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抓住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契机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4-05-04

文 田宝华

近年来,在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指引下,太原市民办教育得到长足发展。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市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48.22万名在校生中,民办学校在校生达8.88万名,占到18.43%,涌现出一批办学实力较强、办学水平较高、社会声誉良好的民办学校,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积累发展,在满足市民对优质教育需求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丰富了教育发展生态。但是,民办教育在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需要引起政府及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随着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施行,民办基础教育发展格局必将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政府及教育部门要以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为契机,针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一、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份额占比明显过大

根据《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民办中小学在校生占全部中小学在校生的比例为8.98%。如前所述,太原市的这一比例为18.43%,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全国平均水平(民办初中在校生占所有初中在校生的比例)为11.66%,而太原市这一比例为29.45%,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考虑到农村县市民办学校数量较少,民办学校多数集中的城区,因此,城区民办学校在校生所占比例就更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所占份额过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和实施要求。

(二)办学价值取向偏离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同时第三条又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有的民办学校,不能正确处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甚至置公益性于不顾,片面追求“合理回报”,导致片面追求规模效益、违背教育自身规律、办学行为严重违规等问题。截至2015年底,太原市全市34所民办初中学校在校生将近36000人,其中仅某2所规模大的民办初中学校就有在校生7500余人。5.9%的学校在校生人数占到20.9%,而且其他学校在校生也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这些“巨型”学校的出现,不仅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而且造成了极大的办学风险和安全问题。有的学校不是谋求学校长远发展,而是为了经济利益追求“短平快”,地无一垄、房无一间,租赁场地校舍办学,一旦发生办学风险,将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稳定隐患。有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质量一般、声誉低下,为了所谓的“生存”而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办学价值取向偏离导致的结果。

(三)违规办学问题突出

由于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导致部分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屡禁不止。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此,有的学校不能正确理解甚至故意曲解“办学自主权”,认为自主办学就是自由办学,自主招生就是自由招生,特别是在招生领域,违规超计划、跨区域、私自招生等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学校“先上车,后买票”,还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就进行虚假宣传,违规组织招生;有的学校以“收取储备金到期返还”的虚假承诺,进行违规收费甚至骗取学生家长的高额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灾难性后果。教学领域的违规行为就更加普遍,比如不能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要求、教育观念和教学理念落后、立德树人要求根本无从谈起、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无法保证等。这些问题一旦爆发,学校又往往暗示甚至明示家长到政府及教育部门上访,严重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形成严重的信访稳定问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采取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规模总量控制,符合法律的精神。政府及教育部门应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模、社会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构、布局。应参照全国民办教育平均占比水平,按照允许在一定范围浮动的原则,确定全市民办教育办学规模在全市教育总规模中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此基础上,实行更加严格的准入机制,加快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要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发挥法律和政策导向功能,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办学者的办学方向,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结构。要统筹规划公办、民办学校布局,推动民办学校的科学分布,方便市民子女入学。总之就是必须促进民办教育科学有序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办学。

(二)推进民办教育分类办学改革

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容。政府及教育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契机,严格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行政管理。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省、市各级立法机构建言献策,就贯彻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地方法规和制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已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类过渡和新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类确定上严格把关,民办学校要就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作出选择,防止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变相执行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段”,坚决杜绝少数学校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要积极引导各类民办学校继续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牢记教育使命,不忘教育情怀,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规范办学。

(三)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民办学校,其实施办学行为都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同时,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法管理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政府及教育部门应结合近年来全市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考试招生入学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统筹设计、通盘考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市中小学考试招生入学办法。民办学校必须自觉严格规范组织实施招生、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能突破规模轨制,不折不扣按照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办法进行。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建议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在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上多做文章,从改进完善考试招生政策、科学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盘活闲置学校教育资源、深化学校办学模式改革等方面入手,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扩大公办优质资源覆盖面。同时也要认真借鉴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势,着力破解公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问题,为公办学校放权,赋予公办学校一定的人权、事权和财权,充分激发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

如此,才能真正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文章配图为小店区恒大小学学生的快乐生活,与文章内容无关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