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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业手段难以实现教育目标

时间:2024-05-04

储朝晖

事件回顾

1月22日,有网友在郓城贴吧爆料小学生奖状印有眼科广告。网友爆料图片显示,一张落款为王集小学的小学生奖状上,印上了“××眼科”的广告,并印有该眼科的地址和电话。

1月24日,南充市南部县第二小学,孩子期末考试结束,家长拿到学校发放的“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但打开一看发现,这份报告书上除了记录着孩子的学习成绩外,竟然还有童装店的广告。

2月11日,在一张落款为邱县书林小学的学生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奖状底部,印有这样的广告语:“××眼镜,邱县中小学定点配镜中心,合作16年,因专业而精准,因品质而信赖,因低价而满意。”

在学生奖状、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上印制广告成为2019年初在自媒体上发酵的热点新闻。细心的人们扩大关注范围,会发现全国多地在不少教育用品上都出现不同形式的商业广告,只不过有些张扬,有些隐秘,这种现象显示出在当前教育中出现从理念、规则到措施上的混乱。

教育用品来源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长或学校直接从市场上购买的,提供给未成年人使用,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不宜对他们做商业广告,需要向商家提倡尽量少做广告,有少量的广告也不算违规。另一类是由学校发放给学生的教学用品,新闻中出现的学生奖状、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就属于这类。由于发放主体是学校,学校原本就是教育主体,不是商业主体,在教育主体发给学生的教学用品上出现商业广告不仅与教育主体的身份不符,而且是严重的违规。

或许有的學校要说自己购置这些奖状等教育用品时广告就已经印在上面了,但不能忽略的是有些学校购买这些教育用品时由于有广告可以节省一些成本,经办人做出这种选择,似乎学校与商家也是各得其便,各得其利。

教育工作中出现较多商业化现象的根本症结在于教育的主办方、实施者对教育与商业的关系没有很好地厘清,错误地将商业行为糅合到教育行为之中,认为在教育过程当中包括奖状、毕业证书、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等掺杂一些商业内容,不会伤害到教育;或者认为通过这种教育环节掺入部分商业内容能够扩大学校的商业利益。事实上,学校无论是通过教育走通商业的路径,还是通过商业来发展教育,都是有问题的。

教育是一种文化和文明的传承,维护它的纯粹性就是保证它的品质。教育主体行为中掺杂的商业广告有损教育的纯洁。

从商业角度来说,把商业行为镶嵌到教育当中,尤其是镶嵌到价值取向还没有稳定、未完全形成的中小学生身上,会让孩子对这些商业行为有一些理解和感知,这些感知有可能影响孩子正常理解教育真谛,从而影响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让学生错误地认为可以通过商业手段实现自己成长发展的目标。这会对学生人生走向、职业生涯和未来的生活带来混乱的认知,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果这样的做法使学生感受到商业手段与做人之间可以交换,这对孩子的思想来说是极大的扭曲。事实上一个人怎么做人不是用金钱能买到的,也不是用金钱能够交换出去的,这是一个人做人的基本的准则。而通过商业方式获得的可能有别人对自己的赞美,也有更多的利益,但是这跟做人之间没有关系;一个人的生意做得再大都不能改变他为人的状况。但是我们如果在校园中使用不恰当的商业手段,就有可能使学生造成一些误解。

当然,这种商业行为有更深刻的逻辑关系,从中国儒家思想的传统理解,就是“利”和“义”的关系。中国传统的儒家主张重义轻利,漠视商业行为,将“利”打入冷宫,两千多年“义利”之辨成为一门做人的学问,主张义利应该是两分的。发展到清初,思想家颜元主张“义利合”,明确提出“正其义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他说“义”和“利”两者之间不是完全分裂的,所以我们理解教育商业化的现象一定要既看到它们之间的差异,又要看到他们之间的联系。

20世纪30年代以后,全球市场迅速发展,正在融入全球经济浪潮中的中国,还以“义利分”的观点对待“利”显然是不合适的。只有整体理解了这层关系,才能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样才有可能对这种现象有准确的理解和适当的把握。

其实,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成年人对青少年的培育,都非常注重尽可能地让青少年在一个相对纯净的环境当中成长发展,尽可能让他们把社会上商业主体的商业行为,与学校里面非商业主体的非商业行为区分开来。我们不能说孩子不能够接受商业的东西,而是要分清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环境下以什么样的方式让孩子去接触商业的东西。当前我们整个社会是向市场化这个基本方向发展的,这个基本方向就决定了我们的孩子不可能是完全脱离市场的,孩子要接触、了解,要在未来的生活当中,学会怎么利用市场实现自己的生存和生活。但是我们又要区分开来,在涉及价值、信仰的方面是不能商业化的。哪些地方该市场化哪些地方不该市场化,哪些地方该商业化哪些地方不该商业化,要让孩子心中有一个层次,有一个区别,这样才能够让孩子们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格。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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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教育部印发《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排查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要特别关注有无将红领巾及其名义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类“进校园”活动有无夹带商业活动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任何商业行为侵蚀校园。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校园日常监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减少与学校教书育人无关的各类活动。经批准同意进入校园的各类教育活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给学校和师生增加额外负担。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校长教师法治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学校要坚决抵制各类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

《通知》指出,要营造外部良好育人环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杜绝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利于中小学生和幼儿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对违规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给学校、教师、学生摊派任何购买、销售任务,给学校、教师、学生分发带有商业广告的物品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学校一方净土。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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