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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中社会保险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4-05-05

范崇源+陈青钰

摘要:随着社会对大學生就业权益的关注,毕业生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十分突出。结合实践,针对大学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问题分析了现状与成因,并基于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毕业生;社保;思考

中图分类号:DF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42-0052-02

毕业生社会保险问题长期以来是一个令人忽略的问题。随着经济放缓和大学毕业生的逐年增加,以及社保制度的并轨,延迟退休政策的明晰化,社会各界对于毕业生的就业及其相关的社保问题关注度逐渐增加。本文就毕业生社保问题,结合实际做一些探索性的研究。

一、毕业生社保的现状

1.现行的就业协议的重大缺陷。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依据原国家教委于199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并在当时的就业大环境下设计的,而没有依据《劳动法》来设计就业协议书的条款。而教育部制定这个文件,主要是程序性文件,主要是有关就业方案制订、就业落户、干部身份确定,以及档案转递等方面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就业协议书和配套文件对于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很完整的制度性的设计,或者说在这方面没有顶层设计。

2.现行的理论界和实务中,没有完全把毕业生当作劳动者主体,忽视毕业生的劳动权利。现在在理论界关于毕业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还有很多理论上的争论。主要限制是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在校学生打工遇到劳资纠纷,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走司法程序。

这一规定至今仍然影响着劳动力市场,也是很多大学生兼职、打工、劳务活动、实习、见习、求职的过程中的一个障碍和维权的灰色地带。

3.学生的维权成本过高以及缺乏维权的途径。在权益的救济渠道并不是特别的清晰,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而对于在异地求职的大学生而言,人生地不熟,而维权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即使投诉,还有笔录、调查过程、开庭、仲裁的过程。一般的大学生是承受不起这个时间成本的。

二、成因分析

1.毕业生大都是在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我们单位在此期间也不会在这个期限内为毕业生购买社保。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能够在此单位就业没有信心。有的明文规定在转正后办理社保,有的是潜规则。

2.我国的相关社保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主要在在职人士的社保问题,对于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太多的关注。对于初出茅庐的毕业生的社保问题没有足够的力量加以监管。

3.毕业生的维权意识不到位。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使得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实际上,尽管法律上大多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理上,他们也依旧是个孩子,远离了父母,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这些都是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三、可行的解决方案

1.制定毕业生就业条例,取代目前的就业暂行规定。把目前行政规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20多年来政府部门的文件当中行之有效的条款集中起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完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顶层设计。

2.对困难大学生的求职期间的社保,实行政府补贴。目前对于大学生就业中的困难群体目前政府和学校都有比较大的帮扶措施,主要是就业补贴、专人帮扶。其实在这方面可以延长帮扶的轨迹,对就业困难大学生的社保由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补贴,保障这批群体在择业期或单位缴纳社保之前能够纳入社保体系。比如提供工伤、医疗保险的补贴。这样这批毕业生在离校后有基本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保障,实现学校和单位之间的无缝覆盖。

3.大学入职初期社保费率实行递进制。有的地方规定离校未就业的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后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毕业生社保补贴。但我国企业社保费率较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国家层面实行大规模的降低费率暂时还不现实。而企业雇佣大学生除了学生的学历、能力外,社保负担也是一个敏感的因素。我们可以在目前的主要的五险一金的基础上,把聘用大学生的社保费率按目前的50%到60%折算,每年提高一定的费率。用三年的时间恢复到正常费率。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社保负担,增加了聘用大学生的积极性,又增加了大学生的到手的现金收入,增加了可支配收入,增强了大学生的社会消费能力。

4.大学生就业的信息化管理。目前教育部和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各大高校开通了立体互通的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可这个系统目前只是开通了教育系统,人社系统与教育系统并未实现互联互通。可以研究人社部门的就业系统与教育部就业系统的并网。相关政府单位应就此问题与各有关机构创建一个大型的全国各地互通的大学生供需资源网络,专供大学毕业生及企业获取有关的就业信息,通过这种网络方式不但使得供求双方的沟通更加便利,同时能够为学生在选取专业时提供参考信息。

以二代身份证为唯一追踪标记,实现学生求职、就业、社保登记、社保缴纳的全诚记录。这样既有利于教育、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数据,也有利于毕业生的维权和投诉。

5.加强大学的就业指导。在大学的就业指导课程中加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教学内容,在大学生的求职过程中加强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签署的指导和把关。与用人单位沟通,在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中把社会保险条款明晰化、确定化。

参考文献:

[1]李晓英.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问题探析[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3):23-25.

[2]傅林放.论大学生的劳动者性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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