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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拐卖儿童案公诉意见书

时间:2024-04-23

王军娜,1981年出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曾荣获省级“优秀公诉人”,市级“十佳公诉人”、“十大执法爱民模范”,市级“政法业务标兵”、“三八红旗手”,并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医生张某先后6次以在其医院出生的4名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存活为理由欺骗家属自愿放弃,将家属自愿签字放弃的3名婴儿拐卖给山西人贩子潘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利9万余元。潘某等人将从张某处买来的婴儿又先后卖与河南、山东的收买人。案发后除1名婴儿死亡外,其余婴儿均被解救并送还孩子的亲生父母。

〔庭审焦点〕

1.张某在实施拐卖儿童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婴儿家属的故意?2.对于家属将自愿放弃的婴儿交给张某,后由其将婴儿卖于人贩子的行为是否系居间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3.其中1名婴儿的死亡与张某的拐卖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意见〕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展示了书证,并申请由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结合案件庭审情况,对本案的性质、社会危害及相关问题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定性准确,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换言之,凡是拐卖儿童的,不论是在哪个环节,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无身份限制和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一,被告人张某身为医院妇产科医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二,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将通过欺骗手段规劝他人放弃的婴儿或将家属自愿放弃的婴儿拐卖给他人的行为;其三,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主观上都是为了达到出卖儿童,赚取钱财的目的;其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侵害的对象均是新生婴儿。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本质要件。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把人当成商品买卖是拐卖儿童罪的本质特征。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均提出张某在实施拐卖儿童过程中不存在欺骗婴儿家属的故意;张某将家属自愿放弃的婴儿卖与他人,只是送养行为的居间介绍人,不应构成犯罪;其中1名婴儿的死亡不是张某的拐卖行为所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这些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本案共涉及六起犯罪,在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二、四起犯罪中,被告人所拐卖的婴儿表面上似乎如被告人所言,均是在出生后即出现难以治愈的疾病,家属自愿签字放弃,后由被告人卖于他人。但是,家属自愿放弃亲生骨肉的前提是什么?很明显,是被告人告知家属婴儿患有严重疾病。从当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三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出示的医院生化报告单、医学检查报告单及出庭作证的医院检验科医生石某、B超室主任晁某、婴儿家属证言均可证实,张某在婴儿出生后即明确告知家属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医治。而实际情况是,被拐婴儿在出生后被告人告知家属婴儿身体情况之前,均没有经过医院检查,尚不能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退一步来讲,被拐婴儿即使患病,也未达到被告人所告知家属的已到无法存活的地步,从婴儿被解救回来至今依然存活便可证实这一事实。而被告人正是利用欺骗手段规劝家属放弃后得到婴儿,又卖于与其有长期往来的潘某等人,从而获取了非法利益,其主观欺骗故意昭然若揭。

第二,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三、五、六起犯罪事实中,被拐婴儿家属确实是基于婴儿患病或自身原因不愿抚养而签字放弃,后由被告人出卖,被告人并未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婴儿。的确,实践中父母生下婴儿后不愿抚养,医护人员如果出于善意,在婴儿父母与收养人之间居间介绍,促成双方实现送养、收养目的,如果没有主动或刻意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案犯潘某的供述均能证明,二人买卖该婴儿的事实,且婴儿也被潘某卖于他人的事实。张某身为妇产科医生,利用诊疗便利或在医院上班的有利条件,将他人放弃的婴儿出卖,违背了婴儿父母的真实意愿,且明显具有出卖婴儿获利的目的,同样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本质特征。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拐卖过程中致1名婴儿死亡,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法定从重情节之一。拐卖儿童致人死亡,一般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儿童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在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虽然家属是在得知婴儿病情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治疗,交由医院处理,但家属一定不会想到,孩子能被他人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的行为,现有证据证实,同案犯潘某、崔某对婴儿死亡时间、原因、抛弃地点均有供述,可以证实张某在得到家属放弃的婴儿后,明知婴儿体弱患病,仍将其卖于他人谋利,后该婴儿最终因生病死亡而被丢弃。人常说,医者父母心,被告人身为一名从事多年妇产工作的医生,见到如此身患重病的婴儿,不是积极尽医生之所能予以救治,而是将其作为商品出售,换取区区的1000元钱,最终该婴儿在拐卖过程中死亡,因此被告人对婴儿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其行为间接造成了该婴儿死亡的后果,故应对婴儿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二、本案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性大

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不仅给受害者及家庭带来巨大痛苦,也给整个社会埋下了不稳定因素。2000年经过全国范围声势浩大的“打拐”专项行动后,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得以有效整治,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又呈发展蔓延之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护人员与人贩子相勾结,贩卖儿童的案件。利欲熏心的人贩子利用部分医护人员贪图钱财的逐利心理,大肆向其收买父母因病放弃的婴儿或不愿抚养的婴儿再高价转卖。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作为医护人员,本应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但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的婴儿,通过夸大病情、隐瞒真相的方法,劝家属放弃后出卖。本案发生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在全国范围内迅速传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议话题。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损害了医务工作者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此外,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被拐卖的对象均是新生婴儿,属于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我们都知道,新生儿刚从母体脱离出来,生命力是极其脆弱的,稍有不慎便可能夭折。而本案被告人以出卖刚出生不久尚在襁褓中的新生婴儿“非法创收”,更应严惩。

三、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从呵护新生命降临的白衣天使,一个荣誉满满的妇产科业务骨干,变成贩卖婴儿的阶下囚,是什么原因使被告人走上这条道路?通过办理本案,公诉人认为:

首先,医德缺失、法制观念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一层次原因,也是思想意识、灵魂深处的主观原因。人常说,“医乃仁术,无仁不立”。良好的道德是高尚医德的支柱,正因为被告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其行为在主观意识的引导下必将不是救死扶伤,而是见利忘义。同时,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低下也是另一方面的主观原因。据被告人供述,其是应所谓的“收养方”请求帮助亲戚朋友收养而予以出卖,甚至有“为收养方或被拐卖孩子做件好事”的想法。在此错误观念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一次又一次地将犯罪之手伸向无辜的新生婴儿。

其次,高额利润的诱惑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二层次原因,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受金钱的驱使,被告人不惜夸大病情,欺骗被害人家属,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甚至欺骗了自己的同学和朋友。在长达两年多的犯罪活动中,其从中获取了不菲的经济利益。而通过查看其犯罪轨迹,很明显的现象就是,从开始贩卖家属自愿放弃的婴儿到通过欺骗手段劝其放弃,赚取数额呈直线上升趋势。

再次,长时间未被发现和处理,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层次原因,也是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的客观原因。本案被告人从事拐卖儿童犯罪长达两年多,长时间未被发现和处理,让其心存侥幸,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如果不是2013年7月份被害人家属的报案,我们不敢相信,其犯罪轨迹是否还会继续延伸。

四、被告人张某应负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0条为拐卖儿童罪配置了三个档次:一般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本案的具体实际,被告人张某拐卖儿童多人,并造成被拐卖的1名儿童死亡,具有两项从重情节,依法应当严惩。

综上,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公诉人的意见,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对其做出公正判决。

〔一审判决〕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贩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官寄语〕

拐卖儿童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我国许多地方拐卖儿童行为屡禁不止,罪恶之手甚至已伸向救死扶伤的医院。医护人员拐卖儿童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同时也暴露出医疗机构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医生拐卖新生儿令人防不胜防,其中折射出医德的堕落,更是令人不寒而栗。在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今天,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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