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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面临的阶段性特征是什么?

时间:2024-04-23

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我们的民族工作面临着“五个并存”的阶段性特征:

1.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起步晚、竞争能力比较弱;

2.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势头和发展低水平并存,总体上与东部地区发展绝对差距拉大、民族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拉大问题突出;

3.国家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和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仍然薄弱并存,历史欠账较多,一些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落后;

4.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更加复杂;

5.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

新颁发的《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规定: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2.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關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3.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4.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6.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栏责任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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