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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诈骗风险防范研究

时间:2024-05-07

[ 作者简介 ]

陈宇轩,男,湖北武汉人,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 摘要 ]

在网络犯罪频发的大环境下,存在一种用区块链技术串联的分布式账本记录多方交易的新型数据存储技术。它利用分布式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同时采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吸引了来自各行各业的目光。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在火币网、币安网等各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吸引了公众的投资,这些虚拟货币有着高效的交易性以及巨大的价值波动,但是缺乏合法性与稳定性,并不能作为法定的价值货幣来流通。违法分子利用虚假交易平台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财产,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需要政府出手干预,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知识普及,引导正面的舆论宣传,加大对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诈骗行为的打击,让网络技术在有法律保护的背景下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积极效益。

[ 关键词 ]

虚拟货币;区块链;交易诈骗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7.017

1 虚拟货币的特征及影响

1.1 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并不是实际生活中存在的货币,它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可以在特定社群内购买商品和服务,在市面上知名的虚拟货币有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以及电商平台的等值货币等等。由于现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各大电商平台、游戏公司均在其平台产业内投放各类虚拟货币,如京豆、游戏币等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各大金融部门公布的要求及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法定交易的作用,公民进行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没有法律的支持。

1.2 虚拟货币产生的原因

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使网络迅速成为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越来越多的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社区开始出现,例如百度贴吧、游戏论坛以及其他综合娱乐平台等,各类虚拟社区形成了较为独立且密闭的整体,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文化等方面。该情况的产生重点在于社会群众的需求,互联网将人们的距离拉近,在虚拟空间内,人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文化交流与经济交易,因此虚拟货币便应运而生,虚拟货币在网络平台中的使用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缺点:一是各类网络空间存在独立性,相互之间有着封闭的空间,各类空间自身的虚拟货币有着自身的个性,无法多渠道流通,难以使多平台用户进行交易,交易范围遭到限制;二是交易成本有差异,在实体经济行业,用工成本以及交易成本受市场的控制,在虚拟空间中并不存在明确的需求量以及用工量,在无法量化的虚拟经济中,人们对虚拟货币的交易会产生犹豫以及会思考性价比几何。因此,基于给广大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需求,专门针对某些固定的平台用户设计的专用货币由此而生。

1.3 虚拟货币的性质

1.3.1 匿名性

虚拟货币在交易过程中无须通过验证或者提交任何的识别信息,其交易方式主要是在交易过程中会生成一串密码,例如,比特币的秘钥用于比特币的接收,其秘钥由用户知晓,在交易过程中由用户本人进行识别。通过区块链模式,在交易完成后区块链条中各个环节均能知晓,所有交易内容被公开,但是并不包括其个人信息;秘钥的生成是通过大数据随机生成,在每次交易过程中都会生成新的一串秘钥,用户通过该类交易模式深度隐匿自身的真实身份信息,有效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1.3.2 流通性

流通性也能称为可兑换性,虚拟货币有这一特征,其关键原因在于虚拟货币跟现实社会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合同尊重两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有买卖的真实意思即可表示合同成立,虚拟货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是其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虚拟货币可以根据其具有的价值认定通过交易平台转变为法定货币,这一特征必将会吸引不少人的青睐,同时也会引发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1.3.3 波动性

虚拟货币作为加密货币,对于很多持有虚拟货币的所有者来说,投机性是其持有、交易虚拟币的重要动机,价格波动的收益是很多人关心的主要问题,在无穷的利益诱惑和巨大的信息差距下,大多数人无法了解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有意识的人可以通过后端操作虚拟货币的价格引发虚拟货币价值的剧烈波动。

1.4 区块链中的虚拟货币发展

区块链技术出现,虚拟货币便出现以该技术为平台的分布式记账技术的去中心化过程。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完全的点对点交易,社会需求让该交易迅速发展,在区块链中,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该交易记账,由程序自动化发展,代替了专有的中心化机构,规避了中心化机构的监管与控制。随着虚拟货币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人们对便捷以及透明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也在快速发展。

1.5 虚拟货币的影响

现如今,大众熟知的虚拟货币为各大互联网公司的游戏货币、电子商城货币等。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用户通过法定货币在游戏平台充值,兑换成可以在游戏内部交易的游戏货币用于购买游戏装备或游戏点卡,但是游戏平台公司并未对该行为进行相应监管,全是由玩家自身进行控制。在新闻中频繁出现玩家游戏账户被盗或被诈骗,在财产认定上也是通过市场交易价值进行认定损失金额,即使游戏货币无法像法定货币那样具有稳定的交易属性,但是其内在的价值也被我国法院认定,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而电子商城货币与游戏货币存在一定的区别,比如淘宝或者京东等各大电商平台,需要客户通过一比一的充值兑换,将法定货币变换成为平台货币,用于购买固定商品才能打折,但兑换成为商城货币后无法逆转退回成为法定货币,仅仅只能在其商城内部消费,具有单向流通的属性,让想购买心仪商品的用户只能通过该渠道进行交易,可能涉及变相的强制消费。虚拟货币现在也在多行业进行开发,在现实社会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了。

2 区块链技术下的虚拟货币交易诈骗

2.1 合约模式的运转机制

区块链技术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去中心化;二是去信任化;三是可追溯性。笔者在当律师的过程中,碰到过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诈骗的刑事辩护案件,通过办理该案件笔者了解到,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存在两种合约模式,即永续合约模式与极速合约模式,两种合约模式都可以归结至《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的智能合约。该白皮书中规定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

2.2 虚拟货币交易诈骗原理

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诈骗团伙针对特定群体设计和研究实施某种诈骗手段及方法,如虚假话术、虚假交易平台等,以后台控制虚拟货币涨跌来进行一次性或者多次诱导当事人进行补仓投资,最终导致资金被骗。虚拟货币交易的诈骗手段与传统诈骗虽然有着共通之处,但是传统诈骗的对象并不会如虚拟货币交易这样涉及多国公民,其被骗群体量庞大,涉及金额财产巨大,甚至不少被骗群众认为自己是因为虚拟货币的正常涨跌而亏损。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自2016年以来,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案件总共2 600余件,在网络犯罪领域里的占比不可忽略,从诈骗犯罪来看,虚拟货币作为新兴产业,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犯罪行为人可以隐藏在网络背后,操控投资人对虚拟货币进行投资,通过虚假的交易平台控制虚拟货币的涨跌,引诱投资人慢慢进入圈套,最终说服投资人对亏损的认定是因投资失败。当前利用合约模式进行诈骗是犯罪行为人利用合法投资的外衣非法获得他人财产的新型手段,其中网络则是虚拟货币交易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智能合约也是犯罪行为中无可或缺的行为模式。

2.3 虚拟货币交易诈骗刑事管辖难题

我国境内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将持续开展打击治理行动,禁止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客户准入,并将对客户及资金交易加大排查和监测力度。如中国农业银行2021年6月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用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明确表示“挖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国际上也有不少国家,如新加坡、日本等国出台了针对虚拟货币的行业规范,各国和地区对虚拟货币渐渐开始进行控制管理。

但由于不少地区仍然放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搭建,我国监测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监测还存在技术上的难题。我国刑事管辖权为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对于在境外搭建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我国可能处于无管辖权的尴尬境地,即使有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自己被诈骗,也可能出现立案无法侦查的局面。

3 虚拟货币交易诈骗犯罪防范对策

3.1 制定并完善虚拟货币交易犯罪法律政策

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有所差别,在其监管方式、政策等环节依旧位于探索、建立阶段,我国在对虚拟货币方面并没有出台硬性的法律规定,从以往的传统诈骗罪来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伴随着更高的风险,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威胁也更加强烈。我国的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虽然对虚拟货币账户以及资金交易有严谨的监管方案,但是对于涉外交易并非是完美无缺,还需要国家层面出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实施犯罪的法律法规,将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刑事立法,与传统犯罪分离开来,明确以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各个量刑层级,让想通过该新兴产业实施犯罪的人望而却步。

3.2 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管

2021年初,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明确了多措并举打开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为初步建立起金融科技监管框架打好了基础。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监测平台,依靠现代网络科技实现数据互通,对各大论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监测,通过客户的交易流水去向抓住可疑账户的线头,牵出后续交易链条的相关人员,全方位进行实时监控。由于区块链信息庞大,虚拟货币交易往往为大资金交易,所以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各类信息建立数据模型,使虚拟货币交易模式实现可视化、简便化,各个部门分工协作,由政府统筹规划,让违法犯罪在大数据时代下无所遁形。

3.3 社会做出正确引导

打击违法犯罪不能仅从行为上防范,更要有思想上的转变。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实施诈骗主要是利用了人们对便捷投资、“来钱快”的急切心理。相关金融部门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利用新媒体,通过多元渠道进行社会宣传引导,普及虚拟货币的相关金融知识,拓宽人们的投资视野。从消费者这个违法犯罪的根本目标入手,通过电话与短信向民众预警,提高人们对新型产业的认知程度,最大限度地规避违法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防范虚拟货币交易导致的社会混乱问题离不开多方的参与协作,由政府牵头,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协调金融行业、新闻媒体行业等重点企业进行参与,发挥积极主动的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境外服务器的监管力度,多环节制止涉及虚拟货币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民的财产损失,从而提高百姓的生活信任感和幸福感。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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