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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4-04-23

张宏波

摘 要:袭警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单独成罪,对于进一步保护警察执法权具有积极意义。准确理解适用袭警罪,需要关注其设立的背景,从法条规定的罪状着手,对其暴力程度、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加重情节等加以分析,袭警罪中的暴力包括对人对物两层含义,暴力手段具有袭击性,犯罪对象包括依法执行警务的辅警,加重情节适用需把握行为手段的相当性、手段与结果的递进关系、实害结果的范围等。同时,需注意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两者的关系,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予以适用。

关键词:袭警罪 暴力袭击 辅警 加重情节

一、袭警罪设立的背景

人民警察是现代社会维护国家社会大局穩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5款,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人民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身处执法一线的治安民警及交通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很容易遭受暴力侵害。据统计,仅2020年,就有315名民警、165名辅警因公牺牲,4941 名民警、3886名辅警因公负伤。[1]立法机关认识到袭警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 还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 应当依法严惩 。[2]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单独确立为袭警罪,并对罪状内容进一步完善,设立了两档法定刑幅度,至此,在我国正式以独立罪名规制袭警行为。

二、袭警罪的罪状解读

为了准确把握袭警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需要根据罪状表述对袭警罪进行细致剖析,以精准适用该罪名。

(一)暴力程度分析

对刑法上的暴力的理解,刑法理论界通行两种观点,即广义暴力说和狭义暴力说。广义暴力说认为刑法上的暴力不仅包括对人的暴力还包括对物实施的暴力;狭义的暴力说则认为,暴力仅指对人实施有形力。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单列出来,根据罪状表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见此时的暴力应当作用于人身。如何理解“作用于人身”,笔者认为,不仅是指行为方式直接针对人身,还包括行为后果可归结于人身,故袭警罪中的暴力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有形力。行为人通过肢体动作或者借用工具直接对民警人身实施攻击行为,这是袭警罪常见的暴力表现形式。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都体现在人的行为上。民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在法定权限内代表国家行使警务执法权。行为人针对民警人身实施暴力,使其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权受到侵害,严重妨碍了警务执法权的正常行使。

2.对警用装备实施暴力后果可直接归结于人身的攻击。在袭警罪中,暴力的程度介于狭义的暴力与广义的暴力之间,即对物实施的暴力并不完全排除于袭警罪规制之外。行为人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装备实施打击,行为后果可直接归结于其人身的,可以认定为袭警罪中的暴力。例如,民警驾车追赶逃逸行为人时,行为人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向警车的前挡风玻璃,行为人的暴力虽直接针对警车挡风玻璃,但危及警车的正常驾驶直接影响民警的人身安全,可以认定为袭警罪中的暴力。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手段只是认定袭警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的,则不构成袭警罪。例如,行为人以用酒将民警灌醉或用迷药将民警麻醉的方式妨害民警执行职务的,不构成袭警罪。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手段,亦不一定构成袭警罪。袭警罪法条表述中,明确指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才能认定为袭警罪。可见“暴力”与“袭击”相对应,故虽有暴力手段,但暴力手段不能评价为袭击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袭警罪。

(二)行为方式考察

如上文所述,袭警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是能够评价为袭击行为。“袭击”一词根据汉语释义,最初的涵义是指在军事上出其不意地攻打,后引申为突然打击。根据字义理解,行为人实施袭警行为时主观上系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袭警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在《指导意见》中,对袭警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简单列举,但无论是针对民警本人直接实施还是以警用装备为施暴对象,其落脚点均是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所谓“攻击”一词,强调的就是主动性、侵害性,以人身权的损害为追求。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摆脱、挣扎行为,是否认定为袭警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析。例如,面对民警执行酒驾检查任务,行为人开车掉头逃跑,民警发现后控制驾驶室车门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行为人为了摆脱民警抓捕加速行驶将民警拖拽倒地的行为,宜认定为袭警罪。理由是行为人应当意识到其驾车加速行驶的行为,对控制其车门的民警而言,有造成其人身损害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实施加速行驶举动,明显就是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至少系放任心态。但在一般的抓捕罪犯场合,行为人实施了挥动手臂、踢踹等本能反应动作,即使体现一定的暴力性,但行为人没有攻击民警人身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仅仅是出于摆脱、挣扎的目的,不宜认定为袭警罪。

(三)行为对象范围

袭警罪在罪状表述中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为条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关于人民警察涵盖的范围,现阶段并没有争议,但亟需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公安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有观点认为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为扩大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不免有类推解释之嫌。笔者认为,将公安辅警划入“人民警察”的范围内并无不当之处。

1.从我国公安辅警的地位而言,根据2016 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该群体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只能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在一些特殊执法场景下,如行为人醉酒后或驾驶机动车撞击时,其或因意识模糊或因一时冲动,很难判断对方的身份是民警还是辅警,故没有必要人为将民警与辅警区别开来。

2.从执法环境的现状出发,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等多项职责,而辅警队伍日渐成为公安机关内部重要力量,在常见的执法活动中,无论是治安巡查还是秩序维护,公安辅警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协助开展的执法活动,其行为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同理,其协助执法过程中遭受的暴力侵害也应视为对执法权的妨碍。

3.从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来看,其保护的是警务执法权,这一权力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仅由人民警察所承载,辅警在人民警察指挥下协助开展的执法活动,同样是警务执法权的外在表现,二者在执法活动中,是统一的整体,只有地位之分而没有性质之别,这也是公安辅警的的执法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原因所在。故从袭警罪保护的法益而言,亦应将辅警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4.从刑法平等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将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严格限定在人民警察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不免造成“同事不同罪”的司法弊端。例如,在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撞击民警、辅警各一人,均造成轻伤的后果,对于撞击民警的行为应认定为袭警罪,且可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旦将公安辅警排除在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之外,对撞击辅警的行为,只能认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同一执法过程中,仅仅因为受侵害对象身份不同,而认定构成不同的犯罪并适用轻重不等的法定刑,这将明显违背刑法平等保护的原则。

(四)加重情节适用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法定刑升格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加重情节适用条件规定既映射了人民警察面临的执法挑战日趋严重,又体现了国家对暴力袭警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准确理解适用该加重情节,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把握行为手段的相当性。条文中列举了3种主要的行为手段,并用了“等手段”予以兜底。从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绝不仅限所列举的3种行为手段,“等”外还应包括哪些手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节加以综合判断。需注意的是,“等”外手段需与所列举的3种手段具有等质性,即仅限于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危险性相当的手段,该手段的实施亦可能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例如,使用爆炸物袭击民警的行为,显然与上述3种手段具有等质性,因而应当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

2.把握手段与结果的递进关系。上述手段行为与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结果之间是何种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有观点认为,二者系强调关系,即强调由上述3种手段引发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结果。该说法过于强调行为手段,忽视行为后果的评价。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系递进关系,即前者列举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行为手段有引发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可能,此时才能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表述采用的是刑法罪状中常见的“手段列举+后果概括”的方式。例如刑法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前者就是手段列举,后者危害公共安全即是后果概括。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中,判定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适用该罪必须考虑的因素,同理,在袭警罪中,“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认定亦是考虑是否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前提。刑法第277条第5款表述中使用了“危及”一词,根据汉语释义,应解释为有害于、威胁到,据此,不难得出如果行为人仅使用了上述危险手段,但实际上不可能引发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的,不能适用该法定刑升格条件。

3.把握实害结果的范围。上述手段行为有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即可适用袭警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但在造成民警实际伤害的场合,这种实害结果应严格限制在轻伤害以下,不能包括造成民警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死刑的刑期,袭警罪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明显过低,更何况发生的场合还是在民警执法活动中。在《指导意见》中亦体现了袭警行为涉嫌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即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故袭警案件中,适用法定刑升格的条件需同时满足两点:一是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二是上述手段行为有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可能或者造成民警轻伤害以下的实害结果。

三、襲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如前文所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袭警罪单独成罪后,如何准确区分适用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值得认真考量。笔者认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并不是绝对的相互排斥关系,二者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实施暴力袭击行为,显然会妨害正常公务的执行,故袭警罪属于特殊法条,妨害公务罪是一般法条,即凡是符合袭警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亦是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此时只需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适用的原则,按照袭警罪论处。在此,需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针对民警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绝对排斥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袭警罪中的暴力行为,仅限于“暴力袭击行为”,对一些外在表现为暴力手段,如抠、拽、掰等,如果不能认定为主动攻击民警人身,但可以判定对正常执行公务造成阻碍的,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二是对于警用装备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该装备系民警正在使用,对警用装备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直接作用于民警人身的,可以认定为袭警罪。如行为人强行夺取民警身上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将民警拖拽倒地的,应当认定为暴力袭击民警的行为。相反,如果民警使用的警用装备与民警人身相脱离,对警用装备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宜认定为袭警罪。如民警出警后将警车停在一旁,行为人在被带离的途中,为了摆脱束缚蹬踹警车的,或者在交警执行酒驾检查任务时,行为人为了逃跑,驾驶机动车撞击路上警用隔离墩等设施的,对行为人不宜认定为袭警罪,但如果其确实阻碍了公务执行,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三是对于以实施暴力袭击相威胁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言语威胁尚未转化为真正的暴力袭击行为,但行为人的暴力相威胁,妨碍了民警正常职务的执行,虽不构成袭警罪,可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3],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二级检察官[300300]

[1] 参见李翔:《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6期。

[2] 参见许永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年版,第279页。

[3]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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