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元明 肖先华
编者按:2022年6月24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0—153号)。该批案例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主要涉及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的性质,推进新型毒品问题治理等内容。为充分发挥该批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本刊特约请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就该批案例进行整体解读,办案检察院围绕所办案件重点、难点、亮点等问题撰文。为方便读者阅读,每篇案例解读文章均附案情相关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2022年6月24日,最高检公开发布了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主要涉及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强化证据审查,依法准确认定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的性质,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进新型毒品问题治理等内容。该批指导性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保持高压态势、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办案质量、提升履职能力、推进综合治理方面持续发力,进一步提升毒品问题治理效能。
關键词: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 欺骗他人吸毒罪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证据审查 法律适用
一、新型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编发的背景情况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受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16万多人,其中,起诉涉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毒品犯罪15万余人,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1.8万人。从办案情况看,当前新型毒品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毒品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由2019年的10.9万人下降至2021年的7.5万人。但起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案件中的占比由2019年的53%上升至2021年的57%。其中,近3年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分别为5183人、5549人、5561人,分别占当年新型毒品犯罪起诉数的8.8%、11%、12.7%,增长较快。二是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增长迅速。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中,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为主流,占起诉数的46%。2021年7月,国家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后,全年起诉相关犯罪1078人,同比增幅257%;2022年1至3月已起诉相关犯罪464人。此外,三唑仑、阿普唑仑、γ-羟丁酸、芬太尼等新型毒品犯罪也多发。三是犯罪手段网络化明显,查办难度大。犯罪分子普遍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完成,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在交付环节,多采用寄递方式,使用虚假寄件人、收件人身份和地址,利用“跑腿”“同城直送”等方式寄递的案件增长较快。“网络+寄递”的形式,已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在联系交易环节,犯罪分子除使用大众化的即时通讯社交软件外,还使用阅后即焚等新型通讯软件,采用代号、术语进行联系,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大。四是涉案人员累犯、再犯多,呈现年轻化趋势。大部分贩毒人员同时也是吸毒人员,“以贩养吸”较为普遍。为寻求刺激,青少年容易成为新型毒品滥用的高危人群,吸食的同时也参与贩卖。一些惯犯利用部分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分辨能力弱的特点,引诱青少年实施新型毒品犯罪。
针对新型毒品犯罪,近年来检察机关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治理,不断提升惩治效果。最高检指导办理了河南赵某贩卖、制造毒品案等一批重大犯罪案件,与公安部挂牌督办了“2021-96”等多起重大新型毒品案件;推动有关部门对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发函国家禁毒办,推动相关部门对氟胺酮等18种物质进行列管;组织“防范新型毒品,呵护无悔青春”为主题的第40次检察开放日活动,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广泛开展防范新型毒品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业务指导,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办案质量,推动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根据《2022年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着手编写新型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第二检察厅从各地报送的181件备选案例中筛选、编写了备选案例,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刑五庭、国家禁毒办、海关总署缉私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等部门、部分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以及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重罪检察专家库成员的意见。2022年6月16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将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等四件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罪名主要包括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等,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特别是如何准确区分毒品犯罪与食品、药品犯罪等疑难复杂问题,为各地开展引导侦查取证、证据审查、庭审指控、法律适用等工作提供指引。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主动参与禁毒治理工作成效,同时对社会公众起到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二、新型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一)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0号)
2016年,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添加香精制成混合液体,委托广东某公司(另案处理)为混合液体粘贴“果味香精CD123”的商品标签,交由广东另一公司(另案处理)按其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王某通过四川某公司将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经鉴定,“果味香精CD123”“咔哇氿”饮料中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分别为2000-44000?g/ml、80.3-7358?g/ml。
办理该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王某涉嫌犯罪主观故意、案件定性等方面积极引导侦查,审查认为王某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贩卖、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王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7万元。该案提炼的要旨是,行为人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毒品含量,依法准确适用刑罚。对于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二)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后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咪达唑仑36ml、三唑仑3.25mg、阿普唑仑28.8mg。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马某某任职情况、学历证书、发布信息网页截图、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查清涉案精神药品的来源和用途。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马某某除构成走私毒品罪外,还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该案提炼的要旨是,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三)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检例第152号)
2015年,郭某某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张某甲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郭某某给人下“迷药”的事实和证据,引导侦查机关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角度取证,重点调取涉案电子数据以及郭某某身份、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证据,且以查证毒品来源为主线自行补充侦查,以郭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该案提炼的要旨是,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强化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审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四)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3号)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明知某类树皮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某类树皮,磨成粉末后按特定方法熬制成水溶液“死藤水”,先后三次贩卖给袁某某、傅某某、汪某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9年9月23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某类树皮粉末,净重256.55g。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办理该案过程中,针对未能扣押毒品“死藤水”实物的情况,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并列明实验要求和注意事项,后成功获取“死藤水”样本一份。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何某除涉嫌贩卖毒品罪外,还涉嫌制造毒品罪,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该案提炼的要旨是,行为人以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质,并予以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查明案件事实。
三、新型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新型毒品的概念和危害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的,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其中,新精神活性物质(未被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列管的物质)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毒品,其滥用逐渐增多。近年来,新型毒品翻新变化快,检察机关办案中已涉及“咔哇氿(含γ-羟丁酸成分)”“死藤水(含二甲基色胺成分)”“神仙水(含氯胺酮等成分)”“开心水(含冰毒等成分)”“浴盐(含卡西酮成分)”“阿拉伯茶(含恰特草成分)”“邮票(含LSD成分)”“聪明药(含莫达非尼成分)”“小树枝(含合成大麻素成分)”“蓝精灵(含氟硝西泮成分)”等诸多新型毒品。
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新型毒品吸食后虽然使人兴奋、刺激,但不上瘾、危害小,后果不严重。实际上,这些都是对新型毒品危害性的误解,值得高度警惕。一是新型毒品对身体机能损害大。吸食新型毒品可以在短时间内使人精神兴奋、产生幻觉,同时对人的记忆力和思维能力造成损害,连续使用会造成大脑神经细胞严重损伤甚至退变,导致机体的其他系统功能受到严重损伤。二是新型毒品有很强的成瘾性。许多吸毒者为了寻求刺激而把吸食新型毒品当成一种时尚行为,一些新型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比传统毒品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更强,不易戒除,即使戒除复吸率也更高。三是新型毒品衍生犯罪危害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毒品麻醉的功效,进行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活动;还有的人吸食毒品后自控力下降,出现幻觉,实施毒驾、伤害,甚至杀人犯罪,危害极大。四是新型毒品迷惑性强。新型毒品花样繁多,有的被伪装成饼干、巧克力、饮料、“电子烟”等,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以迎合青少年群体好奇心强等特点,引诱青少年吸食服用。这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γ-羟丁酸、三唑仑、咪达唑仑、阿普唑仑和二甲基色胺均属于新型毒品范畴,案例发布有利于指导办案、警示教育社会公众。
(二)关于新型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很多,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是当前办案的难点。这批指導性案例主要聚焦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一是毒品犯罪与涉食品犯罪的区分。对于行为人以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对化学品可生成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特性并不明知,对于制出的成分物质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品亦不知情的情形下,如果化学品属于食品原料,超限量、超范围添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化学品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毒品犯罪与涉药品犯罪的区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下“迷药”行为的认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投放“迷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行为人明知系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采取隐蔽手段让他人吸食,对强奸等行为不足以认定的,可以按照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四是利用原生植物制成毒品和未管制原生植物的区分。以国家未管制但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特定方法,将植物中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提炼制成相关物质,改变了原生植物的物理形态,该物质具有使人形成瘾癖的毒品特征,应当认定为毒品,行为人依法构成制造毒品罪。对于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以及通过研磨等方式简单改变外在形态的植物载体,虽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不认定为毒品。五是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新型毒品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涉案毒品含量应当酌情予以考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折算比例、效能及浓度、交易价格、犯罪次数、犯罪既未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对于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的,还应当考量其用途、可能作用的人数及后果、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关于新型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问题
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隐蔽,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证据审查,完善证据体系,为准确定罪量刑打下坚实基础,确保案件质量。这批指导性案例主要聚焦以下证据审查问题:一是强化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应当引导侦查机关采取各项侦查措施,全面收集、固定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特别是要着重加大对关键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尤其要重视手机、电脑中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和恢复、检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要做好补充侦查工作,及时对新型毒品成分、来源和用途等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制作具体可行的补充侦查提纲,跟踪落实补充侦查情况。必要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全面、公正评价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后果。在制造毒品方法存疑等情形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列明实验要求和注意事项,依法及时固定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二是加强涉毒资产的审查。追缴涉毒资产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惩治毒品犯罪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涉案资产,要着重审查性质、权属及流转,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并在提起公诉时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对于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三是强化新型毒品用途和主观明知的审查。行为人对于毒品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认定新型毒品犯罪的关键问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镇静、安眠等药用功效,往往成为行为人抗辩其毒品属性的借口。检察机关不能仅凭行为人口供,还应当根据其对相关物质属性认识能力、认知能力、学历、从业背景、是否曾有同类药物服用史、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交易、生产制作工艺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否用于非法用途也关系到毒品犯罪是否成立。对于“非法用途”的审查,检察机关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否用于医疗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仍利用其毒品属性和用途的,应当依法认定相关物品为毒品。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检察机关将以此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和预防新型毒品犯罪,进一步提升毒品问题治理效能。
一是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充分认清新型毒品犯罪的危害,坚持对这类犯罪“零容忍”。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运输贩卖毒品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新型毒品犯罪,坚决从严惩处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新型毒品犯罪分子。
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加強与邮政、医药卫生、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和沟通,健全协作机制,加大信息共享,着重加强新型毒品问题巡查和预警监测。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加强寄递行业监管,堵塞新型毒品流通渠道。深化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建立司法机关、金融、海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涉毒资产查缴协调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三是确保办案质量。建立办理重大毒品案件介入侦查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和证据链条。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邀请检察技术部门参与电子数据勘查、修复和审查,获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办案中聘请有医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对新型毒品进行分析研究,准确认定毒品危害,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提升履职能力。加强指导性案例的解读和培训,针对实践中新型毒品犯罪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如入罪标准、主观明知、毒品含量、危害性认定等,通过制发规范性文件,强化案例指导等方式予以解决。健全公检法联合培训机制,统一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五是推进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被列管但存在滥用情形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列管的意见。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案例宣传、模拟法庭、新闻发布、检察开放日等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对新型毒品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尤其针对青少年等重点人群,通过法治副校长宣讲等形式,筑牢青少年拒毒防毒思想防线。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特别是对易制毒物品、制毒工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销售监管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效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推动禁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100040]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干部[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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