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5
韩张娜
摘要:德国职业教育是世界上比较先进的职业教育,尤其是德国“双元制”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对德国职业教育特点的概述,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与德国职业教育的区别,阐述了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启示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1-0227-02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发展中,德国职业教育依托独特的管理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尤其是“双元制”模式的实施为德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实用型人才。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下,加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关键,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德国职业教育,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
1.德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就业者必须先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就业者获得就业的前提。“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最大特点,主要包括企业和政府,教育经费也主要是由企业和政府承担。德国职业教育强调的“双元制”模式要求职业院校必须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也就是学生每周两天在高职院校接受理论教育,其余时间则要到企业进行实践操作。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所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职业能力,这是德国制造技术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2.德国职业教育具有规范化的考核制度。德国的考试主要是由教育的第三方——IHK按照标准监督执行,职业院校的学生必须要参加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由工商业联合制订,这样就会保证考试内容的切实实际性。具体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面试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试的机构不直接参与教学,这样就实现了教考分离,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工作性。另外,德国也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德国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主要是按照联邦政府的要求进行设置并且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培训时需要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则进行,这样就会保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提高实践教学的理论性。
3.德国对于师资队伍的要求比较严格。对于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资质进行严格的规定,要求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师必须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两年以上。同时还对教学的综合素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并且做出了细致的说明,为教师的培养制订了详细的规划,构建了完善的教师个人保障制度,提高了教师岗位的稳定性。
二、我国职业教育与德国职业教育的区别
虽然我国校企合作模式与德国“双元制”模式存在相似性,但是相比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成绩,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以下不足。
1.对于实践教学的规定不同。虽然我国近些年增加了对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但是实践教学课时比例仍占不到总课时的25%,而德国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则要求占到45%,由此可见,我国职业教育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另外,我国高职院校对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没有硬性规定,这方面需要借鉴德国经验。同时,对于校企合作的认识观念也不同。德国“双元制”属于一种成熟的教育机制,被德国公众高度重视,并且他们崇尚技艺,而我国的职业教育仍停留在工人的层面,认为其属于不光荣的职业,因此人们不愿意从事技工等工作。
2.关于教师队伍的资格要求不同。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师准入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的标准,也就是只要达到相应的学历要求就可以,而对于教师的实践操作经验没有硬性的规定,但是德国职业院校对教师队伍的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从事本专业理论课教学的老师至少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两年从事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且经过两年见习期学习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后才能成为真正上岗教师。另外,高职教育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要求也不同。德国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培训与进修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教师必须加强进修以及道德素质培养,而我国职业院校对教师的进修以及素质的培养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高职院校在教师培训上存在随意性。
3.实践锻炼教学的管理模式不同。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主要是由高职院校进行,具体的教学内容由高职院校根据就业环境进行调整,这样就会出现专业设置相较于企业用工要求存在滞后的问题,而德国职业教育管理是由政府根据职业标准不断调整的,这样就保证了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相一致。另外,实践锻炼的平台也不同。我国学生参加实践主要是学校的实践基地,而德国学生实践主要是企业,这样必然在技能培养上存在差距。
4.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定。德国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各种因素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而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尤其是对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方面的规定还处于空白。
三、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通过对德国职业教育与我国职业教育特点的区别分析,为切实提高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我们应该清晰地認识到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良好经验,并且积极借鉴过来,以此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具体启示如下。
1.转变观念,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德国学生很小就具有职业意识,而我国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很多学生对职业教育存在反感情绪,因此我国必须要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一方面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出力度,借鉴德国财政政策,实现对职业教育的全覆盖,强化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支出力度,尤其是在财政、科技等方面给予支持。目前,社会中存在轻视职业技能的观念,认为职业教育属于低端教育,以后当工人会被看不起,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学习职业技能。为此,国家要改变社会观念,形成重视职业技能的氛围,鼓励人们参与到职业教育中。二是完善高校教育层次设置,鼓励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建立分流机制,以此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人才。当然,职业院校管理者要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教育模式,根据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专业课程。职业教育是服务地方经济的,因此在职业教育发展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体现出强化地方经济的作用,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就业平台。
2.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实施了许多教师素质提升行动,但是与德国相比,我国教师队伍的质量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教师实践能力不强、创新技能不高等,因此我国要着眼于制造强国战略,结合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队伍教育培养机制,国家站在顶层设计制定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教师队伍培养机制,鼓励高职院校的教师参加实践锻炼,鼓励教师进行科研创新,要将绝大部分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给予科研者。另外,还要继续深化校企合作模式,培养更多的双师型教师。同时,可积极聘请或引进行业专家进入学校,将最新行业发展趋势、最新技术发展特点引入校园,提高职业教育的时效性、针对性,最终使培养的学生符合社会的需求,毕业便能上岗。
3.大力推进校企深度合作机制。首先,从法律角度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包括从政策、税收等方面减轻企业压力,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国家要出台鼓励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依据。例如,国家应出台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细则,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并且为学生提供就业实习岗位的企业可以得到国家的财政补贴,吸纳高职应届毕业生的企业可以得到税收上的照顾。其次,学校要主动出击,联系企业,在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制订、师资配备、实践训练等方面加强同企业的深度沟通,了解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高职院校是以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为主的,因此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主动与企业开展合作,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教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模式,找准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利益结合点,拓展合作渠道,实现互惠共赢。另外,高职院校也要保证企业的利益,企业是以追求利益为主的,职业院校可以采取专项的教育培训,为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减轻企业员工培训成本,实现资源共享。
4.完善考核机制。我国职业教育要积极借鉴德国考核模式,加大对学生考核中实践环节所占比例。通过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真正实现教考分离。同时,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才培养目标,在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时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尤其是企业的意见,以此培养出更多实践应用型人才。另外,构建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由于学生的实践教学分校内实训和校外实习,在整个过程中都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与评价,每次实训都要有实习报告或成果,每个项目都要制订相应的评价标准。指导教师应全程监控学生的表现,通过口头提问、项目成果、实际操作等形式考察和评价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主要由企业指导教师完成,考核重点主要是实习过程、实习内容和掌握的知识技能。
5.建立“大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監管机制。德国职业教育的特色在于政府与企业沟通机制的完善,也就是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到职业教育管理中,因此其职业教育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我国也要积极借鉴德国的大职业教育管理模式,改变现在的以政府管理为主,教育部门、劳动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缺乏沟通的现状,建立社会立体式的管理模式,发挥地区优势,通过宏观调控实现职业教育的发展。
当然,除上述几种启示之外,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还需要从教学课程设置、教学手段以及财政政策等方面入手,积极借鉴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找准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共同点,为社会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不断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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