和有质量发展为理念指引,将教师同工同酬作为原则,加大公共财政对普惠性学前教师队伍的投入。

民办园教师政策设计亟待提速

普惠是新时代学前教育发展的核心目标与趋势。进入新时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两个与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相关的重要文件,为学前教师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的指引。为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应当着力建设好普惠性幼儿园教师队伍。特别是要按普惠性学前教育理念与目标要求,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政策设计。

首先应当综合运用“政策投入”与“财政投入”并举的方式。关注教师专业发展权益和经济待遇,应当成为两大着力点,同步解决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与提升其专业化程度。在专业发展权益方面,主要是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审、培训等方面的视公待遇,并给予培训专项经费支持,保证其获得与公办教师同样的专业发展权。在改善社会保障与工资待遇方面,应以逐步实现同工同酬为目标,重点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聘用合同规范、享有基本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扩充优质教师资源,从根本上增强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

其次,应当实现由“公办幼儿园财政”向“普惠性学前教育财政”的转变。学前教育尤其是普惠性学前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为主,发挥好公共财政的作用,努力办好每一所普惠性幼儿园。目前发展普惠性教育的大政方针已定,应当尽快配套制定好普惠性学前教育财政政策和普惠性学前教师政策,加快推进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发展。将普惠性而不是举办性质作为资金投入的目标和依据,发挥好财政资金保障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兜底作用,促进普惠性幼儿园均衡优质发展。

再次,政策制定的重点应优先放在教师待遇的改善和保障上。最有价值的资本就是投资在人身上的资本。在保障普惠质量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需优于物力资源,一旦脱离了高质量这一前提,很难保障学前教育的投入能带来较高的教育和社会经济效益。用于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各级奖补资金,除重点支持农村和边远地区改善办园条件以及用于困难家庭资助以外,应重点投向幼儿园教师队伍,改善其待遇、促进其专业发展,推动学前教育的内涵发展。同时可以规避公共资金投入民营经济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奖补资金被经营者挪作他用或变相营利。有必要纠正举办者优先投入办园条件、追求办园外部形象,而忽视师资质量提升的短视做法。形成幼儿园教师待遇提升与幼儿园经营相对分离,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民办幼儿园长期存在的教师流失率居高不下又不舍得对师资长期投入的恶性循环问题。

最后,应当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政策法规体系。提供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的立法保障,在《学前教育法》中应明确政府优先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的公共财政投入责任,着重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坚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以及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等政策的系统性、连续性,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教师待遇的责任。完善《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将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纳入对县级政府的考核。

本文系基金项目山东女子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项目“山东省学前教育师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研究成果,批准号:2019RCYJ07

(作者系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谷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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