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赵东平 祝光红
一、后果警醒讯问法
(一)后果警醒讯问法的定义及其特征
后果警醒讯问法,是指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所可预知的不利结果告知被讯问人员,令对方在庄严的法律、法规面前产生惧怕刑罚的心理,以劝导对方在法律法规和国家专政机器面前“趋利避害”,从而配合讯问工作,如实交待有关涉嫌的犯罪事实。后果警醒讯问法的主要特征:第一,在讯问中只能告知不利后果。第二,所告知的不利后果必须是根据法律法规所推测出来的,是真实的。第三,不利后果必须是由被讯问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及其在讯问中的态度引起的。第四,告知不利后果的目的是让被讯问人产生惧怕心理,走坦白之路。
(二)后果警醒讯问法与非法威胁讯问法的区别
非法威胁讯问法是指以损害被讯问人及其亲友某种权益相恫吓,迫使其按照讯问人员的要求提供案件情况的一种讯问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威胁讯问法主要有以下表现行为:(1)以损害被讯问人利益相威胁。如:以“不交待将拘留你”、“不交待将从重、加重处罚你”、“不交待将揭露你的隐私”、“不交待将给你的职务、利益等带来损害”之类的言语威胁。(2)以损害被讯问人无辜近亲属、朋友的利益相威胁。如:以“不交待将给你家人、亲友等惹上麻烦”、“不交待将把你父亲关起来”之类的言语威胁。(3)以暴力相威胁。如:以“你再不说,小心我揍你”、“你是欠揍吧”等之类的语言威胁。(4)以侮辱相威胁。如:以“不交待将脱掉你的衣服”等有辱人格之类的言语威胁。(5)以手铐、拘留证、逮捕证之类的道具来威胁。讯问人员虽未说“不交待就拘留你”之类的话,却将手铐、拘留证、逮捕证拿出来给对方看,或有意问对方“你知道这是什么吗?”、“你知道它们是干什么的吗”之类的话。(6)以肢体行为威胁。讯问人员虽未说要打对方、对方欠揍之类的话,却有意走到对方身边,突然伸出拳头或巴掌、抬起脚等之类的行为作打人状;或举起木棍、扫把、书等工具作打人状。讯问人员这些类似的行为在表面上看虽未使用暴力。但会给对方增加恐惧心理。
二者的区别:根据法律法规可能预期出现的后果进行规劝,就是正当的后果警醒讯问法;但若以法律法规预期不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攻心,就属非法的威胁讯问法。如:根据案件事实目前未牵涉到被讯问人的子女,但随着案情的发展就很难说不牵涉,如果此时讯问人员说要把其子女拘留,就明显属威胁讯问;如果说有可能将其子女牵涉进来,就属后果警醒讯问。
(三)后果警醒讯问法的运用
在讯问工作中,如果要使用后果警醒讯问法。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后果警醒讯问法主要针对在讯问中持无所谓心理的法盲类犯罪嫌疑人使用。具有这种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不懂法,或对法律一知半解,从而认识不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这种人在讯问中常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所以,对待这种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告诉其真正的后果,以后果打击他,使其从糊涂中清醒过来,有效摧毁其抵抗心理。
2必须围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中的“抗拒从严”进行规劝和攻心。
3要将法律、法规、政策所预见的不利后果全部或部分告知对方。
4可在告知不利后果过程中,将后果按轻重程度排序,先告知轻的,后逐步告知重的,给对方增加心理压力,并逐步加压,直到使对方心理完全崩溃,彻底走坦白之路为止。
5必须禁止使用以下讯问用语:(1)称犯罪嫌疑人为“犯人XXX”。(2)“你要老实交待一顽抗是没有出路的”之类的语言。这类话过于简单、生硬,容易引起对方的抵触情绪。他就会想:你们讯问人员就是这一套问话方式,只要抗过了这一招,你们就拿我没办法;另外,你们根本就没有掌握我什么证据,看你们能把我怎么样。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的工作就会十分被动。所以在讯问中必须坚持一点:问话不能直接说“要老实交待之类的话”。而应当用另外一种较委婉的、简洁的话来向对方宣扬“要老实交待”这种思想,所有问话都应围绕这种问话思路展开。可以讲“你不说认为有用吗”“在这种情况下你只有跟我们配合,全部讲清有关事实”“你不讲清有关情况的后果、下场是什么你知道吗”等之类的话。(3)“你若不老实交待,你就别想出去”之类的语言。这是一种威胁、恐吓的话,在讲究依证据办案的当今,这种问话只会适得其反,有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抵抗:“我就是不说,看你们检察院能把我怎么样。”
例如。李某(官员)雇佣王某杀人案。
王某是一个农民工。对法律知之甚少,在杀人事件中协助李某将他人刺成重伤,王某以为自己不供出李某。替李某承担了全部的罪责。李某就一定会大力帮其;而自己用刀伤人大不了就判几年有期徒刑,出狱后李某一定会加倍补偿自己。因此,在被讯问两个月以来他只交待了自己杀人之事。却一直未如实交待被李某雇佣的事实。为此。检察官在深入研究陈某的性格特征后,重新精心设计了一套以犯罪后果打击陈某的讯问提纲(注:“?”表示“问”。“:”表示“答”,下同):
?这两个月可好?(假装关心以隐藏讯问目的)
:好。
?好?却为什么要做傻事?
:我做了什么傻事?
?这二个月来你正一步一步将自己送上不归路你知道吗?(此处的“不归路”既有死路一条的意思,也有对其不利的意思。还有通俗的回不来的意思。如何理解由当事人自己去意会。所以在此说“不归路”就属于告诉法律预期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不属威胁之类的用语。)
:什么不归路?
?什么不归路?一个人最可悲的是自已将自己送上不归路,却还蒙在鼓里哟!(讯问人员根据王某是一个急性子,思想较简单的特点,在此有意卖关子以刺激对方。)
:什么不归路?你就明确告诉我吗。(王某明显沉不住气了。以十分急切的口气求讯问人员告诉他。)
?你这两个月说了什么话?(讯问人员继续卖关子,以进一步吊起对方的好奇心理。)
:说了什么你还不知道吗?不就是将我伤害他人的事实全部供出来了吗?(王某有点不耐烦了。)
?对呀。你是将你伤害他人的事如实向我们交待了,但你清楚你这样交待的真正后果吗?
:后果?大不了被判几年有期徒刑。(王某到现在还对自己行为的真正后果不清楚,视其为小菜一碟的小事。)
?哪有这么简单?
:那你们想怎样?难不成还想杀了我?
?如果你继续这样下去。那很难说。
:为什么这样说?(王某很急切地想知道原因。)
?照你的交待,你是只想用刀伤害对方,但你在实际伤害中,你却又是用刀朝对方胸部、头部乱刺,对不对?
:是呀。(王某以很轻松、自然的口气回答。)
?你知道按照法律规定,你这种行为的定性吗?
:不就是故意伤害吗?(不以为然的口气。)
?难道就只是故意伤害吗?
:不是故意伤害能是什么?你可不要吓我哟。(以一
种调侃的语气嘲笑讯问人员。)
?说你可悲。你还不承认?(进一步刺激对方。)
:我有什么可悲的?(王某有点感到莫名其妙。)
?按照你的交待,你的行为可能被定性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就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一点你都不清楚,能说你不可悲吗?
:你可真的不要吓我哟,我的伤害行为怎能定故意杀人呢?(王某一副急于辩解的样子。)
?你的行为可能还不仅限于被判死刑这么简单,可能还要赔偿被害人一大笔损失。(进一步加大后果打击压力。)
:判死刑就判死刑,怎么又跑出要赔偿损失呢?(王某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似乎一点都不懂。对于农民工来说。一大笔损失对其来说是一个很大压力。)
?问题还不仅这些,如果你因杀人被判死刑,你的老婆、小弦怎么办,谁养他们?(压力一个接一个。)
:我怎么知道。(王某已经出现无可奈何的样子。)
?如果你死后。你的老婆、小孩将承受什么压力,你知道吗?(压力一环接一环,一环重过一环。)
(此时。王某原来满不在乎的神气已经不见了,耷拉着脑袋。并在不断自言自语地说:“怎么会出现这种结果呢?”)
?是呀,这么多后果你将怎么面对,你一个人承受得了吗?(讯问人员趁热打铁,有意给对方一个台阶。)
(王某继续低头不语)
?你也不要这么悲观。如果人不是你杀的,或不全是你杀的,后果就不会这样。你的家人也就不会这样担心你!(故意给其一个减轻后果压力的突破口。)
:真是这样吗?(他开始相信讯问人员。)
然后,在讯问人员的耐心启发下。王某就将自己协助李某伤害他人的事实如实交待了。
二、利益诱惑讯问法
(一)利益诱惑讯问法的定义及其特征
利益诱惑讯问法,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刑事政策精神,将其配合讯问工作可以得到的利益具体列出来,让其充分认识到只有走配合之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前程才有可能是美好的。其未来才有可能是充满光明的。其家人、亲戚、朋友才有可能不致于受牵连。利益诱惑讯问法的主要特征:第一,整个讯问活动必须是围绕有利于被讯问人的前程、出路、家庭等方面展开。第二,所罗列出来的利益都是合法的利益。第三,所罗列出来的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第四,所罗列出来的利益能否真正实现,关键在于被讯问人的配合程度。
(二)利益诱惑讯问法与引诱讯问法的区别
在讯问实践中,要严格区分利益诱惑讯问法与引诱讯问法之间的界限,关键是看所承诺的利益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许可且能够真实兑现。用法律法规许可且能真实兑现的利益引导被讯问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方法,就属正当的利益诱惑讯问法。反之,就属非法的引诱讯问法。如:根据案件情节应对被讯问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如果说“你只要说出来,明天就让你回去上班”,就属引诱讯问;如果说“你只要交待,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就会尽可能为你解除强制措施”,就属利益诱惑讯问。
(三)利益诱惑讯问法的运用
在实践中,要有效使用利益诱惑讯问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利益诱惑讯问法主要是对具有犹豫心理的被讯问人使用的。这类犯罪嫌疑人一般的心理特点是:想对抗又怕因不配合讯问工作而受到从严惩处;想回避却又怕讯问无休止进行下去;想供述却又抱有挺一挺也许能混过去的思想;想坦白却又怕受到法律的判决。具有这种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后,心理已被打动,但却未被完全说服。处于一种部分被说服部分未被说服的境地。具有这种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表示他们还未形成严重对抗的心理防线,或心理防线渐渐出现动摇,正在权衡是否供述的利弊,此时讯问人员如果能够准确把握时机。加以恰当的利益、政策引导,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心理而坦白交待罪行。如果讯问方法不当,或者未能把握时机,就会延长讯问对抗的僵局时间,使犯罪嫌疑人得以修补或重建防御体系,进行更加顽固的对抗。这就要求讯问人员要准确判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征兆和残存的供述心理障碍,及时做好转化工作,将其往配合讯问工作、交待问题的道路上推。
2在运用利益诱惑讯问法过程中。要善于制造利益诱惑圈。必须严格围绕法律政策,将所允许、并可能实现的利益尽量多地罗列出来,但应先抛小的利益,再抛大的利益,让被讯问人在利益面前目不暇接。完全掉人利益的包围圈,在利益诱惑面前。彻底改变犹豫心理。直接转向“只要供述,我就能获得许多现实好处”、“我应当供述,否则就是过了这一村就没有这一店,煮熟的鸭子也将飞掉”等心理,从而慢慢走向如实供述之路。
3在使用利益诱惑讯问法过程中。还必须注意讯问用语的使用。根据逻辑学理论,判断包括必然判断和可能判断,其中,必然判断是断定某一事实、情况的出现具有必然性的判断,表示它一定会出现或一定不会出现。而可能判断是断定某一事实、情况的出现具有可能性的判断,表示它可能会出现,也可能不会出现。事实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自侦办案,案情变化多端,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案件都可能有很多种不同的情况,案件情况自始不变的少之又少,在侦查的某个阶段就想对案件做出某种必然性的判断是做不到的,只有到侦查终结,才有可能对案件事实、处理等下绝对性的判断。所以,在讯问实践中,应多用可能判断,多使用“可能”、“有可能”之类的讯问用语,少用必然判断。千万不能说一些带承诺性、而又可能无法实现、自己又无法作主的“一定”、“绝对”、“必须”之类的绝对话、精确话。如: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可以讲“如实交待。对你可能是有好处的”、“只要你态度好,一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我们可以尽可能对你不采取强制措施”等。但是,讯问人员如果说“你只要认罪,就对你不起诉”、“只要交待罪行,就放你”等绝对的、许诺性的语言就是非法的讯问方法。因为案件事实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决定了这些绝对的、许诺性的讯问用语带有欺骗性,但正是因为这种绝对性的、许诺性的欺骗,可能导致被讯问人为及早摆脱被追诉的不利地位。而违心地迎合讯问人员的心愿,违背事实真相地作出虚伪供述,所以说,这些绝对的许诺是违法的,是必须禁止使用的。
三、事实迷惑讯问法
(一)事实迷惑讯问法的定义及其特征
事实迷惑讯问法,是指围绕犯罪事实,以模糊事实刺激对方产生我们已掌握充分证据心理的讯问方法。即在讯问中,要充分使用虚虚实实的战术。使被讯问人员完全不知我们掌握其涉嫌犯罪的证据,以假象迷惑对方,促使其产生其涉嫌犯罪证据已被侦查机关充分掌握,此时不交待结果将十分被动的心理。
事实迷惑讯问法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所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模糊的,否则难于达到迷惑的目的。第二。所说出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不带有虚假性。第三,在讯问过程中,真实的事实与模糊的事实混在一起使用,制
造一种虚虚实实的氛围。第四,使用事实迷惑讯问法的目的是为了扰乱被讯问人的思维和判断。使其产生犯罪证据已被讯问人员充分掌握的错觉。
(二)事实迷惑讯问法与欺骗讯问法的区别
欺骗讯问法是指为了获取被讯问人的真实供述,以虚构的事实促使被讯问人产生错误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供述的讯问方式。产生错误认知。是指有意传递一些信息给被讯问人,使其产生某种误解,以为侦查人员已经掌握或了解了有关案件事实。在实际工作中,欺骗讯问法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第一,假造证据法。故意制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证人证言、其他共犯口供、书证、物证等拿来出示,用于欺骗被讯问人。第二,共犯已认罪法。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未承认有关事实的情况下。以其他共犯已认罪(其实未认,也不说具体的犯罪事实)的谎言来欺骗被讯问人。如:张三与李四共同受贿案中,讯问人员说:李四已把受贿事实讲出来了(其实李根本没说)。第三,歪曲法律政策,夸大犯罪后果法。故意不切实际、不符合法律规定地将犯罪后果扩大,从心理上恫吓被讯问人,以给对方增加心理压力。
实际操作中,必须对这二者进行严格的区别:关键看讯问人员所说出来的事情是否是事实。如果讯问人员将明确的、绝对的假事情当作真实的事实告知对方,就属于欺骗的讯问方法。如果讯问人员利用“或然”、“可能”、“也许”之类的语气告诉对方一些模糊的、不确定的、没有明确答案的事实,就属事实迷惑讯问法。因为使用的模糊事实是真实的事实。它既有“有”的可能性,也有“无”的可能性,它只会使真正犯了罪的被讯问人产生证据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心理,却不会使无罪之人承认有罪。如:王某向李某行贿50万元案,开始王、李均未交待,这时如果对李说“王某已说出行贿之事,你不说有用吗?”就属欺骗讯问;如果对李某说“你知道王某说了什么吗?”就属事实迷惑讯问。
(三)事实迷惑讯问法的运用
事实迷惑讯问法是突破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的重要策略,贯穿于整个刑事讯问的全过程中,因此在讯问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语言运用上应赋予其较大的适用空间。所说事实既要是真实的事实,又不应涉及具体的案件细节,也不应是具体的事实,而只应是虚的、模糊的事实。实际中可以说“你知道别人是怎么说的吗?”(以此模棱两可的事实刺激对方,但真正别人说的具体内容却不说出来)、“你知道我们找了多少人吗?”(具体是一些什么人却不说)、“你知道这是什么吗?”(假装拿一些笔录似的纸在对方面前晃动,造成别人已说,检察机关已掌握很多证据的感觉)等。
2这种方法在使用中必须把握好尺度,否则就容易转化为欺骗的方法。因为用这种方法问话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产生证据已经确凿、抵赖已无意义的“误区”,而如果被讯问人不是犯罪实施者,对犯罪事实一无所知,就不可能产生这种错误“误区”,也即不存在使无罪的人承认有罪的可能。-2J所以。在使用这种方法过程中,既不能说假的事情,又不能说过于具体的事实,尤其是不能涉及到具体的案件细节。
3在使用事实迷惑讯问法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话中有话”、“一语双关”之类的模糊、隐含语言。目的是让被讯问人不知我们的虚实,仿佛一切证据都已被我们掌握。比如:在对方交待了部分事实后,可说“你觉得说清楚了吗”之类的话。可让其产生还有情况被我们掌握了而其自己还未说出来:在对方不说的情况下可问“你知道刚才谁来了吗”之类的话,让其产生有证人来作证的感觉:或者还可问“你知道这是什么”(其实是只有几张白纸的信封),让其产生这些是举报材料的错觉。目的是让其不知我们的虚实,制造仿佛一切证据都已被我们掌握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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