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摘要:《阅世编》是明末清初上海人叶梦珠撰写的一部有关其家乡的史料笔记,书中的科举文献,以往科举史研究较少关注。本文结合《阅世编》的记载与相关史料探讨清初入泮额的增减、纳银入泮等话题,发现这些问题与清初统治者对士绅的态度、社会政治形势、财政状况等有较直接关系,期望相关问题的探究能为科举史乃至清初史的研究做些微补充。
关键词:《阅世编》;清初;生员额;纳银入泮
基金项目:上海高校高峰学科“中国语言文学”建设项目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9-0088-06
《阅世编》是明末清初上海人叶梦珠所撰写的一部有关其家乡的史料笔记,涉及明末清初以松江为中心的上海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风俗、宗教等各方面的情况,记述详细,议论平实,既有严谨的笔法,又不乏生活情趣。但其史料价值较少引起关注。有鉴于此,本文特以该书中关于清初科举史料为例,探讨其文献价值,由于叶梦珠本人是生员,其对地方官学方面的记载,更具有生活经验,所以本文以与地方官学相关的生员额增减、捐纳等为重点探讨明末清初的地方官学制度。
一、明末清初入泮额的变化
1. 明末生员之滥
入县学、府学念书称为生员,但生员人数历代有不同。《日知录集释》卷17《生员额数》记载:“生员犹曰官员,有定额谓之‘员。《唐书·儒学传》‘国学始置生七十二员,取三品以上子弟若孙为之;太学百四十员,取五品以上;四门学百三十员,取七品以上。郡县三等,上郡学置生六十员,中、下以十为差;上县学置生四十员,中、下亦以十为差,此生员之名所始,而明制亦略仿之。”① 这里的郡学、县学有些相当于明清的府学、县学,当然和明清官学正式成为科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不同的。而生员这个名称则是源于唐代。
关于明代生员,《日知录》卷17有记载:“明初,诸生无不廪食于学。《会典》言:‘洪武初,令在京府学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日给廪膳,听于民间选补,仍免其差徭二丁。”② 可见明初地方官学人数基本和唐代相似。生员除了有生活补贴外,还可免徭役。生员的特权还不止这些,还有见知县可不下跪,官府不可对其任意动刑等,这说明生员已经脱离了平民阶层,也反映了政府对学校教育的重视。
由于成为生员是参加科举的前提,加之生员有众多特权,所以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统治者想稳固并扩大其社会基础,明中期以后,生员人数不断增加,“至宣德七年,奏天下生员三万有奇。”③ 陈宝良估计明末生员已达六十万。④ 顾炎武曾感慨明末生员之滥:“今则遐陬下邑亦有生员百人,即未至扰官害民,而已为游手之徒,足称‘五蠹之一矣,有国者苟知俊士之效赊,而游手之患切,其有不亟为之所乎。”⑤
叶梦珠以上海为例,向我们说明了明末学校之盛,生员之众,《阅世编》卷2《学校一》:“上海一学,除乡贤奉祠生及告老衣巾生而外,见列岁科红案者,廪、增、附生,共约六百五十余名,以一府五学计之,大概三千有余。比昔三年两试,科入新生每县六十余名,岁入稍增至七十。其间稍有盈缩,学臣得以便宜从事。是以少年子弟,援笔成文者,立登庠序。一时家弦户诵,县试童子不下二、三千人,彬彬乎文教称极隆焉。”⑥
2. 清初裁减入泮额的情况
由于生员仰食租税,而不服徭役,或成游手之徒(明末生员泛滥约有60万人,而科举录取率并未提高,因此大多数生员在中举前,要长期保持生员身份,绝大多数会以生员身份终身。这必然造成大量的闲散之徒。),长此以往,使社会食之者众,而生之者寡。为解决此类社会问题,提高生员质量,清初开始裁定生员額数。叶梦珠云:“至(顺治)三年丙戌(1646),始裁定入泮额,大县不过四十名,中三十名,小二十名。学臣恪遵功令,不敢稍逾一人矣。”⑦ 《清文献通考》卷69《学校考》所载入泮额与此同:“(顺治)四年(1647),定直省儒童入学额数,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⑧ 《江南通志》卷87《学校志》则还记载了府学的生员数:“顺治五年定额,府学六十名,大学四十名,中学二十五名,小学十二名。”⑨
此令初下,部分地方似未认真执行,如:“松郡俱为大县,县学四十名,县又取二十名拨入府学,则犹有六十名,去旧额不远也。”⑩ 但这次朝廷对裁减入泮额很认真, 叶梦珠云:“其后,论者追理二年前案,谓与新例不符,将照新额以外者谓之溢额,并令学册除名,幸而已捷省解、中南宫者,不及追论。”{11}
清初裁减生员额数并未就此结束,叶梦珠云:“(顺治)十六年己亥(1659),又裁入泮额,大县不过十五名,中县十名,小县七、八名,如吾邑大县,连拨府学,每试所入不过二十名耳。”{12} 他书记载有所不同,如:《大清会典则例》卷68《学校一》:“(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十有五名,小学四、五名。”{13} 《江南通志》卷87《学校志》:“顺治十五年定额府学二十名,大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小学八名。”{14}
此后,如顺治十八年,由于奏销案,入泮人数仍有减少。据叶梦珠记载:“迨(顺治)十八年辛丑,又以江宁抚臣朱国治奏销一案,合苏、松、常、镇四府并溧阳一县,共黜诸生史顺哲等一万一千三百四十六名。”{15} 所谓奏销案是指顺治十八年(1661),清政府将上年奏销有未完钱粮的江南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并溧阳一县的官绅士子全部黜革的历史事件,是清政府借催科,打压江南士绅,扼杀其士气,迫害反清义士而制造的案件。而江南是人文渊薮,生员人数据天下之最,生员士绅正是重要的反清力量,故清廷在侵占了江南之后,就开始裁撤入泮人数,并不就此罢休,此后又接二连三裁撤生员人数,但清统治者仍感不满,借奏销案对江南士绅来一个大清洗。由于清政府讳言奏销案,而叶梦珠身经是事,其记载正是一重要补充,并且记录了被黜生员的具体数字“一万一千三百四十六名”。经过奏销一案江南生员所剩无几:“(顺治十八)年冬,学臣胡在恪岁试,所存在册与试者每学多者不过六、七十人,少者二、三十人,如嘉定学不过数人而已。胡公唱名,为之堕泪,以为江南英俊,销铄殆尽也。”{16} 但清政府裁减生员额并未到此结束。
为减少生员人数,清初统治者不仅不断削减入泮额,而且还一度停止童试,叶梦珠也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记录:“江南自壬寅(康熙元年1662)冬入学之后,直至康熙六年丁未(1667),方复童试,入泮之难至此极矣。故以后学子丧气,甚者改业,每逢县试,不过二三百人耳。”{17}
这段时间停童试似乎不仅和三番五次地裁减学额相关,可能还跟这段时间废制义有关。《清文献通考》卷48《选举考二》:“康熙二年,停止八股文体。乡、会试以策、论、表、判取士,分为二场。第一场试策五道;第二场《四书》论、经论各一篇,表一道,判五条。直省学政亦以策论考试生童。三年,更定科场试题,乡、会考试自甲辰年(康熙三年1664)为始,头场策五篇;二场用《四书》本经题作论各一篇;三场表一篇,判五道。康熙四年,礼部侍郎黄机疏言:制科取士稽诸往例,皆系三场。先用经书,使士子阐发圣贤之微旨,以观其心术;次用策论,使士子通达古今之事变,以察其才猷。今甲辰科止用策论,减去一场,似太简易,恐将来士子剿袭浮词,反开捷径,且不用经书为文,则人将置圣贤之学于不讲,恐非朝廷设科取士之深意,臣请嗣后复行三场旧制,庶士子知务实学,而主考鉴别亦得真儒以应国家之选。”{18} 《清史稿》卷108《选举志三》:康熙七年,复初制,仍用八股文{19},可见康熙初年废八股,在朝中还是出现了反对声。当政者终不能扭过传统势力,最终在康熙七年(1668)还是恢复了八股取士的制度。
康熙六年恢复童试后,仍保持极低的入泮额。《大清会典则例》卷68《学校一》:“(康熙)九年(1670)题准: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州县仍旧,中学十有二名,小学或八名或七名。”{20}
康熙十二年又再次裁减了入泮额,《大清会典则例》卷68《学校一》:“顺治九年题准:学政岁、科两考定以三年内报完,仍竢新任面代,不许擅离地方。康熙十二年覆准:顺治十八年经科臣疏请,并岁科为一考。今三年内童子入学,府学止二十名,大学止十五名,中学止十二名,小学止七、八名。据直省学政所报文册,各学生员三年内,每学援纳事故黜革等项约三、四十名至百名不等,三年为时甚久,仅行考试一次,储才不广,督责不勤,应仍照旧例,三年内岁、科两考。”{21}
所谓岁考指明代各省提学官(清代雍正后称学政),对所属府、州、县生员、廪生举行的考试。据《明史》卷69《选举志一》:“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先以六等试诸生优劣,谓之岁考。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22} 科考是指明、清各省每届乡试前,由提学官(清代雍正后称学政)主持的考试。科考合格的生员才能应本省乡试,亦称科试。提学官在任三年,两试诸生,此为其一,在到任的第二年举行。据《明史》卷69《选举志一》:“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23} 学政在任三年内应两试诸生,而这两试之年也就是岁考、科考之年一般应该都有童生试,即三年有两次童生试。
清政府在顺治九年(1652)定下了岁、科三年两试的政策,顺治十八年(1661)将岁、科并为一考,到康熙十二年(1673)又恢复了三年岁、科两试。叶梦珠的记载可以和《大清会典则例》参看,还有一定的补充作用:“自(顺治)十六年(1659)裁额,即定岁入泮而科不入泮之例……(康熙)十二年癸丑(1673),复行岁、科两试入泮之例,学者甫幸进取有机,旋以四方多故,国用告匮,总河臣王光裕建议暂停一岁一科考试,俾童子纳银入泮以济河工。部議佥谓捐纳既有入监之例,则入泮无容再纳,惟更裁其额,则有志者尽并入监,亦足用之一法也。于是裁定岁、科入泮,大县不过四名,中县三名,小县二名,几于停试矣。”{24} 叶梦珠明确指出岁考和科考之年,也是举行童生试之年,这就是童生试也是三年两试。较之《大清会典则例》在这一点上讲得更明白。这几条资料对于了解清初削减入泮额的情况有重要意义,然很少见诸史籍,有的史书或语焉不详,《阅世编》的教育文献价值由此可略见一斑。“岁入泮科不入泮”其实就是岁试之年有童生试,而科试之年取消童生试,这样童生试变为三年一试,当然减少了生员人数。平均算下来,在此前削减入泮额的基础上又减少了一半。
康熙十二年虽然恢复了岁、科两试入泮之例,但又对入泮额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削减。这里叶梦珠又告诉了我们一条新信息,就是削减入泮额,是为了增加纳监的人数,以增加财政收入。这又是削减入泮额的一个新因素。
清初削减生员额,除了和清廷最初为减轻财政压力,打击反清势力,以及改变明末生员过滥等目的有关外,还和明末清初因战乱,地方官学的破坏有很大关系。以湖南省为例,在短短的20 年左右的时间内,总共有22 所地方官学遭到了损毁,约占明代湖南府州县学总数的31%。再如江西县学总共毁废达30 所,湖北县学毁弃达45 所,云南县学损毁者达38 所,四川损毁者竟达76 所。清廷定鼎之后,顺治及康熙初战争频仍,军费吃紧,中央财政支出中并无兴建地方官学之项目,清初地方官学的修建朝廷只是给与口头上的支持,真正花的是地方上的私人钱。{25} 明末清初这么多地方官学被损毁,而又缺少财力大力重建,不可能容纳较多的生员。故而这一时期大大裁减入泮额,似乎也和这一原因有关。
叶梦珠还注意到,生员额减少的同时,原本受冷落的武生员名额并未下降,因此一度引起士子的兴趣:“崇祯之季,始诏郡邑考取武生员,并入学宫,令督学考校。然而积习轻武,苟有志者,不屑应试,学臣亦视为具文,或有无多寡,不拘定额也。迨本朝顺治之初,犹未举行。九年、十年之间,始照旧例增设,而应试者尚无其人……迨十四年丁酉以后,裁定入泮大县不过十五名,武亦如之。于是不得于文者,翕然应武,有司亦明知其故,假以礼貌,殆与文生等,而从事者益众。至康熙十五年丙辰,又裁入泮四名之额,而应文试者愈难,武则仍旧,岁入泮而科则否,十五名之原额,犹未减也,宜乎求进取者尽入武科矣。”{26}
3. 清初增加入泮额的情况
入泮额数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又有变化,叶梦珠亦为我们留下了珍贵记录:“康熙二十八年己巳春,御驾南巡。诏江南、浙江二省,人材日盛,入学之额宜广,该督抚酌议应广之额数以闻。于是议定府学增广五名,大县增四名,中县增三名,小县增二名,与原定康熙十五年以前进取额一体取中入泮。奉旨准行。”{27} 而《大清会典则例》卷68《学校一》载:“康熙二十八年议准增广江南、浙江入学名数,小学十有二名,中学十有六名,大学二十名,府学二十五名。”{28} 两相比较,发现同样的材料,《阅世编》的记载较之官书有时更为生动细致。
从这两条材料中可看出,清政府为了拉拢江浙文人,进一步打击已经十分衰落的反清残余势力,开始增广入泮额。而且这种对江浙文人的拉拢并未结束,十年以后,随着反清势力的式微,清政府继续增加该地的入泮额。“康熙三十八年,谕江南、浙江人文称盛,入学名数前已加增,今着于府学、大学、中学、小学各增取五名,举行一次,以示奖励。”{29} 这样江浙生员额府学增至三十名,大县增至二十五名,中县增至二十一名,小县增至十七名。
到了雍正元年,入泮额又有了新的增加。《江南通志》卷87《学校志》:“雍正元年定额,人文最盛之地,大学照府学,中学照大学,小学照中学。”{30} 《江南通志》亦记载了武学人数:“武童岁、科并试,额取府学二十名,大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小学八名。”{31}
清政府还以小县升中县,中县升大县,大县升府的方式来变相增加入泮额。《大清会典则例》卷六十八《学校一》:“康熙四十二年覆准:河南考城、柘城、温、登封四县本系小学,改为中学,取进童生十有二名……四十四年题准:湖广黄梅县改复大学。云梦、桂阳二县改复中学,照例考取。”{32}
综上所述,清廷最初出于减轻财政压力,打击反清势力,以及改变明末生员过滥的局面等目的,加之大量地方官学在明末清初的战乱中遭损毁等众多原因,而屡次减少入泮额。当反清势力衰落后,朝廷财力好转,另外地方官学也在官员、乡绅及士子的捐助之下逐渐重建,清政府为拉拢士子开始逐渐扩大生员额数。或采用小县升中县,中县升大县,大县升府的方式来提升入泮额。“通过调节考试频率及增减入泮额,清廷就能控制每个地方的绅士人数”{33},可谓煞费苦心。
二、《阅世编》关于清初捐纳之制的记述
1. 国子监捐纳之例
通过捐纳入监读书者,称为例监。明代前期监生资格虽可由纳捐而获得,但有严格的控制,且地位与举监(举监就是乡试及第的举人,进入国子监学校者。)不同。《明史》卷69《选举志一》记载了纳粟入监之例:“迨开纳粟之例,则流品渐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监,谓之民生,亦谓之俊秀,而监生益轻。于是同处太学,而举、贡得为府佐贰及州县正官。官、恩生得选部院、府、卫、司、寺小京职,尚为正途。而援例监生,仅得选州县佐贰及府首领官;其授京职者,乃光禄寺、上林苑之属;其愿就远方者,则以云、贵、广西及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及卫学、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终身为异途矣。”{34} 这一做法,保证了举监的地位,而提高举监的地位,又正是为了保障下第举人入监学习和从教者的权利,增强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明代中后期,例监人数泛滥,叶梦珠对此不无感慨:“自景泰以后,纳粟之例行,而太学遂滥,士林亦渐忽之。驯至启、祯之间,俊秀虽列衣冠,官长视之,殆与富民无异,积轻之势使然耳。”{35}
顺治初革除了捐纳之例,后来财政困难而重开捐纳之例,但例银颇重,故而能将纳监人数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叶梦珠记述道:“本朝定鼎,革除援纳之例,太学为之一清。厥后因事间开,然而例银颇重,随开随止,非大有力者不敢问,故终顺治之年,选拔多而援纳少,诚慎之也。”{36} 对于纳捐的例监也采取严格的考试之法,《清史稿》卷106《选举志一》:“例监历满考职,与不积分贡生一体廷试。每百名取正印八名,余用州、县佐贰。”{37} 通过廷试来授予一些地方小官,这样既能尽量保证例监的质量,又使得例监者所授的官职控制在一定程度内,不与正途抢官位,这样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捐的害处,也可使纳捐不致于泛滥。
康熙初年纳银入监也是时兴时废。纳银主要是用于赈灾、治河等公益事业,且犹未废顺治朝提高例银以限制纳监人数的政策:“康熙之初,一秉旧章。三四年间,纳银入监之例尚停。其后以城工、河工相继,旧例始开。既而淮上水灾,流离接踵,又开赈饥之例。比昔例银尤重,庠生二百两有差,俊秀三百两有零,纳者犹未众也。”{38}
到了康熙十三年(1674)又因三藩之乱,军需告急,扩大了捐纳之例。叶梦珠云:“自(康熙)十三年甲寅以后,军需告急,事例广开,或纳米菽,或纳马草,或纳鸟枪,种种不一,近而本省,远而秦、楚,更远而闽、越,总归大堂,计其所费,俊秀不过百余金,廪、增、附生,不过几十金耳。于是一时向风,急公恐后。有司承旨,多方劝谕,礼貌有加,太学生员增至数十万人,而名在藩籍未咨到监者不与焉,成均之盛,从古未有也。”{39} 由于军需吃紧,就连在明代廪生要二十年,甚至三四十年才能转成的岁贡,也可以捐纳了:“自康熙十三年军兴而后,廪饩尽裁充饷,廪与增、附无异,岁贡开援纳之例,不论廪、增、附生,俱可岁贡,监生亦如之。”{40} 叶梦珠还对纳银的具体数字做了记载:“大概由廪起捐者,纳银三百两,由增者四百,由附者五百。既欲铨授教谕者倍之,训导稍差。”{41}
按所谓廪生就是明清两代称由公家给以膳食的生员。廪生中食廪年深者可充岁贡。增多者谓之“增广生员”,省称“增生”。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谓之“附学生员”,省称“附生”。后凡初入学者皆谓之附生,其岁、科两试等第高者可补为增生﹑廪生。岁贡指府、州、县学廪生食饩十年后挨次升贡者。
叶梦珠在赞叹“成均之盛,从古未有也”的同时,也像对明中后期捐纳行为泛滥的感慨那样,慨叹当时纳监之泛滥:“然而进身之途既杂,流品不无难辨,所以暴客之子、捕盗之役尽列桥门,致大司成特疏纠参,抑亦学宫之玷矣。惟是恤其资斧,不必坐监,可以谒选,各就本省,可以乡试,稍有才力者,咸共便之。第恐仕途壅塞,解额未广,穷变通久之方,又所当亟讲耳。”{42} 何况此时国子监生的数量由于纳监的极大扩展,远超明中后期。
国子监生数量大增除了造成监生流品混杂,质量大大下降外,还会使得学校人满为患,于是清政府给其生活费,让监生各就本省,参加乡试。但又造成了仕途壅塞这一新问题。
扩大纳银入监比例造成了太多弊端,清廷在平定三藩之后,就停止了因战争而开的各项捐纳事例,只保持了旧例。叶梦珠看来,这不仅能减少先前的弊端,并且是清汰国子监的一个好机会:“康熙二十年辛酉(1681),以云南荡平,四方无警,诏凡因军兴所开各项各省捐纳事例,尽行停止。惟向来旧例,生俊援纳入监者,照康熙十四年以前纳银入监,于是贤关有清汰之机矣。”{43}
然而好景不长,“(康熙)二十八年己巳(1689),因畿辅及山、陕、淮南、淮北岁荒,御史周士星题请天下郡县修立常平仓,令职官得纳粟升级及生员俊秀得纳粟入监,各贮本地常平仓,令职官得纳粟升级及生员俊秀得纳粟入监,各贮本地常平仓,以备饥荒赈济。既而科臣谭瑄条奏,沿边郡县,陆运多费,请照各省捐纳米谷数目量减,以示鼓励。奉旨准各衙门合议,各省俊秀纳米二百石或谷四百石,廪、增、附生员以次递减至米八十石,或谷一百六十石,准作监生。其直隶及山、陕沿边郡县,减半捐纳,其纳银旧例,暂行停止,俟常平仓积贮既足,督、抚题请重开。”{44} 不过这次捐纳的不是银子,而是纳粟入监,且暂停了纳银旧例。这虽然仍是变相的捐纳之例,但对度过荒年起了重要作用。
2. 纳银入泮
康熙时期为了解决国家财政上的问题,还施行过纳银入泮的措施。如:康熙十二年,由于三藩之乱四方多故,加之治河亦需巨大耗费,总河臣王光裕建议暂停一岁一科考试,俾童子纳银入泮以济河工。但是这一建议在当时受到不少反对,大臣认为已有纳银入监之例,不应再行纳银入泮之法。于是这一建议搁浅,而是采用了大量削减入泮额以扩大纳银入监的比例的方法。然而随着清政府财政的进一步困难,还是于康熙十六年(1677)准备纳银入泮,叶梦珠对此有较详地记载:“(康熙)十六年丁巳,始从江南督臣阿公席熙议,以为入泮之额既窄,则多才沦弃可惜,合于四名而外有志上进者,不拘额数,纳银若干两,即准入泮,庶几于国用人材两得。章下所司,议定每名纳银一百两,准作生员。于是多者每县纳至数十名,少者二、三十名,几过当年旧额。然而中人之产,尚难勉从,单寒之家,力岂能办,徒为富民进取之捷径,于真才无益也。至(康熙)十八年八月,上因地震修省,群臣纷纷上书,咸请亟停捐纳生员,仍复入泮旧额,得邀谕旨。于是岁、科两试毕复,仍得康熙十五年以前大县十五名,中县十名,小县七、八名之额,考取入泮,后学始复有进身之階矣。(康熙)十九年春,又因安徽抚臣徐国相言,令学臣科试入泮,照康熙十五年以前旧额进取外,倘有情愿急公者,仍许纳银一百两,准予进取新生一体送学,再候岁、科两试。后停止捐纳。”{45}
这样一来,康熙十二年时,为了增加纳银入监比例而减少的入泮额,康熙十六年时,又因纳银入监的新政策而恢复到了十二年时的旧额,而例监人数并未减少,这样大大增加了纳捐的数目,并且不需像清初那样进行廷试。这对于保证监生及生员的质量是极其不利的,也会使有才而生于单寒之家者无法入泮、入监。于是引起了社会的非议,康熙十八年(1679)发生地震,而古人有天人感应之说,早对纳银入泮不满的群臣纷纷借此上书,认为此乃上天对这样的捐纳制度不满,而对皇上发出的惩戒,请求立即停止捐纳生员,于是恢复了康熙十五年的入泮额。但清政府到底发生了财政困难,故于康熙十九(1680)在安徽巡抚徐国相的建议之下,在科试之年入泮的同时又允许纳银入泮。
清人叶廷琯《鸥陂渔话》卷3“题名录纪捐银入学之例”也有对纳银入泮的记载:“《眉叟年谱》纪康熙十六年丁巳,魏象枢条陈入学每学四名,余俱捐银一百十两准入泮。近时钱泳《履园丛话》亦纪康熙十七年戊午有旨令该各直省童生,每名捐银一百两准予入泮,一科一岁,后不为例。郡中旧家有藏国初以来入泮题名录者,专纪苏府、长、元、吴四学(元和县雍正初年新分,此从后总言之。)入学新生额数姓名(历任学使名氏及各试题亦备载),曾借阅之。始知此例自戊午年科试至壬戌年岁试,凡行四次。先于丁巳年岁试即裁定进额,如苏府学本二十名者改作五名。长、吴二县学本十五名者改作四名(二十名、十五名之额据此录。注称顺治十八年所定,前此每学皆四十名,顺治四年所定云。)余俱纳银一百两准作生员附后,每学无定额,常有七、八十名或百余名之多。以此类推,各省各府州县可见。至辛酉年科试,正额复旧,而援纳仍行,及癸亥年科试,捐例始概行停止。盖是时三藩叛乱,命将岀师,征讨络绎,不得不开此例以济军需。迨二十二年海宇销兵,故例亦随闭。其每学四名,实依魏公所奏,而捐银百两,则与原奏一百十两之数不符,当由廷议核减耳。或疑生员为人才岀身初步,进由援纳,难免滥竽。然余观题名录中吴荆山宗伯(名士玉,卒谥文恪。)顾侠君太史(名嗣立,有《元诗选》传世。)皆从捐生起家,亦未可谓不得士矣。”{46}
叶廷琯根据《眉叟年谱》和《履园丛话》的记载,并结合其家乡苏州的入泮题名录,得出了纳银入泮的时间段,康熙十六年丁巳(1677)裁定入泮额计划纳银入泮,康熙十七年戊午(1678)首次施行,康熙二十年辛酉(1681)正式恢复裁定前的入泮额,康熙二十一年壬戌(1682)为纳银入泮最后一年。叶梦珠未记载正式停止纳银入泮的具体时间,叶廷琯则记载了具体时间为康熙二十二年癸亥(1683)。叶廷琯亦指出捐银入学与三藩之乱等造成的财政吃紧有机关。叶廷琯还以其乡贤著名文人学者顾嗣立、吴士玉为例,证明纳银而入泮者并非都是人们想象中的有钱而无才者,也为一些成才创作了机会。叶梦珠与叶廷琯对纳银入泮的记载相互补充,可大致显现纳银入泮的过程。纳银入泮偶一为之,而纳银入监则几乎一直施行。
叶梦珠还指出清初曾施行过武童纳银入武学这一制:“(顺治)十九年庚申,令学臣暂停武生入泮考试。武童有志进取者,每名纳银五十两,准为武生员,惟纳一次即行停止,以后仍旧考取。”{47} 不过也是偶一为之。
清初捐纳之例时开时废,往往有战事或工程,财政吃紧时开捐纳之例,而闹饥荒时往往纳粟入监。
综上所述,清初生员额的增减与社会政治形势、财政状况等有较直接关系,叶梦珠对其相关见闻的记述可与《大清会典则例》、《清文献通考》等的相关记载对照,相比这些政书,《阅世编》作为笔记,描述更注意细节,具体生动,不少方面还具有补充史料的价值。清初的纳银入泮,政书中较少记载,因《阅世编》等笔记的叙述而使我们了解梗概。这些问题以往科举史研究较少关注,因这些话题背后有其社会政治因素,因此不仅是科举史不应忽略的内容,而且相关问题的探究对明末清初社会政治的研究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注释:
①②③⑤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960、960、962、963页。
④ 陈宝良:《明代生员新论》,《史学集刊》2001年第3期。
⑥⑦⑩{11}{12}{15}{16}{17}{24}{26}{27}{35}{36}{38}{39}{40}{41}{42}{43}{44}{45}{47} 叶梦珠撰,来新夏点校:《閱世编》,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9、29、29、29、29、30、30、30、30、35、31、31、31、32、32、33、34、32、32、32、30、35页。
⑧{18} 《清文献通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3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43、223页。
⑨{14}{30}{31} 《江南通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52、452、452、452页。
{13}{20}{21}{28}{29}{32} 《大清会典则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52、253、240、254、255、255页。
{19}{37} 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149、3102页。
{22}{23}{34} 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87、1687、1679页。
{25} 霍红伟:《清代地方官学的恢复与重建——以清代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7期。
{33}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46} 叶廷琯撰,黄永年校点:《鸥陂渔话》,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
作者简介:陆路,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上海,200234。
(责任编辑 刘保昌)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