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富东宇 陈光
摘 要:面对“十四五”时期的新机遇新挑战,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信息化建设旨在解决监督办案质量、效果的统一,提高办案效率;智能化建设应立足监督办案特点与规律,基于算法模型的建构,有针对性地探索智能辅助的“深度学习”机制。要加快推进与其他检察业务数据的贯通共享,搭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数据库,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流程控制规则一体化,更好地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监督办案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 信息化 智能化 监督办案
刑事执行检察作为一项重要检察业务,点多、线长、面广,在检察信息技术全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新阶段,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能否顺势而为,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学技术应用水平,实现信息化智能化与监督办案的深度融合,事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高质量发展与智慧检察全局。在此,从司法信息化智能化学术研讨的角度,对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谈几点观察与思考。
一、观察:“十四五”时期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1]自20世纪90年代末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起步以来,整体推进并不“高速”,甚至可以说有点“波折”。200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部署“建设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数据库,通过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案件、网上查询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信息;建设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和监控系统联网的驻所检察监督平台,实现对监管场所的动态监督。”直到201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执行检察厅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现场推进会,要求各地按照“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坚持建设应用并举,扎实推进“两网一线”信息化建设,依靠科技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2] 2014年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0上线运行,2015年12月统一业务系统执检子系统全面上线运行,滞后于检察信息技术整体步伐。执检子系统全面上线运行,推动了刑事执行检察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奠定了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办案模式探索的基础。随后,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2021年11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部署应用,执检子系统并未“掉队”,甚至个别业务模块方面走在了前列,成为检察信息技术新发展的亮点。
进入“十四五”新阶段,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站在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全局,进一步做强做优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需要拓展业务视角、技术视野,以更实措施更广地“博取”深化人工智能、区块链及数字技术创新赋能。
(一)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整体要求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十四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发展规划》,部署深入落实科技强检战略,以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为抓手,建立健全以服务“四大檢察”“十大业务”为中心的科技装备建设体系,提升检察生产力。“通过开发更多的软件工具,为检察官提供更多、更精准的办案辅助,让检察人员更加充分地享受智能化办案指引、案例参考和法律知识查询等服务。”[3]“与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全面融合,在更大范围内汇聚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人社、保险、医疗等执法司法数据,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促进社会治理。”[4]具体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直以来制约其信息化建设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信息技术保密层级等原因,检察机关与监狱、看守所、法院等无法实现数据共享;二是由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及财产刑执行检察等刑罚执行监督案件量大、监督审查点位多、线长,而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力量薄弱、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亟需通过智能化办案指引、案例参考和法律知识查询等办案辅助技术,助推监督办案效能。可见,“十四五”时期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规划与要求,满足了刑事执行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诉求,为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与平台。
(二)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整体要求
量刑建议辅助技术的应用与开发,是当前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短板。按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的格局,认罪认罚从宽、提出量刑建议等工作由刑事检察部门承担,似乎并不在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范围。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规范适用,量刑建议权的实证分析与精细化量刑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刑罚执行方式的精准建议逐步“浮出水面”。有学者选取检察院抗诉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26件认罪认罚案件为研究样本,指出对刑罚执行方式的认识分歧是量刑建议分歧的重要内容。[5]刑罚种类、裁量情节与执行方式是精准量刑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制度优势与执行监督资源,依托审前调查评估等手段与方式,完善衔接配合与协同机制。要通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辅助系统与量刑建议辅助工具的衔接贯通,扩容、整合“数据池”,提升监督办案的精准性。而当前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中与量刑建议相关的辅助工具非常少,尽快补齐这一短板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三)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自身健全与完善的需要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不仅拓展、发展业务需要开发运用新的辅助工具,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交付执行监督等传统办案业务更需要数据化、智能化辅助与支撑。特别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更需要充分的信息支撑与大数据研判,确保监督的即时性、跟进性。大数据是助力巡回检察的“科技翅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全面部署应用后,面对刑事执行活动产生的海量数据,需要充分运用专业、智能的检察技术,更加深入、高效地研判其背后的执法司法不公不严不廉问题与线索,确保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质效。
二、设想: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统筹推进的路径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统筹协调、同步推进,是抓住机遇、破解难题的基本路径。这里首先要澄清一个误区。在很多语境下,往往将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与智能化建设作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片面认为信息化建设要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推动开展智能化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又更多地局限在信息互联、共享等方面,束缚了推进步伐。正如有学者指出,常见的误解是,智能化就是信息化的一个升级,因此司法人工智能就是司法信息化的下一个阶段,这样的理解是不够准确的。[6]诚然,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必然孕育智能化,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也必然要进入智能化,这是检察信息技术推进的必然步伐。但是,“信息技术的目的是获取、存贮、传递、处理、分析信息,从而将感知信息转换为可用信息。信息化的发展过程,就是如何使上述过程‘更高效’的过程。而智能技术以人或更抽象的理性的智能为研究对象,其目的是把可用信息转换为知识,进而在知识指导下以具有智能的方式达成目标。智能化的发展过程,解决的是如何实现机器‘更智能’的问题。”[7]信息化与智能化的技术目的、特点与应用场景各有不同,又紧密相联、相互支撑。刑事执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可以统筹推进,两者分别设定重点目标与任务,衔接协调发展,努力形成集成效应。
新阶段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旨在解决监督办案质量与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重点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以技术推动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距离,以互联网技术实质化降低监督办案的时间和空间成本,降低刑事被执行人参与、支持监督办案的成本与障碍。二是在信息化贯通链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智能化辅助支撑,最大限度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与其他刑事检察业务的贯通衔接,减少因信息偏差和壁垒造成的线索研判、案件查处消耗。三是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强化刑事执行检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提升监督办案业绩考核的质效。可见,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在于资源整合、数据整合与提升监督办案效率。一方面,补齐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人力资源不足的短板,提升监督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为刑事执行检察智能化建设提供基础条件与可能。
新阶段刑事执行检察智能化建设与探索,应由人工智能监督办案模型的理论建构出发,充分借鉴刑事检察智能辅助工具及法院人工智能司法审判辅助系统等相对成熟的模型建构,从监督办案实际特点与规律出发,探索搭建具有针对性、兼容性的智能辅助模型体系。这其中,有两个重点环节。
(一)基于算法模型的建构
所谓刑事执行检察人工智能辅助,是在输入刑事执行领域执法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数据之后,如何模仿检察官的监督办案思维进行分析。通常来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逻辑学,以推理作为基础推进人工智能监督办案系统或相关应用得出参考性意见;二是基于数学,以算法作为基础产生参考性意见或指向性建议。显然,后者更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建构基础是机械语言与汇编语言,其自身难以理解因果概念,且刑事执行领域执法司法活动数据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强因果关系,有时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有时仅是相对较强的关联性,其推理过程依靠概率计算,为此,就要高度重视算法模型的建构。而且,算法模型本身具有法律规范内涵。有学者指出,从算法的广义层面进行界定,所有为了决策而设定的程序或步骤都可以被称之为算法,从这层意思来说,法律規范就可被解释为一种社会管理层面的“算法程序”。[8]首先要将法律规范看作是一种由社会公众为特定信念所设计出的一套语言符号系统,这种法律符号系统与自然语言本质上没有区别,就像如今的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一般,通过建立一套法律语言范式基础,将法律的词句语法、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通过计算机语言输入到人工智能系统当中。[9]总之,从技术层面,算法需要将实际的问题情境转化为限定条件,复杂问题转化为可计算的变量,最后通过数学模型得出结果,这种数学运算的模式具有自然科学的客观性以及科学化特征优势;从司法层面,基于算法模型的建构,是一种在限定条件下以运算方式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问题解决流程,是将刑事执行法律规范数字化的技术面向。
(二)探索智能辅助的“深度学习”机制
这是刑事执行检察智能化的重要探索方向,重点仍在于通过案例智能化办案指引、案例参考,探索个案深度智能“学习”。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司法系统能够通过深度学习机制提升对个案的认知情况,但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大数据,当前的司法数据能够推动系统达到怎样的高度还是未知数。[10]基于人工训练机制,对数据的内容进行认知归纳和总结的学习模式,仍有待探索,需要在深化学习过程中破解数据筛选等难题,从输入、分析、深化、输出中继续实现模型的升级和考量,这样将来才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提高审判辅助系统中司法裁量模型的适用度。
三、思考: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建议
深入推进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真正实现让机器做“加法”、人工做“减法”,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精准高效,其目标明确,现实的问题也不少。一是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仍较为单薄。山东、四川等检察机关开发了一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辅助系统,涉及监管执法、社区矫正执行等领域,但受研究水平和经费所限,以及对信息化智能化研发整体框架理解不够清晰,其共享兼容、智能化水平仍有待提升。二是司法大数据库本身不够全面。在刑事执行领域,与政法平台、行政执法平台对接仍有待拓展,亟需与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全面融合。三是监督办案智能辅助算法模型等基础性研究论证不足,个别领域仍为空白。四是数据安全、算法黑箱规制等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统筹推进为着眼点,可以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与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全面融合
搭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数据库,扩容“数据池”。同时,推动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系统的关联,尤其是刑事执行检察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系统的关联贯通。对于刑事执行检察活动发现的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推送线索研判系统开展立案审查。
(二)加快推进理论研究
积极吸收刑事检察部门开发运用的量刑辅助工具,利用其成熟经验与技术运用成果,探索根据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特点与实际,加快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智能化理论研究。从刑事执行检察案件事实和情节出发,一步步规范设计刑罚变更执行裁量辅助系统,比如,提供监狱监管执法中“加分”“减分”监督审查情况,以此为突破口,逐步搭建较为系统、务实的智能辅助系统。
(三)积极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流程控制规则一体化
通过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共享、智能辅助兼容等,将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刑罚执行检察与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流程监控贯通一体,把办案流程、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联动起来,流程监控中发现有问题的案件自动推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确保检察官办案活动更严谨、更规范。同时,在信息技术、智能辅助系统研发中,要注重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情形,严格遵守数据安全要求。
(四)加快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信息化素能
提升干警信息化素能,以更好地适应数据“上线”、监控“上云”的办案新形势新要求。面向社会借脑借力,通过专家咨询、邀请专业人士学者走上课堂等形式,增强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分析研判案件线索、监督审查执法司法行为合法性的能力与水平,提升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1] 参见王守安:《论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人民检察》2018年第19期。
[2] 参见袁其国主编:《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515页。
[3] 《最高检举行“加强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jcyyxt/xwfbh.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6日。
[4] 同前注[3]。
[5] 参见闵丰锦:《检察主导抑或审判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力冲突与交融》,《法学家》2020年第5期。
[6] 参见刘奕群:《在复杂严谨的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可以做什么?》,腾讯网https://xw.qq.com/amphtml/20211027A0604D00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8日。
[7] 刘奕群、吴玥悦:《信息化与智能化:司法语境下的辨析》 ,《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2期。
[8] 参见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9] 参见崔亚东:《人工智能與司法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62页。
[10] 参见高翔:《人工智能民事司法应用的法律知识图谱构建——以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为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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