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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有效履行刑事抗诉职能充分发挥精品抗诉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

时间:2024-04-23

元明 张萍 唐守东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全面提高抗诉质量和效果,近日,最高检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精品(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活动,共评出精品抗诉案件10件、优秀抗诉案件20件。评选出来的30件案件涵盖了整个刑事检察业务条线,对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刑事抗诉职能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案例的释法说理作用,助力提升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质效,本刊特邀请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对此次评选出的精品(优秀)案例进行解读,并选取其中5个具有典型意义和价值的案例予以重点推荐,请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办案过程、重点难点及实践启示,以飨读者。

摘 要: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开展精品(优秀)刑事抗诉案例评选活动能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价值;引领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促进检察机关精准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抗诉工作质效,需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全面提升抗诉工作能力,聚焦抗诉工作重点,做好认罪认罚案件抗诉工作,营造外部良好环境,形成刑事抗诉工作合力,实现精准抗诉。

关键词:刑事抗诉 精品(优秀)抗诉案件 刑事审判监督 精准抗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高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量和效果,提升刑事审判监督能力和水平,2021年5月,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精品案件评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省级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从2018年以来办理的刑事抗诉案件中,推荐报送刑事抗诉案例315件。其中,普通犯罪案件99件,重大犯罪案件109件,职务犯罪案件27件,经济犯罪案件39件,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件。经初审、各厅复评、评委会终审,评选出10件精品刑事抗诉案件、20件优秀刑事抗诉案件。

一、评选背景和过程

(一)评选背景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为依法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捕诉一体”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任务。从办案数据和调研情况看,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监督意识不强、抗诉积极性不够、监督能力不足、抗诉必要性把握不准、沟通配合不到位等问题。[1]为深入贯彻***法治思想,落实2020年12月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全面、充分、准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第二检察厅牵头组织刑检各部门从2018年以来各地办理的刑事抗诉案件中,评选出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展现抗诉制度优势、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精品优秀案例30件。通报全国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以抗诉案例评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落实《意见》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树立精品意识,提升监督能力,依法、规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评选过程

2021年9月,第二检察厅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精品(优秀)案件评选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报院领导审批同意。《方案》综合考虑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办案质量以及对抗诉工作的综合指导等多方面因素,酌定评选比例为:“普通犯罪抗诉案件∶重罪抗诉案件∶职务犯罪抗诉案件∶经济犯罪抗诉案件∶涉未犯罪抗诉案件=3∶3∶1∶2∶1”。其中,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比例偏低,经济犯罪比例较高,主要考虑是:未成年人犯罪抗诉案例“同质化”较为普遍、职务犯罪案件相对数量不多,而经济犯罪案件较为疑难复杂,应当突出加强业务指导和典型案例指引。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经过初选、复评、案例汇报展示、专家评审以及评选委员会终评等多个环节,最终根据案例的排名情况和《方案》确定的比例,依次评选出精品刑事抗诉案件10件、优秀刑事抗诉案件20件,确保公平、公正地评选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抗诉案例。

二、案件特点和评选意义

(一)案件结构和特点

评选出来的30件精品(优秀)抗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类型看,普通犯罪案件9件,重大犯罪案件9件,职务犯罪案件3件,经济犯罪案件6件,涉未犯罪案件3件;二是从抗诉类型看,二审抗诉案件22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8件;三是从案件特点看,既有法律适用争议,又有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证据审查判断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四是从抗诉理由看,事实认定错误的最多,有19件,证据采信错误的有8件,法律适用错误的有9件(有的案件抗诉理由既有事实认定错误,又有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重(轻)的有5件;五是从省份看,最多的省份河北5件,四川4件,浙江、江苏各3件,北京、上海、山东、广东各2件,天津、河南、福建、江西、湖南、湖北、海南各1件。

(二)评选意义

1.彰显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价值。刑事抗诉制度蕴含的制度价值以及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活动所发挥的“使命”“担当”作用,需要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不断深化并逐步提升。此次评选出来的案例,重在彰显刑事抗诉制度价值,通过案例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牢固树立监督意识,着力提高刑事审判监督质量和成效,凸显抗诉制度效果。例如,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等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二审抗诉案。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米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2018年6、7月份,王某以赠送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吸毒人员吉某的儿子安某甲(男,殁年11岁)、安某乙(男,8岁),控制、利用二被害人帮助贩卖毒品,并长期殴打、虐待、强迫吸毒。2019年1月22日晚,王某等人得知安某甲将贩毒情况告知吉某后,在其租住房内多次、长时间适用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还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用烟头烫安某甲生殖器,逼迫安某甲吸食海洛因,安某甲被殴打致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5万元后出具谅解书,余款5万元随后付清。2019年12月,吉某出具了“谅解书”。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本应严惩,但考虑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检察机關提出抗诉,认为王某致死儿童的动机恶劣、手段残忍,且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虽有亲属代为赔偿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标准,坚持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二是准确把握“赔偿谅解”情节。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挑战公众道德底线的暴力犯罪,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安宁,一方面并非“赔偿谅解”能够修复,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有重大过错,其出具的赔偿谅解协议应当进行审慎研究;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协调、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共同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2.引领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精准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监督理念端正、监督意识牢固,就能够找准审判监督工作方向,有利于实现最佳监督效果。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更高水平、内涵更丰富的要求。检察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应当牢固树立“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接续监督”和“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例如,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犯罪再审抗诉案。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上诉案件中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且可能是一起涉及国家矿产资源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存在重大漏罪漏犯线索,遂在被告人撤回上诉原判决生效后,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成立专案组围绕该团伙暴力抗拒执法、争夺采砂区域、组织架构、“保护伞”线索等方面开展调查取证。最终查清孟某某等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非法采矿、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捕捞水产品、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10个罪名24起犯罪事实,另向监察机关移送“保护伞”线索25人。本案典型意义有三个方面:一是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确有错误需提出抗诉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是对于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现遗漏犯罪事实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追加起诉,并根据诉讼经济原则,建议法院并案审理,数罪并罚;三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应当强化监督,以个案的能动履职、融合履职助推诉源治理,将检察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对环境资源领域的犯罪行为,融合发力,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3.推广检察机关抗诉成功案例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对刑事抗诉制度做出了规范和细化,对指导刑事抗诉工作实践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依然不少,有的属于现有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我们针对性选取问题较为普遍、情况较为典型的相关案例,以点带面,充分说明相应的情况和问题。重点突出精准抗诉,确保抗诉效果,强调抗诉的必要性条件,健全完善抗诉工作业务指导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例如,江西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本案立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围绕鉴定程序、鉴定内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甄别、判断。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争议的重大刑事案件,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寻求技术协助,必要时可以委托重新鉴定,并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交叉询问、举证质证等方式,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存在多份鉴定意见的抗诉案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以说明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二是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部分正确,但抗诉理由不准确、不充分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抗诉意见理由进行变更和补充。再如,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该案属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要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构筑证明行为人犯罪的证据体系。面对一审指控不力的局面,二审抗诉阶段要紧紧围绕诉争焦点进行补充侦查,强化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就专业知识借助專家意见等“外脑”,全面构筑指控犯罪的完备证据体系,确保抗得准、抗得赢。

4.促进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在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过程中,除了需要细化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规范外,还有一些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疑难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司法实务热点难点,着重筛选反映法律适用、证据裁判规则、量刑情节认定、司法政策把握等方面具有普遍性、代表性争议问题的案例,努力对部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需要研究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例如,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封某某职务侵占二审抗诉案。该案对于准确认定民营企业股东“恶意自我交易”型职务侵占犯罪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近些年来,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的主体从传统的企业员工,开始扩展到企业股东甚至实际控制人。企业股东职务侵占案件出现了不少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争议也较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包括预期租金等债权。在犯罪嫌疑人确有“恶意自我交易”导致公司损失的前提下,只要嫌疑人最终实际占有了公司损失的财产性利益,就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再如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二审抗诉案。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其间,围绕检法分歧通过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突破“零口供”被告人,排除特情引诱可能,追诉重大漏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予以改判。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毒品犯罪中的“居中倒卖”与“居间介绍”行为,应当结合毒品交易本质予以准确区分;二是对于多层级毒品犯罪,应从犯意联络和犯罪行为主客观两方面准确认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综合认定犯罪既未遂形态;三是法院判决错误认定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导致量刑不当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三、提升刑事抗诉工作质效的意见建议

刑事抗诉权的职能定位是审判监督权,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手段中最具刚性。其法理基础在于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以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处理,做到无罪不罚、罚当其罪,同时监督制约法院的审判权,纠正错误裁判,维护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一)进一步转变理念,切实增强监督意识

坚持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贯彻“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抗诉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抗诉”的刑事抗诉工作理念,切实改变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重实体轻程序,重量刑轻定性的思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裁定依法提出抗诉。要充分认识到强化审判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是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效途径,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现实需求。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有机结合”,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结合,抗诉质量与案件数量的有机结合,审判监督与检法协作的有机结合,克服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畏难情绪,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进一步提升能力,聚焦抗诉工作重点

提升能力素养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优秀抗诉案件评选、庭审观摩、个案研讨等活动,突出对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重点环节进行专题培训,尤其是要增强从判决裁定审查中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高度重视抗诉案件的证据补强工作。上级检察院在作出同意抗诉的意见或指令抗诉的决定之后,应由专人跟踪指导,督促下级检察院综合运用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侦查等手段,做好证据补强工作,完善证据体系;三是准确把握抗诉的必要性及谦抑性,对于具有广泛引领意义的个案,应当积极提出抗诉;对抗诉把握不大和轻度程序违法或瑕疵问题,可以采用抗诉以外的其他监督手段,形成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综合作用的全方位立体式审判监督格局;四是提高抗诉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能力,强化对抗诉理由的分析论证,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抗诉意见、理由的审查研判和指导;五是抓住抗诉工作的核心重点,在注重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的基础上,将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实、定性有分歧,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处刑罚差异明显的案件上,突出监督重点,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进一步凝聚共识,做好认罪认罚案件抗诉工作

依法行使抗诉权,正确认识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对刑事抗诉工作的影响,准确把握抗诉必要性,找准抗点,提升抗诉精准性。一是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情况等,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进行全面、充分的沟通,尽最大可能消除分歧。在组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明确告知其提出上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减少不必要的上诉,节约司法资源。二是以精准量刑持续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稳适用。通过完善认罪协商机制,不断推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平等沟通与协商,以精准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以真实控辩合意,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同时要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提升精准量刑的采纳率,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平稳有效适用。三是健全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依法审慎提出抗诉。发挥“抗诉一件、警示一片”的作用,减少认罪认罚“投机性上诉”“技术性上诉”现象,节约司法资源,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刑事抗诉工作合力

一是健全監督线索发现机制。进一步完善“三书对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诉判不一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制度;注重通过办理申诉案件发现监督线索,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类案检索比对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二是积极发挥检察一体优势,依托案件统一业务系统,有效发现一些量刑明显不当、程序明显违法及案件结果明显处理不当的案件,统一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意见,整体和系统推进刑事审判监督。三是积极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理念,在组织开展检察机关刑事精品抗诉案件评选活动的基础上推进全国刑事精品抗诉案件汇编工作,充分发挥刑事精品抗诉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各级院重罪检察部门主动担当,承担起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抗诉工作职责任务的同时,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联合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强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特别是加强对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指导。积极与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数据研判会商,以大数据为依托分析研判刑事抗诉业务核心数据,跟踪关注抗诉率、抗诉意见采纳率、撤抗率等主要抗诉数据指标,分析核查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短板,及时纠正补强。五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研究。依托重罪检察人才库,鼓励和强化对刑事审判监督问题的研究,发现和培养一批刑事抗诉理论研究专家,促进研讨交流,提高刑事抗诉整体水平和质效。六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现激励作用。在考核机制设置上有所侧重,细化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等考核指标计分细则,适当提高分值,科学合理设置计分系数。

(五)进一步加强沟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健全检法沟通联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及时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方式,努力解决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政策把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赢得法院对抗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审判监督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观摩评议抗诉案件庭审等方式,以公开促公正,促进社会大众对抗诉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10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10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干部,法学博士[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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