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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 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时间:2024-04-23

苗生明 纪丙学

摘 要: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和犯罪结构变化的体现。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坚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政策引领,宽严相济是尺度把握、基本遵循。应坚持辩证思维,全面理解、准确运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坚持系统思维,强化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坚持科技思维,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关键词:宽严相济 少捕慎诉慎押 辩证思维 系统思维 科技监管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倡导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指导刑事办案实践发挥了积极效果。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执法司法资源、推动以检察司法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发布了第一批少捕慎诉慎押典型案例。

一、发布本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

(一)推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日益发挥指导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高比例适用,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2021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占48.5%,同比增加11.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其中,相对不起诉占86.6%,同比增加4.7个百分点;而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少捕慎诉慎押取得一定成效。这既顺应了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不平衡关系上作出的必要调整,同时也是20多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检察办案,凝聚司法共识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捕、诉、押等重要司法裁处的具体要求,必须以宽严相济为指导,作出是否逮捕、起诉和继续羁押的决定。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政策引领,宽严相济是尺度把握,应當以辩证思维、全面理解,确保准确运用,不能搞“一刀切”、片面化、简单化。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表明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犯罪等,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另一方面对虽然犯罪较轻,但情节恶劣、不认罪不认罚、社会危害性大的,要依法批捕起诉,体现从严惩治政策取向。要强调的是,对于恐怖活动、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等,应依法从严羁押、从严追诉、从重打击。

(三)回应社会关切,争取人民群众理解支持

由于长期司法实践惯性的影响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社会公众往往把“捕与不捕”等同于“罪与非罪”,把“诉与不诉”等同于“罚与不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表明,强制措施的功能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不逮捕关押不意味着不起诉,更不意味着没有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虽然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而且比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任要更重。作出逮捕决定,也不意味着“一押到底”,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全流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羁押的,会依法变更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如果再犯罪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也会被依法变更为逮捕措施。

二、本批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体现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落实

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如案例一中,姜某与被害人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存在积怨多年,案发当天又因此争执,姜某用斧头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多方共同努力,化解了姜某与被害人的矛盾,促成双方和解,在此基础上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样是轻伤害犯罪的案例二中,徐某持刀扎刺与其同居的被害人胸、背、手、腿等多处部位,其中,三处伤情均达到轻伤程度。且徐某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情况与被害人同居,其间多次殴打被害人,并扬言骚扰被害人家人,案发后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赔偿。虽然也属于轻罪案件,但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共同犯罪案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如案例四中,韩某、马某等47名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骗取政府生活补贴。其中,韩某积极介绍9名同学骗取补贴,并收取好处费,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从严处理,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提起公诉,而马某等46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例五则充分体现了对共同犯罪区分情形、分层处理的要求。

(二)在案件作出处理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作出不起诉前,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如上述在案例四中对马某等人拟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参加听证人员一致认为结合本案情况,应给予刚出大学校门的年轻人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综合听证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对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例一中,检察机关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前也组织了听证。

(三)注重通过检察履职推动完善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办案中对案发地区、案发领域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和涉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促进完善社会治理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如上述韩某、马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职能部门调整补贴政策,从源头上杜绝骗领补贴的可能。

(四)加强侦诉审优化衔接,共同落实政策要求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前端,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做了很大努力,效果明显,比如,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率近年来逐年下降,2021年1-10月提请逮捕率55.6%,较2018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有的地区则更低,如江苏今年以来提请逮捕率为29.6%,山东今年以来提请逮捕率34.2%。从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对一些轻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就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源头上降低了羁押率。再如,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率也在逐年下降,不批捕的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1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不起诉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0.9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说明司法共识逐步形成。而且,强制措施也在逐步体现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定位,开始形成非羁押候审以依法是否足以保障诉讼必要为标准,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是否判处实刑以罪行本身严重程度为标准。今年以来,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实刑8.3万余人。如发布的案例三,虽然廖某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但综合全案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廖某认罪服判。

(五)运用科技手段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有效监管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以往只有“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犯罪嫌疑人,如今在非羁押状态下通过科技手段也能实现有效监管。早在2012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为防止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发生脱逃,就研发了智能监管系统,并不断改进完善和实践运用。去年以来,东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密切配合,进一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研发应用电子智能监管平台,有效防止非羁押人员脱管脱逃问题发生,共同推动依法扩大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目前全市诉前羁押率已降至30%以下,刑事诉讼完全有保障。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在“城市大脑”“健康码”等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技术基础上,成功研发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系统(简称“非羁码”),通过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上安装“非羁码”APP,由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2020年9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适用“非羁码”人数达到19138人,无一人脱管。

三、本批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

(一)姜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查实案情,倾听双方诉求,厘清原委,通过检调对接,促成双方和解,并组织公开听证,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甚至与搬不走的邻居结下“世仇”,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充分借助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各方力量,善于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矛盾化解,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徐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对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新的犯罪,不认罪,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的徐某依法批准逮捕;全面评估起诉必要性,鉴于徐某犯罪情节恶劣,不认罪不悔罪,且拒不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用,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拒不认罪悔罪的,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强调的是,对轻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政策绝不等于一律不捕、一律不訴,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检察机关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

(三)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掌握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背景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审查判断,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廖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廖某认罪服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协调解决廖某家庭困难问题,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安心接受刑事处罚和教育改造。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且依法需要判处实刑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能够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配合侦查、起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顺利收监服刑,很好体现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法律关系。

(四)韩某等47人诈骗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专门以骗补为业的中介人员邱某等提请并批准逮捕,从严惩处,对认罪态度好的涉案大学生韩某等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从宽处理,取保后运用“非羁码”科技手段监管。同时,处理上注重宽严相济,区分情形、区别对待。韩某积极介绍9名同学骗补,并收取好处费,社会危害严重,从严处理,对其依法起诉;马某等46人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均表示认罪认罚,处于稳定工作、读研的状态,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从宽处理。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对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训诫。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弥补政策制度漏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开展政府补贴专项巡查行动等。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一是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全面审查、综合衡量,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依法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二是运用科技手段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有效监管。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积极探索现代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运用,推广“非羁码”等数据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更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三是延伸职能,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针对性提出建章立制的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犯罪预防,用检察担当助力社会治理。

(五)张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

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检警协作机制,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明晰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最大限度补充完善证据。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作用大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判断社会危险性,区分适用强制措施。据此,对张某、李某、吕某三名主犯批准逮捕,对认罪认罚的冯某等13名从犯依法取保候审,依托非羁押数字监管手段,实现对异地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效监管。同时,发挥政策教育感化作用,敦促其他11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退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一是检警协同推进,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跨境网络赌博等新型网络犯罪嫌疑人多、上下线关系复杂、取证难度大。公安、检察机关应密切检警协作,协同研判侦查方向,确定取证重点,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促进形成政策共识,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共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围绕网络赌博犯罪的内容、方式、参与人员情况等,结合犯罪事实、嫌疑人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层、分策科学处置。对赌博网站的搭建和组织管理者,依法严惩。对有初犯、偶犯、自首等情节的一般参加人员和在校学生等,以教育挽救警示为主。办案中,既要体现对共同犯罪中危害严重、社会危险性大、作用突出的主犯从严逮捕、起诉、惩治的政策取向,也要体现对罪行较轻的从犯予以从宽取保候审、从宽追究刑事责任的态度。二是依托电子监管平台,推进扩大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网络犯罪涉及环节多、人员分散,绝大多数需跨省办案,为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带来很大困难。通过运用非羁押电子监管措施,进行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又拓宽了取保候审的便利性,为异地取保候审提供了科技保障,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在本案诉讼期间,又先后有11名同案犯受政策感召回国投案自首,进一步扩大了办理案件的积极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谋划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应该说,改变和纠正原有的对逮捕羁押强制措施的过度依赖,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再到能力的系统工程,对社会大众来说,也需要一个更新认识、逐步理解、支持的过程。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并非孤立的一项检察工作,也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任务,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有赖于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互相制约,需要在党委领导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

二是强化规范指引,有序推进。高检院正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近期,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通过听证,进一步优化审查逮捕、延长羁押以及羁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强化司法审查属性,推动落实少捕慎押司法政策。此外,针对不起诉工作,高检院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范。

三是开展专项活动,重点推进。对于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是法律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针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履行偏弱,导致绝大多数逮捕羁押案件“一押到底”的现状,2021年7月,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目的是通过专项活动,确保各个羁押环节准确适用、及时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诉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同时,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

四是加强案例指导。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高检院将通过陆续多批次专题发布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引导办案、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

五是推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不捕不诉的风险评估、防控和诉讼保障机制,强化精细化审查,加强动态跟踪监督管理,构建非羁押诉讼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完善防控体系。进一步扩大非羁押电子监管系统试点范围,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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