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张惠虹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以立法方式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为教师手中的“戒尺”提供了精准的刻度。
适当的教育惩戒,让学生感受到惩戒之痛、处罚之痛,方能让学生“长记性”,培养其规则意识,形成对制度的敬畏之心。但是,惩戒不是教育的灵丹妙药,不能指望法律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就能把“熊孩子”管好;家长也不能因此“一推了之”,配合教师对学生进行管束教育是家长应尽的教育职责。同时,也要赋予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導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时免责的权利,免除教师合法合规行使惩戒权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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