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张金国
潍坊市水产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潍坊 26271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价值观念相互激荡,对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思想也提出挑战。不可否认,社会上出现过或正在出现许多道德滑坡现象,许多不道德行为反而受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三鹿事件、苏丹红事件、地沟油事件、中国足球造假以及接二连三的校园暴力等一系列道德缺失的事件,在考验着人们的道德底线。这些现象或多或少模糊了一些人的认识,使得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敢相信正义、公平、诚信这些理念,这也充分反映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维系并发生作用的行为原则、规范的总和。社会公德、伦理道德、职业道德构成道德的重要内容。道德约束非同于制度约束,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是一种社会要求,是一种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没有强制性,违背与遵守全靠人的自我约束。用什么约束,怎样约束,需要一种支撑,道德约束为人们自律提供了支撑。在这样的支撑下,人们意识到应该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应该这样说而不是那样说,因为只有这样说和做才符合道德规范,否则就违背了这样的规范。认识到道德规范的意义后,自觉接受并遵照去做,表现为自愿,把这样的自愿转化为一种需要,人的自律就可以成为主动的、习惯的、自我需要的,也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了。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得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首先,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其次,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法律是神圣的、威严的、不容触犯的,但法律也有无奈的时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一些新问题新现象随之而出,新问题未被法律明确之前,便形成法律空隙,于是就有那么一些不讲道德的所谓的“聪明人”为了私利而钻法律的空子。对于这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情况,道德调整就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中国素来被称作礼仪之邦,中华民族是一个以重德著称的民族,在5 000年文明演化的过程中,以儒家学说为主流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和立“族”之本。道德规范虽是无形的,但无处不在,广泛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在主流社会里它的彰显为社会所广泛认可。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经过几千年的演化与发展,形成多种多样别具特色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现在仍有许多对人们大有益处的精华。如追求理想、刚健自强的奋斗精神;推崇仁爱、奉行宽容的豁达姿态;顾全大局、勇于奉献的爱国主义思想;提倡孝义之道、强调人伦价值的伦理道德观念;保护自然、热爱生命,人与自然和谐交融、亲密友善的社会公德。
当然,中国传统道德由于受时代限制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如强调“三纲五常”的封建等级观念,这种纲常观念实际上是对人伦道德的摧残和破坏,是一种畸形的伦理道德观念。另外,为朋友“两肋插刀”的盲目义气观,宣扬“情大于法”的泛道德论思想,这些观念与文明社会的发展步伐是背道而驰的。
由于中国传统道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不利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因此必须要在继承批判传统文化道德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出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文化。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对待传统道德的态度首先要坚持“弃糟取精”,即弘扬精华,摒弃糟粕。其次要做到“综合创新”。一方面,对中国历史上诸子百家的伦理道德思想,要择多家之精华,加以比较、分析和综合,使之形成一种新的符合时代需要的思想,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需注意对全人类伦理道德遗产进行整理、对比和鉴别,并善于吸取其中有益的部分,以创造出先进的精神文明。只有建立起适合时代需要的公民道德体系,才能使人们对中国传统道德有更好的认识,正确甄别现实生活中有关伦理道德的问题,为我国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中华民族是勤劳、勇敢、善良、淳朴的民族,是古往今来的优秀民族,这个民族创造了5 000年的文明,又用5 000年的文明养育自身并且传播世界,为人类的文明点燃一束东方的火焰。人类文明走到今天,面临着继续前行还是止步不前的考验,如果民族道德建设落后了,文明进程就要相应落后;如果道德建设搞好了,优秀的中华民族就还会屹立在世界东方并创造更加灿烂的华夏文明,把世界照亮。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劳动和生活逐步社会化。人与人之间交往日益频繁,这就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并有利于共同生活的现代道德体系作为准则规范。
市场经济实际是一种道德经济,没有道德难有“经济”,道德建设滞后,经济建设欲速则不达。市场经济是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现代化经济,是文化含量很高而且会越来越高的经济。市场经济是把双刃剑,在搞活流通,强化资源配置的同时,也有很大的负面效应。生存压力的骤增、人际关系的紧张、贫富悬殊的对立、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蜕变以及金钱的吸引、美色的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都对社会思想道德构成冲击。旧有的自律本来就基础不牢,在社会思想道德被严重冲击下更加弱不禁风。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正是在市场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功利化的价值取向得到强化,一些人把个人利益无限放大,见利忘义,采取反伦理反社会的方式,不择手段地去掠夺“黑色利润”。
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在实践中确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提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指明了方向。
当然,人们应该欣喜地看到道德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效。在2008年抗击暴风雪、抗震救灾、举办奥运会等事件中,中国人用坚韧、勇敢、智慧向世界交出满意的答卷,赢得世界的尊重。2009年10月24日,长江大学多名学生奋力抢救2名落水儿童,最后孩子得救了,但有3名学生却永远地离开了。正如涂光晋先生所说的:三个年轻生命的逝去和两个孩子的生还,并不是简单的生命风险交换,而是在修复和重构着健康社会应有的道德基石。
总之,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使公民道德建设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使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为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强大、持久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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