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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图赖行为及其盛行原因探析

时间:2024-05-07

[ 作者简介 ]

应浩珍,女,浙江嘉兴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国法律史。

[ 摘要 ]

清代法律意义上的“图赖”是以尸体为媒介,赖称他人致死而勒诈财物或宣泄情緒的行为。尽管官方律例、示禁和乡规民约对图赖行为多有惩治,但图赖行为仍屡禁不止。司法实践中地方官为规避审转制度带来的风险及兼顾情理的考虑而对图赖进行轻判,而人口激增、土地匮乏带来的生存压力和邻里纠纷,也是图赖盛行的主要原因。

[ 关键词 ]

清代;图赖;轻判惯习;科层式理想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4.054

图赖现象在宋朝就有记载,至元代更是在官方法典中出现了“图赖”的称谓,自宋元至明,图赖现象日益猖獗,尤以南方为甚,颜俊彦在审案时多次提及“粤中假命陷人,平空跳诈,如此类者,不可胜数”等语。《大明律》中出现了“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对图赖行为进行规制。到清代,图赖现象在各种告谕、禁碑、判牍中屡见不鲜。

日本学者三木聪和上田信分别对明清时期福建社会图赖现象进行过研究,认为地方官很少运用图赖律、诬告律进行裁判,当图赖发生的同时存在威逼事实时,则更倾向于援引刑责较轻的“威逼人致死”律。国内学者对图赖的研究起初为在其他主题时的附带性研究,近年来出现了对图赖现象进行专题性研究的成果,现有研究已经对图赖人的身份、尸体产生方式、图赖手段、图赖的分类、裁判的依据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本文将主要根据判牍、省例、官箴书等史料,对清代图赖行为及盛行的原因进行探析。

1 图赖行为的定义

官方律文中并未对“图赖”做出清晰的定义,仅将其作为专有名词直接使用。黄六鸿曾有过描述式的说明:

非与人有仇隙,藉之陷害,即与人争讼,虑不能制胜,以之搪抵,甚之杀人图赖,诈取银钱、抢夺家财,更有将他尸冒为亲属,诬告谋杀,种种奸刁,莫可名状。

清代凌铭麟所撰《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中“敬诵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赘言”条所言:

【律说】图赖者,谓将死尸抬放人家,赖称打死;或故意将人致死,诈作他人势逼、他人殴死之类。虽未骗财,及未尝移尸,但称赖得财者皆是。若不曾移尸,又不得财,不成图赖。

凡称图赖者,指未到官言。若已告官,直科诬告矣。

在第一句话中,“将死尸抬放人家”是前提,接着便是罗列了三种赖称的情况,如将死尸赖称是他人打死,或者是图赖人自己故意将人致死而赖称是他人以势威逼或是赖称他人殴死。这句话根据死亡情事与图赖人是否有关,将尸体的来源分成了两种,一种是由图赖人致死,另一种仅仅是图赖人通过某些手段所获得。故第一句话表达的内容可以总结为“移尸+赖称”。

第二句话表明“未移尸+赖得财”,第三句话则是一项排除,即“未移尸+未得财”不是图赖。第二段话是图赖罪名在法律上成立的前提条件,即图赖人未告官,若图赖人主动告官、企图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财物则应科以诬告。第四、五段话则是常见例文与律文的结合,对于特殊身份、特殊尸体来源以及罪数问题进行了规范。

综上,图赖人利用尸体作为媒介,企图通过赖称他人造成该死亡后果而获得非法利益,图赖人若将尸体移动接近被图赖人,那么无论图赖人是否得财均成立图赖;若图赖人未曾移动尸体,则需赖得财,方可成立图赖。

2 图赖行为盛行的原因

借尸图赖在清代的江南地区非常多见,为了抑制图赖行为,地方官颁布了劝谕、示禁来敦促净化民风;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规制。除此之外,民间还制定了规范尸体管理的规约;地方绅士捐资建成的各类善堂亦出资为江河捞获的浮尸及陆路倒毙的尸体办理报验和殓埋的工作。尽管如此,图赖行为仍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官为规避审转制度带来的风险及出于人情的考虑,往往对图赖、诬告量以宽刑,加上人口激增、土地匮乏带来的生存压力和邻里纠纷,构成了图赖盛行的主要原因。

2.1 司法实践中对“以尸图赖”的轻判

由于图赖人告官的图赖行为依照律例将被科以诬告,故在该部分的阐述中会借用对诬告案件的研究数据来说明对此类案件的轻判惯习。对图赖、诬告案件轻判的司法实践证明了百姓采取“以尸图赖”行为的有效性,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图赖的风俗化。

2.1.1 官员轻判的惯习

有学者通过对清代判牍中的诬告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只有4.2 %的诬告者被处以笞杖刑以上的刑罚”,即仅这一部分的案件会被详解上报。《鹿洲公案》中即有两个案例,其中一个明确提到“具有诬告反坐甘结”,但蓝鼎元最后仍然认为“通详解省牵累多人,吾不忍沽一己之名,使民受解累之苦也。因将……各予满杖,制木牌一方,大书其事,命乡民传擎偕行,枷号四乡,周游示众”,在另一案中也同样,“欲拟通详律究,因念荒歉之后,解累艰难,将……分别杖责枷刺,各蔽厥辜”。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中所写的作为审语范式的文本记载了一个借尸图赖的案例,虽然对于移尸图赖之人多加苛责,但仍然在判决中“念其贫,给银五两”,让图赖人自行埋葬,而不追究其移尸图赖的罪责。作为循吏代表的蓝鼎元和黄六鸿尚且由于情理上的考虑而对图赖、诬告的案件进行轻判,那么其他的地方官更不用说。

2.1.2 造成轻判惯习的原因

达玛什卡笔下的科层式理想型具有专业化、自上而下的官员等级序列以及对技术性决策的严格要求三大主要特征。虽然清代中国的司法权力结构不可能与科层式理想模型完全契合,但以此来分析清代官员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行为选择的原因,能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

2.1.2.1 规避审转制度的考虑

达玛什卡的科层制理想模式的一个特点是自上而下的官员等级序列。严格等级制的逻辑要求初级官员的决策必须接受上级常规、全面的审查。上级司法权力机关对下级的监督和审查是一项职责,并不以上诉为必要前提。清代的州县厅衙门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关,但其只对笞杖罪案件有结案权,徒罪以上的案件均须按照审转制度的要求解送上级进行覆审。要实现这种审查则必须依赖于全面的卷宗管理,保证官方记录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一案必叠成一卷,供、招、看、议、照五者缺一不可,同原词序粘,用印存案。若奉上行,序作详文申请,候允发落”。即是清代这种审转制度中卷宗管理的体现。

然而上级的审查并不可能面面俱到,出于文书的规范性和工作的效率的考虑,下属在将文书解送上级时必须加以概括和总结。而且引用律例并不是看语的重点和难点,最关键的是要将事实案情和诸多供词等材料梳理成能让上级官员一目了然的总结性文书。于是,在某些无须将人犯解送的情形下,该覆审的官员所审查的内容是经过其下属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包装或剪裁过的,冲淡了个体命运的文牍材料。

因此,州县官虽职掌一州(县)之政,但州县官的司法活动处于省级官员的监督之下,即使是自理词讼也必须逐月向上司汇报情况,判决刑罚超过笞杖的较重刑事案件尤其如此。律例的严格职权管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州縣官为规避处分而讳报命盗重案。在图赖行为的案件中,虽然有只科以杖刑的,但也有徒刑、充军等刑罚,若是图赖人告官科以诬告反坐,则徒刑以上刑罚应是常见的量刑,然而正如判牍中所见,此类案件多以杖惩结案。如此,地方官则不需要面对审转制度所带来的麻烦以及降低自身考绩的危险。

2.1.2.2 裁判官审判指导思想——修正的法条主义

达玛什卡的科层制理想模式的一个特点是技术性决策的严格要求。决策技术性标准之一的法条主义进路是传统司法组织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法条主义期待那些塑造标准的人们已经进行过必要的功利性计算并且能够促进组织目标之实现”,因为即使是具体的规则也会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可以在可解释的范围内尽量导向可欲的结果。这种规则的不确定性为司法审判中“情”“理”“法”的权衡提供了可解释的空间。

达玛什卡将法条主义进一步区分为实用的法条主义和逻辑法条主义,实用的法条主义与英美法中的遵循先例的制度相吻合,但清代司法程序中的决策标准也并不像逻辑法条主义那样无法顾及个案的特殊性,因此,清代司法中的决策标准或可称之为修正的法条主义。这种修正的法条主义在最基层的州县官员和上级官员之间也存在微妙的差异,州县官员由于接近情景化的案件事实和充满血肉的当事人,其更能够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由于徒刑以上案件必经的审转程序的制度设计,更高级别的官员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文牍来审查初审官员的判决是否得当的,因此相对而言,其逻辑法条主义的倾向更为明显。但是总体来说,清代官员深受儒家道德观念和礼教之影响,很难说他们能成为纯粹的逻辑法条主义者。

汀州府知府王廷抡所处理的由县详解上来的“武平县民钟律音杀媳图赖钟龙光”覆审案件颇耐人寻味,体现了修正法条主义的思想。在该案中,钟律音勾结余二隆等人将族人钟龙光、钟韶之佃户冯乃养、练秋满等所种租田之早谷肆行强割,各佃户控县,但因各犯抗审,案件未结。由于早谷被钟律音等割去,各佃户自然无法足额缴纳,于是佃主钟龙光“以累课陷命事词具控该县,准于十二日往验所割田禾”,因知罪行即将败露,钟律音事迫技穷,竟将“素染疯疾垂毙之稚媳李氏逞凶毒殴,致伤囟门、两眉、脊背等处,立时殒命”,企图借尸图赖。

在审语的案情描述部分,知府王廷抡对于图赖人钟律音丧尽天良、杀媳图赖的行为多有贬斥,但一进入定罪量刑部分却笔锋一转:

本应转详律拟,但查故杀子孙图赖人者罪止二等杖徒,而原报宗房必致解审拖累,况律音与龙光原属一本,若必究及田禾,尽法重处,则律音之怀恨愈深,将来之报复愈毒。是以量从宽典,薄责枷号。概予免拟,使其改过自新,以敦伦彝之好,此本府曲全族谊之苦心,实欲平情以释愤,非枉法以姑容也。檄饬该县期满疏释。

王廷抡虽援引了当时的律文,但基于宗族和睦及重法对罪犯心理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的考虑,判决姑且免拟,由其改过自新,因而也避免了再向上转详覆审的拖累。

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即使律文确实在审判过程中得以明确援引,但官员仍可以根据对“情”“理”的考虑而对审判结果做调整,以“情”“理”来修正严格的逻辑法条主义。

2.1.2.3 讼师和衙役的教唆使图赖案件增多

讼师和衙役为获取不法利益而教唆尸亲,帮助其捏告图赖乃是普遍现象。如福建按察使司在“示禁移尸图诈”中言,“甚至以路毙之尸居为奇货,抬移图诈,倾陷平民。一经报官,胥差则攘臂而兴,讼师则含沙欲射”。有些案件中其实尸亲尚属循良,但书役、讼师为了从中牟利而教唆尸亲开列某某。

“今幕中刑名钱谷,皆官讼师也,累累若干牍,与讼师争胜纸笔间”直截了当地道出了诉讼中官讼师和民讼师两相角逐的实质。幕友和讼师在司法场域中的重要地位就是其作为文化资本拥有者的话语权力的体现。

尽管“讼师恶报”的话语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讼师的社会资本并导致讼师及其所操的刀笔之技的象征性恶名盖过其作为读书人所原先拥有的文化资本。但是讼师依然频繁地在判牍、善书、笔记小说等文本中出现,依然成为官方打击的对象,就说明民间百姓对讼师的需求依旧旺盛,即使普通百姓在不涉讼时对讼师多有贬斥,但一旦涉讼,则不得不求助于讼师,更有甚者,讼端恰是讼师自作主张主动挑起的。“龙湫埔奇货”就是很好的例证,该案是尸亲王煌立借兄王元吉之尸图赖的案件,教唆、帮助尸亲的人中即有两名讼师和一名案前经承刑书。该案由讼师李阿柳代书投词,并将曾经与王元吉有口角的杨姓十多人罗织词中,并由保正携词赴杨家,以和解为由行勒索之实。“死丐得妻子”的借尸图赖案也是讼师陈阿辰造谋指使。可见,讼师、衙役等为渔利而教唆尸亲提起讼端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图赖行为进入司法视野,造成诬告案件的增多。

2.2 生存压力与轻生盛行

人口激增和资源短缺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一定程度上使得淳朴的民风每况愈下,百姓在遭遇困境和冲突矛盾时以轻生作为反抗不再鲜见。

2.2.1 巨大的生存压力:人口激增和资源短缺

清代前期,闽西、闽南、粤北等地历史上即为人口密集区,且土地垦殖基本完成,成为人口大量外迁的区域。到了清代中期,虽然通过外来粮食的运销可以大致平衡江南地区的粮食产量赶不上人口增长的速度的问题,但清代中期南方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确实存在,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人口过剩”。洪亮吉在《治平篇》中描绘了乾嘉时期户口激增产生的人地矛盾:“然言其户口,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视百年、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土地为人类生产生活资料的能力远远赶不上人口的增值力,因此出现了《生计篇》中所描述的资源有限、物价飞涨的情形,愈微的收入难以应付益广的支出,社会的稳定和善良风俗都只能让位于生存的需要。在判牍中也可见因无力养活一家众口而杀害患有疾病、无法分担家庭重担的成员的行为。如刑案汇览中道光六年的“王五揢死伊子王雨儿”一案中,王五屡次因贫穷无力养活一家而向耿育才借贷钱米,后耿育才因其屡次缠扰不再借钱米。王五实在因贫难度,而且儿子王雨儿瞽目坐食,于是王五便起意将儿子致死并以尸图赖。

2.2.2 图赖恶习风俗化:民风凋敝与轻生盛行

人口的激增和资源的短缺更加催醒了人的自私和内心深处的无奈,使得淳朴的风俗日益凋敝,底层人民对生的希望日益渺茫,睚眦微嫌即可引发杀人、轻生,这也为图赖行为提供了尸体来源。图赖恶习相沿,使得“素称海滨邹鲁”之地也“睚眦微嫌,动辄构讼,上控之案,往往有起衅本微,而蔓引株连,频年不结,或假命图诈,而长篇累牍,罗致多人”。

对于无可糊口的下层百姓来说,轻生不仅是对痛苦人生的逃避,亦成为给予家人生存机会的策略,同时也是报复他人宣泄情绪的方式,真可谓“人命轻如草菅”。图赖的轻判的司法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轻生的有利可图。一旦家庭因户婚、田土等原因与他人产生纠纷或是家境贫寒无力养活一家众口,图赖的心思便开始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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