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林世员+陈丽+彭义平
【摘 要】 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建立了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包括审批制度、年报年检制度、网络统考制度以及招生管理制度。实施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向高校、公共服务体系、校外学习中心三类机构。这一体系依赖教育行政部门却没能明确划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对第三方机构和行业组织重视不够,缺乏权威、科学的标准以及标准之间的衔接。质量保障体系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组织建设、标准制订、运行机制调整等方面加强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关键词】 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制度构成;问题反思;建议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6)05—0043—07
从1999年开始试点,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开展了招生考试、教学组织、资源建设、支持服务和质量保障等多方面的改革试点,在众多实践探索中,质量保障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下,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建立了由审批制度、年报年检制度等构成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17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高校加强质量保障的努力和社会对远程教育质量的质疑形成了鲜明对比,远程教育的质量声誉远低于其实际办学水平。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其管理和办学的追求在于举办高质量的现代远程教育,但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却揭示了我们在质量保障方面的缺憾和不足。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方面,而质量保障体系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仅对提升教育质量意义重大,更对当前我国教育综合改革影响深远。鉴于此,需重新梳理并反思已有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厘清问题所在,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构建适合发展新需求的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一、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
质量保障体系现状
现代远程教育的规范发展和质量问题从试点伊始就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17年来,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多种措施构建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引导办学机构加强内部质量保障,推动现代远程教育质量建设。教育行政部门构建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制度构成:
(一)审批制度
审批制度是对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质和支持服务资质的准入制度,实施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向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两类机构。针对高校的审批履行高校申请—教育部实地考察—答辩—专家评审—得出结论的程序。
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中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1]同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中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2]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审批制度初具雏形。2000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可谓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阐明了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试点学校的基本条件、试点工作的管理方式等,对试点高校的基础设施、机构设置、办学指导思想、教学组织、内部质量保障、专业设置、资源建设、经费及师资队伍等做出了初步规定。它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初对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基本办学质量的概括性要求。该文件规定了申请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审批的要求和条件。2004年6月29日,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将“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设定为行政审批项目。10年之后,这一审批制度随着2014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取消“利用网络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网校审批权”而宣告终结。
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制度于2002年开始施行,之前实施备案制。负责学习中心审批的机构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其程序是由试点高校会同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向学习中心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定期将批准设立的学习中心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3]2003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该文件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性质、职能做出了详细规定,初步提出了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管理服务人员、软硬件条件等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设立的程序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等做出了规定。该文件可以说是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过程中第一份专项的标准规范性文件。针对在2002年、2003年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年报年检中校外学习中心(点)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分别于2003年、2004年发布《关于规范现有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173号)、《关于加快对现有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141号)两份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监管。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明确取消了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制度正式取消。
(二)年报年检制度
年报年检制度是教育部加强对试点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监控的重要措施之一。2003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3]1号),决定对试点高校的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年报年检。在随文件一同下发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自查要点中,将办学定位、招生、考试、教学、资源、校外学习中心、学习支持服务等纳入检查范围。年报年检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学校自检—学校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教育部审查年报材料—专家组实地检查抽查—得出年检结论的运行机制。针对年检不合格的高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根据其问题的严重程度做出限期整改、复检乃至停止招生的处理措施。截至目前,已有十几所高校在年报年检中被发现问题而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有的高校至今尚未恢复招生。经过十余年发展,年报年检已经成为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一项较为成熟的质量监管制度,规范了试点高校的办学行为;基于年报年检所建立的现代远程教育基础数据库,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控现代远程教育办学的管理基础,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有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针对属地内的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年检制度,以此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支持服务质量的管理。北京市教委每年对设在北京市内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评估检查,检查对象包括高校在京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和经教育部批准的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高校合作在京设立的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检查范围包括招生、规范办学(包括合作办学)、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与服务、教务管理、考务管理、收费及安全、稳定等各个方面。北京市教委制订了完善的《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评估指标体系》,检查评估采取实地检查评估和信息化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在实地检查评估过程中先由学习中心提交自评报告和《校外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调查表》,评估专家组实地检查后向北京市教委提交总结报告。北京市教委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定,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类,对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将取消其招生资格,甚至撤销校外学习中心资格。
(三)网络统考制度
为探索完善“宽进严出”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的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2004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对统考对象与组织实施进行了初步规定;同年6月,教育部成立了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同年1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04]5号),对统考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宽进严出”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建立。2005年1月,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下发《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网考委[2005]1号),随同公布了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考试安全保密规定、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考试过程应急预案5份文件,基本建立起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纪律严明、考风端正、信誉良好的网络教育统考组织和管理制度。2006年8月,在总结2006年3月和6月两次网络教育统考工作的基础上,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06]17号),对统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收费管理以及组织和实施的信息化等方面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至此,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确立了完善的网络教育统考制度。网络教育统考作为落实“宽进严出”政策、提升人才培养和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质量的提升。
(四)招生管理制度
招生是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办学的关键环节,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监管的重点环节。2002年7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思路,调整2002年秋季招生计划的紧急通知》(教高司函[2002]183号),要求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招生主要面向社会在职从业人员。针对部分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03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369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办学定位,规定“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不得招收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4]至此,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完全转向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在这份文件中,对招生宣传工作及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校外学习中心(点)自行发布招生广告,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社会。2004年的招生文件中明确提出从2004年7月开始不得以现代远程教育的名义招收各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2008年的招生文件中规定:“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5]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渐深入,国家对招生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完善,招生定位清晰明确,并实现了对招生的信息化监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实现了招生信息的公开以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毕业电子注册等数据的对接。通过电子注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掌握试点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为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
(五)其他管理制度
审批制度、年报年检制度、网络统考制度、招生管理制度是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较为成熟、完善的制度,是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主体,具有明确、可执行、可操作的特点。除此之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发布了一些引领性的规范文件,以指导办学服务机构内部质量保障建设。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2]8号)提出,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科学制定并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1号)要求试点高校“规范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7]1号)要求试点高校严格做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毕(结)业证书发放和电子注册工作。《关于2007年度网络教育精品课程建设与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103号)对网络教育精品课程建设提出了7个方面的工作要求,涉及建设规划、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立体化教材和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学习支持服务、激励和评价机制。网络教育精品课程建设以及后来开展的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其建设和评审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代远程教育课程建设的标准,带动了课程及资源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对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
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反思
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从机构准入、办学检查、支持服务评估、毕业控制、招生管理等多个方面实施质量保障,涵盖了机构资质、招生宣传、基础设施、师资队伍、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实施、支持服务、毕业考试等众多质量保障要素和环节。现有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凸显了信息化监管的特点,依托年报年检系统、统考管理系统、数字资源管理系统、质量评估管理系统和阳光招生服务平台等共同形成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实现了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年报年检、统考、评估、招生注册及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对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这种由政府主导、主要依靠政策推动的质量保障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质量保障的需要。重构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显得必要且迫切。反思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政府绝对主导
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把将政府作为高校直接管理者的理念加以制度化而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的。[7]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从本质上说是主要由政府控制和决定的行政管理模式,政府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中不仅履行决策职能,还发挥监督职能,更主导了规则的制订和一些具体措施的施行。相比之下,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行业组织发展极为缓慢,其在质量保障中的作用更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的延伸,而没能独立地开展质量保障工作;社会第三方机构由于种种原因难以介入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由于过于依赖教育行政部门,这一质量保障体系显得相对封闭和孤立。政府绝对主导的质量保障模式也与教育综合改革构建政府、学校和社会新型关系的大方向不一致。政府集中控制和完全非政府监督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向政府、社会和保障机构协同的时代迈进是大趋势。[8]
(二)质量保障标准缺失
在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17年的发展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大量规范文件,涉及机构资质、办学定位、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招生考试、支持服务、毕业注册等诸多教育教学环节,这些文件多以规定、要求、要点、大纲的形式出现,从质量保障的角度来看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质量保障标准,更没有形成清晰的指标体系。即便是已经相对比较成熟的年报年检制度,也仅仅形成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年度工作自检要点,实际运行中的价值追求偏向于年度办学数据统计和情况摸排,没有充分体现促进办学机构内省与质量改进的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规定、要求、要点仅仅是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标准的萌芽形态,离质量保障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质量保障标准尤其是国家层面的质量保障标准缺失,是当前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最为急迫的问题之一。质量保障标准的缺失使质量保障行为失去合理的目标指向,也使质量保障效果千差万别。
(三)有效衔接沟通机制尚未形成
现有的质量保障依赖教育行政部门,但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理、明确的职责关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难以有效合作与衔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司局针对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不协调,政策没能完全统一;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试点之初针对现代远程教育管理责任界限不明,在招生管理、学习中心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后经调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已经明确了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但权力相对集中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导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质量保障的积极性不高,质量保障机制运行依然不畅。
(四)反思改进价值弱化
年报年检中的自检阶段是整个年报年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应该是办学单位在诚实、自省的基础上完成,通过自检清晰地呈现学校整体、真实的办学情况,寻找差距和谋求改进的措施,以此不断提升办学的质量,这应是质量保障最核心的价值所在。但实际运行中,由于质量保障标准缺失,高校难以对本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办学质量做出准确判断,高校依照要点进行自检的过程更接近于数据统计,反思、改进的价值追求弱化,使年报年检“加强质量监控”的设计初衷大打折扣。
三、远程教育质量保障的国际经验
相比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封闭与不完善,国际上一些国家针对现代远程教育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不仅制定了国家层面的远程教育质量保障标准,也坚持质量保障开放性和参与主体多元性的原则,有效保障了现代远程教育质量。尽管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文化传统有差异,但从提升教育质量的价值追求角度,有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尤其在我们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的过程中,其在质量保障中所坚持的开放性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远程教育的质量保障
美国高等教育建立了以认证、认可为基本制度的质量保障体系,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保障同样纳入这一体系中。这一体系的主体是19个院校认证机构和近70个专业认证机构,其中包括专门针对远程教育机构和项目的美国远程教育与培训认证委员会。认证是高等教育中通过检查或评估,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方式,认可院校或院校中的专业,表明其达到了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过程。[9]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是非政府性的社会化认证,更多采取同行评议的方式。认证的过程一般经过提出认证申请—院校自评—专家实地考察—得出认证结论四个步骤。实地考察团由认证机构委派教师、管理人员以及行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组成,充分体现了认证的开放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不同的认证机构依据各自制定的标准对院校和专业进行认证,这些认证标准以引导性的定性描述为主,已经逐渐抛弃了以具体的量化指标进行测量的价值追求,转向了引导学校或专业注重质量建设的方向。认证机构对办学机构或专业的认证是周期性认证,经过一个周期后要重新认证,并且认证周期内会有不定期的视察,如果发现问题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取消认证资格。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保障认证机构的认证水平,美国制定了针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制度。按照规定,认证机构都要经过美国联邦教育部或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任何一方的认可。美国联邦教育部和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都公布了认可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准实际上是对整个认证活动的总体质量要求,是美国认证制度中规范认证及认证机构的主要依据,可以看作认证规则的规则。[10]美国联邦教育部的认可代表官方的监督,每5年会对认证机构进行再次认可,而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作为中介机构代表了非官方的评估,每10年对认证机构进行再次认可。除此之外,媒体与社会公众也会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尤其是认证机构之间的自律建设有效保证了认证机构的认证水平。
(二)加拿大远程教育的质量保障
按照法律规定,加拿大的教育由各省负责,因此加拿大没有国家层面的教育行政机构,更没有国家层面的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其教育管理重心集中在省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针对教育质量保障,每个省都设有类似教育质量委员会的机构,负责对本省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远程教育的质量保障也纳入这一体系。加拿大的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以其内部保证体系和外部评估体系协同作用,政府组织、中介机构及高校内部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以及多样化的评估方法、健全的评估程序,共同为世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保障树立了良好的典范。[11]
以加拿大阿尔伯特省为例,该省设有专门针对办学机构实施质量保障的常设机构——教育质量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大学和政府推荐,并经省教育部长任命。教育质量委员会虽然由政府设立,但不是政府部门,而更多体现了中介机构的性质和特点,这保证其能独立地开展质量保障工作。该质量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所有新申请项目;二是制定评估的标准和程序;三是组建同行评议团队;四是监测已经认可的学位项目;五是组织全面评估;六是评估项目计划实施情况;七是针对机构或项目的评估向教育部长提出建议。
阿尔伯特省教育质量委员会颁布了严格的质量保障标准,并且针对远程教育又出台了专门的附加标准。远程教育项目除满足该省教育的一般标准要求外,还要在机构使命、办学项目、合作协作、风险管控、信息安全、知识产权、技术支持与更新、项目发展计划、网络学习环境、课程建设、学习者支持、软硬件建设、教师支持等诸多方面达到省教育质量委员会的专门标准要求。省教育质量委员会对远程教育项目实行两种类型的周期性质量评估:一种是全面的质量评估,另一种是年度报告。
四、对构建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
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质量保障机制
伯顿·克拉克曾把高等教育系统的协调看作国家、市场和学术三股力量之间博弈、制衡的三角关系,并构建了学术权威、国家权力以及市场三足鼎立的“三角协调模型”。[12]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的方向。[13]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正式取消了“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项目。在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审批为主要手段的前置监管逐渐退出、国家教育权力重新调整的情况下,需重新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社会等主体在质量保障中的职责,谋求建立法律规范、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行业自主运行、社会充分参与的制度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远程教育质量保障开放性和参与主体多元性的统一。
(二)准确定位不同主体的质量保障职能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项目的取消,改变的是教育行政部门注重入口控制的前置监管模式,教育行政部门所代表的国家权力在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中的作用并没有被削弱,以“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发挥作用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中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重新定位自身在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中的角色与功能,以发挥决策职能为主,退出具体执行领域,由直属专门质量保障机构、独立的行业组织和社会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质量保障;理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国家级质量保障机构以及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等省级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作用。
(三)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针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的战略举措。“三角协调模型”中的学术权威与市场力量,在现代远程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所依托的主体是行业组织和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而目前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现有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学术权威与市场力量最为薄弱。需要加强行业组织的建设以增强学术权威对质量保障的影响,使其在质量保障体系中发挥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诸如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协作组等已有“政府职能延伸型”行业组织的作用,代表国家权力和学术权威参与质量保障,发挥管理性引导作用;更要加强“院校权力延伸型”行业组织建设,代表学术权威参与质量保障,发挥学术性引导作用。衡量质量的标准之一是对需求的满足程度,市场的力量正是从学习者、用人单位和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评价和影响质量的,可以通过将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引入市场的方式发挥市场在质量保障中的需求导向作用。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情况与质量保障的有效性、公正性密切相关。[14]要保障行业组织、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质量保障的独立性,尤其是其专业的独立性。
(四)建立合理的质量保障运行机制
机制是组织功能实现过程的规则性动态体现[15],机制合理与否关系到功能的发挥。质量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其不同元素间的相互关系影响到整体功能的发挥,而质量保障主体是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体间的关系合理与否也会影响到质量保障效果。由于不同主体参与质量保障的出发点与动机不同,其参与质量保障的角度和标准亦有差异,任何一方主体作用的凸显都会影响到其他主体功能的发挥。建立合理的质量保障运行机制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积极作用,并合理约束其作用边界,本质上是重新认识和构建国家权力、学术权威和市场力量的依托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的运行机制首先要明确不同质量保障主体间的运行关系,实现彼此间的分工、协作和对接,保障政府、高校、学习者、社会和用人单位等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参与质量保障,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次要明确每一主体参与和实施质量保障的规则与程序,使每一主体的作用在规则范围之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五)研究制订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障标准
充分借鉴国外已制订的远程教育质量保障标准,结合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实际,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质量保障标准。质量保障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拒绝在单一指标或证据的基础上评价学生、项目或者学校的表现状况。[16]国家标准作为最基础的标准,在质量保障中发挥基础性和引导性的作用,不同机构和高校应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订相应的标准,从而实现质量保障标准统一性和多元性的统一。
质量保障是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质量声誉的关键措施。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质量声誉长期低于其实际办学水平的根源在于没有形成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尤其是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要在已有质量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转型发展的实际,构建标准科学明确、机制运行顺畅的质量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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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6-15
定稿日期:2015-09-24
作者简介:林世员,博士研究生;陈丽,教授,博士生导师;彭义平,博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远程教育研究中心(100875)。
责任编辑 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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