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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图书馆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的著作权许可制度立法摭谈

时间:2024-05-04

王海霞

(南阳市桐柏县图书馆,河南 南阳 474750)

图书馆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然而,这项有利于保存文化遗产、促进信息资源开发、推动知识成果共享的活动却受到著作权问题的严重羁绊。在解决图书馆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著作权利益冲突的诸多立法方案中,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国际社会的选项之一。所谓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自由协商签定许可协议,并以此协议为基础,在法律中规定适用于其他非会员权利人作品的制度。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在于当存在授权的成本高昂或者许可效率低下的竞争市场时,可以减少授权和行使著作权的交易成本,扩大作品的集体许可使用范围。显然,从法理分析,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化解图书馆对馆藏资源数字化引发的著作权利益矛盾的突出功能,部分国家的图书馆已经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进行了成功的实践。目前,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发我国图书馆界的关注,形成了对该项制度正当性、合理性、现实性的主流认识,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提出立法建议。

1 部分国家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图书馆的适用与实践典型案例

1.1 部分国家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适用的规定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于1960年首创于瑞典《著作权法》。随后,北欧其他国家纷纷对该项制度立法。由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有效降低著作权许可的复杂性,减小授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且涵盖作品的范围广范,尤其适用于大规模作品授权,日益成为各国解决作品数字化海量使用问题的首选立法方案。进入21世纪,不仅北欧国家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了符合数字化利用作品需求的创新,而且英国、俄罗斯等国也在著作权法变革中确认了该项制度的法律地位。图书馆是不少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体之一,如:瑞典《著作权法》第42d条规定,图书馆可以按照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为用户复制一篇文章或部分作品,但权利人事先有禁用声明的除外;按照丹麦《著作权法》第50条的规定,图书馆可以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已经发表的作品数字化,但不得提供远程在线传播服务。

1.2 国外图书馆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践的典型案例

数字技术环境中,“一对一”的单独授权和非强制性授权制度难以满足图书馆以尽可能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对大规模馆藏资源数字化利用的需求。特别是在欧洲国家,图书馆先进的技术水平和强大的现代化服务能力与馆藏资源的低水平数字化开发形成了反差,迫切需要对授权制度进行改革。随着部分国家数字著作权立法的完善,图书馆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数字化馆藏活动日益增多,如:2009年挪威国家图书馆启动“数字书架”(The Bookshslf)项目,涵盖2000年以前挪威出版的所有图书。在该项目中,挪威国家图书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挪威影印复制权协会”达成协议,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集中许可使用22家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图书馆的使用费支付标准是0.06欧元/页/年。按照协议,图书馆可以通过计算机屏幕向用户提供图书的数字化浏览,开放面向本国IP地址的网络阅读服务。该项目的成功实践彰显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为其他国家立法创新和图书馆开发信息资源提供了借鉴。

2 在我国图书馆领域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1 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图书馆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的著作权授权不仅涉及海量的作品与几乎所有的作品类型,而且改变了馆藏资源储存、传播与利用的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加剧了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以及作品著作权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权利人希望能够加强对自己作品的监管,通过更富成效的许可制度,严格按照作品的使用频率和范围获取使用费,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绝大多数权利人不具备自己监管、许可使用作品的技术、经济条件与专业能力,加之与图书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知道哪家图书馆、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利用其作品,更无法向图书馆授权。另一方面,图书馆要求以尽可能低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对馆藏资源的大规模许可使用,但无论是单独授权还是非强制性集体许可,都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无法彰显网络技术条件下的服务优势。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被认为是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中大规模授权的制度工具之一,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权利人免去了自己监管作品使用情况,并单独向图书馆授权的负担,转而寻求通过报酬权实现经济回报,相较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更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图书馆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定的“一揽子”许可协议,以“打包”方式利用所有馆藏资源,既规避了侵权风险,又降低了授权成本,促进了馆藏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有学者认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图书馆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的海量许可问题,降低网络环境中因权利分散、监管困难、利用方式多元化造成的高昂的著作权交易成本,减少馆藏资源在复杂、繁琐的著作权交易过程中的价值贬损和价值浪费,维护权利人与图书馆双方的利益,这是在图书馆领域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2.2 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图书馆领域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一是扩大图书馆的权利范围。有学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016年至2020年的图书馆著作权裁判文书进行了收集和分析,在13个典型案件中图书馆被判侵权的共9个,占69.23%,其中判图书馆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占61.54%,而赔偿万元以上的有5个案件,占38.46%。图书馆在数字化利用馆藏资源中引发侵权风险,固然与著作权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关,但与图书馆例外权利范围过窄、行为受缚、动辄得咎同样有关。如果建立并适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利用馆藏资源,则图书馆的权利边界将会明显扩大,降低侵权风险,有利于信息资源的挖掘和传播共享,更有利于公众享有新技术条件下图书馆服务带来的福祉。二是我国目前施行的强制性集体许可制度不仅在管理机制上,而且在代表性方面都无法满足图书馆对馆藏资源大规模数字化的授权需求。例如,我国国家图书馆在馆藏民国文献大规模数字化项目中,就遇到了大量的无法查明权利人或权利继承人的情况,而对于这些“孤儿作品”的授权,我国现行法律下的授权制度无法解决。我国曾经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中力图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但由于制度设计存在较大缺陷,争议颇多而最终作罢。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的价值。在实施文化强国战略、大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在著作权立法中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可把图书馆作为一个试点领域,以便积累经验、不断完善。

3 从图书馆角度认识构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原则

3.1 明确赋权原则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构成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限制,其设置必然要遵守“三步检验法”,其中一个重要的满足条件是应将适用范围局限于“特殊情况”。因此,我国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中,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图书馆是适用的主体。有学者认为,我国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只适用于公益性图书馆,然而,业界对“公益性”有不同的解读,究竟图书馆的主体是公益性?还是图书馆的某个数字化利用馆藏项目有公益性呢?这都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应严格、详细限定图书馆数字化利用馆藏的行为,以便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出于图书馆的需要,笔者建议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明确图书馆下列行为的合法性:出于保存、替代、陈列、编目、索引、保险等方面对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在图书馆局域网中对馆藏资源的利用;在“安全模式”下对馆藏资源的“点对点”传播或开展馆际在线互借。

3.2 意思自治原则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史上,集体管理组织利用自身的市场信息优势,为著作财产权项设定和权利配置的合理性提供了重要帮助,而这一功能的实现则得益于集体管理制度意思自治的价值基础。纵观北欧各国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具有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和使用者签订的许可协议经过了充分的谈判过程,是以自由协商为基础的集体使用协议。在我国图书馆领域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必须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地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与权利人、图书馆通过谈判就作品类型、使用方式、利用范围、利用期限、使用费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强迫权利人、图书馆接受其单方面强加的协议。另外,我国要通过立法保障权利人的一些特殊的意思自治权利,如“事先声明权”“事后退出权”等,允许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享有的著作权。

3.3 管理透明原则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施行效果较好的国家,大多对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了完备的监督体系,目的是提高集体管理的透明度,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目前,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透明的监管政策和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此,我国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把监督机制的完善当作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增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与证明义务的强制性,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信息查询义务、财务报告义务。另外,我国要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将国家版权局从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方转换成监管责任方,并建立健全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图书馆之间纠纷的仲裁、调解机制,特别要使权利人和图书馆“投诉有门”。为了提高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我国应积极推动集体管理的数字化建设,包括完善著作权信息查询系统、著作权谈判交易系统、著作权使用跟踪系统、著作权侵权识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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