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孙 傲 郑永安
摘要: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现代意义的研究生教育的真正开端,它承接了清末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探索,实现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从文本设计到现实的转变。本文从民国研究生教育的载体——大学院和研究所入手,剖析了民国时期研究生教育的状况,认为其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从虚到实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研究生教育的创建和发展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具有较深的德、美研究生教育的烙印。
关键词:大学院;研究所;研究生教育
民国时期是我国高等教育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时期,也是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的起步阶段。事实上,清末关于通儒院的设计就是我国对现代意义的研究生教育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时局动荡,通儒院的设计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进入民国时期后,不论是在民国前期(1912—1927年),还是在民国后期(1927—1949年),政府始终都没有停止过对研究生教育的探索和构建。本文拟从大学院到研究所入手,来追溯民国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既有利于我们更清楚的认识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又可为我国现今的研究生教育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纵观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的创建与发展,本文认为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程
纵观整个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其经历了一个从虚到实的不断成熟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有名无实”到“付诸实践”的研究生教育
民国政府成立伊始,就开始着手创建我国现代意义的研究生教育制度。1912年9月3日颁布的《壬子学制》废除了清末确立的研究生教育组织——通儒院。随后,教育部于同年10月24日颁布《大学令》。《大学令》中提出设立大学院来培养研究生,并对学生的入院资格、修业年限以及学位授予做出规定。[1]1913年,教育部又在《大学令》的基础上配套颁布了《大学规程》,并将大学院做为研究生教育部分单列一章,从大学院设立的目标、组织结构、教学内容以及学生的学位授予等方面规定了大学院的设立。[2]但是,如清末的通儒院一样,关于大学院的各种规程和规定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真正的付诸实践。
最早将研究生教育制度由虚转实的当属蔡元培。他仿效德国,在北京大学建立研究所制。1918年的《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对研究所的创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据此章程,北京大学于1918年秋创设了文、理、法三科研究所。至此,可以说我国真正现代意义的研究生教育产生了。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该法第8条规定:“大学得设研究院。”教育部于1934年颁发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对大学研究院的设置与建设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3],确立了通过建立研究院来实现研究生教育的制度。1938年12月,当时的中央大学成立研究院,时任大学校长罗家伦兼任研究院院长。研究院下设理科和农科研究所,次年又设立法科和工科研究所。1946年12月教育部颁布《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替代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这意味着研究所制替代研究院制成为研究生教育制度。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统计,除上述的北京大学和中央大学外,至1941年底,设有研究院、所的国立大学还有中山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和东北大学五校,共设有11个研究所,另西北工学院、西北农学院和西北师范大学分别设有工、农、师范3个研究所。根据1948年的统计,公立院校中设有研究所的有26校,共142个研究所。[4]至此,民国时期关于研究生教育的设计实现了从无到有,从虚到实的发展,并有了显著的发展成就。
(二)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逐步成熟和完善
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从探索逐步走向成熟,还体现在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培养以及学位授予等环节上。
研究生招生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明确。最初《大学令》中规定:“大学院生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试验有同等学力者。”[5]在1917年的《修正大学令》中,大学院生的入院资格改为“大学本科毕业生”。[6]1918年的《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中规定:“本校毕业生俱得以自由、自愿入所,本校高级学生得研究所主任之认可,亦得入研究所;本校毕业生以外,与本校毕业生有同等之程度而志愿入所研究者,经校长及本门研究所主任之认可,亦得入研究所。”[7]《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关于招生的规定则为:“招收研究生时,以国立、省立及立案之私立大学与独立学院毕业生经公开考试及格者为限。并不得限于本校毕业生。在外国大学本科毕业者亦得应有前项考试。各大学依本规程所招收之研究生,应于取录后一个月内连同资格证件报部审核备案。”[8]
纵观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在研究生招生方面,不论是在招生对象的报考条件还是在具体的招考录取方式上,都在不断走向规范和完善,而且其中还提及关于在外国大学本科毕业的学生的招生方式。
在研究生的培养方面,也不断的走向成熟和规范。1912年的《大学令》中几乎未提及研究生的培养问题,只是简单提到修业年限,即“大学院不设年限”[9]。1913年的《大学规程》则较前者更为完善,规定“大学院不设讲座,由导师分任各类,于每学期之始提出条目,由学生分条研究,定期讲演讨论”[10]。从中我们可知,大学院并没有课程教学,讲演讨论是主要的培养方式。《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则对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及课程教学等均做出了规定。在修业年限方面,该规程要求“在学位法未颁布以前,各研究生研究期限暂定为至少二年”,并规定“研究生应习之课程由各校详细拟定,呈教育部核定”[11]。据上述,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成熟与规范就不言自明了。
在学位授予上,有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民国之初的《大学令》规定“大学院生在院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学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予学位”[12]。而随后的《大学规程》对学位授予的规定更为规范,在上述规定不变的基础上,另规定“大学院生自认研究完毕欲受学位者,得就其研究事项提出论文,请求院长及导师审定,由教授会议决,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13]。据此规定,学位授予要求学生提出论文。到民国后期,对于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特别是《学位授予法》的颁布,对研究生学位授予做出了系统的规定。
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一)研究生教育发展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必然会受到来自其外部的政治、经济等各种要素的影响。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当然也不例外。
1. 研究生教育的创建与变迁主要以政府的法规、法令为依据
总体而言,民国时期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创建以及发展都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进行的。而这种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各种相关法规来实现的。
1912年7月召开的全国临时教育会议通过了《壬子学制》。在这个学制系统中虽然没有直接做出对研究生教育的规定,但这一学制删除了清末学制中的研究生教育的组织——通儒院。紧接着,1912年10月份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对大学院的创设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也是民国政府最早的关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设计。
1913年教育部又颁发了《大学规程》。《大学规程》共四章,其中第四章比较系统地阐释了大学院创设的目的、大学院内部的组织管理方式、学生的培养方式以及学生毕业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
然而,由于政局不稳,上述法规均被束之高阁。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了新一轮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探索与实践,于1928年制定了《戊辰学制》。由于大学院的内涵已发生了变化,民国后期的大学院为教育行政和学术研究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戊辰学制》中提到“设研究院,研究院限为大学毕业生设,年限无定”[14]。
1934年,教育部颁发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从研究院的设置条件、组织运行、研究生的招生资格、培养以及学位授予等方面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至此,研究生教育制度方得以定型。[15]到1946年,民国政府又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更名为《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研究所制成为民国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主要载体。
所以,纵观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我们可以说,民国时期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创建、发展以及完善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是政府意志的集中体现。
2. 研究生教育的专业设置以政府的经济发展需要为准绳
民国时期,政府试图通过变革产业结构,发展工业,依靠工业以及贸易等来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工业以及贸易的发展必须有高级的人才来作支撑。所以,民国时期研究生教育的创建与发展凸显了当时经济的发展需要。
具体来讲,民国时期研究生教育的专业设置与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紧密相关。民国时期,我国仍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基础薄弱,工业发展水平低。根据刘大中和叶孔嘉在《中国大陆的经济》中所述:1933年我国民国收入中农业所占比例最大,按照当时的物价占65%,所有工业(工厂、手工业、矿业、公共事业)占10.5%,商业第三,占9.4%。[16]所以,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均将农业的相关研究置于重要位置。《大学规程》中规定“大学院之区分,为哲学院、史学院、植物学院等……”[17]。而在1934年中央大学奉教育部令成立研究所时,率先成立的两个研究所(理科研究所和农科研究所)中就包括农科研究所。然而,民国政府也深感要想推动经济的发展,必须转换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所以,在研究所的设立中,也特别重视理、工科以及商科研究所的创建。《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中明确规定“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工、商、医各研究所……”[18],而中央大学也在1938年增设了工科研究所,并正式开始招生。
(二)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深受国外研究生教育的影响
1. 大学院及民国前期的研究生教育带有浓重的德国烙印
首先,从《大学令》和《大学规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研究生教育是深受德国研究生教育影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院设置目的为“研究学术之蕴奥”[19],这与德国注重科学研究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第二,在教学方面,大学院并无课程教学的规定,仅要求“教授每学期之始提出条目,由学生分条研究,定期讲演讨论”[20],这与德国研究生教育中的讲座制以及充分尊重学生的自由的理念是相一致的。此外,大学院并未对学生的修业年限做出规定,也带有深深的德国烙印。
1916年底,蔡元培执掌北京大学,并于1918年秋在北京大学创设了文、理、法三科研究所,这可谓是民国时期研究生教育的真正实践。蔡元培曾两度留学德国,汲取了德国大学学术自由的传统。所以,他在北京大学倡导“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理念。蔡元培说:“我对于各家学说,依各国大学之通例,循思想自由之原则,兼容并包。无论何种学派,苟其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不达自然淘汰之命运,即使彼此相反,也听他们自由发展。”[21]由此可看出,北京大学三科研究所必然深受德国研究生教育的影响。
2. 研究院与研究所的研究生教育深受美国影响
民国后期的研究院制以及研究所制是仿效美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结果。从研究院制到研究所制本身就是对美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仿效。美国研究生教育主要是通过研究生院制实现的。美国最初的研究生院是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建立的,属于全校性研究生院,等同于民国的研究院。一些大学根据自身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对全校性研究生院制度进行了改革,创建了学院性的研究生院,也就是说在大学内部的各学院之上设置研究生院,不设全校性的研究生院,如哈佛大学,就是在学院之上设置研究生院的。[22]这可谓是民国研究所制的蓝本。
此外,还可以从以下方面看到美国研究生教育的痕迹。第一,研究院的设置条件与美国的研究生院设置条件是基本一致的。《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研究院设置条件为“除大学本科经费外有确定充足之经费专供研究之用;图书仪器建筑等设备堪供研究工作之需;师资优越”[23]。这与美国研究生院的设立要求是基本一致的。第二,在研究生的培养方面,一改过去仅靠学生独立研究以及讲演的培养方式,要求研究生必须修习课程并完成毕业论文方可毕业。《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研究生应习之课程及论文工作由各校详细拟定,呈教育部核定”[24]。如武汉大学1936年工科研究所水利工程门为研究生设置的课程为:第一年第一学期的课程有高等水利工程、水工设计(Ⅰ)、德文或法文、高等数学;第一年第二学期的课程有:防洪工程、水力发电、水工设计(Ⅱ);第二年第一学期的课程有近代水利工程之研究、水工设计(Ⅲ);第二年第二学期的课程有水躍及回水、水工设计(Ⅳ)(水电工程设计)。[25]研究生的培养有了系统的课程作为基础,这是学习美国研究生教育课程教学的结果。第三,研究院内部组织体系较为完善。“研究院设院长一名,得由校长兼任”,“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工、商、医各研究所”,“各研究所依其本科所设各系分若干部,分某研究所某部(例如理科研究所物理部)”[26]。此完善的组织体系,是仿效美国,将德国的学术自由思想与科层制相结合的结果。
纵观民国时期的研究生教育,上承清末通儒院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尝试,下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研究生教育,完成了现代意义的研究生教育在我国从文本设计到现实的转变。虽然它起步晚,并且是以国外研究生教育为蓝本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典型的后发外生性,但却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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