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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巡检司到汛塘:清代道路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角色嬗替

时间:2024-05-04

贾强

摘 要: 为维系道路安全,明代在要冲之地广设巡检司。清代仍置巡检司,但巡检司职能开始泛化,数量上亦少于明代,其在道路安全维系中的作用下降。与此同时,汛塘制度逐步完善,成为护卫行旅、确保道路安全的重要基层机构。有清一代,巡检司与汛塘最终实现了在道路安全维系方面的角色嬗替。

关键词: 清代;道路安全;巡检司;汛塘制度

收稿日期: 2022-03-10

基金项目: 国家民委民族研究自筹项目“晚清新疆交通体系变迁与边疆治理研究”(2021-GMD-070);西华大学人才引进项目“近代嘉陵江上游地区城镇地理研究”(W202325)

作者简介: 贾 强,西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历史人文地理研究,E-mai:eastqiang@163.com。

道路畅通与否上系国家安危下关黎民生计,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在道路安全维系方面,明代于交通要冲之地广设巡检司以护卫往来行旅。清代巡检司职能不断泛化,导致其维系道路安全的能力被削弱,总体数量上也较明代有所减少。与此同时汛塘制度日益发展完善,开始取代巡检司,在维系道路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就巡检司和汛塘进行过研究相关主要成果有: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刘琴《五代巡检研究》,刊于《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王伟凯《试论明代的巡检司》,刊于《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胡恒《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刊于《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邹立波《清代前期康区塘汛的设置及其作用与影响》,刊于《西藏研究》2009年第3期;田海《明代顺天府地区巡检司的设置、演变与分布研究》,刊于《历史地理研究》2019年第1期;黄忠鑫《论明清海南巡检司的分布格局及其意义》,刊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6年第1期;易山明《清代安徽巡检司的空间分布与乡村基层控制》,刊于《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12期,等。,但对于二者在道路安全维系中的作用鲜有涉及。本文试对明清巡检司的职能演变和清代汛塘制度的建立完善进行探讨,力求把握两者在道路安全维系中的角色嬗替过程,这对于了解明清社会基层治安管理和丰富交通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一、明代巡检司的职能  “巡检”这一官称出现于中晚唐时期,最初主要设置在产盐地、交通要道及军队中。五代时期,巡检的设置趋于普遍,凡京城及留都、州治、边境及交通要道、军镇等处多设有巡检〔1〕。宋代巡检类型和数量空前增加,在远离政治中心的交通要道、沿江沿海及新兴商业市镇等地方均普遍设置,以缉捕盗贼、稽查走私、维系基层社会秩序为主要职责〔2〕。元代仍置巡检司,按照区域和职能可分为三类,一是隶属于各地州县,以捕捉盗贼、维系治安为主要职责;二是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带有镇抚和羁麋性质;三是设于沿江沿海,主要负责维护地方安定和稽查走私〔3〕。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4卷第2期

贾 强 从巡检司到汛塘:清代道路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角色嬗替明代承袭前制,广泛设置巡检司。据学者考证,早在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便在一些地区设立了巡检司〔4〕。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正式下令:“凡天下要卫去处,设立巡检司”〔5〕,将巡检司的设置制度化、规范化。巡检司设巡检一人,起初未入流,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定为从九品〔6〕。巡检领有弓兵,一般来说“州、县所属巡检司,设弓兵三十名。沿江巡检司,设弓兵一百名”〔7〕。

至于巡检司的主要职责,朱元璋表示:“设巡检于关津扼要,道察奸伪”〔6〕。对此,《大明会典》有更为详细的记载:“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5〕。事实上,除盘诘警惕这些不法群体外,抓捕盗贼也是巡检司的重要职责,“巡检之设,从以弓兵。本用盘诘奸细,缉捕盗贼”〔8〕。明王朝在重要交通节点广设巡检司,以盘查过往行人,缉拿违法人员,“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6〕。对此明人吕坤有更为确切的表述:“巡检之设,原为盘诘奸细,查问逃亡,缉补盗贼,关防诈伪。弓兵要选精壮,枪刀要常演习,山川险隘到处巡逻,村落居民全无骚扰。使军民商贩得以自在通行,盗贼奸徒不敢公然来往。”〔9〕各类盗贼、匪徒是危害往来行旅的重要角色,巡检司以缉拿盗匪为主要职责,实为维系道路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的重要机构,因此统治者对巡检司的废置和运作十分关注。

为使各地巡检司恪尽职守,明朝规定以捕获囚犯及盗贼的数量来决定巡检官的官职升降,“自今巡查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项二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升一级,有私杖者对品用;一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者降杂职”〔6〕。而皇帝也时常对各地巡检官进行奖惩,以起督促之效。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朱元璋敕谕各地巡检司:“古者设官分职,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今特遣使分视各处,谕以巡防有道,讥察有方,有能坚守是职,镇静一方,秩满来朝,朕必嘉焉”〔6〕。这套说辞并未流于一纸空文,而是得到了有效执行。即便涉及皇亲国戚,亦不包庇。如洪武三十年(1397年),驸马欧阳伦指使家人贩卖私茶,被兰县河桥巡检司吏员揭发。朱元璋大怒,将欧阳伦在内的相关人员尽皆赐死,而对河桥吏则派使者赍敕嘉奖〔6〕。又如宣德四年(1429年),吏部奏言漳州府濠门巡检司巡检朱颜在任期间捕获逃军153人、盗贼70人,按律当升,对此皇帝特别下令:“巡检以诘奸匿为职,而能尽心如此,是亦可嘉。其升县丞,以励来者”〔8〕。由此可见,明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巡检司这一机构。这些奖惩行为无疑具有极大的鼓舞和震慑作用,相当程度上确保了巡检司的正常运转和对职责的认真履行。

据万历《大明会典》的记载,至万历十三年(1585年),全国共设有巡检司1255处〔4〕。从空间分布看,这些巡检司大多分布于远离府县治所的交通要冲地带,这些地方因卫所驻军鞭长莫及,故而盗匪丛生,严重威胁过往行旅的安全。巡检司的设置恰好填补了这些区域治安管理上的缺失,均衡了区域内的治安力量,维系了道路安全。如陕西巩昌府至岷、洮地区,“不下五百余里,山林深僻,俱无守禁官司”,贩卖私茶者常由此路,沿途又有盗贼劫掠深为民害,因此宣德三年(1428年)于“中途三岔口设巡检司,巡捕盘诘,军民俱便”〔8〕。西安府神水峡“地据冲要,旧有关,久废而基址尚存”,成化四年(1468年)在此基础上“复设陕西同官县金锁关巡检司”〔10〕。广西宣武县、贵县一带,“东乡为断藤峡后门,北山为峡右臂”,两地均为交通要冲,故成化二年(1466年)分别设立巡检司〔10〕。池州府建德县上乡一带因僻居深山,当地军民恃险藏寇,而永丰乡路当要冲,故设巡检司以盘诘过往人员〔10〕。明代,众多巡检司犹如重要道路上的重重关卡,在抓捕盗匪、确保往来行旅人身财产安全及打击私贩盐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维护道路安全的重要基层机构。

二、清代巡检司职能的嬗变  清承明制,仍设巡检司,“巡检司巡检,从九品。掌捕盗贼,诘奸宄。凡州县关津险要则置”〔11〕。与明代相比,清代巡检司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巡检司开始有明确的辖区

这从一些材料中可以得到验证,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直隶总督李卫奏请:“易州之黄土台等十二村改归涞水县,黄庄司巡检兼管”〔12〕。改归涞水县的12个村庄由黄庄巡检司兼管。雍正十三年(1735年),广东总督鄂弥达奏称:“新宁县属广海寨地方,滨临大海,距县辽远,请移该县之望高司巡检、驻劄其地,所有附近之上川岛、矬峝一都,应令管辖”〔12〕。规定广海寨周边一带由望高巡检司负责管辖。又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河南巡抚蒋炳奏称:“新设商城县牛食畈巡检、外委,罗山县大胜关巡检,请各铸给印记。牛食畈至水东寨、八堡,大胜关自仙花店至九里关、十三约,悉归该巡检管辖”〔13〕,明确划定了牛食畈和大胜关二巡检司的辖区范围。

(二)巡检司的职能愈加宽泛,巡检常兼任他职或由他职兼任

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巡检司兼管驿传事务,或由驿丞兼巡检职

由于驿丞管驿弊端丛生,因此从顺治年间起便开始裁撤个别驿丞〔14〕。驿丞裁撤后,驿站事务除改归州县管理外,也常由巡检等佐杂官兼管,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命:“(福建)南安县大盈驿、仙游县枫亭驿、宁化县石牛驿驿丞,俱改为巡检,仍兼管驿务”〔12〕。乾隆二十年(1755年),朝廷下令在全国范围内裁撤驿丞,“所有各省原设之驿丞,或系附近州县,或移佐杂驻扎,均可裁汰以节冗费”〔15〕。更多地方巡检开始兼管驿站,如平凉府华亭县瓦亭驿,自乾隆二十年裁去驿丞后,改归华亭县知县管理。后因县治距离驿站太远,另添设巡检一员,兼司驿务〔13〕。又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陕甘总督黄廷桂奏称:“甘省渠宁、瓦亭、苦水、镇羌、大靖等五驿。前各设驿丞。乾隆二十年裁汰。该处俱回汉杂处。距县城甚远,需官弹压。请改设巡检五员,兼司驿务”〔13〕。

此外,在全面裁撤驿丞前,驿丞还常兼任巡检,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直隶总督李卫奏称:“吴桥县连窝驿,交河县新桥驿,沧州砖河驿,青县流河驿、乾宁驿,静海县奉新驿,天津县杨青驿,武清县杨村驿,通州和合驿等驿丞,请兼巡检职衔”〔12〕。雍正十二年(1734年)因河南汤阴县宜沟驿和信阳州明港驿,“俱路当孔道,奸匪聚集”,故俱兼巡检衔,以资弹压”〔12〕。又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下令,“以甘肃中卫县渠宁驿驿丞,兼巡检衔,管新旧宁安二堡事”〔13〕。相关案例之多,不胜枚举,可见巡检兼管驿站已是常态。

2.巡检兼任吏目、典史等佐杂官

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议准:“平泉州巡检兼管吏目,朝阳县巡检兼管典史”〔13〕。或由县丞、府经历、税课大使等兼任巡检,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东总督王士俊奏称:“灵宝县之虢略镇,阌乡县之文底镇,距县辽远,易于藏奸,请将二县县丞,移驻其地,俱兼管巡检职衔,以司缉捕。”〔12〕雍正五年(1727年)令:“移安顺府经历一员,兼巡检职衔,驻安顺州城内,专司查缉。”〔12〕雍正十二年(1734年)議准河南怀庆府河内县清化镇税课大使“兼理巡检职衔,稽查匪类,以专责成。”〔12〕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议准:“承德府经历兼管巡检、司狱。”〔13〕巡检兼任各类佐杂官职当然有利于精简基层机构,节约治理成本,但合二为一的同时也无疑弱化了其维系道路安全的执行力。

3.巡检兼管监狱、税课、盐务、河防等事务

有些巡检司还会掌管监狱,乾隆十三年(1748年)广西巡抚鄂昌奏称:“百色同知衙门,承审命盗案犯,向未设有监狱,查署侧有公所屋,请改作监房。……百色原设巡检一员,其监狱事务,即归该巡检管理,遇有疎防,以巡检为专管。”〔13〕而西安府孝义、宁陕二巡检司亦兼司狱事务〔16〕。除监狱外,有的巡检司还管理民间词讼,如道光十一年(1831年),皇帝下令:“至拜城距阿克苏较远,著添设分防拜城巡检一员,管理拜城、赛哩木二处商民回子词讼”〔17〕。个别巡检司会管理税课,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规定:“元江府因远地方汛兵,向因赴府支粮窎远,将该地应纳秋米令知事就近收放。今知事改为巡检,仍令巡检收放。”〔13〕又如道光十一年(1831年),皇帝下令:“著于叶尔羌、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巴尔楚克等处,各设巡检一员,……管缉捕、监狱、税课”〔17〕。此外,有的巡检司因驻地靠近盐矿产地而兼司盐务,如乾隆元年(1736年),四川巡抚杨馝奏准:“彭水县郁山镇巡检,请兼司郁井盐务”〔13〕。还有的巡检司负责河防,如“广州、肇庆二府属地处低洼,沿河田禾惟赖围基坚固,俾免水患,始获有秋,向例属县丞管理,但县丞驻扎邑中,潦水骤发,猝难兼顾,惟巡检所辖地方与民最亲,偶遇潦涨围基危险,即可督率乡民救护”〔12〕。因此雍正九年(1731年)广东总督郝玉鳞奏请由当地巡检司专管河防,“每年按时督率修筑”〔12〕。总而言之,清代巡检司早已突破“掌捕盗贼,诘奸宄”的职能权限,所管理的事务十分宽泛。

当然,以上所述并不能代表所有巡检司的职能状况,但清代一些巡检司的职能日益宽泛确是不争的事实。更有甚者,个别巡检司俨然成为一方主管官员,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议定:“南宁县之白水、沾益州之炎松、寻甸州之易古,各巡检俱因驿丞裁缺而设,驿务是其专责,但各有附近屯堡村庄,计附白水者二十一,附炎松者三十四,附易古者五十五,均请就近分管,除户婚田土不得干与,余俱责成办理”〔13〕。换言之,这些区域内除户婚田土外,余皆由其管理。

总之,清代一些巡检司不仅拥有明确的辖区范围,且职能更加宽泛,涉及治安、刑狱、税收、邮驿等方方面面,俨然成为次县级行政机构。“种种现象均表明巡检司分防地方,已渐由具有单一职能的缉捕官转为行政职能逐渐完善的民事官,从而具备了转变为新政区的潜在‘能力。这种‘能力使得巡检司辖区成为居于县级政权之下的独立政治实体,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县级以下、受县级政权节制的一级政权。”〔18〕巡检司职能的变化固然顺应了中央政府加强基层控制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在同样的配置下,职能的泛化不可避免地会弱化巡检司维系地方治安、维护道路安全的职能。

(三)巡检司的数量比明代少

除职能的泛化外,清代巡检司的数量也远较明代少。据统计,明正德年间全国各地共设巡检司1392处,万历年间设1255处〔4〕,至清代则减少至1000个以内,宣统末仅余951个〔18〕。清朝疆域远较明朝辽阔,但巡检司数量却显著减少,同时其缉捕盗贼、维护行旅的职能又遭到弱化,似乎清代对道路安全的维系远逊于明代。实则不然,在巡检司职能泛化且数量遭到压缩的同时,清代又创立了一套新的维系道路安全的制度——汛塘。

三、清代的汛塘制度  清代实行汛塘制度,即在各地重要道路、河流沿线及边地设置军事戍防驻所——汛和塘。汛、塘是绿营兵驻防的最小单位,其中又“以汛为大,委千总、把总领之,分管塘、哨、关、卡”〔19〕。各汛塘均建有墩台及营房数间,“营汛,汛兵分驻巡防处所,各设营房墩台”〔20〕。最初,汛塘主要分布在边境沿线,“国初定边境,设立墩台营房以司侦瞭。遇有紧急,举烟为号”〔21〕。至康熙七年(1668年),“题准各省孔道均设墩台营房,拨兵看守。如有紧急军机,按递传报”〔21〕。至此,汛塘之设,几乎遍及全国各地,“星罗棋布,络绎声援”〔12〕。

实际上,汛塘制度并非清代首创,乃承袭自明代的烽堠制度。明代在内地重要路段设巡检司以维系道路安全,而在边地则广设烽堠,“凡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边方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5〕。这些烽堠沿着边地重要道路均匀分布,严格把控着连接境外和内地的通道。如嘉靖《庆阳府志》载,庆阳卫所辖烽堠分东西两路,东路“一自清平镇、靖宁堡犯保安、金汤、第二将、荔原堡以达于庆阳。一自走马城、定边巡检司、槐安巡检司、业乐以达于庆阳。凡五百里。金汤分路东南犯延安、洛川等处,以下关中界”,西路“自安边、花马池、石沟驿、隰宁堡、萌城堡、清平堡犯环县,南下庆阳七百里。一自石沟驿、会安堡迤西犯韦州、固原等路,以达平凉、泾邠入关中界”〔22〕。这些通道正是内地通往边地的重要通道,往往是蒙古骑兵入侵的路线。明代的部分烽堠被清代沿用,并演化为汛塘制度。如明代河州地区的烽堠,清初“班军尽裁,紧要墩台多以塘丁守把,其余尽废”〔23〕。之后,如前所述,至康熙七年(1668年)汛塘制度推广至全国。

对于汛塘的主要职责,以往学者多侧重于其驿传功能,实则除传递重要军事文书外,汛塘还有一项重要职责,“卫商民,防盗贼也”〔13〕,即稽查盗贼、护卫行人,确保水陆交通的安全和通畅。鉴于其重要性,清朝皇帝十分重视汛塘之制,不时督促地方官员严加整备。雍正四年(1726年),皇帝诏令:“各酌道路冲僻,安置汛兵多寡。其道路村庄失事,汛兵照疎防老瓜贼例治罪”〔12〕。“老瓜贼”是清朝前期流窜于各地以劫掠行旅、谋财害命为生的犯罪团体,抓捕此类群体以护卫行旅,是当时各处汛塘驻兵的重要职责。乾隆皇帝对汛塘之制尤为重视,屡次敕令整顿。乾隆二年(1737年)下令:“至于汛塘兵丁,原非徒供差使,实为弭盗安民而设。各该督抚提镇,饬令营汛官弁,严饬汛塘兵丁。昼则循环守望,夜则轮流巡逻。如遇行踪诡秘,逐加盘诘。若有抢截劫掠不能救护擒拿。甚至盗贼出没,漫无知觉者。除将兵丁斥革,重加责惩外,该管官知情徇隐者降三级调用,失察者罚俸一年。”〔21〕乾隆六年(1741年),皇帝发布上谕,“各省汛塘,近会城者,兵数军器尚属完备。距省稍远,甚属废弛。有营房虽具,无兵看守者;有仅一二老弱不堪者;有全无军器并朽烂不可用者。是以行旅不戒,奸匪易滋。请饬督抚提镇,凡水陆汛塘,必须兵足实额,老弱者汰之;器足备用,缺少者补之。”〔13〕之后的嘉庆皇帝面对日益松弛的汛塘制度亦不时敲打警示,嘉庆四年(1799年),奉上谕,“各省设立汛塘,额设兵弁,原为稽查奸匪,缉拿盗贼,护送差使。理应一律整齐,以壮观瞻,而严稽察”〔24〕。嘉庆十七年(1812年),皇帝又下达圣谕,“各省设立塘汛,分派弁兵巡守,原以稽查缉捕,俾奸宄无从逃匿,立法至为周备。若一任倾圮废弛,于捕务殊有关系。该督抚等当严饬将备弁兵,加意整顿,毋稍疏懈”〔25〕。這些敕令一方面表明清代统治者对于汛塘制度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证实了汛塘承担着缉捕盗匪、护卫行旅、维系道路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确保各处汛塘驻所墩台营房的完整,朝廷每年都拨出专款用于修缮。各地文武官员虽有勘察修理的责任,但因事无专责,故流弊丛生。乾隆十六年(1751年),陕甘总督黄廷桂奏请:“将汛防墩台等项定费交兵丁自行修整,俾有专责,……仍令该管将弁随时查验。倘兵丁漫不经心,草率从事,以致坍损者,查出严惩责革著落将弁赔修,以儆玩违”〔26〕,将修缮费用直接交付各处汛塘兵丁,从而避免了贪污克扣之弊,保证了墩台营房等设施的完整性。此外,各处武职官员需定期巡视汛塘驻所,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陕西提督齐大勇奏报巡视概况:“发于三月初八日,自固原起身,由靖远协属八营、下马关至延绥一带,及潼关、庆阳等协营。考官兵各样技艺,点验马匹、军装、器械,并汛塘、墩台、营房等项,务秉至公,悉心查核”〔27〕。这些措施在相当程度上确保了汛塘的正常运转。对惮于远行的古人来讲,汛塘的设置既有效保证了政府公文、物资的传送及公差、使臣的通行,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普通民众、商人的行旅安全。

清代道路沿线一般均设有汛塘。以陕西省汉中府为例,据嘉庆《汉中府志》载,该府境内驻军所辖汛38处,塘230处〔28〕。从空间分布来看,绝大部分汛塘均沿交通线分布(见图1)。

依据(嘉庆)《汉中府志》相关记载进行考证后绘制而成。其中北面的马道、留坝、废邱关、草凉驿、东河桥、二里关诸汛以控御连云栈道为主;华阳汛、厚畛子汛主要监控傥骆道南段;宁陕、五郎、洵阳坝、东江口、夹岭等汛主要负责控制子午道。西面的何家崖、略阳、白水江等汛,主要控制汉中通往甘肃地区的道路。南面大安驿汛、铁索关汛、宁羌汛、黄坝驿汛控制汉中通往四川的金牛道。大安驿,“东为通沔驿路,北往略阳捷径。西南由烈金坝直达阳平关,依山傍水为州北要隘,设把总汛驻防”〔29〕。铁锁关“后倚峻岭,前临深涧,路通沔县钢厂、阜川,当川边要区。”〔29〕黄坝驿汛位于川陕驿道之上,其南为七盘关,“为川陕交界第一要隘”,鉴于其重要性,四川地方于七盘关设汛驻守,陕西地方则于黄坝驿设汛驻守〔29〕。黄官岭汛、青石关汛控制汉中经米仓山通往四川的米仓道;司上汛、定远汛、渔渡坝汛、瓦石坪汛则控制汉中经大巴山前往四川的重要道路。

另外,经阳平关汛、广平汛可连接古阴平道,亦是川陕间的重要通道。阳平关“南倚鸡公山,北靠嘉陵江,最为要险,弹压稽防不易。”〔29〕沔县、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等汛则控制汉中盆地的东西主干道。总之,不仅是主驿道,其他便道沿途均设置有汛塘,其稽查过往行旅、维系道路通畅的目的不言而喻。

道路是空间内人们迁移和交往的载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国家机器的顺利运转,也必然基于覆盖全国范围的严密交通体系之上。“盖无论政令推行,政情沟通,军事进退,经济开发,物资流通,与夫文化宗教之传播,民族感情之融和,国家关系之亲睦,皆受交通畅阻之影响。”〔30〕历史时期,任何政权建立后,无不以修辟道路、设置驿传以完善交通系统为首要任务。同时为维系道路安全、缉捕盗寇、护卫行旅,相关职能机构应运而生。明清时期,国家对社会基层的控制日渐强化,对道路安全的维系也更为着力。明代在交通要冲地带广设巡检司以盘诘过往、强化治安。清代巡检司的职能逐步泛化,其在维系道路安全中的作用被削弱,与此同时汛塘制度逐步发展完善,开始取代巡检司成为维系道路安全的重要基层机构,在这一层面,两者最终实现了角色嬗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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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order to maintain road safety, Xunjiansi were widely set up in key areas in Ming Dynasty. Xunjiansi were still set up in the Qing Dynasty, but the functions of Xunjiansi began to be generalized, and the number of Xunjiansi was also less than that of the Ming Dynasty, and its role in maintaining road safety decreased. At the same time, the Xuntang system has gradually improved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grass-roots organization to protect travel and ensure road safety. In the Qing Dynasty, Xunjiansi and Xuntang finally realized the replacement of roles in maintaining road safety.

Key words: Qing Dynasty;road safety;Xunjiansi;Xuntang

(责任编辑:武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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