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刘霓 古强
[摘 要]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两大板块。然而,传统的教学改革多侧重探讨教学方法,这显然是当下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误区。就笔者所见,近三年来,各大高校法学核心课都开始统一使用“马工程”教材,中国法制史也被囊括进这场声势浩大的教材改革工程中。教材改革势必引起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重大变化,显然,旧教材模式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教学需求。教师必须准确把握这种变化并将之完整地在教学中传达给学生,这是每个中国法制史教师的迫切使命。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22) 04-0097-03
当下,在大学的新课程建设语境下,法学所有的核心课都已经正式启用“马工程”教材,“马工程”教材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对法学教材编写的指导的进一步深化。中国法制史使用“马工程”教材意味着中国法制史必须进行重大的教学改革。教学改革是对传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的一种扬弃,它必须建立在对旧有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
一、传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教学内容分析
中国法制史旧有的教学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制史的“旧教材”。经过笔者多年的教学总结,旧教材在教学内容上存在诸多误区:
1.在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上阐述不详细
一直以来,我们都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也是以这一思想为指导的,学生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时候采用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是以这一思想为指导的。虽然旧教材中会指出中国法制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但是展开阐述只有三、四百字,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吸收和运用能力。旧教材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强调不够和篇幅上的阐述不足,会导致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理论指导和研究方法不够重视,不利于教师在教学中对马克思主义这一哲学思想的强化。
2.在学术观点的选择上更新不及时
从旧教材的目录架构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内容受旧的学术观点的影响颇大。旧的学术观点属于20世纪70、80年代,认为整个中国的古代法律体系可以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来概括,这一观点影响中国法制史教材编写二三十年。在这一观点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对刑罚制度的阐述过分膨胀,其他领域的法律草草带过,没有完整客观地向学生展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全貌。学生因为对古代除刑法外的其他领域的法律了解不足,导致学生对整个中国古代法律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认识不足,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文化自信。
3.对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时段划分不准确
旧教材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时间划断,一般都是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年—1949年),这使中国法制史的教材内容有所欠缺。虽然在国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它和新中國建立之后的法律制度建设成就是无法比拟的。由于旧教材缺少对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法律制度的那段历史的论述,因此,对中国法律制度历史的阐述是不全面的,这不是对历史真实的客观反映。
因此,不管从指导思想的进一步明确、学术观点的持续更新,还是从全面客观地反映历史全貌的角度来讲,“马工程”教材的出现都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二)从教学方法分析
在旧教材的指导下,过去的教学方法也存在很多失误:
1.教师教学之初没有重视对学生已有知识基础的了解
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历史中的法律制度部分,学生不一定零基础的。笔者长期的教学经验中,根据学生的知识储备,学生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知识储备偏文史的学生,他们具有中国历史的基本知识,他们对中国法制史也有大致的了解,但知之不深,有时也存在局部知识记忆上的错误。另一类是知识储备中欠缺文史哲的学生,他们的历史知识几乎为零,学习起法制史来相对吃力。还有一类是对文史有着个人爱好的学生,他们是在课堂上听课时反应最活跃的。不同基础的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提出了分层次的要求,这增加了法制史教学的难度。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前就要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制定对应的教学计划。
2.教师教学方法侧重于讲授
传统的法制史教学方法是侧重于教师的单方面讲授,这就将导致使法制史的枯燥性“发挥”到极致。很多教师认为法制史也是“史”,将法制史当成历史来讲,对学生来讲就是重复上一堂高中历史课,没有任何趣味性可言。这也是与新时代下所强调的教学互动背道而驰的。教师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不仅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而且也不能充分发挥法制史这一部门法有着丰富案例的长项。
二、教授具有新时代特色的中国法制史的策略
(一)教学内容上的调整
1.加大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阐发
现行教材用了三页对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进行阐发。开门见山地指出:“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基本的立场、观点、方法。”紧接着,现行教材用比较长的篇幅将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具体的针对性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予以详细地阐发。可以看出,教材编写此部分的目的是为了将马克思主义在这一部门法中的指导作用落到实处,务必让学生掌握从而得以灵活运用。然而,笔者在教学中发现,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全面把握上是欠缺的。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学生进行提问,了解他们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中已经掌握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然后,教师再进行补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介绍。最后,教师应该向学生举例说明我们在学习中国法律制度史的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且在学习中贯穿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观、发展观、矛盾论。比如,马克思恩格斯语:“野蛮的征服民族必然被被征服民族的先进文明所征服。”这一结论,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的演变规律可以相互印证。从元和清这些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建立的国家来看,他们都很快地借鉴并吸收了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以发展和壮大他们的国家。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准确地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并且得出一个正确的客观结论。
2.将法律制度史分领域展开讲授
“马工程”教材指出:“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学科,统一以近代法律框架为依据,并结合中国法律发展历史的特点,分别从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领域展开。”因此,“马工程”教材在目录的构架上,在秦、汉、唐、宋、明、清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下,其章下分节都以立法活动、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先后顺序展开,这种结构的排布方法是一种教材结构及体例的创新。传统的中国法制史讲授过分注重各朝代的刑法典及刑罚制度,这是有失偏颇的。说其偏颇,其原因是:部分教师埋首书本,并不关注宏观格局,没有关注到学术观点在不停往前更新。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部门法划分这一说法,但并不是只有刑法典,比如行政法方面的《唐会典》。而且,很多领域的法律虽然缺少法典,但法律内容依然是丰富的。比如,《大清民律草案》起草时,修订法律馆派遣人员到全国各省去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和收集,说明民事法律制度方面,有大量的习惯法在发挥着作用,这也属于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一部分。教师在教学时,在熟悉新教材的基础上必须注意到这种学术上的重大变化,以便将新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准确地传达给学生。
3.对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时间段划分及时更新
“马工程”教材对整个中国法制史的时间划断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在中国法制史旧教材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章。增加的第一章是1949年—197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挫折与发展”,增加的第二章是1977年—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增加的第三章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显然,新时代下的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者们,对新中国建立之后的法律制度的撰写是客观而全面的,既注重失败经验的总结,也注重成功实践的探讨。以香港、澳门的建设为例,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和平稳发展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制度上的成功实践。将这段历史及时地记入中国法律制度史的教材,必定会在学生学习法律制度史的过程中增强学生的文化自信。
4.强调“中华法系”的明确概念
“马工程”教材在绪论中明确指出:“从公元前21世纪到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古代法律……形成具有独立民族风格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以《唐律疏议》颁布后为例,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是领先于整个东亚的。大量周边的国家遣使来唐学习,将唐律借鉴到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中,实现了母法系对子法系的影响和辐射强度。因此,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样,中华法系也曾经在整个世界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为法律制度的进步做出过自己的贡献,这是不可抹杀的。在清末司法改革之后,中华法系已經解体,但中华法系并未消亡,它对整个东亚的法律制度仍有影响。
(二)教学方法上的调整
1.充分利用案例在中国法制史的课堂上进行互动式教学
法律制度史是历史的一部分,但是又与历史的教学不一样。法律制度是立法和司法的结合。由于法律具有其特殊的滞后性,在每一段历史中,立法是由司法不断向前推进的,而司法是无数鲜活的古代案例的结合。比如中国法制史中著名的汉朝文帝针对过分残酷的肉刑所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因齐太仓令淳于意触犯刑法,其女缇萦为代父受刑上书而引起的,多数学生对缇萦救父的事迹略有了解,教师可先由他们自行陈述,这样就很容易诱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以时间离现代较近的明清时期为例,明清的法律形式分为律和例,因为律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不变之成法,所以例就是根据司法中的成案对律所做的必要的补充,以应对现实生活不断变化,这也是对法律具有滞后性的一种必然反应。
同时,案例的使用是灵活多变的,当然,这是建立在教师课前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的。比如,西汉法律的指导思想从黄老思想向儒家思想转变,光从经济发展这个角度来讲,学生不一定能够完全理解。这个时候就需要教师切入“少年的汉武帝断防年杀母案”的案例原文,学生通读之后,在惊叹汉武帝年仅十二岁就能娴熟地运用儒家经典断案之余,也会对成年后的武帝对法律儒家化的巨大推动作用有了一种顿悟。这种案例对教材的辅助理解不是光阐述教材理论能够实现的。
2.注意兼顾学生不同的知识储备
作为一名任教多年的中国法制史教师,为了了解学生现有的中国法制史基础,同时结合学生的知识缺陷进行针对性的教学,笔者在每一次本门课的导论部分上课时,都会请学生起来谈一谈他们所了解的中国法制史包含什么内容,学生中不乏起来侃侃而谈者。文史类的学生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容易认为自己懂而产生轻视,因此需要教师在以后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展现出中国法制史的深度和难度,让他们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还需要对他们已有的中法史知识进行不断地核查和纠错。对于文史基础薄弱的学生,他们虽然历史知识相对薄弱,但是他们往往具备法学所需要的逻辑思维。教师在教学时就要注意历史背景的展示和铺陈,以便他们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有一个合理性的推导,从而充分发挥他们的思维优势,促进他们对法制史知识的快速吸收。
3.将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式教学
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教师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都会发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也是有共通性的。以法律制度中的容隐这一制度为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的儒家化自西汉就开始了,其中著名的“亲亲相隐不为罪”的法律制度,就是基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所产生的。而当今的刑法罪名中的遗弃罪等罪名,因为犯罪人的遗弃行为受害人不亲自上诉法院不予处罚的特点,被归入亲告罪这一类别,亲告罪从立法原理上讲也属于容隐制度。虽然说古代和现代设计容隐制度的初衷并不相同,古代产生容隐制度的原因是统治阶级企图用儒家纲常统治百姓,而现代的亲告罪在立法理念上是因为考虑到了亲属之间的血缘和亲情,有可能受害人不愿意法律的介入,再加上亲告罪所涉及的罪名社会危害性都不大,在这一前提下,国家对受害人出于亲情不愿告诉这种主观愿望予以充分的尊重,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容隐制度不仅是在中国古代,直至今天在中国,乃至整个东亚的法律制度中都有着生命力。容隐制度这种持久的生命力,正是新教材所强调的中华法系已解体未消亡的实证。通过教师这种古今、中外的对比,学生的视野豁然打开,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学习兴趣更为浓厚,文化自信得以提升,学生产生一种学习的内驱力,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也必然能够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马工程”教材是适应时代的产物,作为时代前沿的高校教师群体,肩负着教学改革的神圣使命。“马工程”教材的广泛使用,不仅对中国法制史这一部门法的课程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同时也能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新时代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化自信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工程”教材正是始终贯穿着文化自信这种价值观。教师必须在教学中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内容的丰富性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世界文明所做出的的贡献传递出去,这是新时代中国法制史教师的担当。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编写组.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2016.
[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5]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7.
(责任编辑: 杜家和)
作者简介:刘霓(1978—),女,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法律史;古强(1983—),男,博士,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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