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郭叶 孙妹
编者按: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渐在实践中发挥预期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办案理念的转变、政策的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形成共识和自觉更不容易,亟需通过理论的研究、引领去促进、推动、深化。”为助力这一制度落实,本期以解决各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办案中的实践问题为导向,探寻解决路径,以飨读者。
摘 要: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24批共计93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共有14例,应用案例52例。近三年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数量达到历史最高值,案例业务分布与“四大检察”呈现逐步均衡发展态势,需在扩大遴选地域、推进检察指导性案例相关立法、增强检察官主动援引率和规范参照引用方面持续提升。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指导性案例 司法实践 大数据分析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案例指导工作制度正式建立。2015年12月和2019年3月,最高检分别对《规定》进行修订,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近3年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也呈现出逐步增加的趋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检已发布24批93例指导性案例。其中2020年新发布8批30例,相比2019年(12例)和2018年(13例),发布数量明显增多。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共有14例,尚未被应用的有79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52例,其中2020年新增16例。其中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有12例被应用于50例案例,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指导性案例各有1例被应用于1例案例,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尚未发现应用案例。应用最为集中的是第十二批正当防卫主题的检察指导性案例,总占比53.8%。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发布案例全面覆盖“四大检察”,涉及“十大业务”九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检发布的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已全面覆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其中,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有70例,总占比75.3%;公益诉讼检察指导性案例11例,总占比11.8%;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分别有9例、3例,总占比9.7%、3.2%。检察“十大业务”中,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已涉及除控告申诉检察业务之外的九大业务。
(二)2020年案例发布量达到历年最高值,多为3年内审结的案例
从2010至2019年,除2011年未发布外,最高检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4批不等。在2020年呈明显增幅,共发布8批30例,达到历史最高值。从各类检察指导性案例历年发布情况来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各个年份均有发布,其中2010-2019年发布3-10例不等,2020年发布最多,共24例;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2019年和2020年分别发布5例和4例;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2019年发布3例;公益诉讼类检察指导性案例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发布5例、3例、1例和2例。
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审结日期的有74例,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3年之内的66例,总占比89.2%;间隔超过3年的8例,总占比10.8%,时效性整体较强。其中,间隔在1年之内的有22例案例,在4个月左右的有5例案例。第11号是审结日期最早的案例,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7年之久。
(三)发布主题紧扣法治热点,2020年共发布8个主题的检察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已发布的24批指导性案例中,除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五批外,其余21个批次均以主题形式发布,共涉及19个主题。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主题与最新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紧密相关,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热点和法治热点。2020年,最高检围绕网络治理、反腐败斗争、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热点问题,发布了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等8批检察指导性案例。
(四)刑事检察关键词较多,2020年新增103个关键词
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除第1-3号没有关键词外,其他案例均有1-5个关键词不等,共计255个关键词。累計出现次数较多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认罪认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受贿罪”,分别出现7次、5次、4次、4次和4次;剩余关键词均出现3次以下。
从关键词分类来看,刑事检察关键词数量最多,有135个,总占比52.9%。 2020年新增103个关键词,总占比40.4%,其中“认罪认罚”出现4次,“监督撤案”“监督立案”“引导取证”出现的次数均为2次。
(五)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方式为提起公诉的案件约占五成
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1]具体包括提起公诉、提起抗诉、提起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核准追诉、不核准追诉、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等16种。其中,提起公诉最多,有43例,总占比46.2%;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监督均有6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行政检察建议监督和决定不起诉,分别有5例、5例、5例和4例;民事抗诉监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核准追诉、撤销案件均有3例;不核准追诉、不批准逮捕等5种职权涉及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均在3例以下。
(六)承办检察机关涉及最高检及浙苏粤沪京等23个省级行政区域,以县区检察院为主
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案例来源地域与承办检察机关地域一致,明确来源地域的有90例,未明确的有3例。[2]在90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涉及最高检及23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浙江省最多,有16例,总占比17.8%;其次是江苏省以及最高检,分别有10例、9例,总占比分别为11.1%、10%;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湖北省和福建省,依次为7例、7例、7例、6例和4例;江西省、辽宁省等16个省份均在3例以下。
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不涉及专门人民检察院。从承办检察机关的层级来看,以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最多,有52例,总占比57.8%;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有25例,总占比27.8%;最高检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分别有9例和4例,分别占比10%、4.4%。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实践应用情况
最高检2019年发布的《规定》在第15条明确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按照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明确引述了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援引类型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3]。根据52例应用案例的统计情况,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不涉及隐性援引,只对明示援引做类型细化。按照不同主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明确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分为检察官明示援引[4]、法官明示援引[5]、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6]和检察官评析援引[7]。在52例应用案例中,检察官明示援引14例,法官明示援引10例(含法官主动援引3例,法官被动援引7例[8]),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28例,检察官评析援引1例[9]。
(一)整体应用状况
1.从整体应用情况来看,有14例检察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第十二批应用案例占五成以上。检察指导性案例第十二批正当防卫主题的4例指导性案例均已被应用,应用案例有13例。同时,司法实践中整批应用第十二批的应用案例有15例,二者合计28例,占应用案例52例的53.8%。
司法实践中,检察指导性案例被明示援引的比例较低。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调研,基层一线办案检察官对检察指导性案例会及时关注和学习,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官作出决定会产生影响。但囿于各种原因,通常不在检察文书中直接引用,即大多采用隐性援引的方式。[10]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14例[11],其中刑事检察12例,民事检察1例,公益诉讼检察1例,总占比15.1%。应用案例共计52例,其中裁判文书41例,检察文书10例,检察官评析1例。其中2020年新增应用案例16例,其中裁判文书15例,检察文书1例。
2.根据对个案统计和分析,有4例检察指导性案例被应用5次以上,其中2020年有4例首次应用。4例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指第45号、46号、42号案例,2020年4例首次应用的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指第48号、56号、61号、64号案例。52例应用案例中,14例检察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36例案例,应用“第十二批”和“第六批”的应用案例共计16例。检察指导性案例第45号、46号、47号、48号存在2例指导性案例被同时援引的情况。[12]14例被应用的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第1号及45号应用次数最多,各7次。第46号和42号分别有6次和5次。
3.五成以上为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检察官明示援引占26.4%。52例应用案例中,除1例检察官评析援引案例之外,检察官明示援引14例,总占比26.4%,其中2020年新增1例。法官明示援引10例,总占比18.9%,具体包括法官主动援引3例,法官被动援引7例(其中有1例同时属于检察官明示援引),其中2020年新增法官被动援引3例。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28例,总占比52.8%,其中2020年新增诉讼参与人援引12例。
(二)具体实践情况
1.有4例在3个月内实现首次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2-94个月不等。从应用及时性来看,在已被应用的14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第37号、45号、46号和64号的发布时间与首次应用时间间隔在3个月之内,其中检例第37号间隔时间最短,为 74天。
2.应用案例涉及8个主题,应用案由涉及3大类。24批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共涉及19个主题,已被应用的有8个主题,分别为正当防卫、环境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权益、虚假诉讼监督、涉农检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和核准追诉。从各类主题的应用案例数量来看,正当防卫主题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最多,共计28例。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案由涉及4大类66种具体案由,52例应用案例涉及刑事、行政、民事3大类25种具体案由。从各类应用案由的案例数量来看,应用案例5例以上的案由有4种,其中故意伤害罪最多,有10例。
3.应用地域分布在广东等19个省级行政区域。检察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涉及最高检及23个省级行政区域,应用地域涉及广东等19个省级行政区域。从统计结果来看,在52例应用案例中,5例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有3个,分别为广东省10例、山东省6例及福建省5例。遴选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23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有17个省级行政区域有应用案例。其中广东省遴选检察指导性案例7例,应用案例10例。山东省虽未曾遴选出检察指导性案例,但已有6例应用案例。
4.应用主体中检察官和上诉人占五成以上。52例应用案例中,应用主体主要包括检察官、法官、原告、辩护人、上诉人和再审申请人。其中检察官和上诉人的应用数量相同,各有15例,其中检察官援引15例,含评析援引14例,明示援引1例,总占比56.6%。辩护人有12例,总占比22.6%。原告有7例,总占比13.2%。法官有3例,再审申请人1例。
5.应用内容中发布主体和发布批次被援引率高。52例应用案例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和“发布批次”被援引的频次相对较多,为52次和34次,总占比为29.9%和19.5%;“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标题”“指导意义”和“要旨”被援引21次、16次、13次、13次;“发布时间”被援引有11次;作为证据提交、“基本案情”和“不批准逮捕理由”被援引有5次、4次、3次;“案件结果”和“诉讼过程”被援引各有1次。
6.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集中在基层和中级,适用一审和二审程序为主。52例应用案例中,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有41例。从审理法院的級别来看,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19例和22例。从审理程序来看,以适用一审和二审程序为主,分别有20例,适用再审程序的1例。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
52例应用案例中,检察官明示援引14例,检察官评析援引1例,法官明示援引10例,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28例。为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中检察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及对审判工作的参考指导意义,对检察官、法官和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情况、人民法院参照情况和裁判结果进行分析。
(一)检察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
1.援引并参照的检察指导性案例8例,集中在3个主题。52例应用案例中,检察官明示援引有14例,其中2015年1例,2018年2例,2019年10例,2020年新增1例。检察官明示援引并参照的共8例检察指导性案例,分别为第1号、5号、8号、31号、42号、45号、46号、48号,集中在正当防卫、未成年人权益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主题。检察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案由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应用案例除应用于同类案由外,还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种。
2.在裁判文书中的检察官明示援引,法官均予以参照。检察官明示援引的14例应用案例,有10例来源于检察文书,有4例来源于裁判文书。在4例裁判文书中,检察官在抗诉意见或辩称部分中援引了检察指导性案例,而这4例检察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法官均支持了检察官的意见。其中,有1例法官明确作出了回应,有3例虽未明确回应,但从裁判结果来看,法官参照了检察指导性案例。
3.援引案例来自粤闽桂湘川鄂的市级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官明示援引14例[13]应用案例的检察机构所属地域来看,分布在广东、福建、广西、湖南、四川及湖北省6个省级行政区域11家检察院,其中市级人民检察院有3例,县区人民检察院有12例。
(二)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
1.法官明示援引并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4例和十二批,涉及3个主题。52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有10例,其中2019年5例,2020年新增3例,2017年和 2018年各1例。法官明示援引并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第5号、37号、42号、47号以及“第十二批”,主题集中在正当防卫、网络犯罪及未成年人权益。
2.法官主动援引的均参照适用,法官被动援引的有1例参照适用。法官明示援引的10例应用案例中,3例法官主动援引,7例法官被动援引。其中法官主动援引并参照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的指导意义和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的要旨内容。7例法官被动援引案例中,有1例为检察官在抗诉意见部分援引,法官参照并支持了检察官的意见;有6例为诉讼参与人在辩护意见、上诉理由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或在证据部分援引,法官在裁判时被动援引并阐述检察指导性案例与审理案例的不同之处。从裁判结果来看,法官均未支持诉讼参与人的诉求与理由。
3.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来自川京鲁鄂闽的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从法官明示援引的10例案例的审理法院所属地域来看,分布在四川省、北京市、山东省、湖北省及福建省5个省级行政区域和9家法院。法官主动援引的湖北省和四川省分别2例和1例,法官被动援引的北京市、四川省及山东省分别各有2例,福建省有1例。
(三)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
1. 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9例和2批检察指导性案例,涉及6个主题。52例应用案例中,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有28例,其中2020年新增12例,2019年有13例。2016-2018年各有1例。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9例和“第六批”“第十二批”,集中在正当防卫、金融犯罪、涉农检察、虚假诉讼监督、未成年人权益、核准追诉6個主题。
2.诉讼参与人援引的,法官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28例应用案例中,应用内容集中在要旨、指导意义、基本案情、不批准逮捕理由等方面,在起诉或上诉理由、辩护理由、再审申请理由或证据部分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用于阐述或证明其诉求或主张。从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法院均未支持诉讼参与人的诉求与理由。
3.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来自鲁苏浙粤等16个省级行政区域。从地域分布来看,诉讼参与人援引的28例案例涉及山东省等16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山东省、江苏省分别有4例,浙江省和广东省分别有3例,辽宁省、云南省分别各有2例。天津市等10个省级行政区域分别各有1例。
四、调研综述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14]从新中国建立至今,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经历了初步7探索、恢复发展、建立制度和快速发展四个阶段。[15]2020年,最高检发布8批30例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标志着检察案例指导工作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一)2018—2020年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案例数量实现历史性突破
自2010年12月最高检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2020年12月31日已陆续发布24批93例指导性案例。除2011年未发布外,2010、2012—2017年,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2批,年案例数量在10例以下。从2018年开始呈现增长态势,2018年发布4批13例,2019年发布3批12例,2020年发布8批30例,3年的发布案例总数55例,总占比达59.14%。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的14例,未被应用的79例。应用案例共计52例,其中2015—2017年共计4例,2018年3例,2019年29例,2020年16例,2018-2020年的应用案例48例较以往增幅12倍。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案例的快速发展,与相关法规的发布和修订密切相关,尤其是《规定》的要求。但同时,也需要客观地面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和应用数量还是相对偏少的现状。虽近3年的发布频率有较大提升,但发布总量偏少,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应用的需要,对检察实务的示范引领作用受到局限。
(二)案例业务分布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呈现逐步均衡发展态势
“张军检察长指出:‘案例是检察产品、法治产品的最主要体现之一。”[16]从2018年开始,最高检不仅明显提高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和数量,同时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加强了检察业务类别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均衡发展和“十大业务”类型的逐步覆盖。截至2020年12月31日,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已覆盖“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中的9项业务。
由于检察指导性案例遴选和发布的程序较为严格,发布周期较长,导致案例数量整体偏少,短时间内是很难覆盖到各类法律适用问题的。从案例类型的分布来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占比较高,其他三大检察业务中民事、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数量偏低。主要原因是发布年份较晚。面对“四大检察”类型分布不均衡的现状,需在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频次和数量的基础上,关注对检察实务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民事和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持续推动案例业务分布与“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使得检察指导性案例真正起到对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作用。
(三)扩大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关注遴选地域的案例应用
从调研统计结果来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地域集中在浙苏粤京鄂闽6个省级行政区域,而且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适用指导性案例更为主动和积极。为更好地调动各级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积极性,可结合检察实务工作的需要和遴选地的案例类型情况,对于仍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的8个省级行政区域逐步实现指导案例来源地的覆盖。对于上海、江西等有遴选的指导性案例但无应用案例的省份,可督促监督;对于山东、内蒙古无遴选指导性案例但有应用案例的省份,可考虑开展遴选指导性案例的工作。
(四)52例应用案例均为明示援引,需从立法层面推动应用
从立法层面来看,2010年至今,最高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逐步明确了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强制约束力。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2015年才有第1例应用案例,2015-2017年共计4例应用案例。在立法层面对检察指导性效力的确定后,也带来了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状况的改变。93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的14例,应用案例52例,2018-2020年共有48例应用案例。为了进一步推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需持续推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制订工作。
52例应用案例(含裁判文书41例,检察文书10例,评析案例1例)中不涉及隐性援引,均为明示援引。从应用的现状来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状况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下一步仍需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认识进行提升、增加对疑难问题回应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深入研究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规律和方法、加强宣传和实操性的培训工作。[17]
(五)需要调动检察官自发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主动性
14例被应用的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检察官明示援引并参照的有8例;52例应用案例中,检察官明示援引有14例,其中有10例来源于检察文书,有4例来源于裁判文书。值得关注的一点,在4例裁判文书中,检察官在抗诉意见或辩称部分中援引了检察指导性案例,法官以明示和隐性援引的方式全部支持了检察官的意见。虽然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案例少,但可以看出检察官的意见在审判中的重要性。为此,需进一步提升检察官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积极性,不仅需要硬性考核,更需要的是促进检察官自发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主动性。
(六)规范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参照体例,明确参照引用方式
关于检察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强制力前文已论述,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要求和規范一直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则,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参照体例与编写体例密相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体例10年间经过3次调整,由2010年的5要素调整到2019年的7要素。检察指导性案例体例结构与法院指导性案例不同,对于检察指导性案例而言,具有指导价值的是“要旨”提炼的规则和“指导意义”阐明的具体内容。[18]
由于参照引用体例和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在应用案例中,存在应用发布主体、发布批次、发布时间、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件结果等等多种情形,亟需规范。
*本文对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1至24批93例指导性案例,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和“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的检察文书作为数据统计源。由于数据分析以年度为单位,数据统计分析结果于次年二季度公布,截至本文撰稿时所采用统计的发布案例和应用案例数据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宝文粹》主编[100088]
***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宝文粹》副主编[100088]
[1] 检察机关在一个指导性案例中可能行使多种职权,本文统计的标准是检察机关推进指导性案例案件进程及发挥重要作用的职权范围。例如,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虽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了侦查权、公诉权、抗诉权,但职权均统计为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
[2] 第44、45号及57号指导性案例原文中无相关地域信息。
[3] 明示援引,是指检察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办理案件时,法律文书中明确引述了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隐性援引,是指检察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办理案件时,实际上参考了检察指导性案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在法律文书中引述。
[4] 检察官明示援引,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引述了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依据。
[5] 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在裁判时,明确引述了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检察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6] 诉讼参与人明示援引,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引述了检察指导性案例阐述其诉求主张或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请求法院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但法官对此未明确回应,而是基于案件本身情况作出裁判。
[7] 检察官评析援引,是指检察文书或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检察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相关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内容中引述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8] 参见李明登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闽01刑终992号,援引类型上属于检察官明示援引和法官被动援引。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http://www.pkulaw.cn/fbm/,最后訪问日期:2021年8月19日。
[9] 参见赵宇正当防卫绝对不起诉决定案,晋检诉刑不诉[2019]9号,援引类型上属于检察官明示援引和检察官评析援引。
[10] 参见万春:《检察指导案例效力研究》,《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11] 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14例,编号:1号、5号、7号、8号、31号、37号、42号、45号、46号、47号、48号、56号、61号、64号。
[12] 第45和46号同时被援引的应用案例:于祯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辽0211刑初454号;
第46号和47号同时被援引的应用案例:赵宇正当防卫绝对不起诉决定案,晋检诉刑不诉[2019]9号。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http://www.pkulaw.cn/fb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23日。
第46号和48号同时被援引的应用案例: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穗南检公刑不诉〔2020〕8号 ,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http://www.pkulaw.cn/fb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23日。
[13] 14例检察官明示援引的案例,其中有1例应用案例涉及到两级检察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故而在对具体检察院和检察院级别的统计时,总数为15例。
[14] 参见童建明:《以***法治思想为指引 开创检察案例指导工作新局面》,《检察日报》2021年7月15日。
[15] 参见李文峰:《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回顾与制度构建》,《人民检察》2020年第7期。
[16] 同前注[14]。
[17] 参见曲新久、张杰、黄祖帅:《如何强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与应用》,《人民检察》2019年第11期。
[18] 参见张杰、苏金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效果》,《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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