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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规范化探析

时间:2024-04-23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确定刑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其与法院裁判权并不冲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量刑指导意见不完善,检察机关与侦查及审判机关缺乏有效沟通,控辩双方协商不足以及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可从转变司法理念、修订完善量刑标准、加强沟通衔接、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以及完善控辩协商机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确定刑量刑建议 控辩协商 大数据智能辅助

2019 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这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探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支撑。在此,拟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务,剖析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实践中面临的障碍因素,并进一步探讨完善路径,着力推动确定刑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一、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理论分析

(一)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必要性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该制度鼓励真正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公正且有效率地打击犯罪,推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该项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充分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大大减少羁押时间,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隔绝的时间,既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减少其与社会的对立。

应当注意的是,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量刑是重中之重。“量刑建议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积极性和自愿程度,直接影响整个制度预期效果的实现。”[2]实践中,办案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分为确定刑、幅度刑两类。在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时,犯罪嫌疑人心理预期获得的刑罚是最低到中线之间的刑罚,一旦法院顶格判处刑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预期落空,就会导致其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则能够降低诉讼的不确定性,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所以《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只有在特殊的几类犯罪中,才能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二)确定刑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裁判权的关系

当前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逐步提高,但在理论界仍存在着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侵犯法院裁判权的争论。

有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实际上代行了审判机关的刑罚裁量权,突破了人民检察院求刑权的范围。[3]我们对此并不赞成: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是一种建议,该建议权属于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主体所享有的求刑权范畴。从这个层面看,检察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不构成对法官裁判权的侵蚀。另外,尽管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客观上会给法院裁判案件带来一定的压力,形式上压缩了法院的自由裁判权,但這是基于法检两院互相制约之宪法关系的基本要求。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采纳及如何采纳,必须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这种强制性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裁判权的滥用,但并不影响裁判权的正常行使。

此外,虽然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从表面上看,可能法院享有的量刑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实际上这种限制极为有限。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多是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例如盗窃、危险驾驶等,这些案件一般很少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法院、检察机关之间对于案件处理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办案模式。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确有偏离,法院有不采纳的权利,其仍然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者。并且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一方,其所享有的求刑权中,不仅包括定罪求刑权,也包括量刑方面,而到底提出幅度刑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理应由检察机关根据案情进行把握。

二、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面临的障碍因素

(一)现行量刑指导意见尚未完善

目前,量刑相关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尽管上述规范对于常见犯罪提供了科学的量刑操作指导,但多是宏观层面上的。“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仅是对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涵盖范围较小。相关的一些司法解释虽对部分罪名的量刑作了规定,但不够系统、完整,致使实践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正因有相对明确的标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尤其是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主要集中于规定的常见罪名,而23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不足,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比例较低。

(二)与侦查、审判机关缺乏有效的沟通衔接

一方面,侦查机关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影响量刑的证据,对检察机关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量刑建议工作上的配合机制不健全。实践中,法检两院的认识常会存在一些分歧,审判机关在量刑幅度内不接受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无法因此提起抗诉。与此同时,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审判机关不予采纳,则会降低量刑采纳率,影响到所在院考评,一定程度上也会打击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且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调整机制,对于已经移诉至法院尚未开庭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此时若出现退缴赃款、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影响量刑的新情况,检察机关往往无法及时掌握并对量刑建议作出修正,也会影响到量刑建议的准确度和采纳率。

(三)量刑协商不到位

量刑协商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单方考虑提出量刑建议后,犯罪嫌疑人多数是被动接受,其和检察官之间缺乏一种平等协商的机制,通过沟通交流使检察官调整原有量刑建议的几率较小。此外,值班律师参与协商不够。实践中,一些值班律师因专业性不强、对费用不满、能力不足而不愿或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也可能因无法顺畅行使会见权,难以与被告人有效沟通等外在原因,不能深度参与整个量刑协商的过程。基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有些辩方动力不足等原因,控辩双方尚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互动。另外,由于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立场上的不同,量刑协商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冲突,在确定刑量刑建议精确化要求下,这种冲突无疑会放大。实践中,尤其是在轻罪案件中,量刑上的差异很小,可能仅1个月,但双方都不愿再作出让步,最终很可能因为这1个月的分歧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接受。

(四)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升

确定刑量刑建议给公诉人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与法官相比,检察官在量刑方面尚属新手。受重定罪、轻量刑的固有思维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诉人并不重视量刑工作,其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的能力未能得到有效锻炼,在量刑方面的实践经验严重不足,量刑建议成为公诉人能力上的一大短板。这种能力上的欠缺在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时尚不明显,但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更高要求时,公诉人显得明显“不适”,在量刑能力上的欠缺会暴露无疑。这一方面体现在公诉人对量刑规定的掌握不准,量刑实践的方法技能不足,对于量刑计算的熟练度和量刑把握的敏感度相对较低,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质量不高、采纳率有待提升。[4]另一方面,则反映为检察机关对自身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信心不足,“内心确信”无法形成。这种能力上的不自信,也容易导致公诉人在案件办理中,出现与辩护人过度量刑协商、主动适应法官个人量刑倾向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察主导作用的发挥。

三、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规范化的路径

(一)纵向机制完善:健全检察机关内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相关机制

1.修订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两高”应协同推进,对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罪名范围进行扩展,逐步统一量刑标准。地方检法机关应加强沟通交流,基于“两高三部”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并尽量将量刑起点的确定、基准刑的调节设为相对固定的数值,以促进量刑建议规范性,保障同类案件量刑的统一性。除此之外,对于具有典型意义、参考价值的量刑案例,“两高”可通过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量刑实践提供更加形象、有力的指引。

2.规范、优化量刑建议的提出。健全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可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完善量刑建议决策程序,区分案件类型,设置不同的量刑程序提出、研究、审核、把关规则,明确不同决策主体的分工和责任,确保量刑建议尺度的统一、规范。优化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方式,制作《量刑建议说明书》,具体写明建议的量刑起点、基准刑与根据法定、酌定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计算公式等,并随案移送法院。另外,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说理工作,可探索将量刑减让幅度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让犯罪嫌疑人直观感知从宽优惠,确保控辩双方量刑合意更稳固。

3. 坚持控辩协商实质化。检察机关要充分保障律师权利,认真听取其对程序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的合理意见,促使控辩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对于存在异议的部分,应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进行解释说明,努力获得他们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认同。同时,要加强协商的力度与能力,在协商开始前,要做好相应准备;协商中,要摆正自身定位,平和、理性听取对方意见,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在具结书签订、量刑协商等过程中,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提升协商的公信力与透明度。

(二)横向机制完善:建立健全量刑建议的综合协调机制

1.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可依托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对量刑证据提取进行相应引导,提出意见建议,促使侦查机关在量刑方面的取证更加规范。另外,公檢两家可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量刑证据的侦查问题,确定新型案件的量刑取证内容及其范围,统一同类型案件量刑证据的侦查标准,为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支撑。

2.注重与法院、法官的沟通。一方面,可通过上文中提到的随案移送《量刑建议说明书》,向法官详细阐明量刑情况。另一方面,可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机制,具体要求承办法官对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说理,便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更具约束力。

3.建立对量刑建议的分析评判机制。检察机关应对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尤其是针对量刑建议未获采纳的案件进行重点剖析,及时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注意事项。同时,法检两家应完善常态化联络机制,围绕量刑建议的不采纳情况,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案例研讨等形式展开密切沟通, 在相关问题上取得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三)保障机制完善:多措并举确保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质量

1.提高检察官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能力。一方面,转变司法理念,检察官在办理各类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给犯罪嫌疑人更精确的预期,同时也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制度价值。另一方面,通过邀请资深法官授课、检察实务专家传授经验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官的量刑能力培训。同时,检察官自身也要增强学习主动性,不定期梳理分析既往判例的量刑情况,熟练掌握量刑规范、要素、规律,促进量刑能力提升。

2.注重智能辅助系统运用。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发展趋势下,目前设计实现的量刑辅助系统,其智能量刑预测的精准性还有待提升,需继续加大量刑辅助系统研发力度。同时,可构建生效裁判文书数据分析系统,智能分析生效裁判文书量刑规律,及时向办案检察官推送,供其参考。另外,要正确认识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其只是一种辅助性工具,可利用但不可依赖,检察官在量刑实践中必须综合考量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以提出更加科学的量刑建议。

3.构建价值导向合理的考评机制。检察机关应摒弃结果主义的评价标准,科学设置量刑建议工作考评机制。具体来说,应改变仅将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是否写入判决、是否获得法官回应、是否提起抗诉等作为考核内容的现状,而重点考核量刑建议的依据是否科学、说理是否充分、形式选择是否合理、辩方参与权是否受到尊重等,以减轻唯结果论给检察官带来的心理负担,推动确定刑量刑建议工作规范化开展。

*本文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规范化研究”(SJ202019)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王琦,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21600]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211189]课题组成员:马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210024]刘宇,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221006]许大勇,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221006]张庆斌,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221600]孙恬,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221600]

[1]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2] 李逸强、许军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检察调研与指导》2020年第2辑。

[3] 参见臧德胜:《科学适用刑事诉讼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报》2019 年 8 月 29 日。

[4] 参见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人民法治》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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