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胡建兵
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权益。依法对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虚假诉讼行为严厉惩处,让那些虚假诉讼者无处遁形。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到法院立案,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有假,却“配合”其在法庭上展开辩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通过伪造借条、隐瞒实际还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从中套利并清偿个人债务。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
金某某原系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股东,2016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世后,金某某成为公司实际掌控人。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债务缠身的金某某于是想趁机套取公司的钱偿还个人债务。
2017年1月,金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隐瞒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向李某借款400万元,且已实際支付210万元的事实,以李某为原告,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认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尚欠李某本金400万元、利息96万元。
此后,金某某又先后与朱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串通,通过伪造借款人为金某某、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借条,骗取5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因合谋虚假债务的债权人“假戏真做”持续追债,金某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被批捕。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主要分布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交通肇事等方面,而且多发生在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非法财产或者转移财产,或企图以法院的裁判认定某种法律状态,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以期实现非法目的的现象越来越多。
虚假诉讼既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时下,即使虚假诉讼东窗事发,也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例如:一名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在超市里转了一圈,出来拿着罐奶粉说是过期的,向超市索取该罐奶粉10倍价格的赔偿,计4080元,这一诉讼在一审时获得支持,但超市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细查,发现这罐奶粉根本不是这家超市所售,遂认定索赔者的行为是虚假诉讼,对其罚款1000元。但是,法院对这名虚假诉讼人仅仅处于1000元的罚款,这种处罚显然有点轻。其实,这虚假诉讼人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从法律上看,虚假诉讼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要具有妨害司法秩序的事实,另一个是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当事人捏造事实,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和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一些法院有可能作出错误裁决。这种虚假诉讼,同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一些单位因被起诉而给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产生,不仅要做好事后的依法严惩,也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比如,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措施,使得惩罚更有威慑力,从而让想利用虚假诉讼谋利的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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