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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检察史料的特点与价值

时间:2024-04-23

王海军 闵钐

摘 要:苏俄检察史料是研究苏维埃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不可少的文献资源,对新中国检察史研究尤为重要。苏俄检察史料种类繁多,包括立法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集中反映了苏俄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以及苏俄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当前国内研究者对苏俄检察史料的运用相对充分、集中,但是依然存在过多依赖汉译文本、对原始性材料运用不足以及某些史料翻译不及时等问题。研究中需要对苏俄检察史料继续挖掘、收集、整理和翻译,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料来源,并体现其应用的学术价值。

關键词:苏俄检察 检察史料 社会主义检察史 新中国检察

***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就借鉴吸收了苏联的许多有益经验。” [1]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更是具有较为明显的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曾有过对苏联“先进检察经验”的“机械照搬”,在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后亦有过另一个极端的废除法律监督定位检察体制的主张。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检察制度在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中日趋成熟定型。苏俄检察制度对中国来说,已不是当初的外来经验,而是经过充分借鉴吸收并实现了本土化改造。站在新的时代方位,我们能以更为客观、理性、持平的态度发掘和研究苏俄检察史料。苏俄检察史料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检察史和检察文化的文献载体,特别是有关检察制度法律文件和相关论述,记录了苏俄检察制度的历史样貌,反映出了其发展过程,是研究苏俄检察制度的资料宝库。苏俄检察史料在时间维度上应当是十月革命后到苏联解体之前的所有检察文献,而在空间维度上则主要集中在由“苏维埃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名义制定的法律和发布的决议和命令等,同时包括冠以“苏联”名义的具有全联盟性质的法律文献。需要说明的是,从苏联法制史角度出发,以苏联名义出台的各种法律文件,集中体现的就是“莫斯科意志”,即“苏维埃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意志,因此即便在苏联时代的苏联法律文件,在实质意义上都是以苏俄共和国的政治法律意志出发的产物。

一、苏俄检察史料的类别

(一)专门的检察立法

苏俄检察方面的专门立法很大程度上最为直观,不仅集中反映了检察制度的具体内容,而且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组织法和检察监督的立法。在这些立法中,较为重要的是1921年3月颁布的《最高审判监督条例》、1922年5月颁布的《检察监督条例》 、1933年的《苏联检察院法》、1955年的《苏联检察监督条例》、1966年和1981年的《军事检察机关条例》、1979年的《苏联检察院法》,以及1980年《苏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衔级条例》等。这些检察立法既详细地记录了苏俄检察制度的各项内容,也记载了苏俄检察立法和整个制度的发展史。

(二)有关检察的决议、法令和命令

在苏俄检察史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最高苏维埃和国家部委做出的决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等机关发布的法令,以及检察机关和总检察长的命令。这些资料较为分散,也较为细化,因此可以在具体问题上反映出苏俄检察史的面貌。

在有关检察的决议,是文本材料数量最多的。发布决议的主体包括工农代表苏维埃、工兵代表苏维埃、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以及司法人民委员部、工农国防委员会、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等。这些决议中包括直接对检察机关侦查职权的内容,如1917年《关于逮捕、搜查、扣押及其他侦查行为必须根据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命令才能进行的决议》等;在检察院的组织机构方面,如1933年《关于设立苏联检察院的决议》和1936年的《关于苏联检察院的编制的决议》,以及1991年《关于成立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统一系统的决议》等;在监督职权方面,如 1934年《关于苏联检察院对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和统一实行监督的权限》、1935年《关于加强对遵守革命法制的监督》等。法令部分既包括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的法令,也包括人民委员会和军事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如1946年《关于苏联检察长定名为苏联总检察长的法令》,1959年《关于在苏联检察院和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院成立院务委员会的法令》等。总检察长的命令,如1946年《关于改善检察机关审查控告工作的命令》和1956年《关于苏联检察院中央机关,共和国、边区和省各检察院的组织的命令》等。

(三)宪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中的检察史料

检察制度是宪法层面上的重要制度,检察院在检察系统独立之前一直附属于法院,同时与诉讼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在苏俄检察史料中也包括在宪法、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当中。

在苏维埃政权存续期间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包括1918年《苏俄宪法》、1924年《苏联宪法》、1933年《苏联宪法》和1978年《苏联宪法》,其中除1918年《苏俄宪法》外,其他三部宪法均对检察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包括检察机关的组织、检察监督的职能、各级检察长的任期,以及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原则等等。在1933年苏联检察系统集中化前、苏联检察院成立前,在一部分有关法院组织法中是以专门章节或者其他内容合并的形式规定检察机关的内容,例如1918年《苏俄人民法院条例》、1922年和1926年的两部《苏俄法院组织条例》、1924年《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原则》,以及1929年《苏联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检察机构条例》等等。

在诉讼法中,有关检察制度的问题集中在审判监督、抗诉等问题上,如1922年和1923年的两部《苏俄刑事诉讼法典》、1924年的《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原则》、1958年《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1923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1961年《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立法纲要》、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具有行政诉讼性质和地位的立法,即1987年通过施行的《对公职人员侵害公民权利的非法行为向法院控告程序法》。这些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长作为公诉人的职权和行为,以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的相关内容。这部分检察资料可以说是检察组织、检察职权在相关立法领域的表现,也是不同法律之间的一种协调和配合,并成为与检察立法文本相互衬托的史料资源。

(四)党的文献

在苏维埃政权期间,无论是俄共还是苏共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在党的文件中提及与检察相关的问题。1921年12月俄共第一次全俄代表大会通过《党在恢复经济方面的当前任务》文件,其中所表达的是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以及检察机关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要承担的职能。1929年12月5日的《政治局关于扬松所提问题的决议》,提及了对作出枪决判决的案件,提到上诉级法院批准后,连同政治委员会的报告以监督的方式由共和国检察院通过。在1934年7月10日《政治局关于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决议》中,提到的检察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问题, [2]1934年在《致各边区的及省的党委员会,致各民族共和国中央委员会及各区党委员会》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巩固革命法制工作中应起特殊作用。

当然,还有其他一部分的相关文献,均以各种视角来阐释检察制度。这些文献不仅体现了当时俄共和苏共对国内总体政治形势的判断,而且也体现了对苏俄检察机关维护法制的要求,对检察监督职权的认可和督促。党的文件中的一些提法在实践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从中也可以看出俄共和苏共在各个历史时期对各项事务上对于检察职能的态度。

(五)主要领导人对检察的论述

苏俄检察机关的建立、检察制度的设计,以及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实质最初源自领导人的论述和检察理论,因此苏共和俄共的主要领导人的对于检察论述也是我们了解苏俄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面向。

在苏俄领导人的论述中,最为著名和最为重要的就是列宁在1922年5月的《论“双重”从属制与法制》,[3]其中论述了检察机关维护共和国法制统一的任务、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制度、以及有关“一般监督”的理论,这些均是苏俄检察理论的源头和基础,此后所有的检察制度建立和检察立法都是源自于此。因此,这个文献也是研究苏俄检察制度不可跨越的重要文件。此外,列宁的《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为战胜高尔察克告工农书》,加里宁在1932年7月3日《苏维埃检察机关十周年纪念会议的演说词》,米·伊·加里宁的《论扩大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活动》以及克·叶·伏罗希洛夫《在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等等都以不同面向论述了对苏俄检察的看法,以及提出的观点。这些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苏俄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时代任务和功能,是苏俄检察史料中一块意义重大的拼图。

(六)检察类著作

除上述类别的史料外,还存在一些关于检察制度方面的著作,其中不仅涉及对当时具体制度的解读和讨论,也包括对某些问题的学术争论。对检察制度的整体阐释,如《苏联的检察制度》《苏联检察系统》;对检察机关组织的阐述,如《苏维埃检察院》《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苏联法院和检察署组织》和《苏维埃检察署的工作组织》;对检察立法的研究,如《苏联检察院法诠释》;对检察监督的论述,如《苏联东欧国家的检察监督》《检察监督的有效性问题》《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问题》。此外,还包括论述检察机关其他工作的著作,如《苏联检察工作任务及工作方法》《苏维埃法庭上的国家公诉人》和《检察-侦查主要文件示例》。

此外,苏联时期的诉讼法教材中,也可以作为我们了解苏俄检察制度的文本,并从非立法性资料的角度充实史料来源,例如克列曼的《苏维埃民事诉讼》(1957年国内出版),多勃洛沃里斯基所著的《苏维埃民事诉讼》(1985年国内出版),以及1953年国内出版的由切里佐夫的上下两册的《苏维埃刑事诉讼》等等。

可以说,上述各种文件均为苏俄检察史料的载体,各类别文件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功能,从不同的视角展示了苏俄检察史料的面貌,进而为呈现苏俄检察制度奠定了文本基础。

二、苏俄检察史料的特点

苏联检察史料是苏联法史料的一部分,也是检察史料中的重要部分。通过对苏俄检察史料类别,以及其中具体内容的考察和分析,可以分析出其中所具有的几个特点。

(一)类别繁多

苏俄检察史料的类别繁多,如前所述,大致可分为立法性文献和非立法性文献。立法性文献包括专门的检察立法,对检察机关和制度运行的决议、命令和法令,同时在宪法性文件、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中也规定了有关检察机关、检察职权的内容。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党的领导人关于检察的论述,党的文献,以及苏联学者的检察学著作以及相关教材。对于现在所了解的具有文本载体的文件而言,这些史料的类别较为多元,这也可以满足多种史料之间的对比和互证。

(二)涉及内容齐全

苏俄检察史料中所涉及的内容也十分齐全,表现在各个类别的史料文献之中。宪法从根本法层面对檢察制度给予肯定,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检察长的职权做出原则性规定。专门的检察立法是对宪法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包括对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检察监督职权、程序、制度运行保障,在侦查、诉讼、执行领域的行使职权的程序,以及其他检察工作方面的规定;在组织法中包括对检察系统的组织机构问题,与法院之间的职权配合,以及检察监督的职能等;诉讼法中则是与检察立法保持一致,在不同的诉讼活动领域规定检察监督的程序,以及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各种决议、法令和命令对各类相关制度、检察机关具体工作等方面做出规定;党的文献和党的领导人的检察论述,不仅是对当时国内情况的把握,也是对当时检察工作的指导和制度发展方向的态度;在具体检察著作、教材中涉及到的表述,更是从制度解释到理论探讨的主要阵地。

此外,重要检察立法的修改条款,以及历次修改的内容也均囊括在史料之中,使得对整个检察制度发展变化有个直观的考察。

(三)汉译文本的年代集中

苏俄检察史料被国内翻译过来的部分主要集中在20世纪20-50年代的检察资料上,此后的大部分史料均为分散性的翻译,其原因十分简单,即对新中国检察制度影响最为深刻的就是这段时期的苏俄检察立法和相关制度。现阶段国内所见的苏俄检察史料主要在几个资料汇编中,包括《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1957年出版,2008年再版),《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彙编(1917-1952)》(1956年出版),《苏联和苏俄刑事诉讼及法院和检察院组织立法史料彙编(1917-1954)》(1958年出版)。此外,还有在此前论述苏联检察史料类别中“检察类著作”部分所提及的已经翻译出版的苏俄时期的各种检察学著作和相关教材。

应当说,上述史料的选择和翻译出版的年代都很集中,后续的史料仅有重要的立法文件被搜集和翻译。

三、苏俄检察史料的价值

法史学研究所依靠的最基本元素就是史料,包括各种法律文本和分散在各种文件中的叙述、学术著作等,当然也包括一些民间流传下来的集体记忆,但是其中最为重要或者可以集中体现当时法制状况的史料就是文本资料。对于苏俄检察史料而言,也是如此。

(一)苏俄检察史研究的文本基础

对于苏俄检察史料而言,其中纪录的文本和承载的信息在最大程度上表现了苏俄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是研究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参考和来源。具体而言,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在当时的历史阶段下是一种不同于本国此前检察史和西方检察制度的新型检察制度,制度继承性有限,对苏俄检察制度的整体认知,以及其形成、发展、完善的表现,在特殊时期的制度变迁都需要通过苏俄各个历史时期中历史文献来完成,这也是我们研究苏俄检察史、解释苏俄检察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对于整个苏俄检察史的发展,史料作为一种文本基础存在,其价值是体现出当时客观存在,且在今天能够给予我们体现最大程度的信息载体。

(二)新中国检察史研究的重要资料

新中国检察史在某种意义上是在苏俄检察制度基础上开启的,新中国对苏维埃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认识程度和理解深度是我们研究中国检察制度史的前提。从新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向苏联“一边倒”的基本国策下,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成为重要的移植对象,列宁检察监督理论也自然成为新中国检察理论的源泉,并以苏俄检察制度为蓝本设计中国的检察制度,对新中国的检察立法的制定,检察机关的建立,检察机关职权的配置,以及后续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苏关系紧张后,苏俄检察立法对中国的影响逐渐减少,但只限于直接性的立法移植,而其中有关制度的延续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影响却一直延续。基于中苏检察制度之间的历史渊源,苏俄检察史料的分析和解释是新中国检察史研究不可跨越的内容。

(三)研究检察史的重要史料拼图

从整个检察史研究来看,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十分重要的部分,苏维埃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而对苏俄检察史的研究必须依靠苏俄检察史料,并作为重要资料开展研究,因此这些史料成为了研究检察史中众多国别检察史料中的一块重要拼图。同时,苏俄检察史料也是比较检察制度研究中的资料来源,因为苏俄、包括现在俄罗斯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中苏、中俄的检察制度比较研究都需要在解读苏俄检察史料,并深入研究苏俄检察史的基础上进行。

(四)研究苏俄社会、政治、经济的重要资料

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同时也应该是反映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文化表现,所以对于任何史料文献不能单纯以法条或文本的角度来进行考察,而是要通过其进行社会性的分析,将法律制度看作社会现实生活的镜子,通过它反映出时代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状况。对苏俄检察史料的研究和分析,应当以法学的眼光去看待,同时应当有史学和政治学的视野。通过苏俄检察史料中表述,可以加深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了解,苏维埃时期各个阶段的政治导向,以及社会发展的情况。

苏俄检察制度随着苏联解体,以及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的终结而成为历史,但是作为俄罗斯检察制度的一部分传统和基础,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影响,对世界法律文明的作用,其文化意义和学术研究的价值始终未变,而作为这项重要制度的信息载体,苏俄检察史料的价值不言而喻。

四、苏俄检察史料的运用

史料的运用情况直接影响到对具体问题的认知,以及研究深度和广度。鉴于苏俄检察史料的价值和意义,苏俄检察史料的运用还较为乐观,但是问题也十分突出,既包括良性运用的情况,也包括运用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的不足和缺陷,这些都是需要客观对待的。

(一)重要史料运用充分

基于对苏俄检察史料的认知和分析,国内研究中对大部分资料进行了充分的运用。在具体运用中,对于苏俄检察理论的研究,一般监督和双重领导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列宁的《论“双重”领导与法制》是使用和被引用的最多的一个史料;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方面,《苏俄检察监督条例》《苏联检察院法》和《苏联检察监督条例》也是被使用最多的,其中包括对一般监督对象,司法监督的类别,侦查权行使等等,而其中《苏联检察监督条例》则最为突出;在宪法文本中,主要被运用的史料则为1936年《苏联宪法》,其中有關检察机关和检察长的地位,检察监督的运行基础,以及检察职权等方面的问题都是重点分析和研究的内容;在研究诉讼与监督的关系问题时,《苏联检察系统》中的论述则成为了研究者的重点引用观点。其他方面的一些资料,也都在不同问题的研究中涉及到,在具体研究与苏俄检察相关的理论问题时,都会运用到这些相关史料。

(二)主要使用汉译文本进行研究

在大多数苏俄检察制度的研究成果,或者涉及到苏俄检察史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史料的来源较为单一,即现有的汉译文本,但其中或多或少会存在一定的问题。苏俄检察制度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影响从20世纪的20年代开始,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苏俄检察制度甚至整个苏俄法在形式上就不再对中国发生直接影响,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逐渐消失。在这个过程中,规模最大、影响最深入和最全面的时期是20世纪50年代,这也决定了国内在运用苏俄检察史料中的焦点是集中在这个阶段,这个问题在其特点部分已经提及,因此被翻译过来的大部分资料都是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材料,国内可见并高频运用的包括《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1957年出版,2008年再版),其他如《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彙编(1917-1952)》(1956年出版)《苏联和苏俄刑事诉讼及法院和检察院组织立法史料彙编(1917-1954)》(1958年出版)。这些文本一般翻译的年代均较为久远,后续更新相对不及时,当时错译或者存在的问题也就遗留下来,以致于在具体运用中出现关键词翻译不统一,文件名称多样化等问题,而大部分研究者无法查找原始材料或无翻译能力,因此只能依赖汉译文本进行研究,这些都给研究者带来了误导和疑惑。

(三)史料翻译工作应持续进行

外国法律文本,尤其是关于法律史方面的文献的运用,翻译是首要任务,这是了解某种制度和历史发展全貌的基础。在苏俄检察史料的运用中,全面和系统地对翻译依然是现阶段的重要问题。在现有苏俄检察史料中,汉译的文本数量已经较多,但如前所述,对于十月革命之后到20世纪50—60年代的检察立法文献整理和翻译相对较多,而此后的一些史料并未进行系统翻译,国内所见的汉译文本大多只是某些重要的立法和一些学术著作,这也导致了在研究苏俄后期检察制度发展问题上出现为了史料上的瓶颈,因此在运用过程中也是一个相对薄弱的部分。同时,其中还存在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即在已经翻译过来的苏俄检察立法文件,其中关键词的翻译存在错误,或者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掺杂了更多的非法律性元素,导致了在运用中无法对史料本身进行辨析。

客观而言,现有的苏俄检察立法文献,在收集、整理、翻译和汇编的工作处在一个发展阶段,在苏俄史料的运用过程中,还需要对苏俄检察史料进行深一步的整理、勘误和重新翻译校对,新的史料也有待挖掘和翻译,并在具体的研究中加以运用。

(四)文本史料应与非文本史料相结合运用

对于某项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历史发展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史料文献支撑,同时也需要考察当时历史背景并结合其他领域的文件进行研究。在苏俄检察史料中,有关检察制度是通过立法文件、决议、命令等方式表现出来,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某些制度只是停留在纸面,并未真正实行,因此在运用这些史料过程中,需要有其他非文本性的史料予以佐证和配合。因此在运用过程中,需要将涉及的更多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如果发现史料间的冲突之处,还应当予以分析和辨别。

此外,随着网络技术、数码存储与传输技术等全面普及,研究者对文献信息的网上查询和利用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今后一段时期还需要加速对苏俄检察文献数字化运用的加强,并最终为研究苏俄检察制度、新中国检察制度史,以及中俄检察制度比较等领域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苏俄检察史料的学术价值十分明显,对于检察领域的学术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梳理苏俄检察史资料,进行系统准确地翻译和校对,不仅可以再次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思考苏维埃政权下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也能形成对苏维埃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传统、检察文化的整体认知。对于苏俄检察史资料的收集和梳理工作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今后的研究中,还会持续发现新的文本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及时系统的翻译,这也将是对中国检察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新中国检察史研究的重要工作之一。

像20世纪50年代那样大规模集中翻译和研究苏俄检察史料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的发掘整理,并不是从僵化保守的立场上试图从苏俄的故纸堆中寻找和巩固法律监督机关的理论基石,而是要带着中国检察制度进一步成熟定型中的某些重要问题,回溯性地爬梳制度的源与流,从细微处审视那些似曾相识的基因,从制度演进的流变中体会其生长与变异。例如,诉讼与监督的关系问题,在已经取消一般监督职能的情况下,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如何在现行宪法规范中解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在事实上构建了审检并立的司法体制,法律监督的定位是否应在司法机关和司法属性的框架内进行解释等。再如,刑事诉讼中的二审抗诉、再审抗诉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抗诉,是仅仅从法律监督角度进行解释还是兼有权利救济等功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机理是什么,二审检察员的职能定位是什么,一审国家公诉人能否直接担任二审检察员等,这些制度的源头梳理,尚需有重點地从苏俄检察史料中发掘。

注释:

[1]***:《***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23页。

[2]参见沈志华:《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72-73页。

[3]参见《列宁全集》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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