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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私自外出受伤害,学校是否该担责?

时间:2024-05-07

王立杰

案例回放:

学生赵某是住校生,一天晚自习后趁门卫不备擅自溜出校园。离开校园不久,就遇到三个醉汉找茬滋事,并动手将其打伤,还抢走了他的手机和一百多元现金。当时有路人报警,警察及时赶到抓住肇事者,并将赵某送入医院。赵某共花费医疗费3000元,三名肇事者赔偿赵某2300元,学校负担了700元。事后,学校依据校规对赵某做出了警告处分。

事故分析:

本案中,赵某所受到的伤害是由校外三个年轻人殴打直接造成的,因此他们是直接的侵权人,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赵某进行赔偿。作为承担安全管理义务的学校,由于管理上的疏忽,让赵某独自夜间离开学校, 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赵某作为学生,明知不能随意出入校门,却借门卫疏忽之际违反校规外出,学校依校规对其进行惩戒,也是应该的。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生私自外出发生的伤害事件。此案件发生在校外,与社会人员有关,引发的伤害一般相对较大,一定要引起学校、学生和家庭的高度重视。

学校要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是学校应尽的义务,学生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约束不够,易违犯学校规定,因此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自我保护和遵规守纪的教育。同时要通过加强管理和制度约束,对学生进行有效保护。校门是学生与外界接触的通道,学校一定要严加防范,不能让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和老师进行伤害,更不能让学生私自外出受到伤害。因此校门口不能出现空挡管理,很多外来人员进入校内造成的刑事案件多与校门口的管理松懈有直接关系。另外,学校除了一般的常规管理,还应该加强对突发特殊事件的管理和預案。

同时,学生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住校生而言,深夜私自外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社会纷繁复杂,中职生自我保护能力差,遇到危险很难规避,常常受到较大的伤害。规章制度能够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学生认真遵守校规校纪是对学校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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