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技术性挑战及其法学应对

时间:2024-05-05

杨昌宇

进入21 世纪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人类社会科技发展呈现出加速的态势,从“网络社会”到“大数据时代”,及至“人工智能时代”,再到“数字时代”,几年之内就会形成一种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阶段性跨越。在世界范围内,继人类历史上三次工业革命后,人们普遍认为“一场以互联网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为主导的新工业革命正在孕育发生之中”。技术进步产生的巨大力量,推动着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的快速发展,人的生产、生活世界和生产、生活方式正发生深刻的变革,数字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生存样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法律作为人的社会生活直接投射的规范场域,其变革广泛而深刻,既有科技进入生活领域催生出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有科技促动下法律对技术问题的介入,同时还存在科技文明对传统法律智识的冲击。在世界范围内,人类科技进步与法律变革的互动关联从未停歇过。数字时代中国所面临的法律变革是世界洪流中的一部分,是中国社会发展历时性演进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带有“迭代共识性特征”的中国特殊情境中的法律变革。在国家层面,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已经成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之一。数字治理不断促进数字中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信息化领域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出台,数据安全、互联网市场秩序制度不断完善,网络平台内容治理持续加强,数字中国建设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相对于数字化和数字治理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学相应领域的研究尚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如何在总体上把握数字时代中国法律变革的发生机理和历史方位、如何审视新技术促动下当代中国法律面临的挑战、如何在法学体系视角中对数字法治现象进行法理提炼和学科建构等都是法学研究应当回答的问题。基于此,笔者拟从数字时代中国法律面临挑战的新技术动因出发,寻求法律挑战发生的深层逻辑,尝试对当代中国法律面临挑战的基本表征进行概括,并从总体上阐发中国法学应对数字时代法律挑战的策略性思路。

一、数字时代法律挑战发生的基本逻辑

数字时代的中国法律变革既处于整个中国历史进程之中,也处于人类整个历史进程之中。数字时代法律挑战的发生存在一个以新技术为动因的基本逻辑:不断涌现的新技术要素全面参与到社会生产和生活之中,数字新技术开始重塑社会结构,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结构促动文明新形态的生成。数字时代法律挑战发生遵循的是“技术要素—社会结构—文明形态”的三步曲,沿着这一基本逻辑进路,能够在更深层次上透视数字时代法律挑战发生的机理。

(一)新技术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

新技术要素的不断涌现成为数字时代的基本标识。“互联网”“人工智能”“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概念不断冲击这个时代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并且还会有更多新的概念不断涌现并切实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概念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概念,只有当概念本身深入到历史之中时,概念才能获得自己的生命力。上述概念作为新技术要素已经实际参与到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并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变革式影响。比如“互联网”“人工智能”“信息化”这三个要素,是当下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三个重要的结构性要素,同时在三个维度上揭示或确证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在这三个结构性要素共同作用下,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发生深刻的变革。互联网在空间维度表征人们的存在状态,人工智能在人类认识高度的维度上确证人的能力,信息化在时间(或历史)维度上揭示了人存在状态的演进。

在时间、空间和认知三维意义上,“互联网”“人工智能”“信息化”可以看作是数字时代三个决定性要素。这三个要素共同作用,改变或影响人的观念、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而促进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一方面是“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则是获得了更高的“全要素生产率”。“万物互联、人机共生、自我进化”被认为是这个时代的基本特征。互联网和人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人们可以随时通过各种智能设备访问互联网,互联网为我们提供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极大地扩展了人们的交往空间。在未来,于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出的“物联网”将深入人们生活的更多方面,从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吃、穿、住、行,到物质生活之外的精神层面需求的“玩、乐、享”,对人的生活而言,几乎可以达到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境界。“人工智能”作为21 世纪三大尖端技术之一,是人认识能力提升与强化的表现。“人工智能”的技术进步是具有加速度的,从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图灵机”到八九十年代的“语音识别”,再到21 世纪当下的“深度学习+大数据”,“人工智能”正在不断突破技术的极限并挑战人的认知极限。

数字时代更需要认识中国法律变革发生的历史方位。正是由于新技术性要素广泛地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这是我们所说法律变革中的表象性“事件”,更多地在现象世界展现出生产生活领域的变化,但其对历史并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说“互联网”“人工智能”等要素在概念上代表了对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内涵式描述,那“信息化”这个要素则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加入了人类历史的维度,立基于从工业化到信息化的发展转化,同时人类将实现从工业文明到“信息文明”的跨越,将对科技发展的思考引入到了人类的历史进程之中,表明了一个社会发展的新阶段,让我们在人类自身的历史变迁中更真切地审视这个时代的中国历史方位。

(二)数字新技术重塑社会结构

在人类社会已有的认知框架中,我们可以在不同层面审视人类的发展演进。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时性形态中,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形式;在生产方式或文化模式演进上,人类历经了自然文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的演进过程。数字时代,科技进步“将改变甚至颠覆人类现存生产工作和交往方式,由此出现一个以新的技术结构支撑新的社会结构的人类新时代”。从根本上说,这一认知形式与人类以往理性认知模式并不具有本质的差别。

在历史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交汇意义上,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然主义时代、经验主义时代、理性主义时代。在自然主义时代,人的生活方式具有强烈的自在性和自然性,人自身有了朦胧的类意识。在经验主义时代,人们自发地遵循经验、常识、习惯、习俗、天然情感等,过着凭感性生活的日子,生活方式是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和天然情感等来维系的日常交往和制度安排。在理性主义时代,现代工业文明带来的显著变化是社会化大生产、政治、经济、社会、管理、交往等社会活动领域的急剧扩展以及科学、艺术、哲学等主要精神生产空前自觉和发达。人们的日常生活以理性和科学为基础,体现在社会领域中的是理性化、契约化的制度安排和经济运行机制,是理性的、契约的、自由的、平等的交往关系以及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

数字时代,更多社会交往活动通过数字(数据)来完成,“数据主义”思维方式有日渐普遍化趋势。“大数据”已经从商界基本热门的词汇向社会生活领域全面扩展,并形成了一种新的整合与重构力量,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数字化颠覆”。人们生活在数字之中,在一定意义上人成了“数据存在物”,人被彻底地“信息化”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人成为以信息方式的存在,人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信息需要;“‘信息需求’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精力上的‘第一位需求’”。人类继自然主义时代、经验主义时代、理性主义时代后,表现出进入到数据主义时代的趋向,人类生活的重心经历了从自在的自然—土地—市场—网络的变迁,现实的个体人正日益以数据信息的形式被附着在网络之上,数字新技术正在重塑社会结构。

(三)“信息文明”主导的人类新时代

纵观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人们通常将蒸汽机的发明应用驱动的工业革命称为第一次工业革命;将电力的使用和流水线作业推动的工业革命称为第二次工业革命;将半导体、计算机、互联网的发明、应用催生的工业革命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而当前,由智能化与信息化驱动的以高度灵活及人性化、数字化生产为特征的新工业革命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以数字革命为基础的各项颠覆性技术的发展,将对经济及其他领域产生更为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人类社会几乎每次成功的科技创新都会带来颠覆性影响。“今天的颠覆是由数字革命引发的,或者说是由互联网引发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同时影响了非常多的行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新事物不断涌现和发展,它们之间构成的合力作用可能是真正的颠覆性力量。在哲学研究领域,“信息文明”不断被与自然文明、农耕文明和工业文明等文明形态相并列加以表述。“信息文明”主导的人类新时代,在科技进步基础上形成的“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下,在新一轮工业革命运动中悄然而至。

在人类文明形态上,继自然文明、农耕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数字化”“信息化”等趋势将从根本上颠覆现代人的存在方式。“随着信息文明的发展,人将越来越以信息方式存在。物信息化和信息物化的循环,不仅意味着与人相关的存在的信息化,而且意味着人的存在本身的信息化。”“生命3.0”理论的出现,代表了自然科学家对生命重新定义的冲动。“生命的定义是,一个能保持自身复杂性,并进行复制的过程。生命的发展会经历三个阶段,硬件和软件都来自进化的生物阶段,即生命1.0;能够通过学习自己设计软件的文化阶段,即生命2.0;自己设计硬件和软件,并主宰自我命运的科技阶段,即生命3.0。”从研究者的理论进路上看,在生命的三阶段中:生命1.0,即“生物阶段”完全依赖进化;生命2.0,即“文化阶段”依靠进化与文化的结合;生命3.0,即“科技阶段”剔除了进化与文化的因素。在人类发展的社会历史进程中,文化传承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形式,如果被技术所阉割,历史可能将不再是人类的历史了。在信息文明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的突破性发展,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碰撞在这个时代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激烈。

二、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多重技术性挑战

20世纪60年代末,教皇保罗六世对科技产生神奇力量的感慨颇深,“在科技的神奇影响下,一切都经历着变革。如果我们愿意在生活中睁大双眼,每天都有问题等着我们去研究,去解决”。这种感慨同样适用于当下的时代,在科技进步的激荡下,人们对“技术奇点”“经济奇点”“法律奇点”是否会接续而至充满疑惑。不管这些奇点是否会来,何时到来,这个时代给法学领域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信息化等新技术要素的合力作用下,社会生活领域新生事物不断出现。“当今法律体系是在工商业革命进程中不断发展而来的,当它遭遇智能互联网所带来的双层空间、人机共处和算法主导的生活场景时,必然会出现某些难以适应的困境。”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及新兴权利迫切要求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而法律常常处于囊中羞涩的尴尬境地,一时没有可用的法律规范甚至连内涵宽泛的法律原则也无计可施。

(一)互联网经济中的“去法律化”现象冲击法律渊源形式

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产生的方式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意志、国家强制力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技术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缓慢的农业社会和工业化社会发展初期,具有保守倾向的法律对维持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数字时代,人的活动方式和交往方式摆脱了时空的种种束缚,在享受“现代性后果”的同时,进入到吉登斯所说的“脱域机制”的强化状态之中,人的很多交互行为不需要国家法介入,不受来自国家力量强制干预也能有效地进行。诸种行业规则调整中的“去法律化”现象对传统意义的法律渊源形式构成冲击。比如以淘宝规则为代表的一系列“网络软法”的兴起,从淘宝协议形成到规则体系的自我完善再到纠纷的处理和救济等,似乎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之外还存在另一个“规则帝国”,并拥有数量可观并不断增长的受众。面对这种“去法律化”现象对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形式的冲击,有学者用“众创式”法律变革,形象地概括出了互联网+时代法律变革的新形式。在互联网+时代,各种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形成过程中,民间力量通过新技术、新平台来自发创制适应和维护新业态、新模式的运行机制与规则,并通过“植入”和“嫁接”方式嵌入到现有经济(商业)业态与模式中,突破了监管体制、法律规则和既定秩序,使得政府不得不作出相应制度回应和法律变革。在这一过程中,“去法律化”现象,由最初的便利、效率需求变成了一种对法律渊源形式的强制性变通。

(二)“平行社会”的自治规则挑战现实社会的法律规则

“元宇宙”无疑是数字时代最有冲击力的概念。在智能技术与互联网的“互动”过程中,在与人类现实社会相并列平行的虚拟空间里,还同时存在一个人工的“平行社会”,算法、区块链技术等促成了这个与现实社会相对独立而又具备某种霸权性质的“平行社会”。功能型互联网正在向价值型互联网转换,而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构建价值互联网的核心技术。由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社会系统的自然建模,其中每个节点都将作为分布式系统中的一个自主和自治的智能体,随着区块链生态体系的完善,区块链各共识节点和日益复杂与自治的智能合约将最终形成人工社会。智能合约的可编程特性使得区块链获得并自动或半自动地执行最优决策,区块链与物联网等相结合形成的智能资产使得联通现实物理世界和虚拟网络空间成为可能,并可通过真实和人工社会系统的虚实互动与平行调谐实现社会管理和决策的协同优化。“未来现实物理世界的实体资产都登记为链上智能资产的时候,就是区块链驱动的平行社会到来之时。”在这个平行社会里,当物理世界的资产转换为“智能资产”时,法律又将如何对其进行调控?自我生成的“智能规则”游离于国家规则的操控视野。人们在品味区块链技术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也对它的高度自治表现出忧虑。“自信任、共享开放、高度自治是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其核心的价值在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组织间在统一共识的规则下,按照自治的方式进行高效协作。”“平行社会”的自治规则已经构成了对现实社会法律规则的挑战。当前我国在规范应对层面上已经取得不小的进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中涉及的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但总体上的规范力度还需要更好地跟上技术及技术运用的发展。

(三)数据的不均衡占有及运用冲击传统法律价值标准

在智能时代,新技术到底能否如很多人所设想的那样,会瓦解人类社会的金字塔结构,让每个人都成为中心呢?实际上,“金字塔依然存在,基底依然是芸芸众生,但塔尖却分裂成了政府、资本力量和技术力量。三种力量有时会合并起来,有时又会相互对峙,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受基座的影响”。握有先机和数据的人获得了巨大的边际回报,“数据”和“算法”正成为这个时代最有效的核心竞争力。如扎克伯格所言,我们正进入“算法”而不是法律统治人的时代。丛林规则在现代社会上演,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形式抢占立法缺失的先机进而形成先占者的垄断地位。“先占者又利用已经积累起来的经济、技术和资源(数据)优势,开始抢占未被法律规制的新领域。如此层层递进,最终使得循规蹈矩、永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人们与他们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在对公平正义的保障与促进上,数据拥有者的优势地位应当受到制约。在智能互联网时代,数据是最重要的资源,大有得数据者得天下的意味。当少数几个互联网巨头垄断数据时,导致“数据跟着感觉走”的互联网极端化发展,“用户数据主权失控”“我的数据他做主”成为一种常态。谁掌控的数据越多,供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资源就越多,也就越容易在这个领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与回报。但同时,这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如个人隐私和自由的脆弱化、不同产业明显的分化失衡、公权力部门会因自己难以掌握的信息或数据而受制于人、智能企业因其优势地位可能使监管被迫放任、金融领域灾难性的后果,等等。数据所造成的“数字鸿沟”“社会排斥”成为解构社会的破坏性因素。“技术解决方案在提升效率和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威胁到法律的非效率价值,比如平等和公正。”“如何在吸纳技术所带来的制度创新的同时避免进入技术决定一切的社会物理学世界,保存法律的价值向度”应当成为普遍关注的时代问题。

在人们享受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便利和利益的同时,各种技术力量更是在价值层面对作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基本行为规范的法律提出诸多挑战,对传统的法律价值标准已经构成冲击。比如,首先遇到挑战的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秩序。原有的制度规范体系维护相应的社会秩序,当新型社会关系在科技的促动下应运而生时,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等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次是法律的终极性价值——自由。万物链接,智慧发展,人与人的交往形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人的主体地位受到来自理性造物的挑战,继马克思所说的人与劳动相分离进而导致人的异化状态之后,人类又面临来自人工智能异化的高度风险,这与法律的终极性价值目标——自由联在一起。“‘数字穷人’逐渐丧失劳动的机会和价值,被全球化的经济和社会体系排斥在外”,产生人的“新异化”。还有法律的社会性价值——公平。数据成为新型资本,数据垄断的形成可能导致法律的非效率价值——公平的危机。占有数据者与数据赤贫者可能就是“刀俎与鱼肉”的关系,没有能力掌控数据者则可能成为他人的“鱼肉”。在西方,新型资本——数据的占有与运用影响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民主政治生活之中,当下对平等和公正等非效率价值的冲击表现也较为明显。

(四)法律的人性根基受到人工智能的拷问

人工智能的勃兴及其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广泛运用,加之人类对强人工智能的期许抑或恐惧,使得人自身问题与技术进步纠缠在一起,人与机器面临近乎相同的主题,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复杂化了法律的人性根基这个法律领域中的难题。

在很多领域人们都关注“奇点”问题,“人工智能奇点”问题更为敏感。“科学技术是人类全体的。”人类之所以紧张于人工智能的发展,这是因为其可能涉及人类的一个终极问题。在哲学史上,拉美特利“人是机器”这一论断一直受到批判。在人工智能全面发展的今天看来,这个论断或许不如原来想象得那么离谱,反倒可能是一个危险的天才预言。哲学家在人类的终极意义上来看待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许是“机器是人”。“尽管超级人工智能未必能够成真,毕竟这是一件无比困难的事情,但科学家们如此认真地在做此种危险的努力,它就成了一个严肃的哲学问题。”人类可以为超级智能设计一颗善良的心,从而使超级智能成为服务于人类的全能工具。但如果超级智能是一个有着反思能力和自主性的主体,它就不可能是工具,而必定自我认证为绝对“目的”——当然不是人类的目的,而是它自己的目的。这就有可能回到康德“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这一哲学命题的反面。当哲学家的隐忧转换为法律人的逻辑时,也同样无法回避下述基础性问题:主体性、思维能力和人性。具备法律资格的人是拥有主体地位的人,是具有思维能力的人,应具有一般意义的人性。智能互联网时代的下述问题因人自身问题与技术进步纠缠在一起将更加困扰法律人:主体性(如何摆脱工具地位)—思维能力(机器的深度学习能力)—人性(技术进步对善恶、伦理等观念的冲击)。

在世界科技历史之中,科学家们既要通过科学追求“知识与技能”,同时也肯定这种追求需要“人性和慈善”加以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智能技术冲击传统的伦理关系,甚至挑战人类的道德权威。各国纷纷制定实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有计划地发展和规范人工智能,并积极探索通过伦理规范对其发展进行干预。从科幻小说家阿西莫夫的“机器人学三定律”,到阿西洛马会议形成的规范人工智能发展的“23 条军规”,规范和制约已经从想象走向了现实,从技术层面跃升到伦理层面。在马克思看来,“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这才是人的真正的社会形态。人类的终极关怀问题只能是人,但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但挑战哲学的终极关怀问题,而且在现实世界已经开始挑战人们对法律认知的道德基础。机器人是机器而非自然人,它拥有人赋予的“智性”但不具备人之心性和灵性,其“行为”与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当人工智能的发展开始挑战既有的人类价值时,必然促使人类去重新思考人的基本属性与伦常关系。在法律的人性根基中,除了人的个体性、社会性、道德性等基本属性外,还加入了“智性”的成分,“算法社会只是人的智性单向度发展的最新成果,但是科技乌托邦并不是人类的未来”。

(五)已有法律知识体系面临整体性挑战

数字时代,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法律的传统知识体系。在当前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中,除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受到的具体挑战而引发对已有知识体系的重新审视外,法学基本理论受到的整体性挑战也愈发明显,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激烈争论在更深层面反映了这一挑战的严峻。一方面,法教义学倡导者主张确立“由法学发展出的一般性权威命题或原理”对知识与方法进行双重层面的建构;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新权利等又迫使法律进行更新,这已经对中国原有的法律知识体系形成冲击。比如教科书中关于法律关系的相应理论,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到虚拟财产的法定化,再到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理论边界一次次被突破,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正面临新事物的挑战。

以往,随着动物保护主义运动及生态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人以外的其他物种在有些国家开始被承认与人一样是世界的主体。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有些国家动物可以继承主人的财产,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继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后,法律关系主体从自然人、组织到国家等似乎要被再次突破。在法律上,随着冷冻胚胎、机器人法律资格的民事主体问题的国内外热议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到机器人获得公民身份,法律主体范围呈现出扩张的趋势。

在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当下中国社会生活领域,有越来越多现实性社会关系不断冲破法律规范的原有界限,要求进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之中,法律关系客体呈现扩张之势。随着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已经扩容。在“物”的内涵上,已经从原来的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向无形物扩展,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形式拓宽了对传统法律关系客体之“物”的认识;在“人身人格”中,类似于“贞操权”、冷冻胚胎所承载的权利等问题的司法处理,让我们对这类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了新的理解;在“智力成果”中,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给当前著作权法带来的困惑与压力不断增强;在“行为”中,经济形式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而影响到法律行为的内容,人工智能系统超越原控制方案的“自身行为”可能出现、智能系统致人损害现象也可能发生;在“信息”这类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变化最为突出,现在的信息概念较几年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在一定意义上成了数字化的存在。

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化与客体的扩张,必然使得权利和义务形式发生变化。在网络经济发展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网约车凭借新技术平台,将自身“第三方”的软件“植入”或者“嫁接”到现有出租车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运行体系中,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既有的法律关系,甚至还创设了新的运行规则和权利义务。在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很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正在发生改变,比如在算法“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规制”的探索中,“算法受不受言论自由保护”在其他国家的做法正在将权利内容引向丰富。

三、数字时代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应对策略

总体性在方法上强调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逻辑进路,如果说现实的法律困境是一种“具体”,法学上的回应则是一种具体基础上的“抽象”,策略上的应对则是基于抽象基础上更高层次的“具体”。“科技的神奇影响”不只是这个时代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技术进步都会对社会产生变革式影响,而法律领域的变革则是对社会生产生活变革最直观的反映。从新技术要素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到新技术结构支撑的新社会结构的形成,再到数字化、信息化等促动稳定的“信息文明”形态的不断生成,这一逻辑进路成为当代中国法律挑战生成的动因。法律受到的多重挑战从法律渊源形式到法律规则体系,从法律价值观到法律的人性根基,甚至直逼原有的法学教科书知识体系,这就使得中国法律变革上升为整体性问题。在探索应对之策时,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积极的态度。总体性立场强调“整体性”和“历史性”双重层面的结合,强调在时间、空间和历史维度上的综合认知,有利于我们在中国情境中审视和处理当下法律面临的挑战问题。

(一)在现代化进程中寻求数字时代法律变革的中国理路

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问题,说到底依然是一个传统法学问题,即科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回顾人类历史上所经历的数次科技革命,每一次对人们社会生产与生活的积极与消极影响都需要很长时间来吸收与消化。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进步与发展有目共睹,在很多领域实现了弯道超车,走在了世界的前列。2018 年9 月,麦肯锡发布《人工智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报告,对41 个典型国家的人工智能发展程度进行了定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这41个国家进行了梯队划分。其中将美国和中国列为第一梯队,认为这两个国家在对AI 的投资和研究方面位居世界前列,正在引领本轮全球AI 竞赛。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的蓝皮书《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指出,在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指标评价体系的45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位居第二,仅次于美国。上述种种统计和现象并不能说明我们已经完成了全面现代化的任务,我们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对新时代发展的成绩的态度是明确而清醒的。

当代中国法律变革有独特的进路,在现代化进程中寻求变革的逻辑理路也就越发重要。中国法律变革的独特问题是历史性与时代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相交织的一系列问题,既要明确这场法律变革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方位,还要重提中国现代性的评判标准问题,更要立足中国现实考虑科技进步及其人文效果之间的价值考量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中国的问题从何而来,技术进步如何在社会生活中进行投射,法律变革的动因机制如何形成,理论与实践应当在哪里交汇等一系列问题。

(二)对当下中国法律变革总体方向与方式保持清醒的认知

整体性发展是当代中国发展的主导形态,从科学发展到和谐社会再到包容性增长、生态文明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诉求以及“五位一体”“四个全面”等概念及战略主张,都是对整体性发展的追求与期盼。这决定了应当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进程中应对挑战,而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地局部反映。当技术理性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的社会形态是一种“技术社会形态”,这会对人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法律领域的应对要站在总体性的立场上客观分析,理清思路。一方面要立足中国整体性发展目标,每个问题都不是独立单纯的问题,需要在总体性的视角中审视并进行必要的规范干预。在直观意义上,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总体上发生在现代科学技术于法律领域的广泛运用、法律制度的应对式反映和法律知识体系的更新三个宏观总体方面。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制,“这种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生成为总体的”。中国法律变革的总体方向与方式取决于两个大方面:一是国家的顶层设计,是自上而下的,要在法治国家发展总目标之下应对法律变革;二是由科学技术引发的社会变革促动下的法律变革,是自下而上的。后一方面对法律影响表现在显性与隐性两个层面:显性层面表现为互联网、人工智能、信息化等核心要素在法律技术层面的直接运用。隐性层面则更为复杂,又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上述核心要素在社会各领域中共同作用产生的“次生法律现象”问题,它们冲击着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原有的制度规范和理论体系,进而促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理论的变迁;二是技术可能误导或操控人们的价值观,并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法律价值观。

(三)客观应对科技进步给中国法律带来的挑战

这个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是欢愉与困扰相伴而生的过程。人工智能对中国法律领域产生重大变革式影响在司法领域表现突出,在大数据、智能化引入司法领域后,有学者在“机器人法官来了”的惊呼中,客观地审视当代中国司法系统在获得某种后发优势的同时所面临的深层困境,强烈呼吁对司法人工智能热进行冷思考,防止把司法权引入歧途。一方面,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另一方面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如果“让人工智能超出辅助性手段的范畴而全面应用于审判案件,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法官的判断,那就很有可能把司法权引入歧途”;第三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司法权如何回应科技进步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问题。显然,在理论上这不是个新问题,依然没有超脱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问题。

面对人工智能,在专业化的技术立场上,人们追求更好的设计和应用结果;在人类的“类”立场上,人们开始紧张自身的主体地位问题;在国家规范治理立场上,则要思考如何进行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将技术进步规范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近两年来,法学研究对人工智能热度不减,人们就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人工智能损害后果的责任分担、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控制、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等问题进行多角度研究,对人工智能的社会性应用试图在已有和未来的法律框架中加以把握,引发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向何处去的热议。在总体性意义上,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变革只是当代中国法律变革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内容和根本原因,在研究上要克服以偏概全的倾向,“谨防法学研究的人工智能泡沫”。面对人工智能对法律挑战的现实,“战略性”思考是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对法律挑战的前提,“讨论者需要让脚步放缓,回过头来思考一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挑战”。总体性研究范式注重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和“历史性”,有利于保持当代中国法律变革的多维向度,客观对待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双重影响,不至于使其遮蔽这个时代法律变革中的总体性问题。

(四)在普遍性中厘清中国法律变革的特殊性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既是一场世界性变革,更是一场中国式变革;既是一场法律实践领域的变革,更是一场法学的革命。因此,更应当在一般性问题中寻求中国问题及其解决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进步的促动下曾经历了“权利爆炸”“法律爆炸”“诉讼爆炸”等对法律领域的冲击与挑战阶段,20 世纪七八十年代靠法律自身的增长来回应科技进步时代的法律需求与权利需求,被认为是一种灾难性的增长。那么现在又是遵循怎样的理路来应对智能时代的新问题呢?我们正生活在一个算法社会,以美国围绕“算法”的司法裁决为例,相应的处理思路有一定的启示性。“在美国,言论自由正在或已经变成商业巨头抵抗算法规则的一张‘万能牌’。他们主张算法计算和呈现的结果相当于一个人想说什么,对算法的干预和规制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在已有的司法判决中,算法的言论自由主张均得到了法庭支持。”在处理围绕算法产生的相应争议时,采取的路径是用原有的法定权利模式解释与包容新的权利现象,这种处理方式既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在社会治理的视野中、在法学理论整体研究的基础上、在未来法律发展的方向上等方面人们都在积极寻求应对这个时代法律变革的对策。“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挑战,从而为我们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司法逻辑进路表明,应对技术革命的法律需求,法律增长不是万能的良药。

(五)以“数字+”研究助力中国法学体系的建构

面对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多重技术性挑战,数字治理、数字公民、数字民主、数字人权、数字正义、数字文明等大批“数字+”概念不断涌现,如何讲好数字时代的中国法律故事是法律学人的时代使命。***总书记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性学科,更应当仁不让。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挑战与变革,总体上发生在现代科学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广泛运用、法律制度的应对式反映、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和法律智识体系的更新等方面。面对科技进步引发的法律变革,总体性应对已经在中国法学领域悄然展开。在具体问题上,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限度及法律规制、自动驾驶技术的广泛运用及其侵权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定化、数字权利的确认、平台治理等诸多新问题开始走向规范化。在整体意义上,中国正面临的法律变革,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之中社会变革的具体表现,“科技社会形态”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变革是立足于中国整体性发展之中的现实问题。从根本上说,正在发生的深度法律变革是从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的制度转型升级的基本趋向,中国法学面临的问题既有研究理念的转向,也有知识谱系的更新和理论逻辑的重建,更需要思维方式的变革和法学教育模式的不断探索。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技术性挑战,并不是简单的新问题、新领域或者新权利等问题,而是当今信息革命的深刻反映和基本面向。在研究领域,“无论是数字技术的研究,还是数字技术的经济社会应用,都显示出中国取得了重要进展与非凡成就”。中国法学如何应对数字时代的法律面临的挑战与变革问题,学者们已经给出了诸多的思路,提出数字时代的“新法学”“数字法学”“计算法学”等相关概念,虽然在学科定位、理论基础、研究对象、应用场景、方法运用等方面存在分歧与不确定性,但都是对解决中国法律实践问题寻求学科框架体系的积极探索。特别是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对数字法学教研机构的设置,更是从学术研究机制上提供了保障。“数字+”问题正在成为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突破点和增长点,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人的生存世界和生活方式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但从传统农业文明到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化还不充分的过程中,信息文明的不期而至让人猝不及防,传统农耕文明的思想观念、现代工业文明的逻辑理性、当代信息文明的数字化交往手段在此时此刻发生激烈的碰撞。如何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寻找数字时代法律面临挑战与变革的历史坐标,如何客观地从中国的具体问题出发,在普遍性中厘清数字时代中国法律面临挑战的特殊性,如何在“历史性”与“整体性”相结合的总体性层面上应对法律领域的新问题等,对数字时代的中国法学体系构建提出了新要求。数字时代法律挑战的发生机理和表现形式有独特的逻辑和内容,法学在应对过程中有些问题必须明确,既要在社会变迁的历史背景中审视法律面临挑战与变革的发生及演化,也要在历史性发展与整体性发展的交汇处厘清中国法学的应对理路,更要在当代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法律挑战中提炼学理问题,促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发展。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