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邹海客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在教育系统积极构建校园风险转移体系,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不仅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师生安危、家庭幸福的一件大事。我们要本着对人民、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校园风险转移体系构建中的各项细节工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管理环节,确保校园的和谐平安。
浙江省丽水市教育部门非常重视校园风险管理,在明确各级职责、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好安全措施等各种管理制度的同时,大力抓教育风险转移工作。2006年,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147号文件《关于积极推进健全和完善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开展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水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2006年8月,丽水市教育局长就推行校(园)方责任险工作在县(市、区)教育局长会议上作了专题讲话,对各县(市、区)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求各县局长做好辖区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工作,必须全部积极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二是不得向学生转嫁收费或变相摊派,其经费通过争取财政统一支付或勤工俭学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三是市直属学校要起带头作用,全面参保。此外,还专门召开全市勤办主任会议,传达了省教育厅、保监局的147号文件精神,要求全市一盘棋,开好局、起好步,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校(园)方责任险工作。省教育装备中心的领导到会作了指导讲话,经纪公司的同志就具体操作进行了培训。
第一个关键点是各级教育机构的领导。全市局长会议后,及时摸准各县的具体情况,分头沟通。各县都召开了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这项工作,并在开学初的校长会议上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有一个县具体困难比较大,我们一再协调沟通,这个县教育局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在会上商定了解决问题的方案。终于在2006年秋季全市如期启动了校(园)方责任险工作。
第二个关键点是财政部门。丽水市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经费比较紧张,各级各类学校经济都很困难。我们认为,只有借助“行政推动”的力量,把校(园)方责任保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于是,我们将工作着力点选择在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上,多层次反复与市财政部门沟通,交流当前校园安全的形势,强调谁办学谁支付校方责任险保费的原则,得到市财政领导的认可与支持。现在,全市10个县(市、区)的公立学校校(园)方责任险投保经费,除2个县(市、区)由教育局从教育附加费中转移支付外,其余全部列入了财政预算,由财政直接支付。私立学校和私立幼儿园则自筹经费投保。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保监局147号文件和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管理中心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确定勤工俭学机构为校(园)方责任险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对学校的经纪服务工作,由管理机构代表学校选定的经纪公司负责。经纪公司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经纪服务业务。
2006年,丽水市市、县级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做到了机构、人员、运行机制的全面落实。校方责任险投保率全市公立学校达到100%,私立学校也达到大部分投保,为让学校安心教书育人,构建和谐校园开了一个好头。如,缙云县6.7万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交保费33.5万元。当年缙云县发生校方有责任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27起,其中已理赔结案的一般意外事故23起,重大意外事故3起。赔付金额达39.7万元,加上还有一起学生因后脑摔地成植物人,不能结案,理赔款预计要达28万元左右,整学年校园风险转移金额达到68万元。事实证明,校方责任保险在保障学校和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在教育风险转移的实践中,我们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细化、改进、完善具体工作,也不断地思考新问题。在实践中,我们感觉到,丽水市现行的教育风险转移体系有较大的局限性。以下案例足以说明。
案例一:某校发生一位学生在学校从四楼跳楼自杀身亡事故。有遗书留下显示,该学生因不能承受升学考试成绩的压力而自寻短见。保险公司以该学生是自杀行为而拒赔。学校从该案件分析,确实不属于教育部12号部长令列出的12种行为,也就是说,学校在这起案件中不存在过失和过错。但是,学生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自杀的,属于学校监管不力,因此校方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政府部门从“人死为大”的角度出发,认为学生自杀是学生自己不能承受压力造成的,但学校也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学校给予10万元赔偿金。
案例二:某县一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三的一名男学生,以肚子痛为由请假,逃课去上网,但超过请假时间仍未回校上课。该学生的女班主任在该学生回校后与其谈话。中午,班主任还与该学生一起去学生的监护人(外公)家了解相关情况。途中,该学生因担心老师和家长的沟通会对自己不利,便骗班主任说外公在山上干农活,并带班主任至山上,将班主任推至山下死亡。这位认真负责的女班主任虽因公身故,政府能给的抚恤金按相关规定只有12万元。
校(园)方责任险是针对校(园)方有过错而导致学生伤害,依法应由学校(幼儿园)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赔付。学校无过错的师生伤害,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因而不会给与理赔。学校(幼儿园)则因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园,或伤害事故涉及的是学校的师生员工而难脱干系。校(园)方安全风险转移的不完整性,给教育部门留下了很大的教学以外的负担,给学校带来难解的困扰。
为解决教育风险转移工作的局限性,补充校(园)方安全风险转移的不完整性,完善教育风险管理体系,笔者谈几点自己的想法。
有许多学生伤害案件发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校方并无过失,对照校(园)方责任险条款,校方不应承担责任。但由于学生家长和学校在责任界定上有较大分歧,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稳定。为转移此类风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更好地引入社会力量来提高学校的风险处置能力,应在原有校方(园)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推行投保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内容可约定:投保人向承保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人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等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被保险人无过错而致的在校学生伤害,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学校的教职员工工作非常辛苦,罹患职业性疾病几率不小;教师在上下班、家访途中发生意外伤残事故也不在少数,特别是山区学校,几率还挺高;现在独生子女心理承受能力差,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与学生、学生家长对教育问题的认识不同而起冲突时有发生,引发伤害事故也为数不少。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就是为了转移学校因其教职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性疾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因此,推行投保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是提高教师职业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全面转移校(园)方安全风险的重要方面,是非常必要的。2008年,在丽水市教育局的支持下,我们在丽水市部分县(市、区)试推行投保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
师生在校园食堂就餐、购买校园小卖部的食品都有可能发生意外的风险,发生食品卫生中毒事故的几率也在不断增高。现在,浙江省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堂要求实行零承包或托管两种方式。丽水市地处偏远的山区乡村学校很多,食堂的经营者素质不高,购置放心食品的意识不强,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者也无赔付能力,学校的超市也存在同样的隐患。教育部门应在加强对学校的食堂、超市、小卖部的规范管理外,还急需推行校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保险,使师生在就餐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得到化解和转移,给学校减轻负担,也使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到位,让师生得到更大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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