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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自己办错案的检察官应该特赦

时间:2024-04-24

郭文婧

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11月20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位检察官办的、距今已经9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受各界关注的是,检察官举报自己,是因为办案期间所做决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领导意见作出”。(11月21日《新京报》)

我们首先要为孟宪君的勇气喝彩。尽管依据法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举报自己办错案,毫无疑问是一种自首行为。但是,孟宪君办的错案,导致被告人最终“挪用资金罪”成立,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此,尽管有自首情节,但因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孟宪君最多也只可能减轻处罚,而不能免于处罚。纪律处分自是无法避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是理所应该。但是,基于特殊时期和特殊情况,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特赦免于执行呢?

之所以是特殊时期,一来过去一个时期我国司法独立性不够,冤假错案的发生并非个别现象;二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的决定,过往的冤假错案需要进行清理纠正,更需要营造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之所以是特殊情况,一来孟宪君已经退休,是自己举报自己,是基于一个法律人的法律良心;二来孟宪君当时办错案也有“特殊情况”,非自己本意,依领导意见作出。因此,为了让冤假错案更快、更容易地得到纠正,也为了让主犯更及时地被追究法律责任,我们需要更多的“孟宪君”,来自己举报自己。

然而,要先对自己举报自己的孟宪君进行特赦,无疑也面临着现实的难度。其一,其办错案,给检察院本身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其办错案的决定来自“领导意见”,就增加了更多外在阻力,不仅可能有人希望最终孟宪君自己举报自己不实,即使属实,也可能不愿让孟宪君“逍遥法外”。其二,我国虽然在《宪法》上明确了特赦制度,但并没有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具体实践更少,要想实施可能也要颇费周折。

鲁迅先生曾说,一个民族有了敢说真话的人才有希望。建设法治社会,更需要敢于说真话、办真事的司法人员。但是现实中,说了真话,往往要受到打击,往往要被穿上“小鞋”,于是说真话成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稀缺品。要让人们敢于说真话,仅仅口头的提倡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相应的鼓励机制。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对孟宪君这位自己举报自己的检察官进行特赦,既是鼓励说真话的举措,也可以借此真正激活我国的特赦制度。

怎么对待举报自己办错案的检察官,是一个个案,但也是一种信号。如果核实孟宪君自己举报自己属实,在要求其承担纪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时,对刑事责任进行特赦,无疑会鼓励更多负有良心债的人出来效仿;如果仅仅是自首从轻,或许激励作用就会打折;如果严格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就可能让类似的人更多地选择隐瞒、逃避。那么,我们该怎样选择呢?特赦确实是值得考虑的一种方案。

责任编辑 骆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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