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肖宝华 段宝芸
摘 要 从当前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判例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责任承担比例及赔偿和法院裁量的理由进行分析,以加强学校及教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认识,明晰学校责任,合理赔偿,进而提高学校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水平和能力,进而保障学生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司法判例 法律依据 责任承担 赔偿
笔者依托法院审判信息网,对近几年来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检索,着重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责任承担、赔偿项目及举证责任进行了归纳分析,目的在于加深学校及教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认识,提高学校及教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认识水平和处理能力。
一、学校应掌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在人民法院的学生伤害事故判例中,2012年以前一般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受害人及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来确定学校责任。
2013年以后,《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普遍开始引用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还包括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引用变化来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适用学校过错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从而加重了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学校领导和教师不知道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法律规定。按照最新《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划分以8周岁为界限,凡不满8周岁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一般指小学低年级儿童,学校应对低年级学生加以特别关照和保护。另外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都排除了学校的监护责任,明确了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只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再有,虽然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没有引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列举了可能发生学生伤害的各种情形,学校仍应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
二、学校应知道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情形
在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只有六例案件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其共同特征都是发生课间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打闹行为,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受害学生进行了及时救治并及时通知了学生家长。其余所有案例都判决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从判决结果来看,对于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以学校承担一定比例责任为一般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为例外。由此警示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要更加注重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
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看,具体责任承担比例如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单独伤害事件一般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100%,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单独伤害一般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100%。上述责任比例中,如果仅仅是由于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一般适用于较低责任比例,如果由于学校设施存在瑕疵,则适用较高责任比例。对于学生之间打闹伤害事故,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件,一般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40%,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件一般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20%。从上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可以看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比例显著高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比例;且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确定学校责任比例时,不仅要考虑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还要考虑学生的年龄情况,学生年龄越大,学校责任比例越小。
通过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比例的分析,要求学校对低年级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要加以特别关注,不仅要履行教育管理職责,还要履行保护职责。在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人民法院判决中出现了这样的表述:“尽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了监护缺失,学校在学生安全保护上,应行使保障安全的替代监护责任。”从上述表述中学校应该看到,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安全,学校有替代监护人的安全监护职责。因此学校应履行强制原则,使低年级学生严格养成规则和纪律意识。同时要尽学校最大可能,严格落实安全岗位职责,实现低年级的全员和全方位管理。
三、学校应学会抗辩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项目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以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为标准。但一些赔偿项目不在法律规定之内,还由于社会发展变化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一些赔偿项目出现了新的变化。
关于补课费问题,《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做出规定,一般法院判决中都没有支持补课费,但也有个别案件支持了补课费。法院认为补课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但如果涉及初中以上学生,受害学生休息时间较长,且提供了合法的票据,法院会适当支持补课费。
对于交通费主张,《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但由于现在家庭多拥有汽车,受害学生提供加油票证据,乘坐交通工具的受害人提供交通充值卡证据或提供大量的无关出租车票为证据,但这些证据都不符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学校不能认定上述证据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关联性,不能认定上述证据证明的数额,应由法院酌定。endprint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按照人民法院一般审判实践,只有受害学生伤情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人民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如果所受伤害较为痛苦且时间较长,如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韧带撕裂等情形,人民法院会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他赔偿项目由人民法院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也有个别案例出现了法院酌定的情形。
四、学校有义务确定學生伤害事故的侵权人
某小学五年级几名男生课间在教室前相互推搡,造成一名学生跌倒后两颗牙齿断裂,但受伤学生不能确定是谁推倒的他,其他学生也均不承认推倒了受害学生。后受害学生及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28 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打闹可能造成的伤害应有所认知。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有义务确定侵权人,但学校未能确定侵权人。故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受害学生承担60%的责任。
该案例警示学校在日常的学生管理中应尽可能在学生经常活动的场所和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以便于监控学生的日常活动,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时能及时确定侵权人。同时还警示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在积极救助受害学生的同时,班主任应及时了解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形,及时确定侵权人,以免学校因不能确定侵权人而承担较大的责任。
另外校园属于较为封闭的场所,人员较为固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学生在校受到他人伤害,学校有确定侵权人的法定职责。如果学校不能确定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人,学校自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五、学校应积极履行及时救治和通知义务
某小学两名学生在课间摔跤打闹,其中一名学生摔倒后被地面的槐树刺刺中睾丸,当时学生并没有任何反应,学生向班主任报告后,班主任也没有重视,到下午学生开始感觉疼痛,班主任也只是让校医做了简单诊治,并未通知学生家长。第二天学生病情加重,家长带学生去医院救治,诊断为睾丸损伤,是否影响生育能力有待观察。后学生及家长起诉学校及侵权学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且如果以后影响学生的生育能力,学校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没有履行及时救治和通知家长的义务,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
在该案中,尽管受害学生当时没有任何反应,但受伤部位属要害部位,学校应及时送学生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然而学校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理应承担较大责任。在现实中,学生要害部位受到伤害,即使当时没有任何反应,也必须及时去医院诊断和治疗,避免伤情进一步扩大,甚至出现较严重的后果。另外,在学生受到伤害后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不仅要电话通知,还要短信通知,当不能及时联系到家长时,必须通知到受害学生的相关联系人,以确保受害学生家长知晓和学校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六、学校应学会固化学生伤害事故证据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教师在积极救助受害学生的同时,必须及时固化学生伤害事故的证据,这样可以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形,以及明确侵害学生、受害学生及学校各方责任的承担,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在学生伤害事故证据中包括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档案证据、安全教育记录、学生伤害事故视频资料、学生伤害事故的证人证言。在上述证据中,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档案证据、安全教育记录、学生伤害事故视频资料便于固化,学生伤害事故证人证言材料需要及时获取,否则以后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会难于获取,又由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证人证言证据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应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注意和重视学生证人证言材料的获取。
固化学生证人证言要求及时、真实及形式规范。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当时学校领导向在场学生了解了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形,但未形成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后由于学生家长与学校就责任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学校起诉到法院。学校再向学生了解情况,要求学生书面说明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时,可能学生由于其他原因,纷纷以没有看到、记不清了为理由,拒绝提供书面材料,导致学校无法举证受害学生存在过错的问题,因此学校承担了较大比例的责任。又如某小学五年级两名男生课间打架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在了解情况后,将事件发生的过程打印成书面材料,让在场学生一一签名。后在诉讼中,法庭以证人证言材料为学校打印,仅有学生签名而不予采信。班主任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让每一名学生对自己看到的情形进行客观描述,个人书写,并最后签名,以构成有效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再有对于证人证言材料,在法院审理中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学校及教师在获取学生证人证言材料时,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诱导,而应让学生客观描述本人看到的情形,否则在法庭审理中容易导致学校陷入诱导证人作伪证的情形,会加重学校的事故责任承担。
七、学校应关注两类逐渐增多的学生伤害事故
其中一类是学生课上活动时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前很少出现此类事故报道,但在检索和调研中,发现3例学生课上活动伤害事故。近年来由于教学课改的实施,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增加了学生活动练习,如语文课和英语课的课堂讨论和对话学习等。例如某小学五年级的语文课对话活动中,一名学生起立回答问题时,另一名学生将该学生的椅子移开,造成该学生坐下时摔伤。
另一类是学校杂物堆放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由于装修学校施工忽视了废物的及时清理,而儿童天生的好奇与好动心理,很容易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例如某小学施工后,剩余的几块玻璃被放在墙边,一名二年级男生在课间用向玻璃投掷石头,造成眼部被碎玻璃划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认知,学校将施工剩余的玻璃放置墙边,足以形成危险隐患,判决学校承担90%的责任。
[责任编辑:白文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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