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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理念下模拟庭审教学的改革与突破

时间:2024-05-04

张弛 王振宇

[摘 要] OBE理念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其坚持以“结果导向”为核心理念,优先设定“最终学习成果”,所有设计均为了实现“最终学习成果”,在教育领域获得广泛应用。模拟庭审教学以其实践性特点,获得国内高校法学院普遍支持,并在实际教学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是,模拟庭审教学中还存在形式化、参与度有限等众多发展屏障,无法完全实现其教学价值。通过试图利用OBE理念对模拟庭审教学进行改革,对模拟庭审课程体系进行设计,以突破模拟庭审教学现有屏障。

[关键词] OBE理念;模拟庭审教学;成果导向教育

[基金项目] 2020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创新项目“OBE理念下多元化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研究”(J2020162);2020年度山西财经大学教改创新重点项目“OBE理念下多元化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研究”(2020123)

[作者简介] 张 弛(1996—),男,河南安阳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基础理论;王振宇(1997—),男,甘肃定西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2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18-0076-04       [收稿日期] 2021-01-16

模拟庭审教学是指在专业教师的引导下,学生按照真实法庭审理案件程序,选取经过加工的法律案件进行角色扮演,参照法庭审理案件的方式进行训练学习,是一门具备强实践性的法学课程。不同于传统法学教学的刻板与枯燥,模拟庭审教学具趣味性和开放性,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学习“逻辑”,还能培养学生实践“经验”。但是,模拟庭审教学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不能达到预期教学效果。本文引入OBE教育理念,试图利用该理念对模拟庭审教学进行整体设计,以弥补该课程不足之处,促进其持续发展。

一、OBE理念概述与解析

OBE理念作为当前较为先进的教育理念,能够帮助高校改革旧的课程体系,构建新的、系统的、更为科学的课程体系。

首先,OBE理念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以结果为导向”。OBE理念吸收了人本主义思想,将“学习者”作为理论基调,着眼于学生本身,教师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转变为引导作用。同时,眼光从当下转向将来,以未来职业要求作为培养目标,围绕学生实际能力设计教学内容、投放教学资源,以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学习能力,帮助学生取得预期能力。其中,设定培养目标不仅要考虑内部需求,还应考虑外部需求。内部需求包含个人未来规划、教学培养计划、学校办学定位等,外部需求包含国家人才战略定位、社会人才需求、行业选人标准等。就法学而言,教学最终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法律人才,而非传授法律知识。设定培养目标时,不能仅仅考虑自我发展,应当考虑长远需求,迎合宏观人才需求,处理好功利性追求与职业理想的关系。

其次,OBE理念遵循“反向设计原则”。传统教学设计习惯按照教学计划设定学生学习内容,教学计划由教师主导,学生被动接受教学安排。“反向设计”则将学生的最终学习成果作为基点,按需求安排教学计划,为教学计划增添了内在逻辑性,更好地迎合了“学生本位”的定位。反向设计基本逻辑是根据国家社会宏观要求与高校战略定位及个人未来规划设定培养目标,从培养目标出发,根据培养目标设定毕业要求,将培养目标中所应具备的能力分散整合为多条毕业要求,按照毕业要求设计课程体系,再根据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所有的一切均为按需设计,需求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按照已经设计的脉络正向实施,从达成教学目标开始至达成毕业目标,最后实现培养目标。

最后,OBE理念具备“持续更新原则”。OBE理念通过反向设计等环节,在运行中能够形成闭环,而持续更新能力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学生的学习成果不应取决于主观感受,而应当是可视化、可监测的,能够用客观数据进行量化评价,综合数据得到客观可信的评价结果。通过构建多元化评估体系,能够承接反向设计成果,对教学成果做出评价,找出不足之处以便及时调整课程安排,保障最终成果的实现,实现良好的内循环。持续更新能力賦予了OBE理念更多活力,使OBE理念从平面结构转向立体结构,各个环节真正地实现了互联互动。另外,“持续更新”也就意味着“与时俱进”,当今时代变化飞快,通过该环节能够使教育设计始终与客观需求相符,实现宏观层面的大循环。

二、模拟庭审教学的必要性及教学屏障

传统法学教育通常将目光着眼于传授理论知识、注重搭建理论逻辑体系,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作用有限。模拟庭审教学不同于传统教学方式,其具备强实践性特点,能够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进而弥补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逻辑训练而缺乏实践能力培养的缺陷。

(一)模拟庭审教学的必要性论证

法学课程体系分为总体框架和课程设置两大块,其中课程设置是重点,它又细分为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1]。传统法学教育割裂了“知”与“行”的关系,把法学教育看作为通识性教育,只注重理论知识、轻视实践教学,导致法学与法院的“距离”越来越远。模拟庭审教学存在的必要性如下。

1.由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提升学生学习积极性。模拟法庭教学课堂中,学生需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参与其中,每个角色都必须站在特定的立场上发声。这就要求学生前期做足准备,充分了解案情,主动学习相应法学知识,按照各自角色设定权衡利弊并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论证。同时,也会改变传统教育模式中法学案例分析时一贯的“上帝视角”,学生由“观察者”转向“实践者”立场,能够加强参与深度与提升参与积极性。在模拟法庭教学课堂上,指导教师不再一味地输出法学知识,而是对学生探索过程加以指导,鼓励学生主动寻找答案,引导学生得出最后结论。

2.由理论学习转为实践学习,加强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教师在教学中一味地给学生灌输理论体系,学生缺乏理论向实践转换的能力。法律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往往错综复杂,不同于课堂讲授那样简单明了,法学生需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之中。模拟庭审教学中,学生需要具备动手操作能力,能够快速查找出案件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既要保证查出的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还要做到全面性和时效性,保证适用的法律规范现行有效且适用得当。

3.模拟法庭教学能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模拟庭审教学则是学生的主场,在模拟案件审理的时候,学生按照各自身份进行组合,相同角色之间需要相互沟通、相互配合,能够训练学生团队协作能力与沟通交流能力。此外,模拟庭审还能训练学生的谋划策略能力,模拟庭审教学按照真实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学生需要在各自角度对案件进行宏观把控,能够训练学生对诉讼策略的把握程度。

(二)模拟庭审教学的教学屏障

虽然模拟庭审教学具备众多优势,但目前实践效果与理想效果相差较大,不能将模拟庭审教学的实践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当前,模拟庭审教学存在的教学屏障具体如下。

1.模拟庭审教学本身具备很强的竞争性,能

够通过该课程训练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如果将其定义为“庭审表演”,只为学习庭审程序,而忽略了庭审的对抗性、实战性,就失去了该课程最大的优势,有些舍本逐末了。模拟庭审时长有限,其中双方交流对抗会占用大量时间,真正上场的同学也只有部分能够得到充分地发言,剩下的登场学生并没有充足的时间表现自己。可见现存模拟庭审教学的覆盖范围极其有限,大多数学生不能在该课程中获得充分训练。

2.模拟庭审教学对指导老师提出很高的要

求,不仅需要指导教师具备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见在模拟庭审教学中,指导教师具有重要作用,其能够把握模拟庭审课堂方向、改善课程细节,保障该课程发挥出应有作用。

3.传统教学评价主体是课程教师,在传统课堂上,任课教师占据主导地位,能够判断学生学习状态、把握学生学习情况,并将平时表现与最终测试相结合得出相对准确的评价。而在模拟庭审教学中,学生才是课堂上的主角,教师只是引导辅助作用,学生的课堂表现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并且仅靠教师的评判无法对学生的表现做出全面的评价。

三、OBE理念下模拟庭审教学的突破

模拟庭审课程能够配合其他法学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促进我国法学教学体系化、健全化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模拟法庭能够告诉学生如何寻找、分析适用法律规范的背景、含义,告诉学生如何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精确的、多角度的解读,告诉学生如何切实把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去[2]。

(一)明确最终学习成果

在明确模拟庭审教学的培养目标时,不但要考虑当前社会人才标准,作为一门教学课程,还要能够承上启下做好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转化的衔接作用,将该课程作为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过渡课程,为学生未步入社会做好铺垫。其中,外部需求由社会人才需求以及行业用人标准、高校培养定位等组成,内部需求主要为学生的个人职业规划以及家人朋友期许等组成。

首先,学生应当具备一定实践动手能力。个人实践能力指学生能够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能够独立完成一系列工作,具体包括法律检索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庭辩论能力等。法律检索能力是指能够运用法律法规条文、法学书籍以及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互联网资源,及时、准确地寻找到法律案件所需法律信息。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是法律从业者所必备的专业能力之一。法律行业具备一套特定的写作规范,法律文书具备简洁性和高效性两大优势,法律从业者正是通过运用专业的法律文书与法官实现书面交流。法庭辩论能力指利用事实证据为当事人进行有利辩护,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其次,学生通过模拟庭审教学的系统训练,还应当具备团队协作能力、策略谋划能力等。团队协作能力是指学生应当能够与其他人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各自发挥所长以保障成果的实现。例如,当前大多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专业律师团队具备更强的事务处理能力以及更强的容错能力,能够承接个体律师无法消耗的大标的案件,故而具备团队协作能力是将来从事法律工作不可或缺的能力之一。

最后,通过模拟庭审课程的学习后,学生应当树立起法律职业道德观念,并初步具备终身学习观念与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从业者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行業的行业底线。通过模拟实际庭审情况,学生应当能够亲身感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并应当形成遵守、敬畏相关道德规范的良好职业习惯,为未来从事法律工作做好铺垫。终身学习能力是法律从业者绕不开的一项基本能力。法律行业具有高强度、快节奏的特点,通过模拟庭审的训练,学生应当具备独立学习法律知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运用的能力,初步树立起终身学习观念,并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不断完善终身学习能力。

(二)反向设计课程体系

首先,模拟庭审教学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成

为“点缀”或是“表演”,指导教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传统教学模式下,由于长期在校内教学、实务经验缺少等原因,教师偏向于教授理论课程,要想引起教师的重视,就要加强对教师的支持和培养。针对由于模拟庭审所需成员有限,导致多数学生只能参与幕后工作或是充任观众的情况,可以进行小组展示并由其他小组打分,最后综合教师评价挑选出合适成员进行大展示。通过设计小型模拟庭审比赛,不仅能够实现全员参与,还能通过“海选”挑选出最优成员,由其代表全体成员参与校外模拟法庭比赛。

其次,传统的高校教师教学重点仍在理论知

识体系构建,法学院教师应当着眼于实务,积累一定实务经验并将法学理论于实务相结合进行教授。高校可以通过外聘具备实务经验的法律从业者,不仅能够迅速弥补高校缺乏实务型教师的缺陷,还能实现校内外教师良好互动,由校内教师负责学生的理论知识构建,由外聘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实务活动,保障模拟庭审教学实践教学效果的完美实现。在确定教学案例时,可以适当增添情节增加案件的可操作性,通过课堂模拟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实务中的千变万化,帮助学生养成踏实、理智的工作风格,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最后,實践性教学不仅需要普通教室进行讲

解学习,往往还需要特定场地开展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教室,甚至需要走出校门参加比赛或进行交流合作。这些实践教学活动需要一定经费保障才能顺利开展,故而高校应当成立专门款项用作实践教学,为实践教学解决后顾之忧。高校还可与律所合作,由律所出资成立实践教学基金或建立奖助学金,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三)建立评价体系

当前法学教育的教学评价机制落后,传统的书面测试无法对模拟庭审教学效果做出准确评价,本文试图对原有教学评价方法加以改善,针对模拟庭审教学的结课要求,以传统客观的书面考试为基础,结合教师评价、学生互评、自我评价,尝试设计一套能够反馈出学生对该课程培养目标以及结课要求完成程度的评价机制。

首先,模拟庭审教学不同于传统法学课程,其开展实践活动费时费力。传统教育中虽包含教师评价,但大多是教师对学生出勤率以及课堂发言进行记录,作为该课程期末综合评价的参考。教师应将关注重点放在实践表现上,而非仅仅关注学生出勤率等表面表现。另外,课堂实践活动节奏紧张,教师可能忽略一些学生的表现细节,无法较为全面地进行点评。所以,可以邀请其他有实务经验的教师组成观摩团,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实时点评。

其次,在模拟庭审教学评价机制中应当包含

小组成员互评环节,每位成员通过自身角度为其他成员的表现做出评价,帮助其他成员完善自我。即使评价主体中包含了教师和同学,能够从不同角度较为全面地对每位学员做出相对客观的评价。但是,外人点评难免会有内心审视相差之处,学生可以从法律检索、法条分析、文书写作、法庭辩论、团队协作、策略谋划等环节对自己表现打分,保持自我反省。

最后,通过上述多元化评价方法能够从不同

角度对学生课堂表现做出较为全面、准确的评价,并通过评价反馈摸清学生实际掌握的学习成果,将实际情况与模拟庭审教学培养目标以及“最终学习成果”做比较,找出差距所在并针对不足之处对模拟庭审教学进行及时修改补正。评价机制还能监督模拟庭审教学状况,及时反馈教学不足之处,帮助更新改善教学体系中不适应部分,完成OBE闭环并实现持续更新,保障模拟庭审教学始终走在实现其预期教学效果之路。

四、结语

模拟庭审课程已在国内多所高校法学院开设,并获得了显著的教学成果。但受到实践现状等诸多条件限制,模拟庭审教学还未充分发挥出其课程价值。本文在探索OBE理念的内在含义、分析模拟庭审教学存在现状的基础上,将OBE理念与模拟庭审教学相结合,试图利用OBE理念的先进教育理念构建新的教学体系,以突破模拟庭审教学中存在的一系列屏障,帮助模拟庭审教学实现其存在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树忠.坚持改革调整创新立中国法学教育德法兼明法笃行塑世界法治文明[J].中国大学教学,2018(4):12-16.

[2]冷新宇.模拟法庭教学的引入及实质的功能的回归[J].中国法学研究教育,2010(3):123-136+207.

Reform and Breakthrough of Simulated Trial Teaching under OBE Concept

ZHANG Chi1, WANG Zhen-yu2

(1. College of Law,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aiyuan, Shanxi 030006, China; 2.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9, China)

Abstract: OBE concept originated in the 1970s. It adheres to the outcome-oriented core concept and prioritizes the final learning outcome, so all the design is to achieve the final learning outcome. It is widely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Due to its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Simulated Trial teaching has been widely supported by law schools in domest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has achieved a series of achievements in practical teaching.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development barriers in the Simulation Trial teaching, such as formalization and limited participation, which makes this teaching method cannot fully realize its teaching valu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use the concept of OBE to reform the Simulated Trial teaching and to design the course system of Simulated Trial, so as to break through the existing barriers of the Simulated Trial teaching.

Key words: OBE concept; Simulated Trial teaching; outcome-oriented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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