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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及其培养

时间:2024-05-07

摘 要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既是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从青少年时期就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为法治国家的建设输送具有法律素养的合格公民。由于小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相对较弱,因而,从现实及可行性角度出发,在小学阶段应当侧重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这些意识的养成需要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等联动合作才有可能实现。

小学 法治教育 法律意识 实现路径

关键词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这应当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共识。童年所接受、形成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对于其一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当人们自幼形成了较为科学、可取的法律观,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的风气,进而,法律的有效施行、法治的稳健推行,便有可能从蓝图走向现实了。

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普遍存在着目标不明确、保障力度欠缺、校内外教育的合力不足等问题[1]。为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我们需要从小学阶段就加强法治教育。

一、小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从现实角度出发,当前的小学法治教育应当着重培养小学生的四种法律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1.权利义务意识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础性概念,“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基石)范畴”[2]。要真正全面理解权利义务概念并非易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小学生就完全不可能具备基本的权利义务意识。由于权利义务概念在法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适当的、生动的教学,完全有可能使小学生了解并掌握法学中的这对核心概念,并能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运用。小学生可以从主体角度來了解并掌握这对概念,因为人们大多是以“自我”为出发点来认知、判断周围世界。那么从“自我”出发,权利是什么呢?权利是“我”可以做什么或者要求别人做或者不做什么的一种利益。义务是什么呢?义务是“我”应当做什么或者不能做什么的一种责任。进而可以通过介绍几对基本主体关系,使小学生进一步了解权利义务,即从“我”与国家、“我”与社会、“我”与家庭等维度来了解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这一对看似抽象的法律概念,是完全可以通过日常事例让小学生了解并掌握的。

2.规则意识

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即排除偶发性、不稳定的人治,通过明确的、可操作的、可预见的法律来规范社会关系与人们的行为。因而,在法治社会中,规则意识的培养应当自小开始。对于小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其中一种重要途径是通过游戏规则使小学生明白,在生活中规则无处不在,应当遵守。法治的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并不仅仅存在于事后的追惩,而且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因而,对于小学生而言,应当着重培养其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规则意识。通过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规则,使小学生逐渐形成规则意识,将规则的他律演变成内在的自律。这些规则意识对于法治社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遵守规则的公民普遍存在,才能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提高法律的权威性,真正实现法律之治。

3.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民法中甚至被视为是“帝王法则”。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并非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唯一准则,还有大量的其他规则存在,如道德也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重要准则。如果一个社会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进行调整,那该社会不是因僵化、教条化而了无生气,便是因缺乏人之为人所应有的脉脉温情而成为死水一潭。通过立法,诚信原则已由一项基本的道德准则演化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诚信是法治社会公民的一种重要品质,因为法律总有关照不到之处,需要公民以诚信弥补之;诚信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原则,因为诚信可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一个人童年所形成的性情、品格、观念对其一生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诚信意识不会凭空形成,需要通过家庭、学校及社会教育的合力才能实现。从根本上,诚信对于人类社会的平稳进步、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人与人之间良好关系的形成等都有着积极的助推作用。所以,人们讲诚信是基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仅仅是为诚信而诚信。诚信观念的形成、认同与接受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只有当人们在讲诚信中获益时,人们才会逐步地予以认同与接受,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品质。这种品质培养的关键期是儿童时期,其需要国家逐步在社会上建立起诚信评价机制,使失信者受到惩罚,品尝到不诚信而带来的苦果,唯有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合力,才有可能使诚信从书本上、法条中的原则演变成实实在在的生活准则。

4.自我保护意识

近年来,青少年遭到各种伤害的消息屡见不鲜,由此人们逐渐认识到加强青少年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的重要性。以往的学校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向学生展现社会的美好、人性的善良,这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自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毕竟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不是单面的,而是多面的,有美好的一面,同时也客观上存在着丑陋的一面,而对于这类“负面性”的教育,我们的学校教育是欠缺的,“现实的世界又不是这般的干净与纯粹,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适度地对儿童进行必要的负面性教育其实更有利于其成长。人不可能总是生活在童话世界里,哪怕是儿童”[3]。当然,对于少年儿童的负面性教育主要应当由家庭来承担,学校并不适合进行此类教育,学校还是应当以正面教育为主。耐人寻味的是,有研究表明,家庭居住环境与学习成绩好的青少年,其自我保护意识反而相对较弱[4]。家境好的青少年往往由于生活条件优越,较少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导致其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另外,一直以来从社会到家庭都过分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学习成绩好的学生由于将绝大多数的精力投入到学习中,两耳不闻窗外事,也容易导致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因而,对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需要家庭与学校方面的合力。对于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应当从安全教育开始,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个层面,尤其是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更为迫切、更为重要。在安全教育中,学校和家庭既有共通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家长可以教育自己的子女,对其之伤害可能来自陌生人、同学甚至是老师,如果遇到了伤害应当及时告诉家长,或者直接寻求警察的帮助。对于学校而言,可以教育小学生在上下学途中注意安全,要遵守交通规则,不乱买零食吃等等。通过家庭与学校教育的互动与合力,可以培养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endprint

二、培养小学生基本法律意识的路径

那么,应当如何来培养小学生具备以上这些基本法律意识呢?这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方面通力合作,其中学校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应严格设置与保证小学法治教育课时。根据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于2016年6月联合下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下文简称《大纲》)的统一安排,从2016年秋季开始要开设《道德与法治》课,其中小学高年级的法治教育课时原则上不少于1/3。有部分地区已经积极响应该《大纲》要求,开始在中小学开设法治专门课时,如北京市拟在小学的《道德与法治》课中专设法治教育内容[5]。其他地方也应严格设置专门的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必要的课时。

其次,应配备专职与兼职的法治教育课教师。法治教育,师资为本。教育部于2016年7月颁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作了明确规定:“配齐法治教育课教师,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中小学要配备1至2名专任或兼任法治教育课教师。” 法治教育课专职教师可从法学毕业生中选任;还应规范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制度的建设与定期培训;此外,还可以从当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中选出一些热心且有能力的人士兼任法律老师。

再次,应采取形式多样的遍及课堂内外的法治教学方式。小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非朝夕之功,需要通过课堂内外的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来实现。如教师应当注重在其他课程中进行渗透式教学,实现法治教育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多点渗透,通过多媒体、视频等形式让学生直观地感知法律,了解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此外,还应积极开展多样化、趣味化的课堂外的法治教育活动,如可以通过团队活动、各种仪式以及在特定的节日或纪念日开展相应的法治教育活动等加强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从灌输转变为主动、从静态的书本转变为动态的生活。

最后,应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以及建立有效的監督评价体系。法治教育需要有经费支持,否则有些教学活动便无法开展,有些教学手段便无法实现。因而,各级财政有必要从教育经费中单独列出专门用于中小学法治知识教育的款项,专款专用。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与评价体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通过科学严格的评估活动,发现当前小学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与调整,使小学法治教育走上有序、有效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狄小华,等.中小学法治教育创新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1).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 习剑平.儿童家庭“负面性教育”初探[J].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4(2).

[4] 周嘉颖,罗国芬.青少年的人身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及影响因素研究[J].青年学报,2016(3).

[5] 北京中小学将设置专门法治教育课时[N].中国青年报,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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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文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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