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张斌 陆甜甜
摘 要:未成年人涉及网络犯罪除传统的朋辈、价值观影响外,存在网络空间社会、国家的“制度隙地”,致使互联网背景下传统家庭监管失灵、未成年人失助以及罪错未成年人普遍化防治困难。因此,有必要厘定国家亲权理论的制度建构,国家需要在制度建设、源头打击、强制干预、教育辅助等多方面对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进行介入,担负起未成年人涉网络防治问题的“国家责任”。
关键词:国家亲权 网络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 防治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
17岁的小H是一名高职在校生,平时喜欢上网,某次在网上被人以置换游戏皮肤的方式被诈骗1000元。被骗之后小H并没有报警,而是主动向对方“拜师学艺”,花高价向对方购买了话术模板和诈骗技巧,事后小H以虚假售卖游戏皮肤的形式先后骗取他人钱款20000余元。因案发后小H的父母及时退赃,且小H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遂决定对小H作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6个月的考察期开展帮教。
针对小H具体的犯罪成因和监管情况,检察机关联合社工组织为其制定了以有效恢复家庭功能、远离网络信息危害为主要内容的帮教方案。帮教期内的整个帮教过程贯穿家庭支持、司法支持和社会支持多种形式,以正向引导为主。总体目标在于提升其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交关系、有效融入社会,逐步降低再犯风险。
(二)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特点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不同于常见的未成年人涉盗窃、故意伤害等罪行,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有以下特点:
1.更容易受到“同行”拉拢。网络犯罪传播性强且有一定技术性,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容易被网络这类新型的犯罪模式吸引。因此,大部分未成年人涉及的网络犯罪都有“师傅”带领,手把手传授犯罪方法。本案中的小H本是网络犯罪的受害者,但反而从其中看到商机,转而向犯罪分子“拜师学艺”,步入犯罪道路。
2.犯罪内容多为未成年人熟悉的领域。未成年人囿于其生活经验,往往从其熟悉的诈骗内容入手,不仅可以保证犯罪的成功率,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未成年人在这个领域的成就感。案件中的小H本身就热衷于网络游戏,其在遇到涉及网络游戏的诈骗后,与上游一拍即合,立即加入犯罪队伍,并用其“一技之长”开启“专业”的网络游戏诈骗技能。
3.身份虚拟难以被察觉。网络犯罪不同于常见的未成年人涉及的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不需要选择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以及作案工具等,并时常伴有夜不归宿、结交不良友伴等不良行为的前兆。网络犯罪不需要现实的场所和同伙,作案时间也相对自由,因此即使是同处一室的父母,往往也并不能察觉子女在网络中的实际状态。
4.负罪感较低。普通犯罪需要亲历现场、亲自动手,尤其是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都会产生负罪感。网络犯罪不需要直面犯罪对象,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利用话术模板与对方交流时,并不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冲击,未成年人对自己实施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有正确的认识。
(三)国家亲权理念在少年司法中的映射
传统的少年司法理念中,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其背后的监护不当、监护缺失密切相关,小H走上犯罪道路也不能逃脫这个固定因素。但应当看到,网络犯罪的诱发因素具有复杂性,其中既与家庭的价值引导有关联,也与潜在的网络风险环境不可分割。为此,在后续对小H的帮教矫治中,仅仅依靠家庭的内部教化无法出现“质”的改善,检察机关连同社会力量开启国家亲权的强制干预模式,即以国家介入家庭的方式确认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
国家亲权是与自然亲权(表现为父母子女关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国家亲权是指儿童的父母没有履行其监护责任时,国家便可作为儿童的“父母”介入监护关系,担负起未成年人的监管、保护职责。[1]根据上述解释,未成年人的权益即可视为国家利益,一旦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国家亲权应当与父母亲权相互配合、协作,对家庭功能的不足或缺失进行积极补偿。超出家庭范围,及至自然亲权力所不能及的地带,尤其涉及一些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普惠性问题,国家则需要承担“大家长”的身份进行对未成年人的集体保护。
国家亲权理念强调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之下的国家责任主义,主要表现:(1)立法责任,通过立法形式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的权利,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2)司法责任,以司法形式介入未成年人事务,如设置少年司法的专门机构和制度等,本案中通过司法程序实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3)社会责任,通过政府事务性工作落实如儿童福利、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权利保障;(4)家庭辅助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监护不当、不力的家庭予以功能性修复,恢复家庭良性发展。
在本案中,国家亲权理念主要通过司法方式承担其国家责任和对未成年人应有的保护。应当承认,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是网络大环境的受害者。一方面低龄带来的社会经验不足、价值观不牢固等很容易受到网络信息污染,让他们被网络犯罪“拉拢”,另一方面必要的网络监管缺失造成他们道德的滑坡。基于此,对于涉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同样要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到位,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开展的帮教矫治不仅要针对未成年人个人,还应惠及其家庭,将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协助家庭的力量帮助未成年人脱离犯罪道路。
二、国家亲权理念检视下个案帮教的开展过程
(一)个案的社会调查情况
为全面了解小H的涉罪原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后续的帮教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检察机关对其开展社会调查,并重点分析其家庭和社会关系。
1.个人基本情况:男,初中毕业后进入本地某高职上学,目前高职一年级,户籍在本地,平时喜爱打游戏。
2.家庭情况:小H与父母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父母均有工作,家庭收入尚可,父母每月会固定给小H生活费和零用钱。小H不住校,每天由父母接送上学。其父亲表示小H上了初中以后就不愿意与父母交流,但平时较听话,在家期间主要在房间里上网打游戏,无其他不良嗜好,也没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对小H涉嫌网络诈骗的情况较意外。
3.成长、教育经历:小H自小在本地生活、学习、工作。小学期间成绩尚可,初中开始因迷恋网络游戏导致成绩下滑,初三毕业后考取本地职业院校,目前在该职业院校读机电专业一年级。小H的同学表示其为人内向,在校沉默寡言,但喜欢和同学在网上组团玩游戏,小H老师表示其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逃课、逃学情况。
4.社会交往情况:小H性格较为孤僻,没有关系特别亲密的朋友,也没有恋爱史,平时主要因学校的事情才与同学打交道,但小H喜欢网络社交,尤其喜欢添加游戏中的好友互相切磋游戏技艺,其社交平台内有多个未曾见面的网友。小H表示喜欢跟陌生网友交流,不愿跟父母交流,父母曾因为自己打游戏、购买游戏皮肤、装备的事情多次指责自己,其认为父母不尊重自己的兴趣爱好,想尽快经济独立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从国家亲权的角度来看,小H步入网络犯罪与家庭亲密度低、价值观存在偏差、网络风险抵抗能力不足等因素存在重要关联。虽然小H始终处于良好的家庭监管之下,但其与父母沟通较少,家庭不能满足其精神、情感需求,其转而投入网络社会之中。不同于常规犯罪矫治,家庭可以通过传统地位和权威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束。而在网络时代,很多未成年人在网络知识方面比成年人更熟悉、适应,成年人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进行管制,导致网络背景之下传统家庭监管模式的失灵。因此,在涉及具体帮教工作中,国家和社会应加强正向干预,及时为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纠偏。
(二)个案帮教考察过程
1.家庭支持:要求小H的父母加强与小H平时的沟通交流,以减少隔阂,并建议家庭参与两周一次的联合家庭诊疗。目标是改善家庭关系,要求家长以身作则,正向提升子女的网络素养。
2.学校支持:要求校方关注小H在校期间的表现,与同学的交往情况等,同时安排小H参与技能实训、社会服务活动等,鼓励其参与更多有益身心的课外活动,同时要求注意对小H涉案情况的保密。目标在于输入正向价值观念,同时鼓励其正常社交。
3.社会支持:安排小H定期参与社区志愿活动,到残疾人之家、敬老院等地参与帮扶活动。目标在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奉献精神。
4.司法支持:邀请小H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法治教育活动,观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视频、书籍,撰写思想报告等。目标在于提升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经过6个月的帮教期,经考察,检察机关认为小H遵守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各项规定,且对自己网络犯罪的行为有深刻反省,检察机关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半年后检察机关联合社工团队再次回访,了解到小H与父母、同学的关系更加融洽,并多次自愿参与学校、社区志愿活动。
小H涉网络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案是一起成功的未检帮教案例,在家庭力量(自然亲权)无法抵抗网络对未成年人侵蚀的情况下,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强强联合,共同补足家庭力量的短板,从而帮助小H重构社会支持网络,顺利进行再社会化。
三、国家亲权理念检视下个案帮教的反思
就此次个案来看,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仅仅是在未成年人涉罪之后启动的阶段性国家介入和司法保护,这不仅对所开展服务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够的,对更大范围内的问题未成年人,更存在保护上的空档。[2]亦即国家亲权概念不能仅仅着眼于个案的介入,而应更多考虑个案背后反映出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从国家亲权理念的角度,未成年人涉及网络犯罪至少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一)互联网背景下传统家庭监管模式的失灵
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存在家庭监护不力的因素,未成年人投入虚拟网络意图摆脱现实社交,很大程度上与其家庭无法满足其情感需求有关,而其涉及网络犯罪,又反映出父母对子女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等缺乏正确引导。除却上述因素,我们也应当看到家庭因素在网络犯罪较之其他犯罪的无力感。
其一在于监管无力。传统的家庭监护体现在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保护、培养和引导,最常见、基础的监护方式为共同生活,无论从亲子关系的道德伦理还是法理依据,未成年人对于父母具有天然的“人身依附”关系。但网络社会则打破了未成年人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独立的网民身份使得父母无法捕捉未成年子女在网络上的动态。
其二在于监管滞后。在普通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会立即触发对其家庭的负面评价,但在网络虚拟身份中,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为独立的网民,并不存在父母或子女的身份标签,因此这种负面评价至少是不即时的,这也导致了家庭监管的滞后性。此外,正如前文提到的,许多父母对网络知识的掌握情况未必及于未成年子女,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监管的脱节。
(二)网络风险环境下未成年人抵御能力的削弱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空间具有易变性、开放性等特点,传统社会控制方式无法即时跟上网络样态的变化,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极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行为的负向诱导,引发未成年人网络不良行为。
其一,未成年人缺乏对信息的识别能力。网络中掺杂的各种信息真假不一、良莠不齐,不具有筛查、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全盘照收”,网络犯罪本就有低成本、高回报、隐蔽性等特点,在一些“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错误价值观的影响下,未成年人尚未稳固的道德观念很容易被动摇,从而作出错误的选择。
其二,未成年人缺乏对诱惑的抵抗能力。常常有未成年人為网络主播一掷千金、购买游戏皮肤花光压岁钱的新闻,足以说明未成年人对变幻莫测的网络世界不能保持足够的冷静。加之未成年人极强的学习、模仿能力,新奇的网络犯罪手法能够同时满足其好奇心和成就感,正如此,不乏别有用心之人有意拉拢未成年人加入犯罪队伍。
其三,未成年人缺乏对网络规则的掌控能力。当下的网络世界是成年人主导的社会,其运行规则、信息推送等几乎都是根据成年人的喜好设计,而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未成年人只能在成年人设计的框架中活动。对不考虑未成年人特殊需求的网络社会虽不能完全评价为负面的,但至少是不友好的,尤其是缺乏国家兜底保护的网络对未成年人而言是充满风险的。
(三)个案司法帮教无法实现罪错未成年人的普遍化防治
虽然小H的附条件不起诉是一起成功的未成年人帮教案例。但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帮教的个案要求当事人必须进入司法程序,且司法程序存在时间期限。这里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乏犯罪矫正的长效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为6个月至12个月,亦即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时间最长为1年。但犯罪行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不良行为与错误价值观的长期作用下形成的,从行为矫治的有效性角度而言,半年至1年的帮教期能否从根本上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则有待商榷。
二是尚未改变对未成年人并不友好的网络环境。从矫治的对象上看,帮教考察主要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目前扩大至良性家庭功能的恢复。犯罪不是个体行为,而是环境、社会关系等因素交织而成。帮教考察显然无法覆盖至网络环境的变更,在此情况下,即便通过帮教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成功社会化,一旦其再次涉入不良的网络环境中,无法保证其不再犯。
三是存在保护真空地带。唯有进入司法视野的未成年人才能得到重点矫治,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罪错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年龄、立案标准等因素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导致该部分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正向教化。因此,会出现比较矛盾的局面,涉罪未成年人因受到司法的矫治教育,从而有“改邪归正”的机会,而没有涉罪的罪错未成年人因缺乏必要的引导和矫治反而越走越偏。
四、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防治的“国家责任模式”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不是个案问题,而是应当引起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个案的帮教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国家需要从立法责任、司法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家庭辅助责任等多方着手,根据未成年人涉网络问题管控难易程度,设置不同程度的建制、打击、干预、辅助等措施,与家庭、社会互为补充,共同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圆满状态。
(一)加强顶层设计、源头打击,填补网络保护空白
一是完善法律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网络保护”,但具体的细节落实尚不完善,建议根据互联网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快出台配套的落实细则方案,加强顶层设计,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撑好法律“保护伞”。
二是注重源头打击。网络犯罪中的未成年人使用的犯罪手段极少具有原生性,绝大部分是通过学习、模仿、被传授所得,尤其在集团化的网络犯罪中,未成年人涉罪人员往往处于被支配、利用地位,并不能左右整个犯罪运行。刑事司法应注重源头打击,切断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严厉惩治网络犯罪中的传授犯罪方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行为。
三是加强网络平台监管。监管部门应督促网站平台运营者切实履行好平台信息内容的审核、监管和应急责任,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各网络平台也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内容审核和监管,促进行业自律,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完善技术干预手段,筑牢网络安全“警戒线”
我们反对未成年人犯罪,但反对的不应仅仅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还有造成他们犯罪的社会环境[3]。打造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网络环境是防治犯罪的重要一环,国家应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不良上网行为进行干预,以对其容易越轨的上网行为进行规制。
一是权限干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账户管控,虽然目前已经推出“实名+刷脸”的双验证模式,但仍缺乏对账户的关联监控。建议设置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的网络关联账户,监护人关联账户可以接收子账户的使用软件情况、上网时长等等。同时,对社交通讯、网络游戏、娱乐软件等应强制设置“未成年人分级保护模式”,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开启网络信息、上网时长等不同的权限设置,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二是消费干预。对未成年人收支账户应予以技术限制,如每日收支的笔数、金额总数均应有所限制。对于超出一定金额的大额收支应向子账户和监护人账户均设置风险提示。
三是危险警告。网络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网络监管可以通过账号收支异常、好友添加频繁等进行风险预判,一旦符合风险标准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部门应分别向未成年人账户持有人及其监护人发送危险警告。
(三)激活家庭教育辅助功能,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
一是督促家庭教育,提升网络素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家庭教育不再仅仅是家务事,国家也应当予以督促、助推。未成年人涉及网络犯罪与家庭不良影响或监护忽视有密切联系,政府或有关组织应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督促家庭重视子女的网络使用问题,以身作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适度使用网络,培养、提高网络违法犯罪识别风险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开展法治教育,培养规则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价值引导和宣传教育力度,开展法治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活动,做好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普及,推进以学校为主体,司法、教育主管部门、家庭、社会等共同参与的“一体化防护体系”建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和金钱观,提升自律意识和规则意識。
*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214000]
**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三级检察官[214000]
[1] 参见姚建龙、公长伟:《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国家亲权理念研究——以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1期。
[2] 参见任文启:《国家如何在场》,《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5期。
[3] 参见皮艺军:《中国少年司法理念与实践的对接》,《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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