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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发展述论

时间:2024-05-07

王建旭

摘要: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体制构建有着完整的逻辑和丰富的内容。1921—1927年,在共产国际和党的早期领导人的共同指导下,党形成和不断加强了上级监督的监督方式,党的早期领导人的个人权威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27年4月中共五大至1935年8月共产国际七大,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用十分突出,党在这一阶段设立了与同级党委平行的监督委员会制度,探索党内的平级监督。抗战时期,监督委员会被置于同级党委之下,上级监督成为主要形式,同时党探索了自我监督的模式。解放战争时期,为反对官僚主义,党的主要领导人还对开展党外监督和群众监督进行了探索与实践。这些监督思想及其实践,共同保证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拥有铁的纪律的革命政党,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发展与实践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资料整理与研究”(18ZDA199)

中图分类号:D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3)11-0113-08

学术界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监督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1)但就现有研究成果而言,多数学者将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监督制度仅作为初步探索和萌芽来研究,而具体细致讨论该时期党对监督制度的探索及其发展脉络的成果还不太多,因此有必要深入细致梳理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监督制度的内容和细节,以便更加深入地理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监督的思想渊源和具体实践。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理论来源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建设,其主要理论来源有三个:一是马列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二是借鉴中国古代监察思想;三是现代中国政党发展的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有充分的论证,简略梳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建党理论和实践可以发现,加强共产党组织内部的纪律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以贯之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推动了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成立,1847年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对盟员规定了严格的入会要求和纪律。(2)这表明马克思主义政党从一开始即是有严格纪律和监督的政党。此后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一直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1859年,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明确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3)。1886年,恩格斯指出,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胜利的首要条件是严格遵守纪律”(4)。

列宁尤其重视纪律监督制度建设,他明确指出,“任何革命运动,如果没有一种稳定的和能够保持继承性的领导者组织,便不能持久”(5)。“党本身必须对它的负责人员执行党章的情况进行监督,而‘监督也不单单是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6)。“党的监督是消除分裂的可能性的唯一保证”(7)。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更进一步探索执政党的建设和党内监督问题。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提出的草案,即建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当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8) 。1922年8月,俄共(布)十二大上,修订的党章《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各级党的监委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一切会议和本级组织的各种其他会议及大会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所作决议,本级党委会不得撤销,但只有经本级党委同意后方能生效,并由党委付诸实施;如遇不同意见,需将议题提交党委监委联席会议,若本级党委不能协议成功,需将议题提交本级党代会或上级监委会解决。(9)

中国共产党从来就注重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为己所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实践也是我们党的监督制度的重要传统思想文化来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有一套体系完备、内容广泛、实施具体的政治监察制度,特别是“安民之道、首在惩贪”,权力制约、官吏勤政等道德和法律的规范,都是历朝政治组织不断探索和积累的宝贵经验。(10)同时,近代中国政党的发展也在客观上要求加强党内纪律监督,孙中山对此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孙中山从创建兴中会时期开始,就坚持进行政党纪律建设。(11) 1924年他领导的国民党发布党务宣言称:“本党既负有中国革命之使命,即有集中全国革命分子之必要,故对于规范党员,不问其平时属何派别,惟以其言论行动能否一依本党之主义、政纲及党章为断。如有违背者,本党必予以严重之制裁,以整肃纪律。”(12)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监察思想和实践、近代中国政党纪律建设的探索,都为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建设和党内监督提供了思想文化来源与借鉴。

二、中共早期的党内上级监督(1921—1927年)

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即十分重视组织纪律建设。中共一大开始至五大前后,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体现为上级领导的监督。中共一大时,全国有50余名党员,中共二大时,全国有195名党员。(13)尽管此时党的规模不大,纪律和监督建设已经紧密开展,其主要内容是进行纪律监督规则的制定。

中共一大纲领明确了党内的上级监督原则。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对党员的纪律进行了规定:“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14)“纲领”强调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執行委员会的监督”(15)。一大还确定在吸收新党员时即注意加强监督和教育。(16)中共二大章程进一步强调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17)这一系列举措,显示了监督决策的逐步实行和实践。为保证党员服从和遵守纪律,二大决议规定了具体的训练方式,“个个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18)。强化纪律的主要目标是反对无政府主义。

中共三大时,“共有党员四百二十人”(19),党的规模扩大,党内监督职能逐渐展开。党的监督形式主要是上级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反对个人主义倾向、党员不服从纪律等现象。陈独秀在三大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党内存在着严重的个人主义倾向。党员往往不完全信赖党。即使党有些地方不对,也不应当退党。我们应该纠正我们的错误”。(20)中共三大进一步强化中央的权威,党章强调党员对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委的绝对服从和少数对多数的绝对服从: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章还规定了党员的违纪处罚办法。(21)

三大以后,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执委的监督更为具体。三届中央一次执委的报告对湖北区党委的意见是:“党务负责者少,事多照顾不到,前时工作都是向外发展,对于内部教育训练工夫,太没有注意,故同志精神颇不振。学生好批评而不努力工作,工人思想过于幼稚,不能独立担任工作,区委拟今后向此方向努力”(22)。对湖南区的评价是:“党务四个月中,同志增加者,长沙十四人,安源二十余人,水口山十余人。教育进行,长沙较好,同志颇喜于政治及问题之讨论,安源次之,水口山又次之,常德数人太幼稚,目前无办法,衡阳数人亦幼稚”。(23)当时各地方党组织也对本区党务工作进行了监督。如湖南区的报告说:“组织系统与纪律问题:以前往往有别区未经本区同意即在本区行动,亦有本区各地方同志之调动,不报告区委,此实不懂本党之组织及纪律。现接中央通告,以后本区同志往他区及他区同志来本区与本区各地方同志之调动,均应先报告区委决定。”(24)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监督效果得到了充分发挥。

1925年1月中共四大召开时,党不断发展壮大,国共合作也给一些党员提供了加入国民党做官的机会。党在四大以后进一步加强了纪律建设,开展了反对官僚主义的行动。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出台了清理腐败分子的决议:“一年以来,我们的党乘着革命的高潮,有突飞的发展,这自然是一件可喜的现象。但同时投机腐败分子之混入,也恐是一件难免的事,尤其在比较接近政权的地方或政治、军事工作较发展的地方,更易有此现象。”这些投机分子“在个人生活上表现极坏的倾向,给党以很恶劣的影响,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的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决议要求:特别训令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25)这一决议和行动充分体现了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对全体党员的监督。1926年12月,中央指示江西省委清理不合格分子。(26)

为做好上级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建立和完善了特派员制度和巡视制度。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中央委员缺职时应以候补委员补缺。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27)这是我们党建立巡视制度的发端。1925年10月,党通过了有关组织的决议,“应当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28)。巡视制度和特派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党纪和上级监督严明的表现。

三、共产国际指导下的监督(1927—1935年)

从1927年中共五大到1935年共产国际七大,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全面指导,十分强调政治监督的作用。党在这一阶段的纪律建设和监督受到共产国际的深刻影响。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得到了共产国际的指导。1921年6月3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马林来到上海,催促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29)中共一大召开时,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可洛夫参加了会议,“马林即席讲话,大意是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在世界上有很重大的意义,第三国际添了一个东方支部,苏俄(布)党添了一个东方的朋友。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了。他在演说中,强调着要致电第三国际,报告中共的成立。并希望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努力革命工作,接受第三国际的指导”(30)。1922年7月,中共二大宣布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31)

中共五大以前,共产国际的监督尚不十分突出,然而其监督已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共产国际规定:“国际共产党大会一切决议及他的执行委员会一切决议,有强迫加入国际共产党之各党一律遵行的权力”(32)。“凡排斥国际共产党一切条件和原则的党员,必须开除出党,非常大会的代表同样处理之”(33)。明确规定了共产国际和各国共产党的隶属关系。共产国际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了党内集中制。共产国际规定了更严格的党内监督措施:“凡属于国际共产党的党,必须建筑于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的原则之上。在现在内乱激烈的时候,共产党唯靠极集中的组织,铁的纪律(即采用军队的纪律)和全体战士一致给中央机关以广大的权力,过余的信任,使得执行一种不可抗辩的威权,才能成就他的职务”。凡在共产主义可以合法争斗的国内,共产党必须定期地洗刷自己的组织,淘汰一些模棱的和小资产阶级分子。(34)这些规定加强了上级党组织的权威。

1927年4月中共五大时,共产国际的监督作用变得更加明晰。共产国际直接对中国问题进行指示,要求中国共产党加强内部管理和指导:“共产党的第一个任务,就是组织和训练无产阶级,使他能尽这个历史使命。中国无产阶级数量之少及其幼稚,須以有组织的力量及明确的思想补偿之”。“党的组织,从中央至工厂支部或街市支部,必须很坚决的实行党的集体指导。”(35)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要求十分全面,中共五大决议对这些要求表示接受。(36)中共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规定:“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的应用。要解决上述二种任务,其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吸引工人到所有党部的指导机关来。”(37)显示了在工人中拓展党组织及加强纪律建设的精神。

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党探索了平级监督的模式,中共五大决定设立监察委员会。五大修正的党章中有一整章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其中规定中央和省委都应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和省委委员不得兼任同级监委,监委可参加同级党组织的各种会议。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需征得同级党委同意方能生效,但是同级党委不能取消监委的决议,“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38)。这一规定极大增强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显示了平级监督的探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限制了中央委员会的权力。

在中共五大,瞿秋白提出了平级监督的基本要求即公开透明,他要求每一个党员在公开的前提下作自我批评。瞿秋白明确表示要公开党内的问题而不要怕讨论:“即使无命令无通告,如果负政治责任的同志有不好的倾向,有不适当的策略,也应当指出,使同志甚至于群众知道,然而这在中国,大半为保存面子起见,不宣布不直说的。殊不知道真能保存威信,并且使党前进的,正是自我批评”(39)。瞿秋白在提交的会议材料中批评党的纪律说:“只有组织手续上的纪律,而没有政治上的纪律。区委对地委责备是常有的,但是真正的纪律,政治上的纪律差不多没有。区委违背中央命令,违背政治议案而对之怠工,对于这些同志,却无所谓纪律。”(40)在瞿秋白的这种批评之下,身为总书记的陈独秀不得不作了自我批评。(41)由此,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成为党内的优良作风。

“七一五”事变后,在白色恐怖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嚴酷的革命形势使得党转而加强了中央的一元化领导和监督。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对党的组织进行了调整:在每一党部中成立了常务委员会,“此等常务委员会即应执行各该党部委员会之一切职权。”党同时宣布进入秘密状态,“极严格的秘密规律,是秘密状态中党的工作之基本条件。虽极小的破坏秘密规律,都应予以严厉的处分(一直到开除)。”同时,监察委员会变为组织审查委员会,对党员进行审查:“每一党部委员会之下,现时须即组织审查委员会(各省委就是监察委员会),以审查各该党部之党员有否不可靠的分子。这种审查不应带有清党的性质,而只是去掉对于党部不可靠的分子,以及可疑的分子。”(42)通过设立常委进行集中监督以及成立审查委员会,党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管理,为党在严酷的环境下发展壮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共六大时,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进一步加强。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共六大在莫斯科近郊的一栋别墅秘密召开。党接受共产国际监督及上级监督成为政治纪律,严格地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43)这些规定强化了上级的监督权威。

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六大保留了同级监督,同级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反对个人主义及官僚主义。六大党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44)六大以后,中央在省县党部继续设置监察委员会。“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45)随着六大决议逐步落实,党的监督体系日趋完善,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面临各种困难时仍能保持严格的纪律,并不断发展壮大。

六大以后,中共中央指导各地复杂的武装斗争,党中央转移到苏区。到1935年8月,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力度有较大削弱。1935年8月1日召开的共产国际七大作出决议,不再干预各国共产党的组织事务:“解决任何问题都要从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条件出发,通常应避免直接干涉各国共产党内部的组织事务。”(46)这一规定,给了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和监督上极大的自主权。中国共产党在1943年也指出:“自一九三五年八月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决定不干涉各国共产党组织事宜之后,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即遵照此种决定,没有干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事宜。”(47)

1943年5月15日共产国际解散,5月26日中共中央作出决定,完全同意共产国际解散(48)。中共表示:“共产国际的解散,将使中国共产党人的自信心与创造性更加加强,将使党与中国人民的联系更加巩固,将使党的战斗力量更加提高。”(49)中国共产党开始完全独立探索和实践党内监督制度。

四、党内监督体系的初步形成(1935—1949年)

共产国际七大宣布不再干预各国共产党组织事务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探索阶段。从1935年至1949年,为适应复杂的斗争形势,党的监督形式主要是上级监督,以实现战争年代加强纪律的需要。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加强了党员自我监督的力度,自我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加强党性修养、在组织生活中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加强党中央的权威和上级党组织的权威,是实行上级监督的重要步骤。到1938年,革命形势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此时党内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反对小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和官僚主义。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制定并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前后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在政治上、组织上指导党的一切工作。”决议规定了中央委员的纪律,如中央委员不得向外泄露未经决定发表或传达的文件、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外发表与中央委员会相反的意见及从事相反的行动、中央委员不得私自以中央名义向党内外发表言论、中央委员不得私自泄露其他委员错误,不得破坏其他委员的威信等。(50)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委员会的组织和纪律,增强了中央委员会的权威,加强了中央委员会对全党的监督力度。会议通过了党员管理规定,“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如有破坏纪律或犯有重大错误时,该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得依其程度之大小决议处分,但必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如有监察委员会者,须经监察委员会审查决定”(51)。

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调整了各级党委和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将监察委员会置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一般须经过当地党委员会之批准。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改变或取消下级监察委员会之决定。”(52)同时,会议对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也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化:“(1)监督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2)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账目。(3)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4)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5)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53)。这些规定梳理了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也为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监督提供了遵循。

在党委、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监督外,党还要求各级党员加强个人监督,这包括通过开展自我批评、加强学习等方式增强个人党性。

1941年7月1日的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号召党员增强党性的决定。决定指出,我们的环境,是广大农村的环境,是长期分散的独立活动的游击战争的环境,党内小生产者及知识分子的成分占据很大的比重,因此容易产生某些党员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无组织的状态”“独立主义”与“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等违反党性的倾向。干部中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军队干部中的这些倾向,假如听其发展,便会破坏党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可能发展到小组织活动与派别斗争,一直到公开反党,使党与革命受到极大损害。全体党员“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使适合于党与革命的需要。要求每个党员特别是每个负责领导的干部,都深刻反省自己的弱点,把党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任何人都不应有自满自足,自私自利的观念,要提倡大公无私、忠实朴素、埋头苦干、眼睛向下、实事求是、力戒骄傲、力戒肤浅的作风。要改造那些把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工作完全脱节的现象,这样来更加坚定自己的阶级立场、党的立场与党性”(54)。通过自我批评、加强学习的方法增强党性,这是党加强个人监督、自我监督的重要方法,成为党内的优良传统之一。

为做好党内的个人监督工作,1942年2月至1945年,中央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普遍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运动,即著名的延安整风运动。毛泽东在1942年2月1日中央党校开学典礼所作《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要求:“我们的队伍就要整齐,我们的步调就要一致,兵要精,武器要好。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敌人就不会被我们打倒。”(55) 4月20日,毛泽东在中央学习组的会议报告中说:“现在中央已下了决心反对主观主义、反对宗派主义、反对党八股,要把我们的学风、党风、文风改变,扩大正风,缩小和消灭歪风。我们现在下了决心,中央各个部委除了一些日常的必要的工作外,其余的全部精力就是做这个工作。”(56)整风运动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采用学习和教育的方式,解决了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等不正之风,有力地促进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制度的建设。

整风运动探索了以自我批评为主的自我监督方式。中央文件中具体指出了自我批评的方法:“各机关各学校对于中央决定、毛泽东同志报告及其他中央指定的文件,要深入的研究,热烈的讨论,先把这些文件的精神与实质领会贯通,作为自己的武器。为此目的,各同志必须逐件精读,逐件写笔记,然后逐件或几件合并开小组会讨论,必要时由中央及本部派人作报告。在阅读与讨论中,每人都要深思熟虑,反省自己的工作及思想,反省自己的全部历史。在考查别人时亦是如此,必须作历史的全面的考查,避免有害的片面性。明哲保身,有话不说的态度是不对的,避开自己专攻别人的态度也是不对的”(57)。这一自我批评和自我监督,形成了新的监督纪律和要求。

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将上级监督、自我监督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和条理化。七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錯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58)将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党的优良传统加以明确。

七大党章规定设置监察委员会,并将其置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59)。党章重申了严格的党纪,要求干部和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和无条件执行决议。党章明确规定对违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60)。

七大以后,在解放战争中,监督工作主要是由中央承担。1947年底,中央启动了三查三整的整党运动,即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和整顿组织、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毛泽东指出,由于党组织的大批量扩张,在党的地方组织方面,特别是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方面所存在的成分不纯和作风不纯的问题,没有获得解决。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七年,十一年时间内,我们党的组织,由几万党员,发展到了二百七十万党员,这是一个极大的跃进。但是缺点也就跟着来了,许多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流氓分子乘机混进了我们的党。对于清洗这样一批不合格分子,“其中首先重要的,是在党内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彻底地揭发各地组织内的离开党的路线的错误思想和严重现象。全党同志必须明白,解决这个党内不纯的问题,整编党的队伍,使党能够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完全站在一个方向,并领导他们前进,是解决土地问题和支援长期战争的一个决定性的环节”(61)。

当党成为一个大党之后,如何有效解决官僚主义成为突出问题。毛泽东、刘少奇等领导人进一步思考和探索了党外监督和群众监督。1945年7月4日,毛泽东在回答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之问时就认为,中国共产党不会陷入治乱兴亡的历史周期,“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62)。刘少奇也说:“要发扬民主,订立一套民主制度,便利群众去监督,保证群众有很多机会、用各种形式来反对官僚主义。”(63)毛泽东、刘少奇的这些思考,反映了党的领导人在探索党外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新模式的不懈努力。

党的领导人以深刻的洞察力和预见性认识到,革命胜利后党成为执政党,加强党内监督必然是执政党的重大课题。在全国解放前夕的1949年3月5日至13日,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在西柏坡召开,毛泽东号召全体党员保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64)。任弼时也在会上指出:“党的支部及小组除过组织生活、进行教育外,还应当经常检查党员的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这对于改善党与群众联系是很重要的。各地在整党工作中应联系这些内容,认真加以整顿。”(65)会议上的这些意见,表明中国共产党会继续以严格的纪律迎接新中国的诞生,以业已初步形成的党内监督体系开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征程。

五、民主革命时期党内监督的特点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以发现,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民主革命时期党内监督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初心和使命的执着追求和坚守。党在一开始就明确自身的定位是革命和战斗的党,因而必须有铁的纪律。二大形成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利益不懈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政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66)。远大的革命目标,是驱动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纪律建设的强大内生推动力。

其二,民主集中制是民主革命时期党内监督不变的主线。前文已有论述,党多次重申集中和服从的纪律。1938年9-11月召开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明确强调了党内的“四个服从”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成为一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67)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再次确认了“四个服从”的要求:“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68)这一规定显示了民主集中制是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党的监督思想和实践都必须在这一原则下运行,任何一种思想和制度都要服从于革命胜利这一实际需要。

其三,民主革命时期,党内监督思想和实践的变化,显示了组织人事对监督制度的深刻影响。1921—1927年间,党的监督主要来自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对全党的监督,这与当时中央的人事构成是一致的。中共一大的中央局委员为陈独秀、张国焘、李达;二大的中央局成员为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向警予;三大的中央局成员为陈独秀、毛泽东、蔡和森、谭平山、罗章龙、王荷波。基本上都是建党时期党的主要代表性成员,而陈独秀在其中的威望最高。四大的中央局成员为陈独秀、张国焘、彭述之、蔡和森、瞿秋白,(69)补入了接受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培训的彭述之和瞿秋白二人,但是陈独秀依然能够掌握局势。

1927年4—5月召开的中共五大,是党内人事变化的关键会议。会议选举的政治局委员有陈独秀、张国焘、李维汉、蔡和森、李立三、瞿秋白、谭平山,这其中李立三和瞿秋白二人出身于莫斯科东方大学,而工人出身的王荷波担任监察委员会主席。(70)总体而言陈独秀依然有较大位置,不过瞿秋白的位置更为重要,如上文所述,他能在会议上对中央的纪律进行批评,设置监委或许有削弱陈独秀权威之意。五大之后仅三个月后的八七會议,迅速取消了陈独秀的位置。八七会议后临时政治局常委为瞿秋白、苏兆征、李维汉、周恩来、罗亦农,(71)基本符合共产国际对党的领导人的要求,即出身工人,或者由共产国际培养。如上文所述,这一时期虽有监察委员会,但因为革命形势严峻,主要的监督职责和权力行使都在中央。以后几年党的主要领导人张闻天、博古、王明都是莫斯科中山大学学生出身,接受共产国际领导也是自然之事,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督基本受共产国际的主导。

其四,1935年8月共产国际七大宣布放弃对各国共产党组织事务的干涉之后,党可以更加独立自主地开展党内监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党内监督体系初步形成。抗战期间,党的力量得到极大发展。1937年8月,红军主力改为八路军,总兵力4.6万人,新四军1.03万余人;1936年7月东北抗联统编军队总兵力3000余人,而党在白区的力量几乎损失百分之百。此时,党所掌握的力量估计不足6万人,党员数自然更少。到1945年中共七大召开时,党员已经发展到121万人。这中间大量是抗战期间发展的党员,大量新党员的加入,自然为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提出了新的命题。因而,这一时期的党内监督主要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自我监督、整风运动、群众监督等形式,党的监督制度与内容日趋完善。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反对个人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等不利于团结统一的思想和行为。因而,毛泽东、刘少奇等领导人高度重视党的自我监督,并积极探索了整风运动、群众监督等监督形式,这些监督形式与这一时期党的发展壮大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监督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发展的重要阶段,许多监督形式在这一时期创立、发展和实践。卓有成效的党内监督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有着极其严明的纪律,对把我们党锻造为有着铁的纪律的无产阶级政党,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伟大革命的重要发展阶段,值得继续深入研究。

注释:

(1) 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池通:《中国共产党百年纪检监察体制变革的历程与逻辑》,《南京审计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杨正军:《党的纪律建设之百年回望及经验启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滕文浩:《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制度化百年演进历程、动力与经验》,《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唐皇凤、毕鸿昌:《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江汉论坛》2021年第6期等。

(2)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共产主义运动国际章程汇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1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40页。

(5) 《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125页。

(6) 《列宁全集》第39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页。

(7) 《列宁全集》第13卷, 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5页。

(8)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8页。

(9) 参见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34—40页。

(10) 参见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

(11) 参见肖铁肩:《历史脚步一伴音——孙中山政党思想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108页。

(12) 王耿雄等:《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21页。

(13) 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1921—1949)》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61、79页。

(14)(15)(17)(21)(38)(58)(59)(60)(68) 《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 (1921—2017)》,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版,第60—61、61、75、74—75、93、114、127—128、118、118页。

(16)(22)(2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40、342页。

(18)(37)(66)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1921.7—1949.9)》第8卷 ,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24—125、13页。

(19)(20)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 (1917—1925)》,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486、488页。

(24)(2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4、523页。

(25)(2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48—349、472—473页。

(27) 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8—69页。

(29) 唐寶林、林茂生:《陈独秀年谱 (1879—1942)》,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页。

(30) 中共二大史料编纂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31)(32)(33)(34)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5、15、16页。

(35)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6) 》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78—681页。

(36)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39)(40)(5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2—85、85、194页。

(41)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13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1979年刊行,第536—537页。

(42)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 ,中共党史出版社2022年版,第3—4页。

(43)(4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480页。

(45)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3)》第9册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页。

(46) 王学东:《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58卷,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618页。

(47)(48)(49) 《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国际执委主席团提议解散共产国际的决定》,《解放日报》(延安)1943年5月27日。

(50)(51)(52)(53)(6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66—767、773、775—776、775、773页。

(54)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9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1979年刊行,第146页。

(55)(61)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11、1253页。

(56) 《毛泽东文集》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13页。

(6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 (1949—1976)》第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87页。

(63) 《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7页。

(64)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8页。

(65) 中央档案馆等:《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海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877页。

(69)(70)(71) 参见王健英:《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汇编——领导机构沿革和成员名录》,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

作者简介:王建旭,信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河南信阳,464000;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陕西西安,710062。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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