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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推动共同治理制度的重要力量

时间:2024-05-04

甘永涛

摘要: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作为一种中介组织,为共同治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它是共同治理制度的发起者、重要引导者和领导者,有关共同治理制度的政策、评价标准,很多都由它们提供或在它们的倡导之下产生。研究AAUP对美国共同治理制度的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大学治理制度,以利于大学发展。

关键词: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共同治理;美国

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通常是指更多的让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来,最主要是教师。它作为一项高等教育改革措施之所以能够出现,与美国20世纪以来兴起的中介组织以及教师对于学术职业安全保障需求密切相连,其中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起着独特的作用。AAUP成立于1915年,其宗旨是:增进学术自由和共同治理,明确高等教育的基本职业价值和标准,确保高等教育为公共利益服务。[1]它是共同治理制度的发起者、重要引导者和领导者,有关共同治理制度的政策、评价标准,很多都由它们提供或在它们的倡导之下产生。因此,研究AAUP对美国共同治理制度的影响,不仅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来管窥第三部门在美国大学共同治理制度中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美国大学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一、AAUP推动共同治理制度的历史进程

(一)19世纪初至20世纪50年代:沉寂期

AAUP自1916年开始推动高等院校学术治理的改进,其下设的大学和学院治理委员会专司此事。1920年,AAUP发布了有关院校治理的声明,强调教师参与院校人事选聘、预算分配和政策制定的重要性。但根据1920年T委员会(大学和学院治理委员会)关于教授参与院校治理的报告来看,这一时期教授较少参与大学治理。T委在20年代和30年代都建议大学和学院应采取正当程序让教授参与治理,但是收效甚微。由于《1915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只是代表了教授的利益,结果开始就引起了多方的不满,认为它不能代表大多数教师和其他群体的利益。AAUP通过不懈的努力,与美国教育理事会之间的隔阂不断减小。自1934年起,AAUP和AAC(美国学院协会)建立了联合会议制度,自此政治联盟形式也成为AAUP推动共同治理以及其他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AAUP成立初期推动共同治理从总体上来说是有一定成效的,首先它确立其宗旨为“学术自由与共同治理”,并设立维护共同治理的专责机构——T委。该委员会基本认可美国高校的治理结构,在其倡导下提出了改良主义,呼吁让教授更多的参与到治理中来。但是这一时期的AAUP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巨大的阵痛,而恰恰是这两次阵痛促使AAUP开始在职业主义和官僚主义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特别是二战后,对苏联、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的偏见造成麦卡锡主义在美国猖獗起来。“随着美国联邦政府对公私立大学资助的不断扩大,政府、以纳税人自居的公众、以公众代表自居的媒体、甚至大学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社区,都对原本属于大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兴趣。而大学内部,古老的教授治校的传统,似乎在复杂的现代综合大学(multiversity)的管理中越来越力不从心,而让位于学校的行政官僚。”[2] 联邦和州、县的各级议会组成了名目繁多的委员会深入学校,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干预大学的内部管理和学术事务,是否“忠诚于国家”成为评价学者和决定学术事务的先决条件。AAUP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开始逐渐显露出它的软弱和无能。

(二)20世纪60-80年代:重振期

经过了20世纪40、50年代政治洗礼的AAUP变得越来越聪明了,刻意不介入任何对立团体的观点纷争之中。AAUP这样做可以看成是对20世纪40、50年代惨痛经历进行反思的结果。1958年AAUP制定了关于解聘教师的程序原则声明,要求教师参与大学或学院运作管理。T委开始制定教师与管理者关系原则声明的试行条例,并建立一套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程序标准。同时,随着教师群体对参与大学治理的呼声越来越大,1966年AAUP就颁布了《关于学院和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3] 这一《声明》对共同治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充分强调了加强教师、校长、董事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指出在学校制定重要政策以及进行重大决策时,要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治理的民主权利。为了保障教师广泛参与治理的权利,声明要求学院和大学制定保障教师参与治理的组织原则与制度,建立学院、大学的各级教师代表机构,通过教师选举组成各级教师委员会以及教师评议会、教授会,充分保障教师履行决策的权利。最后,声明还建议学院和大学建立教师、董事会、校长之间的长期协商机制,包括实行三方谅解备忘录的机制,建立特别联合委员会和常设联络委员会,以及扩大学校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中的教师代表等方面的措施,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此《声明》的核心是宣告“高等教育机构的任务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治理机构、教师、行政人员、学生和其他的相互独立性”。这就需要通过这些组织“全方位的联合计划的机会”。1966年《声明》通常被视为共同治理制度确立的标志性文件。

随着1966年《联合声明》的发表,共同治理便逐渐成为了美国大学治理的主导模式。之后,共同治理制度在美国大学全面发展。大学教师不仅拥有了参与决定教育和研究事务的权利,而且更普遍地涉足教育政策,如制度目标、规划、预算、选举管理者。传统的观点是与管理者进行协商来参与管理,而这一时期以工会的形式参与治理的观念已经凸现。其原因有三点:一是政府允许尤其是州政府立法允许公共机构雇员参与集体谈判协商。1959年威斯康星州立法允许市政当局和雇员进行集体谈判。1970年《国家劳工关系法案》使得私立院校的雇员也有集体谈判的权力;二是当时高等教育不断扩张和官僚化带来的不断恶化的管理关系,教师与管理者、董事会和州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断紧张,州一级的立法者和执行者开始逐步去影响而不是再去管理高等院校;三是由于当时两大以集体谈判为手段的教育协会的存在,美国教师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简称AFT)和全美教育协会(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NEA)均在60年代成功地组织了教师进行集体谈判。1972年,AAUP发布了《关于集体谈判的声明》(Statement on Collective Bargaining),明确提出将集体谈判作为实现高等教育目标的另一个重要措施,将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同意以及法律强制力作为必要的补充,加强教师在学校资金分配方面的影响力。此后集体谈判成为教师参与治理以及维权的重要手段。如前所述,尽管集体谈判备受争议,但自此共同治理总是与集体谈判联系起来,甚至有人把集体谈判和共同治理的作用等同起来。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期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里共同治理制度再次成为广泛争论的议题。共同治理制度的支持者强调:共同治理制度是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的基本条件,它确保教师的研究成果或学术思想不会受到外界压力的约束和引导,不会出于担心失去工作的畏惧而作出判断。共同治理鼓励将精力集中在对学生和学科的基本义务上,促进高等教育的繁荣和发展。反对者认为:学术自由并非与共同治理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没有共同治理,学术自由同样可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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