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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要重视培育理性的敬畏心态

时间:2024-04-24

钱广荣

当前我国社会法律、道德和精神生活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皆与缺失应有的理性敬畏心态有关。因此,社会治理要高度重视创新治理体制和改进治理方式,培育人们对于法纪和道德的理性敬畏心态,夯实广泛的社会认知基础。

1.敬畏心态的实质内涵及理性要求。敬畏,尊重、畏惧之义,是人的一种心态即心灵秩序,也是一种态度即行为选择的倾向,与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认知和价值理解密切相关,实质内涵是一定的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就属性来看,敬畏心态大体可以分为理性与非理性两种基本类型。非理性的敬畏心态,视敬畏之物为一种不可认识、不可超越的神秘力量,各种敬畏鬼神的迷信及邪教是其典型形态。理性的敬畏心态,是对自然和社会的规律及由此推演的社会规制特别是法律和道德规则以及精神文明的理性认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价值体验。基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理性认识和价值体验的信仰和信念,如坚信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社会主义的光明前景和恪守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等,也是理性的敬畏心态题中应有之意。有些宗教信仰,由于是合乎社会公共理性的要求,又内含“自我立法”的价值理性,也应归于理性敬畏范畴。

两千多年前,孔子把人是否具有敬畏心态当作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他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用今天的话来说,“畏天命”就是尊重、畏惧和服从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畏大人”就是尊重、畏惧和服从国家及社会管理者的权威;“畏圣人之言”就是尊重、惧怕和信从贤达志士的警戒与教导。此后,敬畏观被不断赋予形而上学的思辨色彩。在荀子那里,被赋予人性论意义,抽象为“礼”;在老庄哲学那里,敬畏之物被推到彼岸世界,成为“不可道”的神秘力量;唐宋以后,随着佛学的中国化及其与儒道的“圆融”和世俗化,特别是朱熹立足于敬畏“天理”提出“敬畏伦理”、主张“居敬穷理”之后,敬畏天地鬼神、王权和圣人之言逐渐成为中国人的处世原则,演化成为普遍的社会认知。不言而喻,中国传统的敬畏主张,并非都是源自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则的理论自觉,但其立足点都是尊重和畏惧自然、社会和生存发展之道。这涉及社会和人生诸方面的利害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内含的经验或实践理性是不应置疑的。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执掌权力的官吏,掌握舆论话语权的知识分子和公众人物,如果对诸如“天”、“大人”、“圣人”等不能持应有的敬重态度,以至于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他就不可能真正把握自我、实现自己应有的人生价值。一个社会如果普遍缺乏对于道德和法纪的敬畏心态,这个社会就必然会处于不和谐的无序状态,所谓“法治”和“德治”也就无从谈起,不可能在稳定中求得发展和进步。

理性的敬畏心态,“不同于一般的恐惧、畏惧等情感活动,其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是出于人内在的需要,它要解决的是‘终极关怀的问题,并且能够为人生提供最高的精神需求,使人的生命有所‘安顿”。正因如此,敬畏心态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人立身处世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和心理品质,也是社会治理最重要的认知基础,属于中西方哲学和伦理学共同关注的重要学术话题。重视敬畏心态的价值和意义,是社会和人自觉维护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2.理性敬畏心态缺失的危害及成因分析。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敬畏心态缺失的典型表现,一是历史虚无主义,不懂历史却用轻佻态度对历史说三道四,无所顾忌,甚至恶言诋毁和攻击英雄人物乃至领袖人物。二是三俗(低俗、庸俗、媚俗)主义,追逐与众不同的“我酷故我在”,美丑不分、荣辱颠倒。三是极端利己主义,什么样的钱都敢拿、敢赚,以至于胆敢用救灾款和扶贫款中饱私囊,或推销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坑蒙消费者。这些现象,违背法纪和道德、否定中华民族传统精神和挑战人类文明底线,都因缺失理性的敬畏心态所致。如果任凭这些消极因素存在和蔓延,势必会最终危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中华民族的命运。

理性的敬畏心态缺失的原因可以从多种角度来分析。其一,社会发展进步的“副产品”。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长期压抑着个性自由和个人表达的欲望。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正当的个性自由和表达要求得以释放,但一些不正当的个性自由和表达欲望也随之获得释放的机会。其二,西方思潮特别是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和个性至上主义的消极影响。一些人之所以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置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自由个性与公共理性、个人利益与他者和社会集体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历史发展本是一种曲折的“自然历史过程”,全盘否定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新中国建设的成就,与此直接相关。其三,一些凭借个人一技之长或已经取得的成就而自我膨胀、自我放纵,缺乏自律和修身的自觉性,甚至把国家法纪和社会道德当儿戏。这些有影响的公众人物,却缺乏公众认同的道德和政治品质,因而受到惩罚、被公众唾弃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伴随社会发展进步出现“负作用”和“副产品”是具有某种必然性的;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西方一些错误思潮及不正确的价值观涌入国门也在所难免。正确的选择应当是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和德治,努力培育全社会理性的敬畏心态。

3.培育理性敬畏心态的基本思路。培育理性的敬畏心态,要在社会治理的实际过程中进行,与创新治理体制和改进治理方式紧密结合起来。

首先,要“理”字为先,以“理”育人,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这是培育理性的敬畏心态的根本所在。宣传和教育的重点对象应是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和未成年人,重点内容应是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个性与共性、文明与愚昧之间的辩证关系,目标应是促使人们科学认识和把握这些辩证关系,形成遵守规矩、服从规则、知荣知耻的社会风尚,为形成普遍的理性敬畏心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治”字当头,以“治”服人,厉行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培育理性的敬畏心态的关键所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和渎职行为,应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以确保法律和纪律的威严,促使共产党员和公务员明确为官做事的法度和尺度,养成应有的政治品格和道德水准,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尊重和恪守法纪的心态和行为习惯。

再次,要动之以“情”,以“情”动人。羞耻感是理性的敬畏心态的情感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心理基础。一个缺失羞耻感的人必然是一个堕落的人,一个缺失羞耻感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的社会。纵观当今那些毫无敬畏感、恣意违背法律和道德、挑战文明底线的人,无一不是缺失羞耻感的人。要在全社会开展羞耻感教育,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

最后,要实行道德与文明立法,促使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的相关要求制度化和法律化,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以创新道德治理体制和改进治理方式。这是培育理性的敬畏心态的必要条件。所谓道德与文明立法,一是强化道德与文明要求,将一些道德文明规范转变为法律规定;二是强化道德与文明调节手段,将某些道德调节的手段与法纪惩罚接轨,在舆论谴责的同时伴之以惩罚措施。道德与文明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舆论环境和人们的内心信念。形成舆论压力固然需要“说”,但更需要“治”。以“治”促使人们养成对于社会道德与文明的敬仰和遵从的态度,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形成的基本途径。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前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及应对研究”[13AZX0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玲 高天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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