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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正:科研奖励制度的缘起、路径与影响*

时间:2024-05-04

付淑琼

普遍认为科研奖励制度就是对科研成果的奖励,但从科研奖励制度的起源而言,科研奖励制度不仅包括对科研成果的奖励,论文发表、课题申报与立项等都属于被奖励的科研。那么,大概念意义上的科研奖励制度因何而起?本质是什么?依赖什么路径去实现本质?科研奖励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又该如何去减轻这些影响呢?

一、科研奖励制度的缘起:对独创性的承认

早在十七世纪英国皇家学会成立的时候,罗切斯特大主教托马斯·斯普拉特就说过:倘若最终只会使科学家被别人看不起,那么又能用什么来激励他们愿意花费时间和技艺为人类揭示科学之谜呢?同样的话语,早在半个世纪前培根也说过:只要人们在科学园地中的努力和劳动得不到报酬,那就足以阻遏科学的增长。所以,科学研究需要被奖励,需要发展一套经过精心设计的系统,给那些以各种方式实现了其规范要求的人颁发奖励。

1665年,英国牛顿在对三大运动定律、万有引力定律和光学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流数术”的微积分;1666年他写了几篇关于流数术的短文但并没有公开发表,只是在英国科学家中流传。1675年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发现了微积分,并于1684年发表了他对微积分的发现,1696年莱布尼茨微积分的教科书出版并传遍了欧洲。1699年,有一名瑞士人指责莱布尼茨的微积分是剽窃了牛顿的流数术,后来也有人指责牛顿的流数术是剽窃了莱布尼茨的微积分。究竟是谁发现了微积分?英国皇家学会组织了调查委员会对此项科学公案展开调查,认为牛顿是微积分的发现者,并发布了调查报告,但因为彼时牛顿正是英国皇家学会的主席,所以这份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一直被否定与质疑。牛顿与莱布尼茨关于微积分优先权的纷争并未因此而停止,后来甚至演变成了英国科学界与德国科学界,乃至与整个欧洲大陆科学界的对抗。因为这一纷争,关于优先权、独创性、科学制度的建设等成了科学界、学术界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优先权成为了科学制度建设的首要目标,这要求科学家做出独创性的发现,并接受科学共同体成员的检验,看其是否达到普遍性的要求,如通过检验,该独创性的发现获得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优先权,成为被人类共享的精神财富。为了保证这一点,就必须具有某种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基于独创性给予最先发现者荣誉的科研奖励制度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并通过科学共同体的评价来承认和肯定其贡献,这便是科研奖励制度起源和形成的真正原因。

科研奖励制度的实质是独创性的科研成果通过科学共同体的评议从而能优先出版或发表出来,其核心是承认,是对科学贡献特别是对独创性成果的优先承认。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科研成果奖励等的前提都是承认。“承认是科学王国中的基本通货”,是科研奖励制度的中心问题。这种优先承认可以分为工具性承认和荣誉性承认,工具性承认是找到可揭示的潜在优异的方式,并尽早地使潜在性变为现实,大部分的科学研究工作都是从工具意义上探讨对优异的承认,专著出版、论文发表、课题申请、专利申报等属于此类意义的承认。荣誉性承认主要指社会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奖励已经取得的科学成就。这类奖励主要有三种形式:以姓氏命名、授予科学奖章(及奖金)、赋予荣誉称号,相对于牛顿时代、达尔文时代、布尔代数、凯恩斯经济学、布朗运动等命名法,用如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等科学奖章和如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各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称号来奖励科学家的这两种形式要普及得多,也能够惠及更大面积的科学家。尽管科学奖励的种类和形式很多,但都以同行对独创性的承认作为核心和基础,即便是有金钱和各种物质待遇的馈赠,但这些都只是象征性的。所以,即便是科学奖励中存在着分级或分层奖励,也都是基于对研究优先权和成就的承认这一硬通货来分配的。

科研奖励制度通过承认中的工具性承认关注并发掘优异成就的潜在可能性,关注机会的提供,荣誉性承认关注突出和奖励得到证实的优异。荣誉性承认与工具性承认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一个公开承认优异的制度,这能激励更多有才能的年轻人努力去追求卓越。

二、科研奖励制度的路径:同行评议

那么对优先权、独创性的承认,应该由谁来承认?是专家还是官员?公众还是出资者?这涉及到科研奖励的路径问题。现今世界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同行承认即同行评议制度。一个有效的奖励制度应该遵循普遍主义原则,也就是根据科学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而不是科学家的社会属性来分配承认。同行评议分布在论文发表、课题评审、奖项评选等所有竞争性的科研活动中。但是,同行评议是否真的可靠呢?为了解答这一普遍存在的疑惑与焦虑,科学社会学家们展开了系列研究去验证在论文发表、课题评审、奖励评选等多项科研奖励事务中是否存在着“区别对待”“老友系统”等现象与问题。

在论文发表中,科学社会学家默顿和朱克曼分析了83种杂志的稿件拒用率数据发现,人文科学的稿件拒用率最高,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居中,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的稿件拒用率最低,只有人文科学的三分之一。除了杂志容量的差别,稿件采用率高低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学科在学术标准上达成一致程度的差异。越是稿件拒用率高,其学科对学术标准的共识度越低,缺乏共同标准。除了自然、人文和社会学科的学科差异以外,同一学科内在论文发表上是否存在普遍主义呢?以拒用率低的《物理学评论》这个杂志为例:第一,《物理学评论》以专业能力和资格作为指派稿件评议人的主要标准,与地位无关。第二,从稿件的采用率来看,对第一、第二、第三等级的物理学家的稿件的采用率分别是90%、86%、73%,一流大学物理系和普通大学物理系的论文采用率分别是91%和72%,也许是高等级的物理学家所提交的论文平均质量比较好,也许是编辑和评议人根本就不想拒绝该领域杰出的科学家的论文。第三,数据表明,在被评议的1083个稿件中,评议人地位超过作者地位的稿件有631件,采用率是58%;评议人地位与作者地位相同的为350件,采用率是60%;作者地位超过评议人地位的为102件,采用率是59%。为此,每一个等级的评议人对来自不同等级的作者的论文采用率是几乎相近的。由此可见,评议人对论文所运用的评议标准大致是相同的,无论它们的来源如何。

除了论文发表以外,课题申请、科研成果奖励也都采用的是同行评议制度。课题申请、科研成果奖励等的同行评议是否公正呢?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负责课题申请、成果奖励评价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简称NSF)就受到了公开评判,认为其同行评审系统就是一个“老友系统”。为了应对这些批判以及验证“老友假说是否成立”,NSF资助了科尔兄弟和鲁宾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研究,他们选择了1975年财政年度的10个基础研究项目领域(占NSF总项目的八分之一)作为样本,对涉及同行评议各个层面的人员进行了70余次的深度访谈,查看了至少250份申请书和同行评议人的评语,以及申请者与项目主任的通讯,对1975年的1200份申请书进行了量化分析。其研究结论是:评议等级与获得资助之间存在着高度的联系;获得资助与科学家以前的业绩不存在高度联系;高声望系的评议人对高声望系的申请者的评价不存在倾向性;职业年龄对评议等级和给予资助的结果都没有明显影响;申请者的社会属性对评议等级和最终的资助只有低的或有限的影响。所以,总体来说,论文发表、课题评审、奖励评审等科研奖励制度所普遍采用的同行评议是公正的、可靠的。

三、科研奖励制度的影响:积累优势与越轨行为

(一)积累优势

既然同行评议是可靠的,那么科研奖励制度自身会不会导致不公平的分配现象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这一制度中存有不公平的分配现象,即马太效应:已经有相当的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科学家,很容易得到与他们的科学贡献不成正比的更大的荣誉和报偿;那些不出名的科学家得到的则是与他们的科学贡献不成比例的较小的荣誉与贡献,但这些不出名的科学家甚至可能做出了更为卓越的科学贡献。这就造成了所谓的“第四十一位”现象:法国科学院规定只有40个人能成为法国科学院的定额院士,很多在科学界做出了不朽贡献的科学家如笛卡尔、卢梭、司汤达等却因为这40人的名额限制没能成为定额院士,屈居第四十一位。除了个人以外,积累优势也体现在机构及其研究资源的获取上,如哈佛、伯克利、哥伦比亚、普林斯顿、约翰·霍普金斯和芝加哥6所知名大学因其声望吸引了超常比例的更多真正有前途的研究生,它们培养出了24%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博士,在所培养的全部博士中有65%的人后来获得了诺贝尔奖。在科研成果奖的获奖结果中,美国国家技术与创新奖(National Medal of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美国国家人文奖章(The National Humanities Medal)、美国国家科学奖(National Medal of Science)等的获奖者大都来自世界顶级名校,如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斯坦福大学等。

积累优势,其本质是“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在科研奖励系统的积累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一个人越在职业生涯的早期获得各种资源,他就越早占有先机,早期的资源获得十分有利于个人的后期受益,也就是现在甚至是过去的表现造就了未来的机会。第二,越早的积累优势,越能促成成就与奖励相互的螺旋式上升。第三,以过去的成绩作为奖励和资源分配的主要标准,这不断扩大了受惠者与非受惠者之间的成就差距和奖励差距,并造成了加强效应。积累优势的这种“加强效应”和“螺旋式上升”会一直延续下去吗?有没有限度?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机构的积累优势会被抵消掉:一个单独的学术部门或研究单位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撑众多天才的集中呢?某一个特别研究领域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撑多个能人在一起且有效率的共事呢?天才也不一定喜欢在导师的影子下进行研究吧?而且,大学的总资源有限,但分配不一定是平等的,再强的大学也有弱系,这就为那些资源相对集中的较小声望的机构提供了机会,所以,机构的积累优势会慢慢地消减。个人的优势积累也同样不会无限度地延续下去:一个人要长期持续维持高水平的角色表现,甚至要一年比一年做得更好是很困难的。成功使人满足,变得不那么积极进取,过多的荣誉使其激励效益呈递减之。成功带来很多机会也有很多义务,这样会干扰高水平的表现。人的精力也是有限的,年龄增大会减退人的表现。所以,无论对于个人还是机构而言,积累优势都不会无限地延续下去。也正因为积累优势不可能无限延续下去,从而造就了一批“大器晚成型”的学者,他们可以慢慢地、稳定地、平和地从事自己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令人振奋的科研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潜在的大器晚成型学者,因为早期没有受到科研奖励的激励与积累优势的扶持,并没有取得成功,这也就是科研奖励积累优势的复杂所在。

(二)越轨行为

除了激励科学家做出独创性的贡献、促进知识增长以外,科研奖励制度自身会不会带来科研越轨行为呢?科学界对于优先权和承认的高度强调,导致竞争激烈,于是一些科学家就伪造证据、窃取别人成果等,以促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承认。正是因为科研奖励制度把独创性看得十分宝贵,反而间接地激发了一些科学家的越轨行为,对优先权和独创性的过度信奉,这才是科研越轨的主要原因。科研越轨行为主要有两大类:违反认识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社会规范的行为。在违反认识规范的行为方面,有些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范仍出现不可避免的错误,如对光速测量的巨大误差等这类体面的错误;有些是无视或忽视认识规范而产生的疏忽大意的错误,如不适当的实验控制手段等这类不体面的错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是欺骗,如伪造、纂改和隐瞒资料;二是各种形式的剽窃;三是教条主义和学术垄断。违反认识规范的错误或科学上疏忽大意的错误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但在性质上与违反社会规范的不端行为是不同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触犯的是有道德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科学家们对它的反应是,带着道德义愤的刺疼,谴责它是骗子和恶棍所为的一种犯罪行为,因为科学的道德秩序被侵害了。

这些越轨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必须对其加以合理的控制,科学共同体应当努力防止越轨并鼓励遵从规范,并建立在越轨行为发生之前施以威慑、在它发生之后及时发现并施加惩罚的社会控制系统。与法律、医疗等专门职业不同,科学中的社会控制系统,是一种非正式的控制系统,有赖于外在控制(他律性的,对违规者的制裁)和内在控制(自律性的,包含对规范的认同和内化)的有效结合。每一位科学家对于认识规范和社会规范的信奉与遵守程度不一样,有些科学家高度认同规范且具备较强的科学能力,那么,社会控制系统对他们的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科学家都如此,因此,科学的社会控制系统是非常必要且十分重要的机制。同时,为了做出赢得同行承认的原创性贡献从而产生的激烈竞争,也会使科学家的注意力会聚于特定的重要问题,加强在这些方面对别人工作的批评性审查,并更多地通过可重复性来检查重要的新成果。赢得同行承认优先权的竞争,一方面使得科学家们压力更大,可能不小心滑向了越轨行为;另一方面也使得同行彼此相互监督被加强,使科学家不会那么轻易去越轨。由此可见,在应对科研的越轨行为方面,同行同样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同行评议、同行审查、同行监督、同行信任、同行支持等不仅是科研奖励制度的核心,也是科学社会控制系统的关键所在。

四、基于公正的科研奖励制度

科研奖励制度的本质是评价制度,通过同行评价去承认独创性。牛顿与莱布尼茨事件的焦点是谁享有优先权,而谁享有优先权,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科学制度,这才逐步有了论文发表、课题申请、科研成果奖励等科学建制。这一科学建制,也就是科研奖励制度,从对独创性的承认这一缘起,到所倚重的同行评议这一路径,都为了公正。但为何从缘起到路径都指向和基于公正的科研奖励制度,会带来积累优势和越轨行为这些看似不公正的结果与影响呢?到底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个价值判断,意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没有偏私但不是毫无偏私,是在一定的标准下没有偏私。作为一个复杂的学理概念,既有不患寡而患不均,强调结果上大家都一样的分配公正,也有认为公正的过程才是首要的程序公正,还有十分关注他人对自己的态度和方式的互动公正等。程序公正了就无法确保分配公正,互动公正了不一定能确保程序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从缘起到路径都为了公正的科研奖励制度为何引发了不公正的结果。即便如此,为了鼓舞人们尽可能地占有优先权并产出更多更为卓越的科研成果,仍然和始终应当为营造一个更为公正的科学环境和科研制度而努力。

首先,以质量为导向。2020年10月我国中央政府和国务院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应突出质量导向。在科研奖励制度这一评价制度中,质量是公正的保障,只有高质量的同行评议专家和同行评议过程,才能评议出真正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课题项目,也才有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成果奖。科研奖励制度的质量导向,意味着独创性是首要评价标准,将论文、课题、其他相关成果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学术贡献与社会贡献放在首要位置,这才有可能减轻“劣币驱逐良币”、马太效应、积累优势、越轨行为等影响。以质量为导向,注重结果,但不以数量论英雄,而是重视真正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高质量成果;尊重过程,不以短时期为范畴,而是以较长时间为轴线,关注长周期内的连续性产出和贡献。以质量为导向,需要相对开放的信息环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尽可能地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公开评议时间与流程、同行评议专家的评议意见、评议结论等,越公开越公正,越能产生真正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以质量为导向,需要与科研奖励制度相关的每一名成员和过程都秉持质量导向,尊重和承认独创与贡献,为每一位科研工作者营造“只要努力去创造和贡献,就能获得承认”的公正的科研奖励制度。

其次,完善同行专家评议制度。科研奖励制度缘于保护独创性,这必须基于公正,并依赖同行评议这一路径去实现公正。这一路径的关键在于所有参与同行评议的人员和评议过程的公正性,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奖励独创及其背后的努力。完善同行专家评议制度,首先需要确保一定是同行专家在评议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奖等,因为只有同行才真正懂得与理解同行及其科学成果,他们被认为是最公正的裁判,从而能确保评议的科学性、专业性与客观性。与此同时,还需要建设同行专家数据库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评议专家、实施背对背的评议方式、实施同行专家个人评价和集体评价相结合的模式、公开同行评议专家的相关信息、评议过程设置监督环节、定期评估同行专家的评议行为等,从而确保同行专家评议过程的公正性。除此之外,为了尽可能避免同行专家评议过程中的不公正,在定期评估同行专家的基础上,通过“红榜”等多元形式奖励认真且公正的评议专家,通过黑名单、取消评议资格等方式惩罚那些寻租、营私舞弊的评议专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同行专家评议制度。作为一个评价制度,除了同行评议专家之外,还要确保所有科研评议过程中每一环节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与诚信度,以推进科研奖励制度的公正。

最后,严惩越轨行为。科研越轨是因为对科研奖励的过度信奉,排除认识层面的越轨,大部分的越轨都是违反社会规范,也就是明知错误却故意为之的。为什么呢?因为在发现和论证独创性的过程中还存有漏洞,有些漏洞如剽窃等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逐步得到遏制,但有些如一稿多投、伪造、纂改、教条主义、学术垄断等越轨行为却不是技术在短时期内能解决的,但这些漏洞的滋生也并非科研奖励制度不公正,即便是再公正、再专业和再诚信的评审人员与制度设计都无法完全杜绝这些问题,当然,学术垄断除外。尽管越轨并非不公正而起,但一个尽可能公正的科研奖励制度一定是有利于遏制越轨行为的。事实上,越轨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研人员自身的诚信素养,提升诚信有自律和他律两条路径,自律可以借助科研诚信教育来加强认知与提升,他律则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最直接与有效的他律就是惩罚越轨行为。当然,惩罚越轨行为不能矫枉过正,也不是一杆子打死、更不是打击报复等,应当区分越轨行为当时发生的时代背景、外部条件、越轨者当时的心理动机等,并且要放在长时间轴线上来看待偶发的、散发的、一次性的越轨行为和长期的、连续的、有预谋的越轨行为。那些长期的、连续性、有预谋的越轨行为,应当严厉惩罚;那些散发的、一次性的、偶发的甚至是无意识的越轨可以采用诚信教育、适当的惩戒等措施。毕竟惩罚的目的不为了削弱或打消人们对于科学研究的激情,而应是基于公正的惩罚,这也是为了更公正的科研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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