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何关葆++陈波
家庭暴力是一个沉重的老话题。所谓“家丑不外扬”,遭遇暴力的受害人往往选择沉默,或者只向亲戚朋友倾诉。
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一周年,《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当“家事”上升为“国事”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我省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又如何?
2017年3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先后到宁波、温州、金华检查;4月下旬,又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执法情况汇报。
用法律挡住家暴的“拳头”
2016年3月初,当大多数人还沉浸在刚刚度过春节的欢乐气氛当中,家住绍兴市的鲍女士却满身是伤,走进了当地妇联的信访接待室。
接待员被眼前的她吓了一大跳:头上、左手指都被包裹着,鲜血渗透了纱布,绝望的眼神让人惊心。鲍女士诉说,其脾气暴躁的丈夫,经常怒骂她,尤其是在酒后,行为更加疯狂:打骂、摔东西,剪断空调线、踢坏家具,整个家庭不得安宁。
面对无助、害怕、惊恐的鲍女士,作为心理咨询师的接待员首先为鲍女士做了心理辅导,帮助她缓解恐惧害怕的心理。
“反家暴法已经施行,法律会为你撑起保护伞。”当得知鲍女士已经下定决心要与丈夫离婚,接待员指导鲍女士按程序进行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步骤,并立即启动“中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给予无偿的法律帮助。5月初,鲍女士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随后,鲍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参与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出台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有力推动了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也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浙江实践。近年来,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来,通过宣传引导,创新救济方式,像鲍女士这样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目前,我省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反家庭暴力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了政府主导、妇联牵头、部门协作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省本级及6个设区市、33个县(市、区)先后出台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意见)。宁波市出台了《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政府出台了《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全省各地还采取不同形式,弘扬优良家风,传播正能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省反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措施得力,维权救助成效明显。
公安部门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并积极探索在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建立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延伸警示到户,使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有门路,维权有保障。2016年全省公安系统110接警涉家庭暴力案件2.5万件。
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处置情节较轻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效方法。截至2016年底,全省公安系统已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2711份,其中温州市实施告诫制度较早,仅一市就发出1053份。
2009年,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事保护裁定制度试点法院之一,发出了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反家庭暴力法设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016年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1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推行,对遏制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各级政府依法指定民政部门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场所。全省75家救助管理站中,有70家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庇护场所。2016年共为32名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大问题不容忽视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
“从检查情况看,虽然我省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成效,温州还是全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先进单位,但从全省角度看,工作推进不平衡,宣传教育有待深入、协调联动有待加强、执法难题有待破解。”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关人员介绍说。
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错误观念影响,人们对家庭暴力普遍比较忍耐、宽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还没有上升到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的“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程度。
执法检查中发现,目前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妇女居多,而各地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作为施暴主体的男性,有针对性的宣传偏少;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情况关注不够;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外的学校、医疗机构、村(社区)、邻里等履行法定报案责任意识淡薄,报警比例偏低;一些地方家庭暴力案接警后,被看作“家庭私事”,重视不够,立案处理比例偏低。上述现象,一定程度反映了我省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
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法院、公安、民政等10多个司法、行政部门,许多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才能达到效果。但执法检查中发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对发生过家庭暴力家庭的跟踪关注、对加害人的法治教育等等,還存在运行不规范、职责不明确、衔接不通畅等问题。
“目前县以上各级政府虽然都成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均设在同级妇联,人员较少,经费不足,有些协调工作难度较大。”参与执法检查的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关人员表示。
另一个执法检查中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取证难、举证难、执行难”。“三难”问题直接影响了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惩处力度,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据介绍,“取证难、举证难”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居民家中,具有私密性特点,往往缺少旁证,加上家庭暴力受害人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到司法机关立案或者诉讼阶段,往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一些隐性冷暴力,更难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而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数量偏少,并且执行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除对家庭暴力处置认识上有差距外,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有关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有关文书送达后,一些法定协助执行单位没有履行好法定义务,影响了执行效果。
多管齐下遏制家暴
***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贯彻实施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是依法治国、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了相关建议意见。
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要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如,要加强工作责任主体的培训,重点是各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刻理解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精神、原则和内容,熟悉预防和處置家庭暴力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暴力报案意识,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能力。
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以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法律法规为抓手,把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到农村、社区、企业,深入到流动人口集中工作、居住区域,深入到偏远海岛、山区,深入到千家万户,特别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全员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面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的法治意识,提高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法律威慑力,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要丰富宣传教育形式。要采用送法下乡、文艺演出、上门走访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倡导文明家风,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和谐健康的反家庭暴力氛围。
其次是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
“要进一步细化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如家庭暴力案件立案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反家庭暴力庇护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家庭暴力案件信息数据互通汇总办法等等,还需要在省级层面,制定和完善可操作性强的配套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每一个环节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提高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效。”执法检查报告如此写道。
再次是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能力,部门联动,用足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手段。
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实施《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加强告诫书出具后的走访、回访,促进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紧密对接。
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在总结各地现有做法基础上,探索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从申请、受理、出具时间、复议时间、执行等要求出发,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在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制度安排等方面继续建立健全配套标准和制度。
省公安、法院和检察院要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规则,根据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等客观实际,适当放宽举证要求,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将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在妇联的投诉记录、未成年人证言等纳入到证据范畴。对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并且在家事案件审判时,更好地保障涉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检查报告建议,要将“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纳入“平安浙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落实到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摄影 何关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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