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刘昌松
江苏南通一读者来信咨询:读五年级的女儿这几天闷闷不乐,晚上还会关上房门跟同学在QQ上聊天。我为了及时了解女儿,偷偷看了她跟同学的聊天记录,结果女儿发现后很生气,她觉得我这样做是不信任她,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孩子还这么小就有隐私权?她的聊天记录也是隐私吗?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作了三个层面的规定:一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三是“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三个层面都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予以遵守,没有例外,包括学校的老师,也包括家长。而所谓未成年人,该法明确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只有上限,没有下限,无论多小,其隐私权都受该法的保护。因此,五年级的孩子存在隐私权,在法律上是个明确无误的概念。
第二个层面是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存在空间所作的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记日记的自由。第三个层面是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载体不能随便触碰查阅作出的规定。就是说,若不是因追查犯罪的需要(这种例外情形是极其罕见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包括学校老师,也包括家长,都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和电子邮件。
聊天记录也是孩子的隐私,你未经孩子同意就查看,确实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再亲近的人之间也需要有心理空间,而不能完全“亲密无间”。隐私作为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要的适度心理空间,父母应带头尊重和保护。毫不夸张地说,在一个隐私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健全的羞耻心和荣辱感,会更加尊重他人,也会更加赢得他人的尊重。因此,尊重和保护孩子的隐私不是一件小事。
江苏苏州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儿子今年8岁,酷爱写诗,去年参加一个诗歌大奖赛获特等奖,得奖金5万元。我同他商量,他3岁前由外婆带养,现在外婆身体状况不好,看病吃药花了不少钱,经济上很拮据,能否从他的奖金中拿出2万元送给外婆?孩子欣然同意了。但我前夫即孩子父亲知道后,坚决不同意,要求把钱要回来存到孩子户头上,如果不能要回,就由我自己垫付。请问孩子父亲这样要求合理合法吗?
答:首先应当肯定孩子父亲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从出生时起,哪怕刚出生,还是一个毫不知事的婴儿,他也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又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只有保护孩子财产的义务,而没有擅自处理的权利。拿孩子财产赠送孩子外婆,是处理孩子财产的行为,但不是为孩子的利益,是违法的、无效的。
至于取得了孩子的“同意”,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因为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人没有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还没有“同意”的法律资格。
法律还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可见,你侵犯孩子的财产利益,孩子的父亲有权让你承担赔偿责任;你若屡屡侵犯孩子的财产权益,孩子父亲请求法院撤销你的监护资格也是有可能的。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辑 刘建淑 3146063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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