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白彦 艾巧珍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养;政府与法律;课程教学模式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九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迈出重大步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协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正在日益完善。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利器”,也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意。政府是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面临社会的剧烈转型以及深刻变化的特殊时期,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各领域复杂问题集中呈现,给政府治理带来诸多挑战和考验。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法治政府的形成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作为国内首家政府管理学院,依托于北京大学的综合实力,基于法学、政治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优势,一直以来致力于培养具有深厚的人文与科学素养,能够引领未来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杰出人才。进入21世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为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以欧盟、OECD、英美等国为首的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纷纷开展了以核心素养培育为核心的教育改革,旨在培养面向未来社会的新一代高素质人才和领军人物,显然,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才培养的要求。“政府与法律”课程作为学院的基础专业课程,围绕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进行了多年探索与改革实践,形成了一套从经典原著到理论学习再到时代议题,融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课堂研讨与线下自主学习的课程教学模式,即:翻转课堂(flipped classroom)、小组研讨( group discussion)、經典阅读(classics reading)、实践教学(practice teaching)四个环节组成的模式,简称FGCP模式。本文在梳理和介绍本课程模式的基础上,对未来课程的实施与改进做进一步的反思,以期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教学模式创新和人才培养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翻转课堂近年来已成为国内外教育改革的热点,并且已经深入教育教学实践。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其实质是将信息技术与学习理论深度融合,促使学生从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通过对知识传授和知识内化过程的颠倒安排,从而改变传统教学中的师生角色,实现“先学后教”。[1]翻转课堂的出现,为“政府与法治”课程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本课程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尝试与探索。
1.翻转课堂教学内容设计
明确、具体的教学目标直接影响课程实施的方向和效果,因此,本课程首先设置了三点目标。一是使学生掌握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基本规则、基本分类、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掌握法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二是使学生充分了解法的起源法的发展,理解法的价值和法的原则,理解自由和公平在法治中的重大意义以及程序正义在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学生充分理解政府的形成、政府与法治的关系,使学生充分理解政府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使学生深刻理解政府依法行政,在法治框架内运作发展的机理;三是使学生能运用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分析和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深刻认识我国的司法改革,剖析法律问题,比较全面地分析相关的法律案件,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使学生能在对法的基本原理的学习过程中,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和法律问题的阐释,发现问题并大胆提出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最终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和法律能力。围绕以上三个课程目标,选定相应的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资源, 创设适合学生自主学习的环境。
2.翻转课堂教学平台设计
在翻转课堂教学设计的实践过程中,信息技术是学生“课下知识获取”和“课堂知识内化”得以顺利实现的有力杠杆。[2]为使翻转课堂顺利实施,最大程度地帮助学生自主学习,本课程搭建了一个多元动态的信息教学平台。
该平台包括三个板块:资源发布功能板块、提问交流功能板块、主题研讨功能板块。根据教学目标,教师选择相关的时事热点报道和相关学习资料提前上传到“资源发布”板块当中,学生可随时下载和使用。同时,学生也可以将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看到的好的资源或信息上传至平台,经教师审核后与其他同学共享。提问交流板块的主要功能是供学生与教师以及学生之间交流使用,当学生在线下学习时,可以针对授课内容或相关问题向教师提出疑问,由教师或助教进行解答。 “主题研讨”板块的功能在于提前发布课堂上需要研讨的主题与相关要求,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自主学习和准备,学生也可以通过平台与同伴交流研讨,从而减少“独自学习”的孤独和无助感,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3]
“政府与法治”是一门既强调钻研学术理论,又需要注重结合实践应用的课程,课堂研讨和分析能够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学的理论,更好地了解法律条例在实践中的运用,促进学生针对具体法治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辩论,引导学生留心身边正在发生的政府和法治现象,以便为今后的学术、职业生涯提供知识基础、思维方法和逻辑训练。小组学习理论作为当代在教育理论和实践领域中产生巨大影响的理论,形成了很多教学改革的成果。研究表明,小组学习能够促进学生在合作中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增加学生的参与度,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和机会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相互之间形成反馈。[4]基于此,将小组学习和研讨引入到课程当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小组分组
首先,教师结合课程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鲜活的时事热点,如“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禁摩令是否合法”等主题供学生研讨。然后由学生自主进行小组组合,形成学习共同体,每个小组由4-6人组成,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教师才参与进来。小组形成后根据小组任务进行分工合作,教师结合课程核心知识领域划定大范围。在此基础上,有的负责查阅文献,有的负责研读材料,有的负责进行展示,有的负责报告撰写等,小组共同完成教师的学习任务,进行课堂汇报展示和完成研讨报告。
2.小组评价
小组学习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容易让某些同学从他人的学习成果中获得好处和奖励,因此,为避免“搭便车”情况的发生,小组学习的评价变得尤为重要。课堂展示汇报前,每个小组要将各自的明确分工做简单介绍,然后进行课堂汇报,课堂报告与讨论由教师或学生主持。随后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教师点评与总结侧重于问题讨论与学科知识体系构建的引导、基本学术规范与质量的掌控及纵深拓展思维的启发上。课堂研讨结束后,学生根据课堂讨论提出的问题以及新的思考,进一步优化PPT,并撰写研讨报告或小结。教师会根据小组课堂报告的质量对小组进行评价,同时也根据个人分工及任务承担情况对个人进行评价,最后综合小组和个人情况对小组学习进行综合评价。
美国心理学家、教育学家布鲁纳认为,每一门学科都有它的基本结构,这些基本结构是由它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法则以及该学科的基本态度和方法等构成的一个体系。[5]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大量的知识往往让学生无从选择,而对于学生的学科及专业素养来说,那些构成其整体内核骨架以及精神实质的内容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经典原著即属于这类作品。
1.原著阅读与素养提升
简而言之,经典原著就是那些阐明真理、启人心智且历久弥新的原创性著作。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一些重要经典原著。[6]如学物理的人都知道《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学哲学的都知道《理想国》《社会契约论》,学历史的都知道《国史大纲》等等,这些穿越时代的经典既是历史的创造性成就,同时也是未来这个学科领域发展的基石和依托。阅读经典的过程,就是与某个领域中的巨匠们进行思想的交流和碰撞,进行专业理性思维的熏陶和训练。
本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其目的之一是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形成法学的基本思维,能够理解和运用法学原理,经典原著阅读恰恰能够深化学生对法学原理和精神的理解以及形成法学的思维方式,帮助他们打下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学术积淀,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学术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同时,原著阅读本身是一件枯燥甚至是费力的事情,本研究力图使学生的理论学习与精神和人格的升华融为一体。在课程教学中,教师根据教学进度,确定研讨的核心知识点,每次选择2-3 篇相关领域的经典文献,围绕课程基础理论,设计引导性阅读与思考的问题,在讨论课前发给学生,学生分组进行研究学习,同时将洛克的《政府论》作为推荐经典书目供大家阅读。
2.原著阅读学习策略
原著阅读是培养大学生专业素养的一种很好途径,但同时还需要有进一步的延伸学习策略以帮助其巩固和内化。第一,读后感交流。在课堂上,教师要求学生在阅读原著后进行读后感的交流。[7]因为每个人对原著的感知和认识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学生从中受到的启迪也不同,正所谓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此,在与其他同学交流自己感想的过程中,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原著的理解,也可以训练学生法律的思维和表达能力,提升综合素养。第二,读书报告。在课堂读后感交流后,结合师生的研讨以及延伸阅读,使学生对原著有一个再一次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让学生形成一份完整的读书报告,促进学生对原著形成更为深刻的理解,促进学生法律思维的深化和精神的内化。
长期以来,高等教育教学都偏重于理论而与实践相脱离,在法学领域,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不仅影响到法律人才的培养,也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1.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除了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外,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根本途径。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見》(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8]《意见》从指导思想和具体路径上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着重强调了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将通识教育和实践教学相融合,实现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的职业法律人才的目标。本科生阶段主要是培养法律专业的应用型人才,为社会法制建设和事业服务,因而,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显得极为重要。
2.实践教学的实施方式
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它主要以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为目的,同时它也是通过实践形式开展教学的方式。大学生法律素养不仅包括对基本原理和法令条例的理解与掌握,对法律法规及程序运用的训练,还需要教会他们如何像法律工作者一样思考问题以及进行法律论证和推理工作,处理真实的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把法律文本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从而真正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和职业的能力及素养。
基于此,本课程主要采用审判观摩的方式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审判观摩是由教师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学生到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9]通过审判现场的观摩,学生参与旁听真实案例的审判,能够亲身体会法律和法庭的威严,见证庭审各个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体会和把握,直观地体会中国国情下的法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审判观摩,与政府官员交流,带领学生走出课堂,将课堂学习到的知识与现实法律应用相结合,学以致用,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经过几年时间的持续改革与探索,围绕学生综合法律素养的培养和能力的提升,本课程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和成绩,但仍需要进一步梳理和挖掘,将来有待在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完善。
1.完善现有模式和环节
现有的FGCP模式是由翻转课堂、小组研讨、经典原著阅读、实践教学四个环节构成的融合线下自主学习、线上交流研讨、理论学习和实践教学为一体的课程教学模式,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和学习环境,以锻炼和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综合素养。但在具体操作中,每一个环节都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夯实,比如,翻转课堂的网上资源建设以及网站维护还需要有更完善的制度,小组研讨环节的分工合作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典原著阅读还有待进一步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设计还有待加强。在每个环节设计上都要精益求精,以形成一个更加有效的有机整体。
2.加强课程评价和反馈
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是指向教学目标的,而衡量教学目标是否达到,教学目标实现了多少就需要通过教学评价来实现,教学评价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也可以为进一步教学改进提供可靠的依据。现有的教学评价主要是对学生进行评价,如通过学生的读书报告、课堂展示等来判断学生的作品和成果以及课堂表现。从课程设计来说,需要多样化、多角度的评价方式来增强课程设计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如通过问卷调查等实证方式收集学生对于课程的意见和反馈,也可以请学生在实践环节对第三方进行访谈调查等多渠道获得建议。
3.增加课程国际化元素
“双一流”建设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主旋律,北京大学更是“双一流”建设的主力,建设更多面向世界的一流学科,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一流人才,让他们能够承担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和重担,是我国高等教育在新时代的重要使命和担当。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贸易争端日益频繁,需要越来越多的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国际化人才,能够在重要事务上发出中国声音,讲述中国故事,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并且能够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因此,本课程将来可尝试引入一些国际化的资源和平台,或者在课程中加入一些经典国际案例等,让学生有国际化的视野和眼光,形成国际化的视角和思维,为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春梅.高等教育翻转课堂研究综述[J].江苏高教,2016(1):59-63.
[2]張金磊,王颖,张宝辉.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研究[J].远程教育杂志,2012(4):46-51.
[3]丁建英,黄烟波,赵辉.翻转课堂研究及其教学设计[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3(21):88-91.
[4]王维平.论小组学习[J].教育理论与实践,1994(4):41-42.
[5][6]何玲华,王哲平.经典原著阅读与研究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J].中国高教研究,2008(2):38-40.
[7]王婧方.论英文原著阅读中的学习策略[J].新西部,2014(14):147-148.
[8]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2011-12-23).http://www.moe.edu.cn/srcsite/A08/moe_739/s6550/201112/t20111223_168354.html.
[9]邓建民,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0):116-120.
(责任编辑 刘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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