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林淑瑜 谭雅琴 侯小欣
办案要旨
涉侨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反映了广大海外侨胞在我国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积极贡献和独特作用。目前,部分涉侨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着维护管理和活化利用的现实困境。检察机关为解决百年前海外爱国侨胞回国捐建的铁路、码头等文物保护难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侨联络站”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云听证”线上听取海外侨胞对涉侨文物保护的意见,积极回应侨胞关切,获得海外侨胞高度认可,凝聚了“检察+侨”涉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合力。
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是著名侨乡,有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约70万人,华侨文化资源丰富。为落实最高检关于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以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探索拓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2022年以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会区院”)对辖区内涉侨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走访调查。
经调查,共发现9处涉侨不可移动文物不同程度存在年久失修、环境脏乱、安全防護及消防设施不足、宣传不到位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如X铁路沿线的5处涵洞遗址散落在田野、路边,主体破损、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周边环境脏乱,其中L双拱涵洞现作为机耕路使用,周边未设置限重限速等防护措施;L洲涵洞旁侧桥墩存在裂缝,上方边沿处被一简易厂房占用,危及文物本体安全。又如M码头旧址出现了地基沉降、梁柱开裂、墙面剥落等现象,存在倒塌隐患等。
此外,涉案不可移动文物均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侨胞侨眷长居海外,大部分保护状态不佳的涉侨不可移动文物长期处于失管、漏管状态,急需修缮维护,但因无法联系产权人、修缮费用高或者产权人不认可“修旧如旧”方案而难以启动修缮工作。同时,对涉侨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涉及地区发展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方面,单靠产权人、管理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方往往无法独立完成,其作为文物的价值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办案过程]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后,新会区院依法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区文广旅体局以及对涉案文物具有保护职责的属地镇政府立案调查。为深入查找问题症结,构筑多部门多维度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新会区院组织行政职能部门及区委统战部召开圆桌会议,针对该系列案反映的涉侨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修缮费用高,以及行政监管职能交叉不清、产权复杂、开发难度大、侨胞侨眷长居海外难以有效管理等现实问题进行商研,旨在厘清监管职责。
2022年4月1日,为有效凝聚行政机关与社会各界在涉侨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智慧和共识,联合海外侨胞共商守护侨乡记忆的有效途径,新会区院组织区文广旅体局及属地镇政府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该院“检侨联络站”邀请1名爱国侨领和4名涉侨领域工作专家担任听证员。其中,身处美国的侨领听证员以远程视频方式参与“云听证”,用亲切的乡音,代表海外侨胞表达了关心家乡建设和华侨文化资源保护的一片赤诚。其余4位专家听证员则分别结合涉案文物现状,从各自专业领域提供了详细、科学的听证意见。会后,新会区院结合听证意见和与会行政机关的陈述意见,形成检察建议,并以集中公开宣告的方式向负责具体整改工作的属地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同时与区文广旅体局进一步磋商,将听证成果和整改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区文广旅体局和属地镇政府均表示将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推动建立全区涉侨文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文物保护的标本兼治和文物活化利用。
[办案结果]各镇政府在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对涉案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本体维护修缮、配套设施升级、周边环境整治,并已制定活化利用方案。如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S镇政府已及时与M村委会联系,协调处理相关码头旧址修缮工程,截至2022年5月已获得了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以及当地企业、热心人士专项捐款110万元,并已动工建设,而G桥修缮方案亦已通过文物专家组评审并落实了修缮资金,且已动工建设,预计2022年年内完工。
广东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华侨权益的做法通过“检侨联络站”向海外宣传后,得到了美国、巴西、泰国等多个国家侨领的认可和赞扬,他们纷纷发来视频表达感谢,德国、澳大利亚等各国侨届媒体也予以转发报道。
办案思考
(一)检察机关开展涉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难点
1.检察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仍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认知度不高,线索来源较为单一。2020年12月,最高检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后,广东、浙江、福建部分省市陆续开展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涉侨文物保护的概念才正式进入大众视野。目前检察机关在发现涉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案件线索上,主要依靠排查文物名录和档案,对涉侨文物逐一进行现场走访。
由于涉侨不可移动文物大多是非国有文物,并非由行政职能部门直接管理和使用,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当地群众以及海外侨胞,普遍对我国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涉侨检察公益保护工作的了解不多,对涉侨不可移动文物的公益属性、所涉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线索反馈途径等未有清晰和完整的认识,故未能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反映涉侨文物公益受损的情况。此外,侨务、统战部门、各级侨联、华人华侨商会等涉侨单位与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联系不多,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不熟悉,尚未与检察机关建立有关涉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等工作衔接机制。
2.侨胞侨眷长居海外,参与检察机关涉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的“亲历性”受到时间、地域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广大侨胞侨眷对涉侨不可移动文物等华侨历史文化遗产有着深厚的感情,让侨胞直接参与到涉侨文物公益保护的办案环节中,促使侨情侨意及时传达至涉侨部门,对于提高涉侨文物公益保护的社会关注度、推动破解保护利用难题等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地往返需要极高的时间、经济成本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海外侨胞往往难以实地参与检察涉侨不可移动文物公益保护工作或仅能以书面形式参与,不利于海外侨胞侨眷及时、充分表达有关保护和利用涉侨不可移动文物的意见和建议。
3.涉侨文物保护和利用的现实困难多,涉及专业知识多,给检察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带来挑战。办理好涉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不仅需要查清文物背后蕴含的历史文化意义,分析其失管、漏管的原因,还要准确适用文物修缮、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才能在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评估整改效果等工作中提出准确、科学、合理的具体意见,否则容易造成监督工作流于表面、可操作性不高,有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权威性。
(二)破解涉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难点的措施
1.活化检侨联络,畅通线索渠道。以涉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系列案件的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通过“检侨联络站”向文旅、统战、侨联以及属地华侨群体组织,宣传介绍检察涉侨文物公益保护工作的受案范围、办案程序和工作成效,并推动上述单位与检察机关建立和落实涉侨文物保护线索移送、信息互通、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方便海外侨胞和社会各界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线索情况。
2.运用远程技术,充分听取侨声。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运用远程技术,利用检察机关实名认证的公众号搭建与海外侨胞的线上“无障碍”通道,主动邀请海外侨胞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直接、实时参与到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听证、整改效果评估等办案环节,使侨胞意见和心声转化为推动涉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助力。
3.依托专家智库,提升办案质效。充分利用本地涉侨领域专门组织和专业人才汇聚的优势,邀请研究文物、侨乡历史文化、涉侨法务等方面的专家担任听证员、列席磋商会、出具评估意见等,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增强检察建议的科学性。
4.发挥侨乡优势,多方凝聚侨心。通过办案,检察机关以扎实的公益诉讼工作成效赢得海外侨胞的认可,推动越来越多的侨胞侨眷参与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以积极捐款、参与制定修缮活化方案等方式,发挥海外侨胞在文物保护和中华文化传播中的作用,使公益保护从单向发力向同频共振发展。
5.打通侨媒网络,及时宣传成果。检察机关及时制作宣传稿、宣传片,借助侨联旗下侨媒平台、凤凰网等新媒体平台发送至各国侨媒,向海外华人华侨社区展示工作亮点,提高涉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国内外社会关注度。
(三)加强涉侨文物公益保护的建议
1.设立涉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及相应管理制度。当前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实践证明,其在修复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修复植被以及被污染的水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涉侨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足涉侨文物修缮管理资金缺口,符合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设立的目的。一方面,虽然大部分涉侨文物并非国家所有,但其文物价值作为公共利益的性质没有改变,尤其是涉及侨胞捐资、用作公益用途的涉侨文物,其公益属性更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捐赠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来源之一。海外侨胞历来有热心公益、乐于捐赠的优良传统,将侨胞对涉侨文物保护的专项捐款纳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进行统一、规范、有效的管理,既能充实涉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资金来源,又能保障专款专用,用得其所。
2.激活涉侨文物保护和公益事业捐赠激励机制。《文物保护法》第12条规定,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公益事业捐赠法》第8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在当前涉侨文物保护状况不佳、修缮管理资金紧缺的形势下,充分运用上述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全民保护涉侨文物的意识和积极性,营造保护涉侨文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3.充分听取侨胞意见,完善涉侨文物保护的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涉侨文物保护工作涉及文旅、宣传、发改、市场监督、住建、财政、教育等多个行政职能部门,若涉私人产权问题,还需要侨办、侨联沟通联络海外侨胞侨眷。在涉侨文物的修缮、管理和活化利用工作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在各自工作中注意考虑涉侨文物保护的要求,并在充分听取侨胞侨眷意见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
点评意见
邱景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2020年10月13日,***总书记在广东汕头考察开埠文化、侨批文物时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的建设同大批心系乡梓、心系祖國的华侨是分不开的”[1]。
回望百年奋斗历程,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梦。为切实维护好联系海外华侨华人的文化纽带,促进华侨华人“根、魂、梦”认同感提升,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总书记提出的“凝聚侨心侨力同圆共享中国梦”[2]的新时代侨务工作主题,从侵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主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这其中,加强对涉侨不可移动文物的公益保护,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亮点之一。而广东江门新会检察机关对碉楼、铁路、码头等涉侨文物的系统保护,为我们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
2022年1月13日,在素有“中国第一侨乡”美誉的江门,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部门的代表向在最高检专题调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一行,视频汇报了协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碉楼的实践和思考。他们所讲述的《跨越山海,公益诉讼检察守住海外华侨的乡愁》故事,伴随着在得知检察机关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侨资侨产侨益后,世界各地江门五邑籍华人华侨纷纷点赞送上的新春祝福,在大年初二最高检的官微上传递了浓浓的中国心、检察情。
2022年6月11日,在主题为“文物保护:时代共进 人民共享”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中,新会检察机关《公益守护:百年码头里的风雨侨情》故事,再次凝聚侨心、侨智、侨力。相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开平碉楼下召开的现场听证会,新会检察机关这次连线美国侨领的“云听证”,在合力画出涉侨文物保护最大同心圆的探索中又创新了内容和形式。
新会案例充分说明,对于大多系私有的涉侨不可移动文物而言,传统的国有财产保护方式难以发挥作用;而对于“新会陈皮”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的环境保护方式则无法涵盖。最高检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专门作为一个新领域部署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着现实和长远的需求。
同时,广东检察机关在涉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方面的探索实践,也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华侨慈善公益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安全和华侨医院、华侨学校公共卫生安全,涉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以及涉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公益保护。重点加强对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特别是侨乡革命文物、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和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公益保护。
推动国家层面修改《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完善法律供给,并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作为法律保障措施,检察机关应有所为,大有可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510000]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古井检察室主任、一级检察官[52900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510000]
[1] 《***在广东考察时强调 以更大魄力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gb/http:/cpc.people.com.cn/n1/2020/1016/c64094-3189394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7日。
[2] 《***对侨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凝聚侨心侨力同圆共享中国梦》,人民网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9090242,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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